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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3 16:5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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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67号】《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0年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鲍志强





二OOO年七月一日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各级政府专设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集中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分别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项目;
 (二)大型维修及服务项目;
 (三)办公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
 (四)大宗办公用品;
 (五)政府认为需要通过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公开招标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合格标或者没有供应商投标的;
 (二)急需采购的;
 (三)对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工程要求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具体事宜由政府采购机构办理,也可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采取定点采购、采购单位自主采购和持采购卡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采取的具体方式,由政府采购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应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编制采购目录。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单位应当按政府采购机构规定的时限填报政府集中采购登记表,并附有数量、质量、规格、技术要求等相关的资料。
技术含量较高的,应附有专家或技术人员出具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政府采购机构组织编制和发布采购信息;
(二)供应商依照采购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三)政府采购机构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提出意见;
(四)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研究,择优确定供应商。
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由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供应商;
(五)政府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单位或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六)政府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组织验收;
(七)结算。
第十七条 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或紧急情况下的采购,由财政部门报经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由政府采购机构直接组织采购。
重大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可由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委托项目法人依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单位、监察部门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由同级政府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并邀请人大、政协机关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采购事项。
 第二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合同额拨付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机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供应商。采购单位需要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应在实施采购之前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
第二十一条 上级财政拨给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凡属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由上级政府采购机构负责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集中采购过程中的招标评标、项目论证及咨询、质量鉴定、代理、公告等相关采购活动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采购机构接受非预算管理单位委托采购的项目或采购单位需要配套的资金,采购费用按比例分担。
第四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政部门应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或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承办政府采购事务的;
(四)与代理机构或者供应商串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串通的;
 (四)向采购主管机关、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等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 (六)其他违规违约行为。
 给政府采购机构或采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无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擅自进行采购的,由财政部门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采购单位在填报集中采购登记表时虚增采购数量或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故意延迟、刁难或拒绝验收,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按泰政办发[1993]78号文《关于市政府行政性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规定进行解释。
 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江市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4]6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2〕49号)精神,市卫生局、市发计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九江市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九江市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国办发〔2001〕7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结核病流行,落实完成规划任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下,我市积极开展了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结核病防治政策,巩固和发展了结核病防治机构,充实了专业人员,实施了有效的结核病防治措施,特别是通过成功实施卫生部加强与促进结核病控制项目、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区结核病控制项目、江西省结核病控制项目,提高了项目地区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能力。活动性肺结核病患病率由1990年的1690/10万降至2000年的434/10万,涂阳肺结核病患病率由1990年的355/10万降至2000年的145/10万。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仍很严峻。活动性肺结核患病率和涂阳肺结核患病率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67/10万和121/10万),接近西部十二省的平均水平(451/10万和137/10万)。结核病已成为我市贫困地区和农村因病致病贫、因病返贫的主要疾病之一。同时,流动人口的增多,耐药病人的产生以及艾滋病病毒与结核菌的双重感染等因素,加大了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度。未来十年,如不能在我市全面有效地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将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沉重负担,严重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以《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为技术规范,确定结核病是国家重点控制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结核病是政府的职责;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发现并治愈传染性肺结病人是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最有效的措施;继续对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施全程督导治疗,按项目要求,对结核病人实行免费诊断、免费治疗、免费管理政策;巩固与完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与措施,真正落实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三、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控制可持续发展机制。
(二)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积极发现和治疗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到2005年,全市治疗和管理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数0.51万;到2010年治管传染性肺结核病人数累计1.17万;到2005年底,新发涂阳肺结核病人发现率达到70%,涂阳肺结核治愈率达到85%。
(三)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到2005年底,DOTS覆盖率达到100%。落实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将可疑肺结核病症状者和肺结核病人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转诊的转诊率达到95%以上,转诊到位率达85%以上。
(四)加强市、县结防专业机构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市级结防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县(市、区)级结防机构至少由5名有经验的专职医务人员组成。市级结防机构每年为县级结防机构举办培训班2期,县级结防机构要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年培训率达到90%。
(五)加强健康促进活动,充分利用“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和新闻媒体等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达到促使人们了解结核病防治知识,增强自我保健的能力,增强个人和全社会参与结核病控制,提高全民整体健康水平的目的。健康教育知晓率2005年底达到60%,2010年底应达到80%。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结防工作的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全国结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控制结核病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来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根据结核病防治有关法规,加大依法管理力度,加强执法监督,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合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投入的力度,把解决结核病防治经费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市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结防专项经费的基础上,力争每年有所增加。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本地实施结核病规划的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当地人口总数每人每年不少于0.10元的标准安排结防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切实把结防经费落到实处。同时各地要合理使用赠款、贷款,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结核病是一个公共卫生和社会经济问题,结核病控制工作是各部门的一项职责,需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三)通过实施项目,实现《规划》目标。各级政府必须完成省卫生厅每年下达的治管肺结核病人的任务,最终达到控制结核病疫情的目的。要抓住结核病控制项目的机遇,认真抓落实,确保项目工作的顺利实施,努力实现国家《规划》的目标。
(四)强化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归口管理是科学化、法制化控制结核病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病人治疗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卫生部颁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下发的“肺结核病归口管治的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个体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和可疑结核病人要及时报告并转诊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结防机构要切实对被转诊者做好追踪、确诊、登记、治疗和督导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担起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归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单位及奖罚规则,并认真抓好落实。
(五)健全防痨网络,提高防治能力。加强各级结防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的结核病防治网络,是保证《规划》和DOTS策略得以落实的基础。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防机构的建设,从人力、财力、设备和政策方面给予倾斜,确保结防机构能规范化地开展和完成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县以下结防网建设要与基层防疫保健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到每例结核病人的督导管理均有人承担,能真正落到实处。
(六)加强健康促进,提高全民防痨意识。结核病控制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结核病控制工作既要政府高度重视,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又要重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防病意识,并使之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各级政府要把宣传和普及结防知识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规划,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抓紧抓好。卫生、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工青妇等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大力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通过广泛宣传,增强全民的防痨意识,营造一个全社会共同参与控制结核病的良好氛围。
(七)强化督导检查,抓好《规划》落实。各级政府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按照《规划》要求,每年组织卫生、计划、财政等部门对本地区的《规划》执行情况、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及时予以通报,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检查评估,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经常性的督导检查,促进DOTS策略的正确实施,努力提高病人发现和治愈水平,确保《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


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教人〔2005〕25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市教委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现将《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六日


北京市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和《北京市特级教师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第四条 评选特级教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一般每隔3年进行一次。特级教师的总数量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评选的指标由市教委下达。
  第六条 评选条件
  (一)申报特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忠诚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
  2.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在教学领域形成特色,教学示范作用明显,在本市教育界有一定声望。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及时吸收利用本学科相关的现代科学知识,落实素质教育要求,以学生为本,育人效果显著。
  4.在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中取得显著成绩,相关成果对提高本地区教育水平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
  5.在培养、指导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6.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且有中学高级教师或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含),特别优秀的农村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国家级、市级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相当荣誉称号获得者。
  2.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
  3.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4.现担任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的教师。
  第七条 组织领导
  (一)市教委、市人事局共同组成由教育、人事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及有关专家等参加的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统一领导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及审定特级教师人选。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委人事处,负责评选的具体工作。
  (二)各区县教委成立相应的区县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区县特级教师的评选推荐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 单位推荐
  特级教师推荐人选,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办法产生,并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征求意见,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
  (二)区县遴选推荐
  区县特级教师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并写出评价意见。区县教委根据民主测评与专家评价意见,拟定推荐人选,根据得票多少进行排序,并在本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确无不良反映,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教委。
  (三)评审、批准
  “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对各区县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特级教师初步名单;市教委对初步名单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全市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授予特级教师称号
  由市教委和市人事局向新评选出的特级教师颁发北京市特级教师荣誉证书。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