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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5:55: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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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常政发〔2006〕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常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效控制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及时出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

  2、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的四项政策措施,安全生产奖励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4、重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设。设置安全生产职能工作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履行职能的工作经费、专用检查车辆及必要的安全装备。

  5、全面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明确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层层分解事故控制指标,确保年度亿元GDP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万从业人员生产事故死亡率、煤矿生产100万吨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不超标。严格年度考核和奖惩,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6、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7、对辖区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和危险源进行全面排查和监控,对确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实行有效监控。

  8、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原则。

  9、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狠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10、制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11、履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将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

  3、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各类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对发现的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研究排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4、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本人或者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

  5、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负分管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在分管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分管职责。

  2、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主持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3、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重要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4、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地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5、接到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6、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分管领导责任。

  二、市直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

  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权。

  3、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依法组织协调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综合监管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7、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8、根据安全生产和行政许可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事项进行审批和验收,对未依法审批验收的相关活动进行查处。

  9、督促、指导县级安监部门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0、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控重大危险源及其整改工作。

  11、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12、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其他事项。

  (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1、负责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定期将市本级审批的需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清单抄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市经济委员会

  1、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按规定组织、参与本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牵头组织春运工作,努力减少事故发生。

  4、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有关标准和规范。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四)市总工会

  1、代表职工依法实行群众安全生产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会系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网络。

  2、参加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建设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

  3、监督和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章,组织职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工作。

  4、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指导企业工会参与本单位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协商与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议案或建议,督促其整改;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工作,教育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无违章作业,抵制违章指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市监察局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全市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控告、检举。

  3、受理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监察机关对其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4、参与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对有关事故责任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行政处分。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剧毒物品、民爆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上述范围的地方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2、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3、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包括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和燃放工作;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协助开展对烟花爆竹的“打非”行动。

  4、监督检查道路交通、消防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落实,督促道路交通、消防部门制定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5、按规定组织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负责维护重、特大事故的现场秩序。

  6、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市消防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并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及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等工作。

  2、负责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重要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组织推广消防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成果。

  3、对申请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检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4、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抽样监督检查,对城市公共消火栓、消防通讯、取水码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火灾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认定,对火灾损失进行核定,按规定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八)市交警支队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和政策。

  2、按规定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机动车辆驾驶员考核;按职责权限对机动车改装、改型、修理厂家实施安全技术监督,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3、努力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和万车死亡率不超标。

  4、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事故防范和抢救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参与查处特大交通事故;定期预测道路交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对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排查整治工作实施督查。

  (九)市建设局

  1、依法对市城区(不含鼎城区武陵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公交、燃气、集中供热、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区县(市)建设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对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包括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本地区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建筑(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

  4、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责任方进行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5、按规定组织参与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本行业安全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6、督促建筑企业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作。

  7、对建筑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和支付保险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市卫生局

  1、拟订全市职业卫生有关规范和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职业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组织开展全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职业卫生审查。

  4、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食物中毒事故、职业中毒事故、放射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和伤亡事故医疗救护工作,负责职业病的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队伍的组织,指挥对受伤人员的抢救。

  (十一)市广播电视局

  1、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2、参与“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的专项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广播电视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市国土资源局

  1、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等部门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治规划,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在省、市、县暂未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之前,对下列事项和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所有建设用地项目;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规划进行地质灾害治理的地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进行工程建设。

  4、依法依规依程序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在核发采矿许可证时,严格审查企业的安全条件,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工伤的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其争议的仲裁工作。

  3、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教育纳入技工学校的教学计划。

  4、监督检查工伤保险费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从业人员培训。

  5、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市教育局

  1、拟订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3、按规定组织、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市教育系统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4、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市财政局

  1、负责编制市本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教育、奖励先进等工作经费的预算,并按预算及时拨付资金,设立公共安全重大事故治理资金,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的落实。

  2、指导协调有关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用于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奖励的经费。

  3、负责对企业及相关部门提取和使用各项安全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有关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

  4、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市交通局

  1、拟订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制定全市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指导全市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督促全市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5、督促全市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

  6、组织参与全市交通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考核。

  7、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8、负责设立和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导航标志,负责危桥危路的改造,提高公路、航道等级和路面、航道质量,为安全行车、行船创造条件。

  9、严格船舶登记和审验,严禁超载和违章驾驶;负责船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10、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上报,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水利局

  1、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的安全管理;负责水库、大堤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水利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水利系统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市林业局

  1、负责对全市林业系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全市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2、制定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全市林业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参与全市林业系统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九)市农机局

  1、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查和牌证管理,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4、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按规定组织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市环境保护局

  1、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2、按规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和重大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3、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全市危险废物管理,控制新项目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发生。

  (二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起重机构(建设起重机械除外)、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国家和省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在本地区的宣传和贯彻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3、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机构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5、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6、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7、负责防爆电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受理食品安全的行政许可(QS标志)和监督管理,包括食品质量定期抽样检验,监督抽样检验和委托检验,确保全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

  (二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对全市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聚集场所、锅炉压力容器、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属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的,必须坚持前置审批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2、依法取缔、查处无证照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

  3、在从事上述行业的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年度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对依法应当提交有效许可证或审批文件而没有提交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依法查处。

  4、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市商务局

  1、负责市直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2、组织指导全市商贸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检查、指导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督促整改存在的隐患。

  4、负责全市商务系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四)市气象局

  1、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全市防雷装置和防雷设施安全性能的评估、审查及检测。

  3、对全市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及系绳气球实施监管,以保障航空安全。

  4、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保障空域安全和作业安全,保障作业高炮、火箭炮、炮弹运输安全。

  (二十五)市煤管局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煤炭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划、标准;汇集和发布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信息。

  2、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行使煤炭生产安全监管职能,对全市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罚和行政处罚。确保年度煤矿安全事故死亡控制指标及煤矿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不超标。

  3、负责新办煤矿企业基本条件和矿区开发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全市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审查、报批和年检年审工作;负责全市煤矿基建、技改等项目的立项和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管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全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和生产能力核定。

  4、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煤矿维简费;负责市直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监督检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负责全市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分析预测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负责煤矿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负责督促煤矿企业制定预防事故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情况。

  7、负责组织矿长资格证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8、按规定参与煤矿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六)市旅游局

  1、指导全市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等(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工作,根据权限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2、参与处理旅游安全问题。

  3、指导旅游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4、督促旅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5、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6、督促、检查旅游企业落实有关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保险制度。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令第106号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指导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三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定》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

航行情报人员管理机构负责航行情报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四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

培训主管:航行情报机构负责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人员。

培训教员:持有有效航行情报员执照并有资格,或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在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期间对受训人实施岗位培训的人员。

受训人:在航行情报机构工作期间接受航行情报岗位培训的人员。

追加培训:由于受训人本人的原因,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未完成培训内容或达不到培训目的,需增加岗位培训而采取的处理措施。

停止培训:由于受训人本人的原因,即使进行追加培训,仍无法完成培训或无法达到培训目的而采取的处理措施。

培训合格:系指受训人经过岗位培训,达到预期培训目的而采取的鉴定。





第二章 培训种类



第五条 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划分为岗前培训、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第六条 岗前培训是指经过航行情报基础教育,进入航行情报工作岗位之前的培训。

岗前培训应当使受训人熟悉本地区、本部门航行情报工作的概况,建立安全观念,了解有关航行情报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熟悉与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协作关系和总的工作流程。

第七条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为受训人取得在特定的航行情报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而进行的培训。

岗位资格培训应当使受训人掌握在航行情报岗位进行独立工作时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业务提高培训是对航行情报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业务提高培训每三年进行一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根据受训人和航行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 新技术培训是指为掌握民用航空最新的科学技术、技术标准或者设备使用而进行的不定期培训。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下列部门和机构对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负有实施和管理的职责:

(一)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

(二) 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

(三) 除本条(一)和(二)项规定之外其他设有航行情报部门的机构。

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的管理文件;

(二)检查指导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组织编写航行情报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四)组织航行情报部门领导和航行情报检查员的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五)组织航行情报人员的出国培训和国际技术交流;

(六)管理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的岗位培训管理文件;

(二)检查指导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业务提高培训及新技术培训;

(四) 组织编写本地区岗前培训大纲和教材;

(五)管理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六)组织有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十三条 其他设有航行情报部门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本机构航行情报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二) 管理本机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三)组织有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四章 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部门和机构的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或机构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主管,负责规定的岗位培训工作,编制岗位培训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培训主管应当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持有民航总局签发的有效航行情报员执照并在航行情报系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培训主管还应当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第十六条 培训教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承担岗位培训所需的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 有良好的语言表达、交流和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 培训教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岗位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进行岗位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因人施教,正确全面地了解每一位受训人,最大限度地达到培训效果;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讲评,提出不足和改进措施。

(四)对受训人的培训状况进行检查;

(五)对受训人作出培训鉴定,提出追加培训、停止培训或者培训合格的建议;

(五) 在承担岗位培训职责期间享受规定的待遇。





第五章 培训机构



第十八条 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应当根据岗位培训的种类和要求在具备条件的民航院校、航行情报部门以及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进行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以及与航行情报工作有关的法律规章、工作制度、技术规范、标准和各种航行情报出版物。





第六章 实施与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部门和机构实施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应当成立培训组。培训组由培训主管、培训教员以及其他必要人员组成。培训组应当为每一位受训人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培训的种类、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受训人、培训机构、培训教员、培训主管、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检查时间由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共同确定,检查人员除培训教员外,至少还应当包括培训主管、航行情报检查员和航行情报部门负责人之一。

培训主管应当对受训人做出追加培训、停止培训或者培训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岗位培训结束后,培训主管应当填写本规定附件一规定的《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并存入航行情报人员技术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四月十九日起施行。





附 件 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



受训人姓名
培训种类




培训管理机构
培训教员




培训方式
培训地点
培训时间
培训机构






岗位培训内容









其他事项说明







培训结论







受训人签字




培训教员签字
培训主管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

管理规定》的说明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从2000年初开始起草,经过调查研究、论证和反复修改制定的,旨在规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指导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建立一支有理想、有知识、有技术、有能力的航行情报人员队伍。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用航空事业发展迅速,航行情报部门作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飞行安全和正常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没有一部系统的规章来规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岗位培训工作处于一种无计划、不规范的状态,对提高航行情报人员的业务素质非常不利,客观上制约着航行情报工作的发展。

我国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缔约国和常任理事国,应当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义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附件和文件已经指出了航行情报人员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目前我国各地区航行情报工作发展不平衡,人员素质也参差不齐,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综上所述,制定一部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的规章,是规范和指导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工作的需要,是提高航行情报人员业务素质的需要,也是履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的义务、提高我国民用航空行业水平和国际声誉的需要。

二、制定的依据和原则

《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在制定过程中,结合我国民用航空的实际情况,吸纳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附件和文件、美国联邦航空条例以及欧洲航行安全组织一些资料的内容。《规定》的制定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规定》制定过程中参考并部分采用民用航空发达国家的一些具体做法和思路。尽管有一些条款目前在我国的有些地区实施起来有一定困难,但考虑到发展的需要,仍然纳入规定中。

(二)可行性。《规定》制定过程中掌握的另一个原则是尽量结合我国民用航空的实际情况,使该《规定》在经过努力之后能够贯彻实施。

(三)准确性。《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力求做到明确表达立法愿意,在便于理解的前提下力求文字简练。

三、《规定》的内容

本《规定》包括七章和一个附件。第一章为总则,就《规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名词含义等做了规定;第二章为培训种类,对岗位培训进行了分类,并对各类岗位培训的定义和目的做了规定;第三章为管理机构与职责,规定了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四章为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对培训主管的条件和应当履行的职责做了规定,对培训教员的条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权利做了规定;第五章为培训机构,就培训机构的建立和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规定;第六章为实施与检查,就岗位培训的实施和检查工作做了规定;第七章为附则,就施行日期做了规定;附件一为受训人岗位培训登记表。

四、关于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岗位资格培训大纲是实施岗位培训的基本资料。《规定》对编写培训大纲的职责作出了规定,考虑到航行情报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正待确定,而且培训大纲根据航行情报工作的发展需要经常进行调整完善,因此培训大纲不随《规定》一同发布。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将组织人员尽快完成培训大纲的制定,另行发布。

 

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皖政办(200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资金使用管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迁移我省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国三峡委办发字〔2000〕03号)和省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领导小组会议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移民资金是指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拨付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以及与移民安置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迁入地政府管理的三峡移民外迁安置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第三条 三峡移民资金按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发布的规划测算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三峡移民资金与安置任务挂钩,实行安置资金与安置任务“双包干”。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由安置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生产安置费用于因安置移民而进行的耕地、果园、山林调整;增加或改造排灌设施、添置农机具、农业开发补偿等。
第七条 基础设施费用于移民建房宅基地征用、平整,移民村、点道路、供电、供水等设施建设。移民购买旧住房,可按人均2000元标准返还给移民。
第八条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在2年内按月发给移民户,用于生活费用。
第九条 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在移民迁入后3个月内发给移民户。
第十条 困难户补助费用于困难移民户的建房补助和生产生活补助,由安置县统筹安排使用,但不能平均发放,在移民落户后1年内发放完毕。
困难移民户名单根据迁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名单确定。
第十一条 管理补助费拨给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市、县,用于接收安置三峡移民的组织、考察、宣传等费用的补助。但不得用于个人福利。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使用计划根据移民安置计划确定,资金不留缺口。
第十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安置县三峡办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三峡办报送上月会计月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报县领导小组负责人和市三峡办。省三峡办对安置县上报的报表审核后,按期上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和省领导小组负责人,并抄送重庆市移民局。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按三峡建委移民局统一标准执行。
移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截留和克扣;不得转为定期存款,不得购买债券、股票;不准搞帐外帐,私设“小钱柜”;不准支付赞助和各种摊派集资;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资金担保。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三峡办要强化财务管理,单独建帐,严格资金拨付手续。资金下拨必须由业务主管处(科)申请,处(科)领导审核,经省、市、县三峡办负责人签批拨款。
第十五条 三峡移民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的管理,按三峡建委移民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三峡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三峡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未列项的不拨付前期工作费;未批准开工的,不预付工程款;工程未竣工验收的,不全额付款。房屋、桥梁、涵闸、道路、水渠、机井排灌站以及其它需要质量考核的工程,要留5%的资金到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再支付。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单独建帐管理。
第十七条 三峡移民安置县的移民资金财务管理集中在县三峡办,不下伸到乡、村和项目建设单位。移民项目建设资金支报由县三峡办直接办理;国家补助给移民个人的各项资金,由县三峡办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组织联合发放小组进行发放,移民领款后,签字盖章,张榜公布,并在县三峡办建帐、建档。
第十八条 三峡移民经费在各级移民机构暂存期间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纳入资金使用计划,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作为机关福利。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要按照移民资金存入方的要求支付资金,对不符合存入方付款要求的资金使用项目,应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 三峡移民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单位要定期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资金计划和财务资料。审计部门要将三峡移民资金的审计纳入工作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原则上安排审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省三峡办每季度对县移民资金财务稽查一次。对群众提出异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受理并组织专项稽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贪污三峡移民资金,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安排给三峡库区移民的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三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