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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时间:2024-06-18 03:1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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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韶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2006年8月1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及时地做好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信访人对各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以下简称复查);

(二)信访人对各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核的信访事项(以下简称复核)。

第三条 韶关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复查复核工作。

市信访局是市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负责办理复查复核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有具体的复查或者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信访复查或者复核的范围并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定程序处理;

(四)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五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和原受理单位对该信访事项的书面处理意见复印件;

信访人申请复核的,应当提交《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和县(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以及原受理单位的处理意见的复印件。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及号码、家庭住址(或者工作单位)、联系方法;

(二)具体的复查或者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时间。

书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者《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可以委托代笔。委托代笔的,申请人应当签名确认。

第七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也可以直接到市信访局提出。

涉及多人就同一问题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应当由接收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代表人提出。

第八条 市信访局收到复查或者复核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即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是指为了满足受理需要而必须补正的全部程序内容,不影响受理后为了实体处理需要而收集或者提交材料。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市信访局都应当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者《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第九条 复查或者复核申请受理后,由领导小组出具委托书,委托有关工作部门进行复查或者复核。

跨县(市、区)或者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领导小组协调有关县(市、区)或者部门进行复查或者复核。

涉及外省(市)的信访事项,由领导小组请示省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与外省(市)协调办理。

第十条 进行复查或者复核的工作部门应当组织专门人员(不少于5人)进行复查或者复核。

第十一条 复查或者复核应当制作调查报告、会议纪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复查或者复核应当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 经过复查或者复核,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应当予以维持;事实不清或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重新处理或者重新复查,或者直接变更原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

第十三条 复查或者复核意见应当自收到复查或者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并加盖专用印章,送达信访人。

送达复查或者复核意见时,送达人员应当要求信访人签字表态。信访人拒绝签字的,送达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电话查询,也可以持《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者《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到市信访局查询复查复核申请的办理情况。

规定期限届满,信访人还可以持《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者《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到市信访局领取复查或者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政府请求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由受委托进行复核的部门或者市信访局给予解释。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经解释继续上访、反复上访的,各县(市、区)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是我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应大力扶持企业赴境外投资办厂、开展加工贸易、合作开发资源,务求取得实效
。在开展这项业务的过程中,必须做好可行性研究工作,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防止资金流失,杜绝铺张浪费,避免贪污腐败行为,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走出去”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充分把握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的良好机遇,积极发展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以利于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若干意见。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走出去”战略构想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施外向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有效方式。要坚持积极推进、稳步发展、讲求实效的原则,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资源为导向,
以实业投资为重点,以获取比较利益为目标,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培育境外加工贸易这一新的经济增长点,以进一步推动我省国民经济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创造良好环境。要坚持以企业自愿为原则,鼓励企业赴境外发展加工贸易业务。要选好投资方式和目标市场,投资方式上要以闲置设备(含零部件)、现有技术作为投资入股,尽量减少现金投资,项目的选择上以投资少、有
市场、适应强、见效快的项目为主;应主要选择欠发达或新兴国家(地区)以及在市场占有率较大的国家(地区)为投资目标市场;要选准合作对象,尽量利用原有的贸易伙伴,同时发挥人缘、地缘优势,积极探讨寻找与当地工商企业合作;要选好和培训经营管理人才,并为驻外企业营造
良好的激励和经营机制。驻外企业要发挥自身优势,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拓展生产经营领域,积极参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三、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推动我省此项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省决定重点扶持一批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第一批名单附后)。对入选的企业,外经贸、经贸、财政、税务、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外事、公安等部门要尽快制订提高服务水平和有效扶
持的政策措施。各市也要结合实际,认真摸查,排出一批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帮助和扶持其到境外发展加工贸易业务,要重点选择推动经济实力雄厚,有品牌、管理、技术、市场、人才优势的企业和有富余生产能力的企业到境外发展,从而加快企业的发展。
四、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其在境外投资项目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可充实资本金。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企业申请使用中央提供的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项目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等各种资金、基金。主管单位和金融机构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建立有效的
制度防止资金流失。
五、外经贸、经贸、海关、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在职权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企业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包括尽快落实中央的有关政策,简化有关办理手续等。还要尽快研究制定境外投资风险保障管理办法。
六、对获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其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允许其在境内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对企业境外加工出口收入的外汇可允许先结汇或入帐,事后检查。外汇管理部门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
准证书》,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汇期限适当延长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最多不超过半年。对企业作为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如其仍未获得自
营进出口权和对外经营权的,外经贸、经贸部门要优先予以申报;其项下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的,要优先予以支持办理。
七、外经贸、外事审批部门要积极支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简化审批、办证手续,对其经营管理人员可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出国(境)的审批办法;其外派人员不受指标限制。对确需办理因私护照和往返港澳商务签注的,公安部门可凭有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
优势企业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经各市外经贸委、经委备案后直接上报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不必层层上报,避免贻误投资机遇。有关部门要尽量予以简化手续,提供一切方便,尽快报批。
八、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外派人员外派满1年后,经投资单位同意,其配偶可以随派。如其配偶符合工作条件的,可作为工作人员随任。外派人员每年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待遇,有关费用可按规定报销。
放宽对派往国外人员常驻年限的限制,一般外派人员可外派6年。情况特殊的,可适当再予延期。
九、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工资可试行年薪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奖励红股、股份期权的做法。
十、各市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相应制定本地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本地优势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坚持积极、稳妥、有效的方针,既要抓住机遇,又要防止一哄而出。

附:第一批重点扶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珠海格力集团公司
2 TCL集团公司
3 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 麦科特集团公司
5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6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7 江门金羚企业集团公司
8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 深圳康佳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12 广东省韶钢集团公司
13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 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15 佛山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16 广州电梯企业集团公司
17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有限公司
18 广州摩托集团公司

19 广东丝绸集团公司
20 广州卷烟二厂
21 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22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3 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4 广州广重企业集团公司
25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26 深圳纺织集团公司
27 广州畜产进出口公司
28 广州越秀集团有限公司
29 广州市医药工业总公司
30 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31 江门中裕摩托集团有限公司
32 深圳佩奇毛毯制造有限公司
33 珠海新元成冶金矿产公司
34 广东省农垦集团公司
35 广州十一橡胶厂
36 深圳创维集团公司
37 深圳益豪摩托车发展公司
38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39 江门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
40 中山市小榄镇广永包装厂



为促进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资金流失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是指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
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要建立经营风险的预警机制,根据境外市场情况,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确定合理的投资规模,选好投资方式和目标市场。
三、企业办理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取得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援外优惠贷款、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贷款、周转外汇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挪作他用。
四、企业办理境外加工贸易业务取得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和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可作冲减财务费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五、贷款银行要在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信贷政策对符合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条件的企业给予信贷扶持,对已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则坚决不予贷款。银行还要加强贷后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企业有非法转移资金、提取银行贷款本息、逃避银行债务、逃汇和套汇等
违规、违法行为的,要立即收回贷款、采取处理抵押物等保全措施;贷款收不回的,应要求担保单位履行担保责任,采取法律手段追收,并及时向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
六、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涉及的外汇收、付及汇兑,应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凡涉及购汇和汇出外汇的,事前应由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企业应提交由境内投资者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和投资回收计划。如不涉及购汇和汇出外汇的
,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颁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七、国有企业用资金或设备向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要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对投资的设备进行资产评估,以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办理向境外转移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在境外应以企业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
,须由境内投资者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产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并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须按驻在国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或股权声明等法律手续。
八、国有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为解决自身资金需要,可自行决定在境外进行借款,但需以其不动产作抵押,应报境内投资者备案;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如确需对外提供担保时,境内投资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发生国有资本金的损失现象,应
及时报告境内投资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九、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必须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完整及时地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本和营业收入,单独编制会计报表,并定期向境内投资者报告。
十、境内投资单位要相应制定具体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严格的会计核算、监督、审计制度。特别对资金的调动、支付,必须建立会签制度,严格把握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安全。



2000年7月18日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人字〔2003〕85号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有关规定,国家局研究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大纲及标准中所称金属非金属矿山是指除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以外所有矿山企业。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按本大纲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抓紧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及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


二○○三年六月四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主要负责人。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以及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3.3应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
3.4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的内容及课时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照矿山类型和安全生产实际要求以及不同人员的情况而定。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概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安全生产的特点;
——国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刑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4.1.3矿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4.1.4采矿业准入制度
包括《矿山开采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等。
4.1.5矿山主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4.1.6伤亡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4.1.7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8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等。
4.1.9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安全技术理论
4.2.1矿山地质安全
——矿床的基本概念;
——矿岩的基本性质及其与矿山安全生产的关系;
——矿床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与地质灾害;
——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工程的要求;
——案例分析与讨论。
4.2.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露天矿山采矿方法和采矿工艺安全管理要求;
——露天矿山防尘防毒、防排水与防火管理要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
——露天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地下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常用采矿方法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矿山地压管理;
——地下矿山回采工艺,凿岩、铲装、运输与提升安全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通风与防尘防毒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防排水与防灭火管理要求;
——地下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矿山爆破安全
——爆炸基本理论;
——常用爆破器材及起爆方法;
——露天矿山爆破方法;
——地下矿山爆破方法;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爆破安全技术;
——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的安全管理规定;
——矿山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5矿山机电安全管理
——矿山电气安全;
——矿山机械安全;
——矿山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6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管理
——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安全要求;
——排土场安全;
——尾矿库安全;
——有关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4.3.1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包括定义、目的、任务、基本形式、组织、主要救护装备和设施及实施。
4.3.2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包括基本要求、编制程序、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4.3.3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4矿山事故应急处理
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4.3.5案例分析与讨论
4.4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职业病管理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
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4.5.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4.5.2组织矿山安全生产的程序和方法
4.5.3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程序和方法
4.5.4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4.5.5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4.5.6组织、指挥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步骤和技术要求
4.5.7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和方法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5.2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露天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一、矿山安全管理部分(不少于10学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8案例分析与讨论2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露天矿山部分28学时,地下矿山部分32学时)矿山地质安全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地下矿山开采安全812矿山爆破安全4矿山机电安全管理4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管理4案例分析与讨论4三、应急预案与职业病预防(不少于8学时)矿山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4矿山职业病及其预防2案例分析与讨论2复习2考试2合计4852再培训部分(16学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金属非金属矿山
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
本考核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的主要负责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42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是指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和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金属非金属矿山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所属矿山和其他独立生产经营矿山的经理、矿长等。
4.考核方法
4.1考核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矿山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4.4经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6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5.安全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矿山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了解国家有关采矿业准入的规定;
——熟悉矿山安全管理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矿山主要安全管理制度;熟悉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
——掌握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熟悉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认定,制定预防措施的方法和程序;了解工伤的认定、工伤待遇等;
——熟悉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5.2矿山地质安全
——了解矿岩基本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掌握矿山地质灾害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了解矿山开采对矿山地质工程的要求。
5.3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熟悉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了解合理的开采境界和采剥比对矿山安全生产的意义;
——掌握露天矿山开采的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和采剥方法;
——掌握露天矿山开采工艺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尘毒的危害及防护措施;
——掌握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边坡管理技术,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
——掌握露天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4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熟悉地下开采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掌握地下矿山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及其安全要求;
——掌握各种井巷工程的施工、支护和维护技术及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常用的采矿方法、矿柱回采方法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了解矿山地压形成机理、采空区处理方法,熟练掌握顶板和采空区管理要求;
——熟练掌握地下矿山回采工艺,掌握地下开采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管理要求和溜井管理要求;
——了解地下矿山通风系统,熟悉地下开采对通风的要求;
——了解地下矿山尘毒的种类、来源、危害,掌握防尘措施;
——了解矿井水的来源、危害,熟悉工作面突水预兆,掌握井下探放水、防排水要求;
——了解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掌握地下矿山防灭火管理要求;
——掌握地下矿山常见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5矿山爆破安全
——了解爆炸基本理论;
——了解常用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及起爆方法,至少熟悉一种起爆方法及其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方法;
——熟练掌握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安全技术,包括有害效应的种类、爆破安全距离、残盲炮的处理等;
——了解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要求;
——掌握矿山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5.6矿山机电安全
——了解矿山供电的安全要求;
——了解各种电气安全保护的作用;
——熟悉矿山电气工作安全措施:
——熟悉矿山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维修制度;
——掌握电气火灾及常见电气、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5.7矿山工业场地和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了解露天或地下开采对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的安全要求;
——掌握排土场选择、布置、堆置的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尾矿库的类型、等别、危险性分级的要求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熟悉尾矿库防洪的安全要求;
——了解尾矿库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
5.8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掌握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了解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熟悉矿山事故的报告和上报程序;
——熟悉矿山常见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理,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5.9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6.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能组织审查矿山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和相关图纸;
——能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要求,正确组织矿山安全生产(其中:露天矿山的主要负责人能根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边坡的高度、布置工作面;地下矿山的主要负责人能根据设计方案合理确定井下生产系统的布置和回采顺序);
——能主持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有效地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正确组织、指挥矿山事故抢救和处理工作;
——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事故;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了解有关矿山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有关矿山典型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整治办法。
金属非金属矿山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1.培训对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矿山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掌握矿山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了解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具备一定的矿山安全管理能力,达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的要求。
3.培训要求
3.1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3.2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3.3应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
3.4培训须安排讲课、现场培训、复习、考试等环节。讲课的内容及课时应符合本大纲的要求,按矿山类型和安全生产实际要求以及不同人员情况而定。
4.培训内容
4.1安全管理
4.1.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概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以及安全生产的特点;
——国外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4.1.2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等。
4.1.3矿山安全管理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4.1.4矿山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与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三同时”与安全评价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与使用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考评奖惩制度。
4.1.5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4.1.6现代安全管理技术
包括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4.1.7案例分析与讨论
4.2安全技术理论
4.2.1矿山地质安全
——矿床的基本概念;
——矿岩的基本性质,包括矿岩的物理力学、化学性质及其与矿山安全生产的关系;
——矿床地质构造,如裂隙、断层、褶皱等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床水文地质,如岩溶水、裂隙水、老窿水、大气水、地表水等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及地质灾害(如地热、岩爆、地震、泥石流、滑坡、坍塌等)。
4.2.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露天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露天矿山开采工艺安全,包括穿孔、铲装、运输、排土作业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露天矿山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要求;
——露天矿山边坡管理,包括边坡破坏机理及主要形式、影响边坡稳定的主要因素、预防边坡坍塌及加固措施;
——露天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3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地下矿山开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井巷工程安全,包括平巷、竖井、斜井、天井的掘进施工、支护、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常用采矿方法的安全要求,矿柱回采的安全要求;
——矿山地压形成机理及其对安全生产的影响,顶板、采空区的管理,采空区处理方法及安全要求;
——地下矿山回采工艺,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要求;
——地下矿山通风安全要求以及矿井通风系统评价;
——地下矿山防尘防毒,包括尘毒的来源、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地下矿山防排水,包括矿井水的来源、危害,防排水安全要求,工作面突水预兆;
——地下矿山防灭火,包括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防灭火措施等;
——地下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4矿山爆破安全
——爆炸基本理论;
——矿山常用爆破器材、起爆方法以及起爆系统联接的安全要求;
——露天矿山爆破方法;
——地下矿山爆破方法;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包括凿岩、装药、警戒、起爆、爆后检查、残盲炮处理等的安全要求;
——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
——爆破器材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要求;
——矿山爆破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5矿山机电安全
——矿山电气安全技术,包括电气伤害的方式、矿山供电和电气线路、电气安全保护、电气工作安全措施;
——矿山机械安全;
——电气火灾及机电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2.6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地面生产系统和工业场地的安全要求;
——排土场安全,包括排土场的选择、堆筑、维护和排土作业安全要求及排土场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尾矿库安全,包括尾矿库、尾矿坝、排洪系统安全要求及尾矿库运行的安全要求、尾矿库的安全监测与安全评价、尾矿库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尾矿库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4.3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4.3.1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包括定义、基本任务、基本形式、组织、主要救护装备和设施及实施。
4.3.2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包括目的、基本要求、编制程序、主要内容、编写提纲。
4.3.3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4.3.4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
包括火灾事故、透水事故、冒顶片帮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滑坡与坍塌事故的应急处理。
4.3.5现场急救技术
包括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4.3.6案例分析与讨论
4.4职业病的管理与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
4.5实际操作培训内容
各种实际安全管理要领和实际管理技能: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程序和要点;
——有关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安全要点;
——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方法;
——组织进行矿山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程序、方法和内容;
——安全教育培训的基本要求、方法和内容;
——安排、使用安全技措经费的程序、方法和项目;
——编制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内容;
——矿山事故抢险救灾要点;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程序、方法以及责任认定的原则。
5.再培训内容
5.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
5.2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5.3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5.4矿山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
6.学时安排
6.1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2学时;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56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学时安排见参考表。
6.2复审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附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课时安排参考表
项目培训内容学时一、矿山安全管理部分(不少于10学时)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8案例分析与讨论2二、安全生产技术部分(露天矿山部分30学时,地下矿山部分36学时)矿山地质安全2露天矿山开采安全地下矿山开采安全1014矿山爆破安全6矿山机电安全4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4案例分析与讨论4三、应急预案与职业病预防(不少于8学时)矿山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4矿山职业病及其预防2案例分析与讨论2复习2考试2合计5256再培训部分
(不少于16学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
有关采矿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与讨论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1.范围
本考核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的方法、内容,以及复审考核的内容。
本考核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考核标准不适用于煤矿、煤系硫铁矿以及与煤共生、伴生矿山、石油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1642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
GB1642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3.定义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4.考核方法
4.1考核按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两类分别进行。
4.2考核分为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两部分。
4.3安全基础知识考试的命题范围应按本标准的“安全基础知识考试要点”,根据矿山类型确定。考试时间为90分钟。考试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4.4经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及格后,方可进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
4.5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应按本标准的“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确定,可通过现场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考核以及面试答辩等方法进行。考核成绩评定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4.6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均达到及格或合格者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5.安全基础知识考核要点
5.1矿山安全管理
——了解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的特点;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熟悉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基本内容;
——熟悉矿山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掌握伤亡事故管理和工伤保险知识;
——熟悉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与义务;
——掌握现代安全管理技术,主要有安全目标管理、危险辨识、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
5.2矿山地质安全
——了解矿岩性质、地质构造、水文地质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的种类、特征及其对矿山安全生产的影响;
——了解矿山地质灾害的成因及预防。
5.3露天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露天矿山的构成要素,熟悉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熟悉露天矿山开采工艺,掌握凿岩、铲装、运输、排土的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尘毒的危害及防治技术;
——了解露天矿山防排水与防火要求;
——了解边坡破坏的类型、破坏机理以及影响边坡稳定的因素、预防边坡坍塌的主要方法和边坡稳定性监测、加固技术及边坡管理要求;
——掌握露天矿山常见事故的种类和原因,掌握其预防措施。
5.4地下矿山开采安全
——了解地下矿山生产系统,熟悉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了解地下矿山开拓方式和开采顺序的安全要求;
——掌握井巷工程的施工、支护和维护的安全要求;
——掌握常用的采矿方法以及矿柱回采的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地压形成机理,各种地质构造对顶帮稳定性的影响,掌握顶板和采空区处理、监测技术及管理要求;
——熟悉地下矿山回采工艺,掌握凿岩、铲装、运输、提升的安全要求,熟练掌握运输、提升人员、爆破器材等的安全要求,溜井管理要求及堵塞处理方法;
——了解地下矿山通风系统,熟悉地下矿山开采对通风的要求,掌握井下通风除尘及气候调节的方法;
——了解地下矿山尘毒的来源、危害,掌握防尘措施;
——了解矿井水的来源、危害,熟悉工作面突水预兆,掌握地下矿山防排水安全要求;
——了解矿井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的原因,掌握地下矿山防灭火方法;
——掌握地下矿山常见事故的种类、原因及预防措施。
5.5矿山爆破安全
——了解爆炸基本知识;
——了解常用爆破器材的种类、性能;
——了解起爆方法的种类、优缺点,至少熟悉一种起爆方法及其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方法,熟练掌握爆破作业安全要求;
——了解矿山爆破有害效应及爆破安全范围的圈定方法;
——掌握残盲炮处理方法;
——了解爆破器材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储存、运输、使用、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要求;
——掌握矿山常见爆破事故的原因、预防措施及炮烟中毒的预防措施。
5.6矿山机电安全技术
——了解电气伤害的方式;
——了解矿山供电及电气安全要求;
——了解各种电气安全保护的作用;
——熟悉电气作业安全措施:
——了解矿山常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
——了解电气火灾、常见机电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5.7矿山工业场地与地面生产系统安全
——了解矿山开采对工业场地和地面生产系统的安全要求;
——了解排土场选择、堆置、维护以及排土作业安全要求,掌握排土场常见事故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了解尾矿库的类型、等别、危险性分级的要求及尾矿库闭库的安全要求;
——熟练掌握尾矿库防洪的安全要求;
——了解尾矿库的堆筑、维护、管理安全要求和常见病害及防治措施。
5.8矿山事故的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
——了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原则;
——了解矿山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
——了解矿山事故报告和上报程序;
——掌握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技术;
——掌握各种现场急救方法,主要有创伤、触电、中毒窒息、溺水、烧伤的急救和伤员的运送等技术;
5.9掌握职业病的管理要求、矿山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6.实际安全管理技能考核要点
——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能参与有关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工作;
——能制定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能组织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能开展安全教育和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
——能合理安排、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逐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能参与编制矿山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矿山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能按国家规定参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
7.再培训考核内容
——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了解有关矿山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及其安全技术要求;
——掌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了解有关矿山典型事故发生的原因,掌握避免同类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和整治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