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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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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废止)



1998-9-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检
[1998]9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01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1998]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个人和未经许可的单位从事蚕茧收购,违反《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款,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定性并处罚。
对擅自把蚕茧收购站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违反《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四款,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依照《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并处罚。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陇政办发〔2007〕50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陇政发[2007]19号)和《陇南市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陇政发[2007]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征收、管理、使用相分离的原则,收缴工作由各级非税收入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征收。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公布。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通过国库账户、财政专户和财政汇缴专户收取、上缴、存储、退付、支付、清算、核算。

国库账户接受财政汇缴专户划入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和支出活动,与财政汇缴专户进行定期清算。财政专户按资金性质和主管部门设置收支帐,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财政汇缴专户由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活动,并与国库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设立的各类非税收入过渡账户一律取消,各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其他银行账户,必须按照《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即凡有非税收入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机关事业单位开设各类银行账户,先由同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金融机构作为非税收入的代收机构,签订《非税收入收缴代理协议书》,招标确定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向社会公布。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应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网点分布合理,电子信息数据传递及时准确,为缴款人提供优质服务。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定期为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执收执罚单位报送有关报表。



第六条 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应对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实行编码管理,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并会同执收执罚单位及时更新已变更的非税收入项目及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在非税收入收缴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陇南市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代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现金缴款单,以下简称《缴款书》)。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不得拒收。《缴款书》一式五联,分别为征收部门、缴费单位(个人)、付款银行、收款银行、非税收入征管部门作记帐凭证。《缴款书》由执收执罚单位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领取。



第八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将原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三种票据合并为《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一式三联,机打),分别为存根、缴费单位(个人)支出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的记帐凭证,实行“三票合一”。按照“收缴分离”的原则,供票方式由财政部门向代收银行提供。



第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银行开具财政票据”的征收方式的,在执收代收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缴款书》,缴款单位(个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通过《缴款书》结算代收款项后,打印出《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执收执罚单位依据《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记帐联)登记非税收入备查帐。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开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开票”的征收方式的,在执收代收非税收入时,应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缴款书》,缴款单位(个人)持《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单位(个人)凭银行收讫的《缴款书》的相关联次到执收执罚单位开具相关票据。

执收执罚单位实行“单位代收、单位开票、集中汇缴”的征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向缴款单位(个人)开具相关票据,累计收取金额1000元以上的,必须当日汇总审核,缴入代收银行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累计金额不足1000元的,必须在3日内缴入代收银行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第十条 同城跨行转款缴纳非税收入时,由代收银行将款项记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后,依据收帐传票(《陇南市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第二联)负责录入非税收入信息,打印《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作为缴款单位(个人)的缴款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收款通知。

异地转款缴纳非税收入时,收款银行将非税收入款项进帐后将收帐回单及时传送到非税收入征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部门确定收入类别后,由执收单位填写《缴款书》,收款银行录入非税收入信息,打印《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作为缴款单位(个人)的缴款凭证和执收执罚单位收款通知。



第十一条 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应将代收的非税收入及时记入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并于每日营业终结前将非税收入信息传送到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每日结帐后打印出《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科目汇总表》,签章后与《缴款书》的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收帐联,一并送交到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并在每月结帐后打印出对帐单,同时提供与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执罚单位的银行对帐服务。



第十二条 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需交纳税款的,税后收入全额缴入同级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严禁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储。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可办理政府非税收入退付:

(一)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三)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四)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退付款项。



第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退还按以下规定分别办理:

(一)在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内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经财政部门审核,由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开具《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退还书》直接办理;

(二)已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由财政部门审核,提请人民银行国库办理;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需要退还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政府非税收入退还原则上实行转帐结算,原以现金方式缴款且缴款人为个人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退还现金。



第十五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不得对政府非税收入作出分成规定和调整分成比例,凡涉及上下级比例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与中央和省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省级与市、县(区)级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涉及市与县(区)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涉及市级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执收执罚单位及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直接对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提取及分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应上解或下拨的非税收入,经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逐级划解、结算。



第十七条 各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使用《陇南市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报帐凭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执罚单位、代理银行要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制度,确定专人管理,保证票据安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公告作废。



第十九条 执收执罚单位领取的票据,年终必须全部交回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实行年度“零基管理”。



第二十条 执收执罚单位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在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政府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稽查工作制度,规范各项内部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非税收入征管部门负责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稽查。

稽查内容包括:

(一)非税收入的征收及上缴情况;

(二)非税收入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各类收费、罚没票据的使用情况;

(四)与非税收入有关的其他事项。

稽查程序:

(一)实施稽查前,向被查单位下达稽查通知书;

(二)对被查单位非税收入情况进行稽查;

(三)对稽查出的问题听取被查单位的意见,报有关部门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非税收入征管部门、执收执罚单位、代理银行之间应定期核对政府非税收入收支帐。



第二十四条 各代收金融机构及其网点不得截留、代扣、挪用上缴“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款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中止非税收入代收业务。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执收单位编制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审核,执收单位不得虚增和虚减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编制和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不得违反规定调整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级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举报违法问题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长效监督机制,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有关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为,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我国指纹技术评述》

关键词:指纹 鉴定

指纹,具有"人各不同,终生不变"的特性,可以作为人身识别的重要手段。因而它被全世界司法界公推为"物证之首",也是世界各国侦查部门查找和认定犯罪人的最直接、最快捷的途径。
侦查部门应用的指纹技术,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显现提取、检验鉴定、档案管理。
一、我国指纹检验鉴定技术是成熟的。
指纹的同一认定过程,是依据其乳突纹线细节特征的形态、位置、关系、角度和数量
的综合比较与评断来完成的。从鉴定理论上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曾对认定同一的2枚指
纹细节特征符合点数目作国明确规定,大多数确定为12点,最少的确定为8点,最多的达到16至17点。而我国指纹鉴定技术,从一开始就抛弃这种莫名其妙的机械定量法,采取了一种灵活而更实事求是的原则:质与量的结合或统一。在检验鉴定中,要把细节特征的数量同它在指纹中的总出现率、它所在指纹某区域中的出现率结合,进行综合评断。这一原则在几十年打击刑事犯罪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并不断得到完善。80年代中期,我国辽宁省公安机关运用计算机对15000余枚指纹中全部细节特征进行了统计,多发特征"终点"与"结合"的平均出现率为43.96%,"起点"与"分歧"的平均出现率为35.73%;而其余五种细节特征的平均出现率均在5%以下,其中"小眼"的平均出现率为1·42%,"小桥"的平均出现率仅为0·6%。这一统计结果进一步验证和完善了我国指纹鉴定的"质与量"结合理论。当然;这种统计还可以进一步扩大研究。
近几年,国际指纹学界对原来机械地规定指纹认定符合点数量的作法纷纷提出质疑,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这种硬性规定是没有科学根据的,而逐渐趋向于"质与量"结合的理论。
在指纹检验鉴定的实践中,我国培养和锻炼了一大批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形成了一套科学的复核与"会诊"制度,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这方面如果说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发展的话,那主要在如下四个方面:
1、对犯罪现场上遗留的残缺变形、模糊不清、少线和无细节特征等疑难指纹印痕的检验鉴定,需要更深入地开展实践摸索和经验总结,提高鉴定率和准确率。尤其是青年指纹工作者,要把老一辈几十年的经验精华吸收和继承下来,加以发展。
2、继续深入研究和扩充对现场遗留指纹的分析内容,相对准确地从遗留指纹分析作案人的身高、年龄、体态、性别以及疾病、职业等人身和其它特征,为侦查工作提供更多的信息和线索。在这方面,一些指纹专家已经有了一些研究成果,尚缺乏普及应用,以及在实践中验证和完善提高。
3、运用现代生物遗传理论和计算机技术,深入地研究探索指纹形态特征的遗传规律、指纹同一认定的质与量的具体科学标准,完善近代指纹学的理论基础。
4、随着指纹自动识别技术的应用,把检验鉴定工作向计算机识别发展,现代化手段
同专家鉴定结合,减轻人工劳动负担,提高检验效率。
二、指纹档案管理开始向自动化发展。
指纹档案管理按照“捺印一分析编码一归类储存一查询”的程序进行。分析编码的基本原则是:纹型详细分类+在规定区域内的纹线数量和细节特征,分别赋予一定的数码,构成指纹分析式。我国从1956年统一了全国十指纹编码方案后,各地都建起了指纹档案库,形成了健全的管理系统。在单指管理上,各地因地制宜,建起自己实用的分析方法和管理体系,在几十年刑侦实践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指纹存储量大大增加,原来的查询方法缓慢,加上流窜犯罪大幅度上升,指纹的异地查询工作极不适应需要。最为理想的是建起全国统一的编码方案和复盖全国的指纹查询网络。这就需要指纹档案管理向高自动化、高效率发展。从60年代起,新兴的电子计算机技术进入指纹技术领域;到70年代,技术先进的国家已利用计算机管理指纹。我国从80年代初开始研究和引进计算机指纹自动化管理技术。
指纹的自动化管理分为半自动化和全自动化两种形式。半自动化是依据统一设计的指纹编码方案,由人工进行分析编码,输入计算机储存;查询时,也许人工对待查指纹进行分析编码,再由计算机查询。80年代中期,根据当时中国国情,我国公安系统研究设计了全国统一的单、十指通用的半自动化管理编码方案。但在运行中也发现,这套系统输入速度慢,且人工编码较复杂,难免出现误差,所以已不适应需要,必须研究推广全自动化管理系统。
指纹自动识别管理系统是将电子计算机图象识别技术应用于指纹分析、管理与查询比对的一种自动化装置。它能按预先设计的规范,自动读取指纹的纹线特征,进行分类编码储存,还可以对现场指纹进行分析与查询比对,配合专家进行指纹鉴定。它主要括五个方面系统:图象输入系统、图象处理系统、数据存储系统、比对查询系统、输出与打印系统。自动识别系统较之传统的人工识别系统具有显著的优越性:?①查对速度快。可提高查询效率2000-7000倍。在编码储存中,一般可在20秒至1分钟处理一份十指卡片。②精确度高,并可对残铁不全、模糊不清的指印进行图象增强处理。③储存容量大,一套识别系统一般可储存单指卡100万份。④可以实现计算机联网查询。
北京市公安局刑科所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从1981年开始研究指纹自动化识别技术。在大量研究的基础上,从1986年底着手研制能适应大存量和与现场模糊残缺指印比对的CAFIS系统(中国指纹自动化识别系统),1989年参加了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展,1992年底正式投入使用。这套系统由五台SGI40/25工作站、13GB磁盘组及相应的输入、输出设备构成。软件部分全部自行编制,所采用的识别特征与人工识别选取的细节特征一致,既可以达到同一认定目的,也便于专家人工干预和复核评断。这套系统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又适合中国刑侦部门的实际情况。
三、疑难指印的显现提取仍是今后攻关的主要方向
各种潜在指印的显现提取,是公安机关指纹技术最重要、最基础的环节。目前,显现指印的具体方法很多,主要归纳为物理附着作用显色、化学反应显色、荧光显现等几大类。但没有任何一种方法是到处可以适用的"万能方法"。必须因质、因时、因地做具体筛选,否则不会奏效,甚至破坏现场手印。
在指印显现工作中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1、首先了解和依据形成指印的物质及载体的具体条件,对显现方法进行选择。
正确的方法应该从二个方面去确定显现客体:一是分析犯罪人必然或极可能用手拿摸的物品;二是通过变换各种角度观察疑似留有指印的物品和部位。然后依待显客体的条件,确定显现方法。哪些客体适用什么方法,专业教材有归纳,但要学到手,牢固掌握它,必须自己多练。发现疑难的客体,尽量不要在现场处理,可提取回来在实验室显现。
2、选定显现方法之后,要了解和掌握该方法所需的理想条件,严格按操作程序办事。
如:有的试剂适宜干燥低温环境,那么在高温高湿天气,或客体较潮湿情况下,应先进行适当的干燥处理或是在喷洒试剂后后,先阴干,再置烘箱干燥,适当时间再曝光。
有的试剂要求的条件恰相反。它在50oC以上,相对湿度85%以上时的显现效果最佳。所以往往采取加温加湿法增效。
某些熏显方法简便而应用广泛,但它对检材悬挂角度、距离、温度、器皿的清洁程度、放药量等都有较严格要求。不按条件和程序办,效果就差。
因此,基层技术人员不仅要学习掌握各种指印显现方法的原理,而且要了解、探索各个方法要求的最佳条件和操作程序,才能做好指印显现工作。
3、要努力研究掌握不同显现方法的相容、互补性,学会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增强显效。
有些显现方法对检材具有破坏性,采用这种方法之后,其他方法再无法补救了。那么,这样的方法就不要先用,尽量推到后面,实在没有其他办法时再用。
各种指印显现方法互补的基本原则是:①前一种方法的使用不会影响后面方法的使用效果;或前一种方法是后一种方法的前提与基础。②后一种方法应是对前一种方法的补充和增强。③有损方法在后;无损方法提前;能直接拍照解决的,不再采取其他物理、化学方法。
天津市公安局刑科所的科研技术人员、经过大量实验和实践摸索,率先于全国提出了一套综合互补的指印显现工作程序。其基本思路是:
(一)先在自然光或人造光源下,通过调整光的强弱与角度检查,加能观察清楚,即直接拍照。
(二)在普通光线下观察不清的,试用在各种色光、紫外和激光下,配用不同的滤光镜进行荧光检验。许多物质(包含汗液物质)在外界光能激发下,都会产生荧光。不同物质、在不同波长激发光的激发下,发出荧光的波长范围也不一样。而滤光片有若干种,当滤光片与指印物质的荧光波长匹配,我们即可透过滤光镜看到和拍摄到清晰的指印。
(三)使用特种胶薰显法,大部分指印可以显出。而且薰显出来的纹线粘附力增强,还可以继续用碘薰等其他方法增强薰显效果。
(四)薰显后,如效果不佳,可以放置挥发,继续用化学方法显色,一般采用喷雾方法。视不同客体,可用不同的试剂。
(五)对薰显后,不宜再采用化学方法的,可以适当用物理方法显现,再用真空镀膜法增强效果。
(六)最后,还可以用二次荧光技术进行检验。
通过这样一套科学的显现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显出率和显现效果。
除了综合运用现有方法、手段提高显现工作效率外,对一些疑难指印的显现,仍是今后攻关的主要方向。所谓疑难指印,指在某些难显客体上遗留的潜在指印(如人体皮肤、纺织品、塑料薄膜以及皮革、牛皮纸等)和某些特殊物质形成的反差不明显的指印 (如油类、油垢、灰汗混合等)。1991年以来,经过全国专家的共同努力,我国疑难手印显现工作已取得较大成绩。如对纺织物,皮革制品上汗潜手印,人休皮肤上的汗潜指印,都已经有成功的报道。吉林省公安厅于1991年10月,在一个被杀害男孩的尸体面部用碘银板转印法,清晰地显出一枚遗留70小时的汗潜指印,并用以认定了犯罪人。从各地一些成功案例总结:对待现场发现的指印或怀疑留有指印的客体,不要匆匆忙忙地草率、简单处理。这么重要的物证,处理不当,失而不可复得,是极大的遗憾。要先把客体研究透、搞清遗留时间,遗留部位、遗留物质、可能破坏程度等,再选择方法,设计程序,预定补救措施。必要时应选择相同物质、相同条件样本先做试验,确保成功。要做到这一点,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责任心是两个关键。素质靠学习和实践提高。但要靠责任心作动力。要多看、多学、多练。在实践申,成功的要总结,积累经验;失败了也要总结,接受教训,改进操作。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强烈的破案意识和取证意识对待指印显现工作。
疑难指印的显现有了长足进展,但还远不尽人意。全国指纹工作者都正在努力攻关,不久的将来必会探索出许多新的手段。我们天津的指纹工作者也应当继续发挥优势,基层技术人员也可以做些贡献。如:对遗留时间较长的汗潜手印,如何在显现前先进行汗液物质的活化处理?又如:能否设计研制一种操作简便、可以带到现场应用的化学显色试剂膜,把化学显色方法应用于现场勘查?能否开发出一些新的粉末或显现试剂、显现手段等等。此外,我们一定要注意全国乃至国际信息,引进别人的先进手段和经验,提高我们的取证和破案效率。
(兰绍江)

(原载于天津《警察学研究》1994年第3期 作者单位:天津市公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