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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3:47: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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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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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
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更
名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省人民政
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
规,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三)协助拟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少数民族经济、教
育、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和措施,
协助承办有关事务。
  (四)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
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
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
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办好
宗教院校,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
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开展民族、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
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和联谊活动。
  (八)指导市、县民族和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
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民族、宗教上层人士
的政治安排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族宗教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人事)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会议、保
密、宣传、保卫、信息、信访、外事、财务等行政事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
少数民族干部和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推荐、培养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
直属单位人事、编制、教育、党群、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民族工作处
  负责民族业务工作;参与研究草拟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
以及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措施;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
有关问题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文化、艺术、体育、卫生等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并
组织实施;参与其他有关事务。
  (三)宗教工作处
  负责宗教业务工作;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帮助
省级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培养和推荐宗教教职人员;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审批在有关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印制及进出口事宜;协助宗教团体
办好所属院校;指导教堂、寺庙宫观等的管理,协助做好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寺
观的修建和保护工作。

  三、人员编制
  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
副处长(主任)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
制10%核定事业编制3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大连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燃气器具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器具的管理,维护燃气器具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大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器具,是指使用城市燃气的锅炉、灶具、烘烤箱、取暖器、热(沸)水器等产品。
第三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销、安装、维修和使用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大连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燃气管理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燃气器具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燃气
器具管理工作。
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实施对燃气器具的管理。
第五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本着有利经济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大连市燃气器具准许销售目录》(简称《准销目录》)。《准销目录》应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列入《准销目录》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质量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经专门检测机构按大连市气源适配性检验标准检验合格;
(三)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维修站点;
(四)附有保修卡、中文使用说明书,并贴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五)境外产品须附有中国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检验报告。
第七条 燃气器具生产单位,拟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推销其产品的,必须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列入《准销目录》。
第八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列入《准销目录》的燃气器具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品名目应从《准销目录》中取消。
第九条 从事经销燃气器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定点销售申请,领取销售许可证。
销售许可证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经销的燃气器具,应是被列入《准销目录》中的产品,其产品须按规定贴有由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准销标志。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行向用户搭售燃气器具及相关产品;不得伪造、涂改、冒用、买卖或转让《销售许可证》和准销标志。
第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用户应当到有销售许可证的经销单位购买燃气器具。用户自行从外埠及境外购置的燃气器具,不属于《准销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必须经市燃气器具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三条 燃气器具安装单位和维修站点,应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发给合格手续: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
(三)有必需的设备、零配件和安装器具;
(四)有健全的质量维修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安装和维修人员在安装和维修燃气器具时,应对照《准销目录》检查其是否属于准销产品。对非准销产品或有质量问题可能危及使用安全的,不得接通燃气。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燃气器具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0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对四十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
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或经复议后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有关条款:
第三十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应如数交付;如对运输管理机构所作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向上一级运输管理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交,又不起诉的,运输管理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99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