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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06:12: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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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印发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余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余姚江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余姚江河道管理,更好地发挥余姚江河道供水、行洪、航运、生态等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余姚江自余姚蜀山节制闸至姚江大闸的河段(包括姚江弯头、姚江二闸建成后的上游河段)。
第三条 余姚江河道管理实行流域统一管理与行政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区域管理应服从流域统一管理,流域管理应与区域管理相协调。
市水利局是余姚江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余姚江河道整治规划、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取水许可、水量调配、河道水事纠纷调处、水事违法案件处理等方面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余姚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江各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做好行政区域内余姚江河道的整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规划、渔业、海事、环保、林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余姚江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规划和整治
第四条 余姚江河道整治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征求沿江区(市)人民政府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沿江城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需符合余姚江河道整治规划。
余姚江河道的整治由沿江区(市)人民政府按照经批准的整治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渡口等建设物和设施,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在海曙区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查;建设工程在其它区(市)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水利局审查。
市水利局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已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 市水利局所属的河道管理机构对余姚江河道实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及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沿江各区(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余姚江河道的具体巡查执法工作。
第七条 沿余姚江河道的堤防和碶闸由所在地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养护和调度。
第八条 市水利局负责余姚江河道保洁的监督、检查。
沿江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余姚江河道的保洁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本辖区范围的内河水草垃圾不排入余姚江水域。
余姚江河道保洁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余姚江河道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沿江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应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对余姚江河道内阻碍行洪或影响河势稳定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障碍物所在地区(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区(市)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使用者)承担。

四、水资源管理

第十条 余姚江河道的水量调配坚持统一调度、以供定需、控制总量、厉行节约的原则。水量分配、调度计划由市水利局征求有关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水量分配、调度方案是供水调度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直接从余姚江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取水量须符合余姚江河道水量分配方案,并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方案论证。
凡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余姚江河道取水的,均应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市水利局依法审批余姚江河道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因自然原因,造成余姚江河道水量减少,或因公共事业导致社会总需水量增加的,市水利局可依法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进行调整、核减或限制。

五、附则

第十二条 余姚江河道渔业生产管理按照《宁波市姚江水域渔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具体负责余姚江水域水体的防护、治理工作。
禁止未经处理和处理不达标的污水排入余姚江。严格控制在余姚江新设置或扩大排污口。
第十四条 在余姚江水域从事旅游项目开发、经营和其它水上活动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征得水利、交通等部门的同意。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如何理解的答复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2条如何理解的答复

1990年7月2日,民政部

山东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以前的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能否安排一人就业的请示》([90]鲁民函39号)收悉。关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32条规定的“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如何掌握的问题,你厅的理解是对的。即: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不受《条例》颁布前后时间的限制。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5〕72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民政局《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东莞市城乡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提高核定低保对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省的有关法规章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低保对象的确定

(一)夫妻及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直系亲属,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4、与父母户口所在地相同的未婚子女;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

  家庭人均收入的计算要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上6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凡申请对象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12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人均收入高于本市低保标准的,不予救济;低于本市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三、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总和。主要包括:

(一)各类工资(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土地耕种或农作物、经济作物收入(含自给自足的粮食、经济作物折款);

(三)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退职金、辞职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各种有价证券及红利,集邮藏品及古玩等各种收藏品;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六)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以及利息、股份分红收入、有价证券、社会捐款等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包括物业出租的租金收入)、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八)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如补偿费、安置费、解除劳动关系费用等一次性收入;

(九)民政部门确定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四、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特贴和对劳模的一次性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等;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各种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在校学生获得就读学校的奖学金、助学贷款;

(四)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市政府、镇(区)和社会给予的助学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丧葬费;

(六)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保险统筹费;

(七)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不高于1000元的临时救济金,及市、镇(区)民政部门给予的临时性救济金;

(八)60年代精简下放职工享受的40%救济、定期定量救济和生活补助费;

(九)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十)对身心健康有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十一)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

(十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收入。

五、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包括:

(一)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且不服从处罚的人员家庭;

(二)申报家庭的月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有劳动能力,经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规定两次以上不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四)申请家庭成员或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群众普遍反映有赌博(含提供赌博场所)、偷窃、抢劫、卖淫、嫖娼和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家庭主要成员经常上饭店、醉酒,群众普遍反映意见较大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不配合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七)保障期内家庭收入增加,经查实属瞒报收入情况,骗取、冒领保障金的;

(八)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赡(抚、扶)养义务人且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不属低保家庭的;

(九)出资安排子女择校或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

(十)拥有、购买非维持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电脑、钢琴等高档消费品的;

(十一)饲养名贵宠物、种植名贵花草、存有名贵书画等观赏品及收藏品的;

(十二)有证券投资行为的;

(十三)有房屋出租的,或者租、住中高档住房的;

(十四)申请日前3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十五)家庭月电话费用较高的;

(十六)家庭成员自费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的;

(十七)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领取保障金或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十八)家庭因征用土地而“农转非”,并自愿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的;

(十九)被开除公职的劳教人员和服刑人员,在教育和服刑期间,不享受低保待遇。

六、核实家庭收入的工作方法

(一)入户调查。直接到对象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二)走访单位、邻里。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了解对象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三)村(居)民代表评议。对有隐性收入和家庭生活水平较高或能够自行维持家庭最低生活,而又无法核实的特殊对象家庭,可采取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办法,决定是否予以救济。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