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时间:2024-05-16 18:42: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教基厅函[2004]51号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川教[2004]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意见如下:

  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安全教育的课程建设,把新课程有关安全教育的要求落实到教育教学之中,是当前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主要工作任务。2004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入全面推广阶段,到2005年,全国全面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新课程,2007年全面推广普通高中新课程。新课程落实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针对学校安全教育的特点,把安全教育渗透到学校课程与教学之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近期,我部正在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在总结课程改革实验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各学科课程标准等新课程文件,进一步统筹安排学校安全教育等有关内容。积极推进和深化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教材改革,把中小学安全教育渗透到课程的设计、实施到评价之中,努力发挥其在安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教育部已发布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文件中,都对珍爱生命、注意安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如要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盗、防中毒、不做有危险的游戏等。在小学1-2年级的《品德与生活》、3-6年级《品德与社会》、初中《思想品德》等德育课程的标准和教材中,都提出了有关安全教育的要求。如小学l-2年级的《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提出让小学生学会健康、安全地生活,愉快、积极地生活,使儿童从小懂得珍爱生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有初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 “认识常见的安全和交通标志,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了解卫生保健设施的作用,并能在成人指导下利用;知道基本的紧急求助和自救办法”。《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进一步提出要求:“了解有关安全的常识,有初步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爱护自己的身体和生命”,并在教学活动中建议“从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溺水等方面,查找有关安全的小常识和发生安全事故的案例,以知识竞赛、设置情景等方式,学习、演练自救自护方法”。

  新课程各科目的课程标准和教材中,也尽可能地增加了安全教育的内容,并且强调安全教育要贴近学生、贴近社会和贴近实际。如3-6年级《科学》课程提出学生通过对生命科学有关知识的学习,了解生命世界的轮廓,形成一些对生命活动和生命现象的基本知识,对人体和健康形成初步的认识。在介绍简单电路内容中,有“认识电是生活和工作中常用的能量来源,了解安全用电常识”。初中《物理》课程标准中,电磁能内容标准中设置了“了解家庭电路和安全用电常识,有安全用电的意识”。在初中《化学》标准化学与社会发展内容标准中,结合化学与能源和资源利用,提出“认识燃烧、缓慢氧化和爆炸的条件及防火灭火、防范爆炸的措施”,并在活动建议中提出了“交流并解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燃烧、缓慢氧化和爆炸等现象”。在初中《科学》课程标准中设有健康与环境专题,主要有“了解传染病的特点、传播三环节及预防措施;列举常见的传染病,包括性传播疾病及其预防措施;了解环境毒物和防毒的措施”等内容,并在活动建议中,要求调查传染病的传染方式;收集乙肝、艾滋病等传染病的资料,出专题墙报,请有关专家做报告;调查环境毒物在食物链中的富集,调查常见的中毒现象(农药、药物、有害动物和有害植物等)。

  安全教育特别是学校安全教育内容丰富,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必须在把安全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和各地实际的需要,多形式地开展学校安全教育活动。为提高课程的适应性,这次课程改革实行中央、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中安排一定时间,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校安全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苏里南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1976年5月2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理代表赖亚力大使和苏常驻联合国大使海德韦勒大使在纽约签署。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里南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通过特派代表在纽约的会晤,就两国政府和两国人民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友好协商。

  两国政府确认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并认为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关系对两国和两国人民都是有利的。

  苏里南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根据它们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决定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和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里南共和国

     代理常驻联合国代表        常驻联合国代表

                   赖亚力·亨里克斯·海德韦勒


                   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八日于纽约

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发 〔2012〕 1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对于统筹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压力,加快科技进步和创新,改善居民消费水平,减少贸易摩擦,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是实现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对外贸易的基本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在保持出口稳定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进口,适当扩大进口规模,促进对外贸易基本平衡,实现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进口与出口协调发展,促进对外贸易基本平衡,保持进出口稳定增长。坚持进口与国内产业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升级,维护产业安全。坚持进口与扩大内需相结合,推动内外贸一体化,促进扩大消费。坚持进口与“走出去”相结合,拓宽进口渠道,保障稳定供应。坚持市场机制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完善促进公平竞争的制度和政策。
(三)主要任务。进一步优化进口商品结构,稳定和引导大宗商品进口,积极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进口,适度扩大消费品进口。进一步优化进口国别和地区结构,在符合多边贸易规则的条件下,鼓励自最不发达国家进口,扩大自发展中国家进口,拓展自发达国家进口。进一步优化进口贸易结构,鼓励开展直接贸易,增强稳定进口的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内企业“走出去”。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四)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根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的进口关税,适当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进口关税,适时调整部分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重点降低初级能源原材料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继续落实对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进口零关税待遇,加快降税进程,进一步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结合自由贸易区降税安排,引导企业扩大从自由贸易区成员方的进口。
(五)增加进口促进资金规模。在现有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安排进口促进支持资金。为国家鼓励类产品的进口提供贴息支持,适时调整贴息产品支持范围。支持各类商务平台拓展进口功能,鼓励开展各类进口促进等公共服务。继续加大对自发展中国家进口支持力度。
三、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六)提供多元化融资便利。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条件的进口合理信贷需求,积极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进口信贷业务,支持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进口。鼓励政策性银行在业务范围内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和资源类商品进口。进一步拓宽进口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研究完善战略资源国家储备体系,支持和鼓励企业建立商业储备。
(七)完善进口信用保险体系和贸易结算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根据企业需要,研究开展进口信用保险业务,推出有利于扩大进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进口风险。加强和改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便利、规范银行和企业开展进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企业贸易外汇收支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研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便利化措施。
四、完善管理措施
(八)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清理进口环节的不合理限制与措施,降低进口环节交易成本。调减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管理目录,积极推动开展网上申领。加快自动进口许可电子数据与海关的联网核查进程,提高联网核查效率,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
(九)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进口管理。鼓励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促进保税物流健康发展;支持企业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扩大相关商品进口。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流通秩序,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十)推动进口与国内流通衔接。鼓励支持国内流通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整合进口和国内流通业务,减少中间环节。鼓励国内商业企业经营代理国外品牌消费品,发展自营销售平台,打破垄断,实现充分竞争。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离境免税业务发展。适当增加药品等特定商品进口口岸,扩大相关产品进口。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后,国内其他单位不再检验、检测。
(十一)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保持加工贸易政策总体稳定,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加工贸易发展,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向中西部转移和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建立内销交易平台,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培育自主品牌和内销渠道。在严格执行相关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前提下,研究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内销货物返区维修业务。
(十二)完善产业损害和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进口异常情况对国内产业的影响,针对重点商品进口数量和价格走势,定期发布产业损害预警报告,发布产业竞争力动态,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效果评估工作,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五、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三)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改进海关、质检、外汇等方面的监管和服务。口岸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的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工作日24小时预约通关和报检。给予高资信企业通关便利。不断完善进口商品归类、审价等管理办法。落实国家对企业收费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充实口岸监管力量。
(十四)加强边境贸易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边境口岸基础设施、查验监管设施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条件,构建集物资运输、仓储、加工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提高口岸吞吐能力。改善边民互市点配套设施,便利边民互市,全面落实促进边境地区经济贸易发展相关政策,扩大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
(十五)加强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建设。继续推进“大通关”建设,加快电子口岸建设。大力推动贸易单证标准化和电子化进程,促进各部门间贸易单证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监管信息共享,在统一模式下实现进出口货物“一次录入,分别申报”。完善进口商品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主导作用,支持各地建立信息服务平台。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完善进口公共服务。推动建立进口促进专门网站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信息发布、政策介绍、信息查询、贸易障碍投诉、知识产权保护等公共服务。培育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进口贸易集聚区对扩大进口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定期举办进口论坛,交流市场信息,加强进口政策宣传。支持与我国贸易逆差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来华举办商品展览会、洽谈会等推介活动。
(十七)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鼓励支持贸易促进机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根据需要开展进口咨询和培训服务。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加强同大宗商品出口国相关组织和企业的对话与沟通。加强与国际证券期货机构的联系合作,提高大宗商品国际市场话语权和定价权。加强对重点进口企业和行业的指导,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大进口促进力度。
(十八)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调整“奖出限进”、“宽出严进”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体系,坚持进口和出口并重,坚持关税政策与贸易政策的紧密协调,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各自职能分工,抓紧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财税、金融、管理等方面的支持政策。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在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方面的互动合作,形成合力,积极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