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12 11:1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
【颁布时间】 1999-7-27
【实施时间】 1999-7-27
【内容分类】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标  题】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管理,增强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
境,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
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州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城镇建设,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
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建设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
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州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县(市)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城建监察机构对城镇建设管理实施监
察。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城镇建
设资金投入。加强对城镇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国家规定用于城镇维护建设的资金,实
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截留。
第六条 鼓励农民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带资到城镇安家落户,推动城市化进
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镇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严禁将
规划管理权下放到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作
重大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批。
经批准实施的城镇规划应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
申请用地。
第十条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
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建筑应按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进行设计;建筑物的设计方
案,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和绿化用地,应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提出布局和实施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城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河滩,不得填堵原有河道沟岔。河道岸线的利
用和建设,应服从城镇总体规划、环保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规划和绿化规划。
第十二条 城镇建设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历史和文化,建筑造型、风格、色彩
应体现民族特色。
城镇干道两侧及沿河道路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其分界可采用绿篱、
花坛、栅栏、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围栏高度不得超过1.8米。
旧城住宅改造的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确定高度与间距之比,面对面不小于1
∶0.8;山墙对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6米。新区的住宅间距,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新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将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施、园林绿化等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
施工原则配套建设。
大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应按规划建设停车场、垃圾转运站和水冲式公
厕,其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推行殡葬改革,搞好公墓的规划和建设。禁止在
城镇规划区内乱埋乱葬。
第三章 市政与公用事业
第十五条 城区主要道路不得新建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进
入各单位内部的管线,不得跨越城区道路上空架设。
单位或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修建或改造道路,须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和损坏城镇道路及附属设施;确
需临时占用、挖掘城镇道路或移动附属设施的,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期限恢复和归还,不能恢复的应支付改造
更新费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镇规划区内的防洪堤坝、泄洪河道、排
水沟渠及其防护地段内挖砂、取石、取土、占河设障、围填水面、开荒、倾倒垃圾填
塞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 凡在城镇经营燃气的单位和个人,应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质后,方可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按规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 园林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然山地、江河岸线、道路、广
场及可用空地进行绿化,建设园林绿化区以及具有民族风格的城镇公园、园林景点、
环境艺术作品和小品建筑。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造、扩建的工程项目及新区和各类小区建设,其园林绿化
设施应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各项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应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中心区不低于10%
,中心区外不低于15%;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化用地的性质或占用城镇绿化用
地,不得损坏绿化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得在园林绿化区内开山放炮,采石、
取砂、取土、放牧砍柴、砌灶野炊、占地埋坟。
第二十一条 凡在城镇中设置的户外广告、画廊、橱窗、标志牌、霓虹灯等,应
安全美观,符合规划要求;设置前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按指定
位置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写、乱挂、乱贴、乱画。
第二十二条 城镇的生活垃圾由城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清运;生产、经营产
生的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负责清运,按规划指定地点存放。有害垃圾的产生单位
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清运垃圾不得沿途洒漏。
在城镇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必须围场作业,不得将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在
围护设施外。施工场地的出入口应进行硬化处理。工程竣工的同时,应将施工场地和
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第二十三条 城区街道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果皮箱,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泼
乱倒;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焚烧杂物;不得敞放家禽和牲畜。
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场所丢撒冥纸。
第二十四条 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实行门前包卫生、包市容、包绿化的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
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
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市)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
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燃气经营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视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可并处5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
并处5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第一款规定的,由执法人员给予教育、警告,
并可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纠正,并处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律师文化的现状研究

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 郭力

律师文化建设是司法部及全国律师协会着力倡导和支持的重要工作之一,特别是全国律师协会最近专门在北京召开研讨会,起草了《中国律师文化建设纲要》,以及全国律协发布的《2006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报告》都是对律师文化建设的高度重视的体现,作为一名律师,对律师文化现状进行研究,从而能够在研究、学习中得出律师文化建设的体会、感受,进而能够推进律师文化建设,当然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一、 律师文化的概念和内涵
众所周知,对任何一件事物、工程、现象的研究,首先要弄清被研究的对象是什么。同样,对律师文化研究也要首先从律师文化的概念、内涵入手,唯有如此,才能目标明确、方法得当、深入浅出,得出律师文化建设的真谛。
律师文化,顾名思义是律师的文化,它应包括律师个体的文化、律师事务所集体的文化、律师协会团体的文化。它是一种意识形态,律师意识形态的好坏、优劣、先进性与否直接关系到律师业生存、发展的质量,也是律师业是否有竞争力的重要保证。
律师文化具体表现在律师的个人气质、人格魅力、道德水准、精神风貌、执业水平、社会责任、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的服务标识、管理规范、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等。律师要有仗义护法的使命,诚信执业的道德,高超的护法之策,赤诚仗义执言之情,律师业务拓展领域广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严谨细致、克难制胜,化腐朽为神奇的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价值观;具有责任、诚信、协作、创新的核心理念;具有学者型、政冶家型、社会活动家型、企业之友型的律师风采。
二、律师文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律师文化尚处于萌芽阶段或者说至多是初级阶段。世界著名的心理学家马斯洛需要层次论指出,人类需要的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而温饱阶段考虑的是生理和安全需要;小康阶段考虑的是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富裕阶段才考虑到自我实现问题。虽然其这种划分有片面性,但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其有相当合理的成分。我国的律师业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之前,律师大多数被人们称为“讼棍”,不为民众所尊重,也是生活逼迫及社会大环境所造成的,但也出现过大律师施洋、史良等具有铁血骨气的律师或“讼师”。解放初期,一直是进行无产阶级专政、军管或者打击国民党残余势力,几乎没有律师业务的开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砸烂公、检、法,群众专政盛行,当然律师业也一样无一幸免。直到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但当时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国家核发编制,象现在的公务员一样,是国家公职人员,具有强烈的优越感。许多律师都是国家任命、指派,情愿不情愿,专业非专业的都成为了所谓的律师,文化层次、素质水平参差不齐。对于律师文化建设来说,至多有部分地区、部分律师的“自发”行为。1986年,司法部开始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系列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订了《律师法》,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的准入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并与世界接轨。律师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越来越年轻化、专业化、律师文化建设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基础越来越稳固。
就我国律师文化现状而言,可概括为,正从自发阶段到自觉阶段过渡。全国律师文化建设极不平衡。律师文化建设的盲目性、无序性,缺乏成熟的律师文化建设的经验,律师文化对许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协会来说是一种新事物、新现象,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丰富的具体的感性材料。
对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北京、上海、天津及沿海开放城市、以及内地省会城市为数较少的精英律师齐头并进,已经从温饱走向小康,甚至走进富裕。因此,这些地区的律师文化建设较为先进。因为只有他们才真正从国内走向国际,从诉讼走向非诉讼,从“自发”走向“自觉”,并与国外律师相互交流,建立了较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制度,代表了较高水准的律师文化水平。他们无论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还是从人文的关怀方面都优越于中西部及欠发达地区的律师。
对于执业5年以上的中西部律师而言,律师文化也是“小荷才露尖尖角”,有了一点律师文化建设的启迪,受发达地区的律师文化的熏陶,极想尽快建立自己的律师文化,但大多是“东施效颦”,盲目学习,没有形成自己的律师文化理念。还有部分刚刚摆脱贫困走向小康的律师,纯粹属于“乐不思蜀”的一族,有了一点成绩,沾沾自喜,为了一点荣耀,竭力争取,得到后又不加珍惜,这类律师对于律师文化大言不惭,子虚乌有,根本没有一点律师的素养。
对于执业5年以下的中部律师及大多数的西部律师而言,律师文化是可盼而不可及的。因为他们刚刚从事律师行业,或者说执业经验不丰富,加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无序竞争,社会关系少,社会阅历少,本地区经济发展较弱,再者许多律师事务所名为团队,实为各自为战。新律师得不到指导帮助,办案中,照本宣科,按图索骥,实务中眼高手低,无从下手。因此,这些律师竞争力较弱,加上团体会员费、个人会费、年检费、保险费等集于一身,一年下来,几乎没有什么节余,甚至有些律师连上述费用也难以承受。如果给他们谈律师文化,无疑是不切实际。特别是西部地区许多县市律师凤毛麟角,严重缺乏,西部地区地广人稀,经济欠发达,许多人打官司根本找不到律师或者律师很难挣到较高的代理费,这些人仅温饱问题尚未解决,一味发强调律师文化建设,也只能是望之兴叹。
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大多是名存实亡,或者说是根本没有开展业务。因为,众多的律师协会还没有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中脱离出来,律协秘书长大多是由律管处(科)长兼任。律师协会的章程也是形同虚设。只有珠海、深圳等地律师协会才勉强通过直选的方式选出了自已的律师协会会长,购置了自己的会所,真正成为了的自律组织。但必竟为数较少。
二、 推进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虽然,我国律师文化建设现状不容乐观,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已经认识到律师文化的积极性,并已着力开展各种活动,创造各种条件丰富律师文化生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也先后对律师队伍建设做出重要指示,即有鞭策又有鼓舞,这是律师文化建设好的开端。之所以这样,是与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分不开的。
党的“三步走”战略步骤的提出以及实施过程明确了我国在本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再者,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五年多的时间,许多领域与国际接轨步伐加快,迫切要求中国律师走向世界,律师文化建设与世界同步。
通过律师文化建设,可以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社会形象,形成一整套律师队伍的行为规范和思维模式,进而提高律师的人文精神、服务宗旨、职业道德、行为习惯、品牌效应、管理方法、知识产权、工作环境等。同时,律师文化建设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具有自我规范作用,提高凝聚力、协调三者关系,提升律师素质与品位,从而增强律师执业的竞争力。
三、 律师文化建设的对策和思路
律师文化要建设好,首先,要从政治上关心。把律师的冷暖放在心上,把律师吸收进党组织、人大、政协,在提高他们地位的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了人大、政协部门参政、议政、决策的能力,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出力献策。我国现在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交织,尤其是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方面,突发矛盾时有发生,群体性上访、诉讼案件不断出现,律师作为社会人、自由职业者,以自己的人格魅力、道德素养、知识水平能够更容易感化公众。司法部也及时提出了律师及时化解矛盾的意见。如果律师没有什么文化水准,混同一般人,是根本得不到群众信任的。其次,要从政策上支持。司法部及地方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长远出发,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部分“?律师”、“野律师”,为律师从业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法律服务所设立的初衷是为了缓解我国律师紧张的局面,为地方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现实生活中,法律服务所涌进城市,打着律师的牌子,进行收费代理,与律师事务所进行不正当竞争。尤其是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律师业务本来就不好做,加上法律服务所的“低价竞争、“夸海口竞争”无疑给律师业务雪上加霜。再次,从经济上扶持。国家可以对中西部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从财政上给予支持,拨出专项资金为律师文化建设给予帮助。对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强制推广“带薪制”、“底薪加提成制”,减免各种费用,使新律师、中西部律师能够轻装上阵,迎头赶上发达地区的律师文化建设水平。凡是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在初始执业时免费发放律师徽章、律师工作装、律师职业装,让公众更容易识别律师。最后,要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丰富律师的文化生活,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各级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每年的律师培训时间,教育培养律师的律师文化意识,努力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式,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追求公正的律师队伍。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加大对不良行为的监管力度。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征文活动、专题报告,参加学习等方式,促进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
在律师文化建设中还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律师文化建设与律师职业道德的关系。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了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为:服务于社会主义和人民利益,忠于法律和事实,坚持真理,维护正义,道德高尚,廉洁自律,诚实信用,尽职尽责,保守执业秘密,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勤于学习,提高素养。从中可以看出二者的关系是相通相融,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文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律师职业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律师文化建设。
(二)、律师文化建设与律师执业的关系
律师文化是律师执业的重要内容,律师文化直接影响到律师执业水平,每个律师都要从我做起、从细微之处做起,才能提高律师执业水平。同时,律师执业水平也反过来影响到律师文化建设。如果律师不敬业,不尽责,不按律师执业规范工作,那也就谈不上律师文化。
(三)、律师文化建设与律师党建的关系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思想,真实地说明了中国共产党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律师文化建设不可能脱离社会成为独立的文化。在市场经济发展与世界接轨的同时,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这就要求律师适应时代潮流,积极参与改革、发展。律师作为中介组织,在社会大环境下,自然在其先进律师文化建设中,必须保持“三个代表”不动摇,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不断在律师队伍中发展党员,开展党建活动,使党员律师成为律师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先行者,极力推进律师文化建设。另一角度看,律师文化建设好了,律师的整体素质提高了,符合党员标准的律师就多了,同时,又能促进党建工作。
(四)律师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关系
通过律师文化建设,提高律师的整体素质,进一步为构建和谐社会出力献策。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荣八耻”教育,正是为构建和谐社会,从思想意识上提高全民素质的具体体现。因此,要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推进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相结合。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载体。要将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与当前正在着力推进的社会主义律师文化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律师文化的价值取向,贯彻于律师文化建设的具体环节中。充分发挥文化启迪思想、陶冶情操、传授知识、鼓舞人心的积极作用,通过推进律师文化建设,教育律师培养与社会主义荣辱观相适应的价值取向、职业操守、行为方式和生活信念,引导律师事务所树立符合社会主义荣辱观要求的工作理念、专业品牌、团队精神、协作意识,保障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对律师办理重大敏感群体案件指导监督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行风建设的通知》的要求,提高律师文化建设水平,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律师文化建设中还要抓住一个重点,发挥点面结合作用。
各级律师协会是律师文化建设中的重点,创造条件积极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使律师协会真正成为律师的“娘家”、律师的文化中心、交流中心、娱乐中心,律师的保护伞、遮荫处。真正做到律师有事找律师协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引导帮助律师协会真正从行政管理部门脱勾,成为真正的自律性组织。也只有这样才能建设良好的律师协会文化。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文化建设点面结合部,要积极发挥其作用。律师事务所要做品牌,宣传自己的律师,提高整体水平,从时时处处关心新律师,支持年轻律师,提高老律师,使律师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工作,使律师干有奔头,做有思路,行有标尺,让律师文化建设在律师事务所达到最佳的结合。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体要求,加强律师宣传力度。推出一批人民满意的先进典型,包括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典型,为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服务的典型,长期面向基层、为基层群众服务的典型,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支持律师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
1998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1997〕56号《关于电话费逾期未交违约金应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话用户与邮电部门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同关系。用户未能按期交付电话费系违约行为,应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在国家对此未制定新的收费标准前,该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执行,即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