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请推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26号
关于商请推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充分依靠和发挥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和作用,拟聘请一批既有专业技术特长,又有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懂技术善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组。特商请你单位推荐专家人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⒈热爱祖国,关心经济建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
⒉具有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工作作风;
⒊能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⒋熟悉本行业生产特点及工艺流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多年安全工作经历;
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内(特殊情况另行说明),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出差工作。
二、专家承担的主要任务
受聘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主要协助我司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⒈为起草、修订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提供技术咨询,并参与我司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⒉参与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参与监督检查企业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⒊为指导中介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⒋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⒌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咨询、现场指导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三、推荐的行业及专业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危险化学品中推荐的行业包括化肥、硫酸、石化、有机、无机、氯碱、农药、染料、医药及其他行业;包括安全管理、化工工艺、化工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安装、职业卫生等专业。烟花爆竹行业包括设计、安全管理、烟火剂制造、质量检验、加工机械、危险性分级与检测、制造工艺、燃放技术、安全技术标准等专业。
四、推荐专家人选的时间
拟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聘请涉及不同专业的专家成立危险化学品司专家组。请各有关单位按不同的行业和专业推荐专家,请认真填写“安全生产专家人选推荐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5日前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我司根据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聘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
联 系 人:王军生
E-mail:wjsxjkel@126.com
联系电话:010-64463240 64463356(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安全生产专家人选推荐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政治面貌
技术职称
行政职务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手 机
E-mail
邮政编码
熟悉行业
专业
工
作
经
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技
术
工
作
成
果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效益或奖励
单位
推荐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复印有效
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期治理对象)本市范围区内直排水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污水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
(一)位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放的污染物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中连续两次超标,或在一个管理周期内,超标频率≥30%(样本数不少于5个)的;
(二)位于前款规定区域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放的污染物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中连续三次超标,或在一个管理周期内,超标频率≥50%(样本数不少于5个)的;
(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被限期治理单位的工艺特点、治理工程规模等综合因素确定,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限期治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作出限期治理机关的名称、文书种类和编号;
(二)被责令限期治理单位名称;
(三)作出限期治理的依据;
(四)限期治理要求(包括执行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及排放口整治等);
(五)限期治理期限;
(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法律责任;
(七)不服从限期治理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五条(被限期治理单位的义务)被限期治理的单位的主要义务:
(一)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污染方案,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备案,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
(二)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根据其现有污染治理能力,采取限产、减产或者其他措施,使限期治理期间的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第六条(限期治理的核查)限期治理期满,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核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核查中发现超标排放的,视作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七条(排污申报变更)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30日内,按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变更登记、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申请。
第八条(法律责任)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罚款、停业或者关闭。
第九条(其它)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一个管理周期”为半年,适用“连续两次(三次)”时,要求每次间隔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十堰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十堰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3]122号
茅箭、张湾区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十堰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十堰城区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和个人卫生行为,提高城区环境卫生质量,维护市容市貌,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特规定如下:
一、不准随地吐痰、便溺,违者处以5—200元罚款;
二、不准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等废弃物,违者处以5—50元罚款;
三、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违者处以5—200元罚款;
四、不准从楼上向下、从车内向外抛撒废弃物,违者处以5—200元罚款;
五、不准把门前垃圾扫入道路;违者处以5—200元罚款;
六、清掏下水道的污泥应及时运走,不准在道路两旁堆积,违者处以5—200元罚款;
七、不准在城区内饲养家禽家畜,违者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八、不准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水产品销售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违者处以5—200元罚款;
九、不准在露天支锅立灶,现场加工食品,违者及时取缔,并按《食品卫生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本规定由十堰市城建监察支队和十堰市卫生监督局依照法定职责监督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发文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