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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4-06-02 22:51: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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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渝文审〔2007〕17号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依法对本市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市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的初审和上报;主城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预核准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审查核发规划确认和预核准文件。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核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六条 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内和高速公路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

申请在主城行政区域和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市商委核发规划确认文件。

加油站建设完工、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商委,由市商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即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

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

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第八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拟新建或异地迁建油库地块的1:500现状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四)拟改建、扩建油库的原貌彩照1张。

市商委审查后,核发规划确认和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三)提供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应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市商委出具的油库布局规划确认文件;

(八)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市商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一)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二)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五)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出资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五)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六)市商委出具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

(七)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部门、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九)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市商委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十三)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须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关于加油站设置的有关规定。

(四)水上加油站(船)须提供交通或海事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港口、码头或水域岸线的批准文件。

(五)拟迁建、扩建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六)拟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1:500现状地块地形图和现场彩照1张。

(七)拟扩建加油站原貌彩照。

第十四条 新建(迁建)陆地加油站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请(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

(二)市商委核发的规划确认文件和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预核准文件;

(三)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地质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四)加油站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协议,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五)加油站的土地产权证明;

(六)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与年度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应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九)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扩建陆地加油站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五)、(八)、(九)项以及(三)项中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保、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材料。

水上加油站(船)建设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除提交上述(一)、(二)、(四)、(六)、(七)、(八)、(九)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所有权、船舶检验、吨位等相关证书;

(二)水上加油站(船)全貌彩照1张。

(三)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迁建油库或加油站,取得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确认和预核准文件后,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并应按规定通过消防安全、工程设计、竣工验收等审查。

第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十七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十八条 接受申请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受理申请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需报上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上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审查程序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市商委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市商委。市商委自收到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新建、迁建油库等仓储设施,直接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经审查合格报市政府批准后,核发油库规划确认及预核准文件,并报商务部备案。扩建油库等仓储设施,报市政府批准后,核发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并报商务部备案。申请人持规划确认和预核准文件依法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等方式确定经营单位的新建加油站项目,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市商委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规划确认文件,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取得市商委或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

申请人凭规划确认文件和预核准文件参加土地拍卖、招标、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依法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将规划确认文件、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报市商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市商委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市商委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经营成品油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市商委颁发。
第三十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委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市商委换发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原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安全资格证书;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建、扩建或异地迁建的陆地或水上加油站,在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需变更地址(地址名称)或其他许可事项的,在按第十四条提交申请材料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同时提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商委应加强对全市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四条 市商委每年对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市商委委托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将检查结果报市商委,市商委汇总后报商务部。

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应在每年的一季度以内完成。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市商委应当责令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防雷防静电检测等方面情况。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市商委同意,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第三十七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 市商委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及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已变更或注销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应交回发证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四十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系统外销售。
第四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
(三)使用未经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加油机,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经营走私或非法炼制的成品油;
(七)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四十二条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
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
(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未经商务部或市商委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异地迁建加油站、油库或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变更经营许可有关事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异地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一)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九条 已取得省级以上商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城行政区域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和高新区、经开区。

第五十一条 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或变更事项,应当同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或变更事项。

第五十二条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市商委根据本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渝商委发[2005]12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6年3月20日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六年七月四日



海南省粮食收购许可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粮食收购许可。

第三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20万元以上的能力; 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0吨以上(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的粮食仓储设施(租借粮食仓储设施的租用期应当自申请粮食收购许可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温度、杂质等指标的常规设备(水分测定仪、磅秤、谷物选筛、除杂设备等),具备或者聘请专业检验、保管人员。

第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备20吨以上(建筑面积20平方米)的粮食仓储设施(租借粮食仓储设施的租用期应当自申请粮食收购许可之日起一年以上);

(三)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温度、杂质等指标的常规设备(水分测定仪、磅秤、谷物选筛、除杂设备),聘请专业检验、保管人员。

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取得粮食收购许可。

第五条 粮食收购许可申请、审核、监督检查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 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咸阳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0年,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改革任务,全面落实子长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机制改革,及时启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和县镇一体化管理改革试点,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扎实有效地推进改革,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统筹推进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全面完成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五项重点任务,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任务基本完成,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
1.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面,新农合参合率巩固在95%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将城镇各类人员纳入医保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7.8万人,参保率达到95%以上。妥善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进一步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3.提高补助标准。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市财政局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配合)
4.提高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鼓励城乡居民看中医、用中药。提高职工、居民和参合农民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中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在现有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5.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药品和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和新农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6.按照省上统一安排,推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工作。逐步开展尿毒症、艾滋病、乳腺癌和宫颈癌等病种保障试点工作。(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7.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扩大救助范围,建立完善救助制度。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参合。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对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保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8.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区、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相关问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
9.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累计控制在上年度平均支付水平的6至9个月,最多不超过15个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5%,累计结余控制在15%;新农合统筹基金当期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10. 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费用的制约作用。医保支付比例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分别负责)
11.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12.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实现市级统筹,为下一步实现省级统筹做好基础性工作。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分别负责)
13. 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尽快启动省上在我市开展的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大病商业保险试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14.进一步实施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提高实施的效果质量。(市卫生局、市发改革负责)
15.全面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6.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17.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8.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稳定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开展“收支两条线”试点。(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19.将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财政补助标准由目前的6000元提高到不低于10000元。探索将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扩大药品“三统一”实施范围,完善药品招标采购机制。
20.进一步提升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三统一”工作水平,基本药物配送率要达到90%以上,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足额及时供应到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1.逐步将药品“三统一”工作延伸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2.基层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基本药物配送合同,按期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60天。(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23.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要本着高效、快捷、便利的原则,利用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效率。(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24.研究制定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的确定城市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布局。(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5.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在前两年建设的基础上再安排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项目(具体建设数字以国家正式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准)。2011年全市每个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建设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全年实现每县市区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办事处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边远、贫困县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具体数量以国家正式下达的计划为准)。(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6.2011年全市50%乡镇卫生院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市卫生局、市发改委负责)
27.在2010年试点的基础上,50%完成乡镇卫生院实施 “安心工程”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8.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省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2011年全市 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实现信息化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29.按照国家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文件要求,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0.为乡镇卫生院定向免费培训医学生25名。(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1.继续开展万名医师培训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安排24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2.为县级医疗机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每县(市、区)10人,每人财政补助2万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3.鼓励和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到基层服务,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 546人次和 3058人次。继续抓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4.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35.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县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长期帮扶机制,努力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6.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市卫生局负责)
(八)继续实施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促进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37.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38.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上。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5万人、 5.5万人以上。对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9.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全民健康素质的提高。(市卫生局负责)
40.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1.7 万人,乳腺癌检查 0.2万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41.为1000 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市卫生局负责)
42.完成 3 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市卫生局负责)
43.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44.启动新生儿疾病筛查,提高人口素质。(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
45.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任务。(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6.全面启动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完成国家下达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任务。(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47.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县级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8.落实传染病医院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九)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狠抓体制机制改革。
49.做好卫生管理县镇一体化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全面完成彬县和旬邑县试点任务。(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负责)
50.重新核定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制定和实施乡镇卫生院编制标准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试行标准,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原则上按乡镇户籍人口的1.2‰核定,报省编办按县核准,具体由各县按乡镇人口规模和分布核定,注意加强重点镇。其中医疗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90%,以切实加强医疗服务力量。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原则上按床位与编制1:1.5的比例核定。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对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公立医院的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动态管理、自行平衡。(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1.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妥善分流安置落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2.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3.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54.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
55.加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力度。彬县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不断总结经验,扎实推进。旬邑县要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启动实施,年内完成试点任务。非试点县要结合当地实际,选定改革内容,全面启动。市级公立医院要借鉴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围绕市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功能定位、“四个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与非营利分开)、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均等化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力争有所突破。(市卫生局负责)
56.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33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市卫生局负责)
57.引导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58.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59.制定并落实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管制,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植(介)入类医用耗材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大处方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研究对新进医保目录药品制定统一价格,作为医疗保险的报销计费依据,超过部分由个人支付。(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资委分别负责)
60.以试点县为重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研究制定适应基本医疗需求的临床路径,努力覆盖绝大多数常见病、多发病。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61.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62.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放宽试点条件,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3.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建立和推行改善执业环境的长效机制。(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64.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转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65.积极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发展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比例。构建以公立医院为主体,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为辅的医疗服务体系。(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督促检查,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设立专职机构,建立一支政治素质强、思想觉悟高、业务水平精的医改专职队伍,以适应医改工作任务的需要。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县级政府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明确目标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分别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2011年医改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及我市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尽快完成各项任务指标的分解和细化实施方案的制定,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中央提出的近三年医改目标任务和我市2011年医改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建立完善医改工作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医改实施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严格建立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全年评估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县市区实施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近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同时,将医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财政补助额度与医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奖优罚劣。
(四)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市、县财政要认真落实医改各项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和重大公共服务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效投入机制,完善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医改资金需求。
(五)加强督导检查。紧紧围绕国家确定的近三年医改重点工作任务和我市2011年医改主要任务,建立定期督导机制,加强对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医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医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市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六)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医改的方针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向社会公布医改进展情况,广泛接受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客观反映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改革、支持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