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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15:0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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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司办字〔2004〕138号


关于编制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科技管理意见》)精神,为编制好国家局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请各单位按照《科技管理意见》的要求,做好本单位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技计划编制范围

  ⒈已列入国家局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而未完成的科技项目;

  ⒉2004年度新列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⒊各有关单位自筹资金开展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

  二、申报要求

  ⒈对于已列入国家局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科技项目,各主管单位要对所分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格式见附件1);对继续列入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填写《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对已列入2004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完成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不再列入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

  ⒉对2004年度列入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请列入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合同)等立项材料。

  ⒊对申请列入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需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格式见附件3)、《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等材料,经各主管单位进行初审合格并汇总后,统一向国家局推荐。

  ⒋根据《科技管理意见》,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中央管理企业,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国家局直属事业单位。

  ⒌请各主管单位于2004年12月31日前统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项目申报材料、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的立项材料和《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书面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报送至国家局规划科技司。

  联 系 人:林 岚 刘新军

  联系电话:010-64463177,64463167

  通信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电子信箱:Liuxj@chinasafety.gov.cn




二ΟΟ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1、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

  2、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

  3、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

  
附件1
安全生产科技发展指导性计划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主要承担单位 主管单位
项目完成时间 是否列入2005年计划
项目完成情况 按原计划完成 基本按原计划完成 未完成原计划任务
目标有无调整 有重大调整 部分目标调整 未调整
项目评价方式 鉴定 验收 其他(请说明)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详细说明项目研究内容和目标完成情况,技术上取得的突破,应用效果等情况。已完成的项目,要说明项目的验收或鉴定情况,项目的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未完成的项目要说明项目预计完成时间,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附件2
2005年度安全生产科技计划项目汇总表
主管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编号 类别 主要研究内容及目标 起止时间 主要承担单位 主要协作单位



主管单位联系人: 电话(含区号): 传真: 电子信箱:
注:1、编号:为该项目在各类计划中的编号,申请列入2005年计划的项目编号暂不填写。
2、类别:是指项目的立项计划类别,如国家科技攻关、科技部技术开发专项、社会公益专项、科技基础平台、指导性计划等;
3、主要研究内容及目标:是指本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目标,限100字。

附件3
安全生产科技发展
指导性计划项目立项建议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起止时间:
项目负责人:
主管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科技发展
指导性计划项目建议书内容

一、 项目的意义和必要性
(项目研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国内外同类研究进展情况、本项目对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作用和意义)
二、 主要研究内容与进度安排
(研究内容和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研究周期、年度计划
及年度目标等)
三、 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与本项目相关的前期研究情况、技术基础和工作基础、具备的设施条件等)
四、 预期目标
(本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完成后的技术水平、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五、自筹资金落实情况
六、项目申请单位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七、主管单位审查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



 

关于印发《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


关于印发《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办公室,解放军总后勤部,司法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精神,在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第三阶段,各产煤省要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验收。为此,我们制定了《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办公室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全面完成验收后,写出验收报告,分别报送煤炭工业部、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地质矿产部、监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一委一会”将组织人员分期分批有重点地进行抽查,并将结果
通报全国。
附件:1.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
2.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表(略)

附件1: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验收标准
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吴邦国副总理1997年5月22日在“依法办矿、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为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达到预期目的,实现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全面好转,特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1.产煤地(市)、县(市、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熟悉《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牢固树立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意识。对非法无证开采、严重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能够认真履行上述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行政,严
格执法。
有关主管部门越权审批、越权发证等违法行政行为得到纠正。
2.各类煤矿矿长及有关人员都经过《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和《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了解《刑法》有关规定,做到知法懂法、遵纪守法、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3.取缔和关闭两类矿井:无证非法开采的各类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和非法买卖、出租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无采矿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含国有煤矿矿办小井),或虽有采矿许可证但超层越界、威胁邻矿安全生产的各类煤矿。
4.“三机关一部门”(即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干部职工不再参与办矿。参与办矿的已与所办煤炭企业彻底脱钩。
二、做到持证开采、生产
5.各类煤矿采矿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
6.国有重点煤矿和矿办小井、地方国有煤矿和矿办小井煤炭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到100%;年产量在3万吨以上的乡镇煤矿煤炭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到95%以上;其它乡镇煤矿生产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申办率达到90%以上,持证率不低于50%。
三、煤炭市场规范有序
7.根据《煤炭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了煤炭经营企业资格审批机构,并在规范管理市场、减少中间环节、稳定煤炭价格、维护煤炭企业利益、有效地限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进入市场等方面发挥作用。
煤炭部规划建设的200个重点产煤县(市、区)实行了“五统一”(计划、运输、票证、价格、结算统一)管理,基本建立了有序的煤炭经销管理市场。
四、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8.建立健全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对所辖区域内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并把安全指标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9.凡从事煤炭生产的乡镇煤矿,要符合《煤炭法》、《矿山安全法》以及《小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与其井型相适应的安检人员和安全设施。尤其应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和通风管理制度,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瓦斯检测仪。
10.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乡镇煤矿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11.抗灾能力增强。乡镇煤矿均已实现“五消灭”(消灭独眼井、自然通风、明火放炮、明火照明、明刀闸开关),达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
12.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特大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重大事故减少,百万吨死亡率低于煤炭部年度控制指标。
五、基本实现煤炭资源合理开采
13.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方案)、必备的图纸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14.乡镇煤矿能基本遵守合理开采顺序和采煤方法,达到规定的回采率。采厚弃薄、采富弃贫等严重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六、巩固整顿成果的政策措施
15.国家为发展乡镇煤矿而出台的维简费、生产发展基金和减免税费政策基本落实,并按规定用途提足用够。
16.产煤地、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截留、挪用现象的企业和部门,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17.产煤地、县各级政府已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向企业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的各项规定,统一税费标准,减轻乡镇煤矿负担,维护乡镇煤矿合法权益。煤矿企业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法缴纳矿业税费。



1998年1月5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2〕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7日




无锡市蓝藻打捞与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蓝藻打捞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蓝藻打捞与处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沿太湖各级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资金投入,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完成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任务。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的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的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处理蓝藻暴发等突发事件。

有关市(县)、区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考核本辖区内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

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蓝藻打捞与处理的日常工作。

市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蓝藻打捞与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制定全市蓝藻打捞与处理预案。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预案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全市蓝藻打捞与处理年度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 有关市(县)、区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根据全市蓝藻打捞与处理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完善措施,落实责任,建立专业化队伍、科学化监测、机械化打捞、工厂化处理、资源化利用、信息化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蓝藻打捞与处理及时有效、日生日清。

第八条 蓝藻打捞应当保障重点,兼顾一般。重点保障贡湖、梅梁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及周边水域、风景旅游区水域、太湖西岸宜兴段以及城区主要河段。

第九条 实行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制度。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区域:

(一)宜兴市负责太湖宜兴段水域和辖区其他水域;

(二)滨湖区负责除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市直属打捞队责任段水域外的太湖滨湖段水域和辖区其他水域;

(三)南长区负责辖区水域;

(四)新区管委会负责太湖新区段水域和辖区其他水域;

(五)市公园景区管理中心负责鼋头渚公园水域、蠡湖水域、管社山庄水域、水上十八湾沿湖岸水域、市委党校水域;

(六)市市政公用产业集团负责沿太湖各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保护区范围水域;

(七)市直属打捞队负责犊山口、锦园、直湖港附近水域。

第十条 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蓝藻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做好每年4月至12月蓝藻易于生长和暴发期内的预警工作。

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0日前做好蓝藻打捞各项准备工作,发现蓝藻大面积生长和暴发,立即组织打捞作业。

第十一条 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确保责任区域内无蓝藻集聚,无垃圾等漂浮物;确保蓝藻日生日清、及时转运处理。

第十二条 蓝藻预警应当充分利用气象卫星遥感、物联网、水文水质监测等技术手段,提高监测质量。

第十三条 蓝藻打捞应当科学配置机械化打捞船、移动式藻水处理设备、打捞平台与高效吸藻泵以及配套导流围隔等打捞设施设备,提高打捞效率。

第十四条 蓝藻运输应当配备专用车辆、船舶,避免二次污染。具备条件的地段应当铺设固定输送管道,提高蓝藻输送效率。

第十五条 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蓝藻工厂化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蓝藻无害化处理能力;充分利用现有藻水分离站和移动式藻水分离设施设备,确保蓝藻暴发期间各藻水分离站满负荷运行;积极支持蓝藻资源化利用的探索和研究,扶持蓝藻沼气发电和生物有机肥等项目建设,提高蓝藻资源化利用能力。

第十六条 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对专业从事蓝藻打捞、运输和处理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蓝藻打捞与处理专项资金,主要保障下列经费开支:

(一)蓝藻打捞人员工资;

(二)蓝藻打捞和运输燃料、物料消耗;

(三)蓝藻打捞与处理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及运行管理;

(四)蓝藻打捞与处理以奖代补资金;

(五)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主要蓝藻打捞与处理经费。

蓝藻打捞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确定建设及投资计划,并按市场化机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实行蓝藻打捞与处理财政补助制度。对滨湖区列入省、市治太总体方案的蓝藻治理建设项目费及滨湖区、新区打捞人员工作服装费和人员、设备保险费,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对蓝藻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补助,由水利、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实行蓝藻打捞与处理报告制度。每年4月至12月期间,蓝藻打捞与处理责任单位应当每日上报蓝藻打捞与处理情况;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定期通报辖区蓝藻打捞与处理情况。

第二十条 实行蓝藻打捞与处理考核奖惩制度。太湖蓝藻打捞工作协调小组应当加强对辖区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的巡查、督查与考核,对在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弄虚作假,影响蓝藻打捞与处理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蓝藻打捞与处理考核奖惩办法,由市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