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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20 10:5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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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各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安顺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及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房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腾退的适合作廉租住房的原有公有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三)政府和单位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市、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市中心区域的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与西秀区、开发区财政按一定比例拨付);
(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部分;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将廉租住房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从社会福利奖券的筹集款中适当提取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廉租住房;
(五)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承租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6平方米的困难户。
(二)以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因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人均收入达不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不能按计划偿还住房贷款,依法需要腾房清偿债务的;
(三)因城市改造拆迁失去住所且人均收入达不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承租户;
(四)因灾害原因失去住所,确需政府安置的城镇居民;
第七条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应当向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身份证及户口簿;
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的证明;
现住房情况证明;
需要腾房清偿住房贷款的,应提交有关清偿的法律文书;
(五)因拆迁失去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及被拆迁房屋的租赁合同;
(六)因灾害导致失去住所的,应提交房屋所在地基层政府或办事处的证明。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审批机构
市(含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县分别成立廉租住房审批领导小组。市廉租住房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市政府分管领导、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监察局、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各县廉租住房审批领导小组参照市审批领导小组组建。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审批原则和工作程序
(一)廉租住房的审批,按照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根据公平、公开、综合平衡、轮候配租、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
(二)对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调查工作,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三)廉租住房审批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审批会议,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调查了解的情况进行审议。审议时,涉及申请人所在地的办事处(镇政府)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
(四)经廉租住房审批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申请人并办理有关手续,签定租赁合同;
(五)属于因灾害原因需要立即安置的,经审批领导小组组长同意,由房产管理部门先行安置,待下一审批日再予确认。
第十条 政府新购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建筑面积应控制在:一房一厅35平方米以内;二房一厅50平方米一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一条 对开发建设和购置廉租住房,政府应在土地、规划、计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措施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廉租住房的月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至1.4元,以后随着最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提高而适当提高。
各县廉租住房的面积标准和租金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现公有住房经认定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租金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应按照国家的物业管理法规实施物业管理。住户应服从物业管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五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转租的,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转租的房屋,按国家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实行每年复审一次,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由有关部门认定后,不应再租住廉租住房的,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限期收回,超过期限不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商品房租金标准计收。
第十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初稿)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初稿)专家论证会会议纪要


  2004年7月14日至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一司在辽宁省大连市组织召开了《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初稿,以下简称《规程》)专家论证会。参加会议的有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矿业联合会、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和黄金、有色、建材、核工业及部分省市地质勘查局等20个单位共26名代表。国家局监管一司助理巡视员张炳曾和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梁仁生出席会议并讲话。会上,张炳曾助理巡视员对《规程》的立项背景、起草过程及重要性作了具体介绍,并对下一步《规程》起草工作的安排提出了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覃家海高级工程师代表《规程》起草小组对《规程》的起草思路、结构安排和有关条文作了说明,与会专家对《规程》进行了认真、深入地讨论,提出了具体建议和意见,现就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 关于《规程》的重要性问题。与会专家充分肯定了《规程》出台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为尽快出台《规程》有利于规范我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确保地质勘探的安全作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认为《规程》的出台将填补我国地质勘探行业安全法规体系的空白,体现了国家对地质勘探行业安全问题的关注和对地质勘探行业职工安全健康的关心。

  二、 关于《规程》的名称问题。部分代表认为,"地质勘探作业"的内涵比"地质勘查作业"的表述范围要小,《规程》的内容涉及到地质调查、普查,建议将名称改为《地质勘查安全规程》;但大多数代表认为,就全国范围来说,地质行业的安全问题大多集中在"地质勘探作业"方面,且"地质勘探"的表述也有约定俗成的含义,包括了地质调查和普查方面的作业,建议规程名称不做修改。

  三、 关于《规程》的内容问题。部分代表认为,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规程》应体现其科学性、严谨性和前瞻性,应剔除《规程》中涉及的已淘汰技术条款,对先进设备包括目前进入我国境内作业的外资勘探企业所采用的部分先进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做出规定;同时,在引用相关法规和标准方面,需作进一步检索和完善,规范相关专业术语的表述,明确地质勘探专业分类,细化地质勘探安全保障条件等。

  四、 关于《规程》的格式问题。有代表指出,目前《规程》的编写是以93版国标格式为模版的,应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的要求重新修改格式。

  根据专家讨论意见,会议决定,会后由《规则》起草小组根据专家的意见,抓紧修改、补充和完善《规程》初稿,于7月底向国家局监督管理一司提交征求意见稿。会议强调,由于《规则》初稿修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起草小组一定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工作进度尽早完成任务。

二OO四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批准北京市密云县等地为第六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1]88号




关于批准北京市密云县等地为第六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批复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厅):


  你局(厅)关于申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北京市密云县等8个地(盟、市)、县(市、区)为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第六批试点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二、江苏省盐城市城区、阜宁县、响水县纳入盐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宿豫县、沐阳县、泗阳县纳入宿迁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东海县、灌云县纳入连云港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陕西省太白县纳入宝鸡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进行统一建设和管理,不另行文。

  三、请组织上述试点地区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要求,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其中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包括所辖县区政府领导,所辖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四、各试点地区要根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接受省环保部门的技术指导,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组织专家论证,报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局备案。地市规模的生态示范区所辖县区也要编制本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

  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订的生态示范区建设标准和试点地区建设规划,各试点地区应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深入宣传发动,精心组织,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创建工作。

  附件: 第六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二○○一年六月六日



附件:

  第六批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密云县

  天津市 大港区 宁河县

  山西省 安泽县

  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市元宝山区 阿鲁科尔沁旗 乌兰察布盟
  辽宁省 桓仁县 抚顺县 昌图县 丹东市振安区 康平县


  黑龙江省 克山县 铁力市 嘉荫县 密山市

  江苏省 苏州市 连云港市 江浦县 南京市江宁区 六合县 沛县 铜山县 新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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