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
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及《国
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我部对
部分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等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
内容停止执行。
附件: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内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部分内容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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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涉及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名 停止执行的内容
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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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技能竞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 第五条
活动审批 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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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就业服务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 第六条中“原有劳服企业
企业股份合作 改委、人事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 实行股份制改组,先由职
制设立的审批 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 工(职工代表)大会向当
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 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新
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 办股份合作制企业由发起
部发[1993]200号) 人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
请。经劳动部门核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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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劳动就业服务 原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 第十四条中“均需报地方
企业股份合作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四部门根据劳部发[1993] 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
制设立的审批 200号制定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 查同意后”;第十五条;
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 第四十四条中“应报当地
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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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技工学校招生 原劳动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招生规定〉 第五条的(二)、(三)
全国性计划审 的通知》(劳培字[1990]13号) (四),第六条的(二),
批 第三章,第十三条中的“具
有城镇户口”和(四),第
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六章,
第七章,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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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级技工学校 原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 第二条中的“高级技工学校
的审批 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7]350号) 申报审批表”;第三条;附
件: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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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重点技工学校 原劳动部《关于开展技工学校评估工作的通 第三条中的省(部)级重点
重点就业训练 知》(劳培字[1991]4号) 技工学校“由各省、自治区、
中心审批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
部审批”,国家级重点技工
学校由各省(部)级推荐,
劳动部组织检查评估及审批。
重点技工学校需填报《重点
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
附件:3.重点技工学校申报
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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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重点技工学校 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全国重点就业训练中心 第二条中的“就业司将根据
重点就业训练 评估认定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63 各地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评
中心审批 号) 估,并进行重点抽查。对符
合条件的,认定为全国重点
就业训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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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有企业改制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 第二条中的“国有企业改建
为股份有限公 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或以国有企业为主新设立的
司的初始工资 [1994]497号) 公司,其初始工资水平,由
水平核定 公司报劳动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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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本医疗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 第三条中的“并报省级劳动
医院制剂目录 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 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及给付比例备 号)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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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职业培训教师 原劳动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 第二条第三自然段中“经省
上岗资格认定 心及其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 级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作的通知》(劳部发[1997]88号) 第三条第二自然段中“由所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地市以
上劳动行政部门认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的通知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各市(州)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已经2013年8月27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 2.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附件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请假规定
为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常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高效性,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
二、常委会会议一般逢单月下旬召开,常委会办公厅提前15日发布会议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书面回复参会信息。
三、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会议。
1、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2、出国出访的;
3、参加全国性、全省综合性会议,并要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发言的;
4、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 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具体事由,并报经常委会秘书长批准。未经秘书长书面批准,不得缺席。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六、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本规定三所列情形,不能出席某一次全体会议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七、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擅自离开会场。擅自离开会场或安排顶替的,视为缺席本次会议。
八、严格常委会会议考勤制度。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情况将及时报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年集中通报一次常委会委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
附件2:四川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请假规定
为加强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常委会和专委会会议制度,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切实维护和保障常委会、专委会集体行使权力的合法性、高效性,根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专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年度各次常委会、专委会会议和活动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依法按时参加会议。
二、常委会会议一般逢单月下旬召开,常委会办公厅提前15日发布常委会会议通知;专委会办公室提前7日通知专委会会议;专委会组成人员应及时书面回复参会信息。
三、除以下情形可以请假外,不得缺席常委会和专委会会议。
1、因病住院或遵医嘱需要卧床休养的;
2、出国出访;
3、参加全国性、全省综合性会议,并要主持会议或在会上讲话、发言的;
4、需完成重大应急工作的。
四、专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列席常委会会议的, 一般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具体事由,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报常委会秘书长批准;专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专委会会议的,应提前向专委会主任委员请假并说明事由。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五、专委会组成人员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列席常委会会议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或一年内累计达3次的,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专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六、专委会组成人员未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一次不出席专委会会议的,由专委会给予通报;全年不出席专委会会议或不履行法定职权超过5次的,可报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建议其按照有关程序辞去专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七、常委会会议期间,专委会组成人员有本规定三所列情形,不能列席某一次全体会议的,应经专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列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小组召集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八、严格会议考勤制度,每年集中通报一次专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出席专委会会议情况。
九、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常委会会议,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