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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4 06:5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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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川省文化局


四川省省级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财政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属于政府财政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追踪检查、绩效考评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组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级文化专项资金主要包括: “两馆”建设专项经费;文化设施维修专项经费;基层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及示范性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专项经费;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及剧目生产专项经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经费等。


第五条 “两馆”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县级及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所管辖的文化馆、图书馆、群艺馆、文化中心的建设和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项目。


第六条 文化设施维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县级及县级以上文化部门所管辖的文化馆、图书馆、群艺馆、文化中心、排演场(厅)、剧院(团)等文化单位以及农村基层文化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购置。


第七条 乡镇宣传文化中心建设专项经费和基层文化信息共享工程专项经费,是为加快推进农村文化设施建设,从2003年起用5年时间,兴建300个示范性乡镇宣传文化中心和300个基层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示范点的专项配套资金。


第八条 舞台艺术精品创作经费、剧目生产经费及人才培养经费,主要是为繁荣文艺创作,活跃文艺舞台,充分调动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艺术产品的质量,使更多的优秀节目脱颖而出而设定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我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重大项目的保护和研究,珍贵资料与实物的征集和收购,传承人的培养和资助,传承单位、贫困地区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补助和扶持,以及省级保护名录的建立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第十条 省级文化专项资金申报审批遵循项目管理、逐级申报、逐级审核的原则。年初由有关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级上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各市州财政局和文化局汇总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文化厅。项目方案要进行科学的论证,内容包括可行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项目预算、经费来源等。


第十一条 省文化厅对上报项目筛选、分类,并作进一步的论证审核,分出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将急需解决的项目汇总后商省财政厅共同审定。


第十二条 “两馆”建设及文化设施维修、基层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示范性乡镇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等专项经费,由市州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项目申请,省文化厅根据文化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结合各地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使用效益及当年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共同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下达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舞台艺术精品创作及剧目生产经费,由艺术生产单位提出艺术上具有创新性、能够体现本艺术特色和风格、观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的剧目资料,经过专家论证、评估和领导审查后,择优支持。省文化厅根据上报项目方案,综合平衡后提出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后将经费预算下达给四川省文化厅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申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项经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重大项目,必须是经文化部公布确定为国家级试点项目或经四川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论证,由四川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公布确定为省级试点的项目。


(二) 所征集和收购的资料与实物,必须是经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认定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且已濒临灭绝或是不可再生的。


(三) 按规定程序由市州财政局、市文化局联合申报,由省民保工程专家委员会论证,被公认掌握某一濒临失传的技艺或独门绝技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老艺人,经省民保工程领导小组命名,予以公布的传承人。


(四) 民族民间文化资源特别丰富,原生态文化空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和威胁,经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考察调研,确认需及时抢救的传承单位和贫困地区。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项目的申报按程序逐级上报,申报项目已安排落实经费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50%;项目申报文本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文化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由两厅组织专家对上报文本进行评审、论证,最终由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级审核、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下达给各市(州)县(区)的专项资金,各级财政、文化部门应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项目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需要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的,必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工程决算和项目总结报告,并上报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妥善保管好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会计档案资料,并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检查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重点是专项资金的到位、财务管理及使用效益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凡属以下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有权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二)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三)因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项目拖延损失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89年11月29日,卫生部

现将《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组织广大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医院分级管理的有关文件,全面领会其精神,充分认识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目的是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以增强其整体功能,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管理干部,通过学习“标准”,强化医疗系统全局观念,树立医院的发展建设要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增强医疗系统整体功能而做贡献的思想,防止和克服盲目攀比,不顾全局的局部观念。切实防止借分级管理之机盲目扩大医院规模和发展不适宜技术的现象发生。
二、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现有医院的级别。我国的医院,由于以往按行政区划、隶属关系、部门所有、条块分割体制而设置与管理,造成了布局不合理和资源浪费的弊端。实行分级管理,进行正确导向,有利克服上述问题。但不可能在短期内实现,只能使之在今后的发展中逐步趋于合理。现有医院级别的确定,应在适当尊重历史和现状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加以调整。调整的依据应当是客观的需求,要避免主观随意性,或个人片面意见的干预。要求各地在实施医院分级管理方案之前,要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应广泛收集、分析、利用城乡卫生服务调查的信息和有关资料,了解当地人群的医疗服务需求、资源现状,做好预测与规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地一、二、三级医院的数目、规模和发展目标,并要留有充分的余地。
三、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医院分级管理工作。首先要搞好试点,在不断总结提高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实行医院分级管理的一个基本目的是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增强和扩大其功能,打破由于基层薄弱,造成医疗系统结构不合理以致削弱整体功能的恶性循环。在具体部署和实施医院分级管理方案时,对一级医院应予特别注意。乡镇卫生院,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现已具备参加医院评审基本条件的中心卫生院或规模较大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参加评审;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暂不拟参加评审者,也可参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强管理。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乡镇卫生院的名称、性质、任务不变。
四、注重正确导向作用。结合我国医院当前的实际,医院评审第一个周期要求的重点是,尽快把医院的基础质量和医德医风建设促上去。在“标准”中凡关系到医院的基础质量指标都是考核的重点,在判定中其权重要相应加大。要求各级医院应首先在加强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和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上狠下功夫。考核检查医院时,既要严格坚持标准,又要实事求是,照顾现实情况。对医院建筑、人员配备和设备未达标准者,除新建医院、因管理和使用不当等原因者,第1个评审周期可暂不做硬性要求,防止和克服不顾基础质量,单纯片面追求扩大规模和高技术设备的不正确导向。
五、医院收费与医院级别挂钩问题,已征求国家物价局意见。各地可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情况,按医院级别,在近一、两年内可先试行对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适当拉开档次。具体调整意见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物价部门制定。
六、医院分级管理是我国现代医院科学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坚持科学的工作作风,才能搞好这一工作。其关键是组建一个作风严肃,工作认真,廉洁公正,坚持原则的医院评审委员会,培养1批医院评审工作的专家。
七、在我国实施医院分级管理与医院评审,属初级阶段,缺乏实践经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与配合。在卫生部门内部,要注意组织医院管理人员结合贯彻执行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努力学习现代医院管理的理论,在实践中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正确处理医院分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本着宁严勿滥的原则,严格要求,坚决不搞“照顾”,防止搞形式、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要不断总结经验,把医院分级管理工作搞好。
八、医院分级管理,当前先由综合医院开始,待专科医院的分级管理标准制定后,再进行专科医院的评审试点工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防范诈骗活动的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派劳务管理、防范诈骗活动的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北京市、天津市、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近日,在吉林、辽宁等省陆续发生刘天武署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外劳务输出管理处”名义并私刻印章授权或委托一些公司、个人招收赴韩劳务事。
我部根本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外劳务输出管理处”这一机构,也没有刘天武此人。此行为纯属个别不法分子假借名义、内外勾结进行招摇撞骗的违法行为。
各省(市)政府务必对此事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加大对以劳务名义进行诈骗的打击力度,对有关当事人严肃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强对外派劳务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外派劳务的有关规定,严禁无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招收劳务,以免无辜群众受骗上当;同时,结合本
省(市)实际,通过省(市)级新闻媒体多做宣传工作,让有关群众加深认识,以免上当受骗。
特此函达,有关情况请告外经贸部(合作司)。



199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