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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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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海南省政府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海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的工作、会议、文件审批和民主协商等制度,提高省政府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特制定本规则。
一、省政府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二)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省政府序列的厅、委、办、局的工作职责,统一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门和各市、县的全省性的行政工作;
(四)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指示和命令;
(五)编制并执行经省人民代表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领导和管理全省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七)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八)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九)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
(十)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一)管理对外事务工作;
(十二)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四)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五)行使省人民代表会议和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办理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和工作制度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省长、副省长的职责如下:
(一)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二)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
(三)省政府发布的决定、指示、命令和重要行政规章,向国务院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或者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人事任免事项,由省长或者省长授权分管的副省长签署;
(四)副省长按照各自分工或者受省长的委托,做好工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省长、副省长既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又必须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遇到涉及二位或者二位以上副省长分工的工作,应当主动协商处理;
(六)省长、副省长在工作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指示、命令及法规;接受省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七)省长、副省长应当注重调查研究,一切从实际出发,按客观规律办事,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应当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发扬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机关作风,克服政府工作中的官僚主义;自觉地接受人民群
众的批评和监督,艰苦奋斗,克己奉公,廉洁从政;
(八)省长与常务副省长一般不同时外出。省长外出时,由常务副省长主持工作。其他副省长外出时,其工作由省长或者常务副省长临时指定其他副省长接替,并搞好衔接。副省长外出时,应当向省长或者常务副省长报告。省长、副省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情况,随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省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
三、会议制度
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制度。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省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一)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序列的各厅厅长、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人民银行行长组成。视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列席。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代的重要指示和决议;
2.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重要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3.部署和总结省政府一个阶段的重要工作;
4.研究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二)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视会议内容,吸收有关人员列席。由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代的决定、指示、决议等;
2.听取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省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3.审定向国务院及省委、省人代的重大问题的请示或者报告;
4.讨论通过提请省人代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5.讨论省政府向省人民代表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6.审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7.讨论制定省政府的工作计划和由省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和政策规定;
8.讨论市、县区划调整和建设规划、省政府部门和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以及全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的意见;
9.讨论决定省政府部门和各市、县请示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10.讨论决定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三)省政府办公会议由省长或者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省政府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或者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确定,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省长、副省长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无须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讨论。凡须提交省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管的副省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按所确定的议题,由办公厅提前印发每周会议安排、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省政府会议必须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主持人或者秘书长签发。
(五)省长、副省长应当服从省政府的集体活动安排。召开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时,会议组成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通知出席或者列席省政府会议的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必须向省政府
办公厅请假。
(六)省长召开并主持全省市、县长会议,研究部署政府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全省市、县长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至三次。
(七)省政府实行“无会日”制度,无特殊情况,每周一不召开会议。
四、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电报应当严格按照分工、权限进行。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综合、全面、重大问题的,由省长审签,或者经省政府有关会议讨论决定。属于某个方面工作的,由分管副省长审签。如涉及二位或者二位以上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当送有关副省长审查后由主管副省长
签发。属于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按照分工,由副省长或者秘书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当报告省长。对文件的审批,一般应当做到厅、局领导未提意见或者部门之间未经协商的,副省长不受理;分管副省长未提意见的,省长不
受理。
(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政府等报省政府审批的有关投资、物资、财政、信贷、外汇、出国、人事、机构编制、全省性会议等方面的问题,根据分工或者省长的授权,由分管的副省长审批。
(三)呈报文件要严格遵守办文程序。部门和市、县等呈报省政府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按领导分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审核、把关、注办和送批。注办时,除重要的文件报请省领导阅示外,一般应当首先分给有关部门办理,并填发办文办事责任卡
;有的则由秘书长直接批示办理。部门和市、县等不得将文件直接向省长、副省长送批。不按有关办文程序呈报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文件,应当直接送有关部门处理,无须送省政府。
(四)部门代省政府拟的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主办部门组织会签。部门之间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当把不同意见写清楚,报省政府决定。应当协商而未协商的文件代拟稿,省政府不予审理。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事情,都应当主动进行协调。应当协调而没有协调的,省领导一般不予受理。部门之间对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六)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需要发文时,应当以部门名义行文,一般不以省政府名义行文或者批转;涉及几个部门业务范围的问题,可以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重大事项经送省政府有关领导审签后,可以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单独或者联合行文。
五、社会民主协商制度
(一)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使群众了解情况,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二)政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在省政府作出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民主协商,听取群众和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省政府的文件和省政府会议的内容适于公布的,经省长、副省长或者秘书长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以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建立新闻发布制度,由省政府发言人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及时向全省人民通报经济发展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
(五)加强民主举报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各方面对政府工作实行监督,并揭发政府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促进廉政建设。
六、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省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
附件二:关于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
附件三:关于各部门、各单位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
的规定

附件一:省政府秘书长工作规则
省政府正副秘书长在省长、副省长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应当以主要精力,协助省长考虑省政府的重大问题;正副秘书长受省长、副省长的委托处理省政府具体事务,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的工作。正副秘书长的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并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实施省政府会议的决定事项;
(二)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文件,其中省政府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重要文件,提请省长、副省长签发;
(三)研究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批;
(四)协助省长、副省长协调省政府部门的工作,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省长、副省长审定;
(五)协助省长、副省长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及重大事故;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人民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
(六)协助省长、副省长做好重要内外宾的接待工作;
(七)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人民政府对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省长、副省长重要批示的执行情况,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
(八)组织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实际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
(九)组织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长、副省长报告重要情况,并协助处理部门和地方向省政府反映的有关问题;
(十)组织和领导机关事务工作,为省政府领导同志和省政府机关职工服务;
(十一)指导全省政府系统办公室的工作,组织培训工作;
(十二)办理省长、副省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建立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
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
2.研究需向省政府领导提出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3.研究省政府决定事项的传达实施意见和情况;
4.听取和讨论办公厅各处(室)的工作汇报,部署办公厅的工作,研究决定办公厅的重要问题;
5.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秘书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
三、正副秘书长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向秘书长负责。在秘书长领导下按照分工做好各自的工作。副秘书长办理的事项,重要的应当经过秘书长核阅后再报省长、副省长审批,一般的可以直接报省长、副省长审批。
四、省政府办公厅作为秘书长领导下的办事机构,负责协助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会议、文件、电报、信息、值班、调研、信访、接待、人事保卫、行政事务等日常工作,以及省长、副省长交秘书长、副秘书长办理的其他事项。

附件二:关于省政府会议组织工作的规定
一、按照省政府工作规则,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的秘书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承办。
二、各部门需要提交上述会议审议的议题,必须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会前由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部门协调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在会上应当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事前未经协商、征求意见的议题,省政府办公厅不予安排审议

三、各部门向省政府会议汇报的议题材料,应当简明扼要,表述准确,需要会议决定的问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建议。汇报材料一般应当提前三至五天印送省政府办公厅。议题汇报发言一般不得超过半小时,其他补充发言一般不得超过十分钟,以便省政府领导同志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讨
论,作出决定。开会期间,与会同志不得阅批文件或者个别议论与会议无关的问题,以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四、每次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必须作会议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审定后印发与会的部门和单位,并印送省委、省人代、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领导同志,必要时增发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上述会议纪要,未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不得翻印。


五、参加省政府会议,不准私自录音、整理会议纪录;对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和领导同志的讲话、插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作出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必须以正式文件或者纪要为准,并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传达。省政府会议讨论的文件应当注意保管,并及时清退

六、省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市、县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执行办理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催办、检查。

附件三:关于各部门、各单位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规定
一、省政府各部门召开具体业务会议、座谈会和举行其他礼仪活动等,一般不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讲话、接见、照相和剪彩。
二、确需省长或者分管副省长出席由部门举办的接见、照相、参观、剪彩等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事前提出具体方案,报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部门不得直接向省长、副省长发邀请。
三、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开业、剪彩、宴请等活动,一般不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确需邀请的,应当通过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
四、各部门、各单位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活动,应当考虑规格,改进方式,缩短时间,并视外宾情况,分别归口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外联办公室和省经济合作厅等涉外部门提出具体方案,通过省政府办公厅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1990年4月28日
打击制假售假,建立诚信社会
——对受理伪造假证件、假印章案的分析和思考

作者:王鹏磊、李旺城

近年来伪造假证件、假印章案件逐年增加,社会上各种假证、假章泛滥,严重损害了社会活动赖以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造成了混乱。我院2001年仅受理伪造假证件、假印章案件1件1人,而到2002年我院却受理该类案件6件26人,案件增长了5倍。因此依法打击该类犯罪,对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建立诚信社会,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本文以2002年度我院受理的该类犯罪案件为分析对象,试做一粗浅剖析。
一、该类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非北京籍犯罪分子占多数。26人中外地人员19人,占73.1%,北京籍人员7人,占26.9%。
(二)职业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26名犯罪分子中,农民17人,无业人员9人。
(三)文化程度较低。26名犯罪分子均为中小学文化,其中小学文化3人,初中文化22人,两者占96.2%,高中文化仅1人。
(四)高智能性。尽管犯罪分子文化程度很低,但他们对电脑、扫描仪、打印机、塑封机等高科技制假工具应用特别熟练,制作的假证、假章甚至能以假乱真。
(五)多为共同作案。该6起案件均为共同作案,他们少则二三人多则八九人,有的负责利用制假设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企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等,有的负责招揽制作假印章、假证件,有的负责交易,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彼此关照,密切联系。例如我院受理的一起全国最大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案。在该案中,陈某、孙某等人负责制假,刘某、安某、王某等人负责承揽制作各种假印章、假证件,承揽“业务”者将要伪造的证件名称通过电话等方式告诉制假者,制假者按照要求制作好以后,将假印章、假证件交给从事“业务”交易者,再由其完成“买卖业务”,形成了承揽、制作、销售一条龙。
(六)作案地点有选择性。制假和交易的地点一般比较隐蔽,而承揽“业务”者多在人员流动较大的地方,如饭店、车站、商场、高等院校等地的附近。
(七)承揽手段相似。犯罪分子多是通过在街头直接询问行人的办法,也有不少是通过街头广告(如办证请打某某手机)的方式来招揽“顾客”。
(八)伪造的假证件、假印章涉及面广。从我院受理案件看,伪造的假证件、假印章涉及到国家行政机关、各级院校、司法机关、武装部队、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社会主体,制假行为严重妨害了的社会管理秩序,并对有关主体(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正常活动及其信誉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该类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原因-公用信息透明度差
由于管理体制和技术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很多公用信息处于秘密状态,不为社会大众所知,使得人们辨别真伪的途径和能力极为有限。因此每个集体和个人对别人而言都是很神秘的,人们只能通过一些证件来了解对方。以我院受理的一起绑架案为例,犯罪嫌疑人要求被绑架人家属将赎金到某个帐户上,而该帐户是犯罪嫌疑人用一张买来的假身份证办的,就是这张假身份证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设置了重重障碍,而实际上根本没有这张假身份证上所记录的人,银行却对此一无所知。从某种程度上讲,公用信息不透明是假证、假章和制售假活动存在的社会原因。
(二)管理原因-缺乏个人信用制度
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正在进行,在新旧体制转换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管理漏洞。当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应对加入WTO的背景下,缺乏个人信用制度无疑便是社会管理制度上的一个真空。由于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用假证、假章,只要不构成犯罪,对他(或她)的信用影响往往是局域性、短期性的,这无疑放纵了用假者,而同时广阔的假证、假章使用市场也助长了制假者、售假者的嚣张气焰,成为此类犯罪存在的直接原因。
(三)经济因素-贫富差距、社会变迁导致社会心理失衡
我们党和国家历来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强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但由于我国处于新旧体制转换中,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各种社会思潮相互撞击,社会道德水准出现了下滑趋势。 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引发了社会心理的失衡。目前,社会物质财富日渐丰富,各种竞争与成功的机会不断向人们发出挑战与诱惑,然而,由于受社会条件、个人背景以及个人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经济利益和成功机会并没有做到公平分配,贫富差距明显拉大,价值观念逐渐由重义轻利向重利轻义转变,于是社会心理失去了以往的宁静与平衡。某些人向往富贵和安逸的生活,但由于个人素质等因素的限制,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实现自己的目标。于是许多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选择了“终南捷径”——制假、用假。小到用假证件买半价票,大到假酒害人性命,再到证券市场“郑百文”等股市神话出现,都是这种心理作用的结果。这种不健康的社会心理为制假、售假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以上述6个案件作分析,制作、销售的假公章、假证件,涉及到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数量很大,表明了假证、假章颇有市场,同时这无疑也为26名没有知识、没有技术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的犯罪分子创造了滚滚财源。
(四)法制原因-法制教育力度不够,公民守法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还有一些不足,再加上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制教育力度还稍显不够,导致了公民的守法意识不强和法制观念淡薄。同时,相当一部分人文化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素质低,更成为培养法律意识的巨大障碍。
以上述26名犯罪分子为例,他们文化程度一般都比较低,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制教育,法律意识和观念极为淡薄,对我国刑事法律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
三、预防该类案件发生的主要对策
伪造并买卖各种证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管理秩序的重要因素,因此加大法制教育与宣传的力度,依法打击伪造各种证件的犯罪,建立诚实有信、秩序井然的社会秩序已亟为重要。
(一)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法治经济,它要求社会成员诚信行事,重信用,不欺不诈。个人是经济活动的最小元素,只有大众普遍作到依法行事,才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经济。因此大力发展教育,提高全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对于我国尽快完成市场经济的转型意义重大。所以各级政府要继续坚持两手抓,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更上一层楼;学校应加大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力度,转变以往片面追求生学率、不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应试教育模式;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执法工作向社会宣传法律制度,普及法律知识。
(二)依法打击制假售假活动,提高犯罪成本,使犯罪者在物质上无所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规定了四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罪名: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居民身分证罪;第375条规定了两个危害国防利益的罪名: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为依法打击该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由于制假的地点一般比较隐蔽,执法机关不易直接找到,但犯罪分子进行违法活动必然会留下许多线索:办证广告留下的电话号码、在社会上出现的假证件和假印章、街头招揽“业务”者的活动、从事“业务”交易的人的活动等。犯罪分子多是团伙作案,加大了侦查机关破案的难度,但同时也便利了侦查机关通过一个线索挖到制假窝点,从而一举擒获整个犯罪团伙。只有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减少犯罪机会,使制假售假的风险大于可期待利益,才会使有心违法者知难而退。
(三)加强对外来无业人员的控制与管理
针对犯罪主体主要是外来人员和无业人员的特点,应加强对这部分人的监督与管理,政府和社会各界可调动社会力量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让其掌握一技之长,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以避免他们陷于在无工可做,生活无着的境地后,走上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之路。
(四)增大公用信息透明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加大对使用者的惩罚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逐步增大公用信息透明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势在必行。
1、应对WTO的挑战,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需要一个良好、诚信的社会秩序。WTO要求成员国必须是市场经济体制,在法律制度范围内为全体社会主体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舞台。而制假、售假、用假等无疑破坏了平等原则,侵犯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大大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康、高效运转。
2、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为增大公用信息透明度,为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提供了物质条件。近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为社会进步提供了越来越强大的物质支持。网络化、信息化等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无疑为增大公用信息透明度,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创造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3、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日益深化,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利的法制环境。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22日 财会〔2002〕1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电信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电信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信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部制定了《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现予印发,于2003年1月1日起在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电信企业执行。电信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办法时,不再执行1993年颁布的《邮电通信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电信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9_caikuai0217f_2005070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