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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2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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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和甘肃省财政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国家在本世纪末实施的一项教育扶贫工程,对促进贫困地区教育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工程”规划,1998-2000年“工程”专项资金重点投向“三片”地区各省,加强“三片”地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关系到整个“工程”规划目标能否顺利完成,各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要在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方面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按照中央批复的“工程”实施规划规定的配套资金比例认真落实配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省级财政要严格监督检查地、县、乡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二、“工程”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中央财政下达的“工程”专项资金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工程”配套资金要全部纳入专户核算,社会捐集资是否纳入专户由各省、区自行确定。
三、“工程”专项资金专户原则上设在县级,地级、乡级是否设立,由各省、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专项资金专户设在教育部门,由财政、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工程”完成后,专户即予取消。
四、各级“工程”专项资金的下达,要坚持先配套、后拨款的原则,凡没有按照规定比例足额安排配套资金的,上一级的“工程”专项资金不予下达。
五、各级“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要根据工程规划、项目概算,按照工程进度分期、分批办理拨款。凡未按“工程”规划实施或超过概算的项目,不予拨款。“工程”进展过程中,遇有工程质量差、挤占挪用“工程”专项资金等问题时,应立即停止拨款。
六、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和浪费。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对地、县、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各省、区可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1998年4月3日

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2010〕97号


   《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一月七日
  
  
  
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为促进其目标实现,对自身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而实施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家事业单位;
  (二)县级以上国有及地方金融机构;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其他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社会团体。
  内部审计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审计机关、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审计机关要支持帮助内部审计协会发挥行业管理自律作用。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对其负责。
  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对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单位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单位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培训。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按照管理权限规定任免,有权机关应当听取同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协会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授权,审查和评价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
  (二)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三)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预(概)算、决算;
  (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或担保,有关经营合同;
  (七)本单位对行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或专项审计调查;
  (八)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意见参加或列席本单位召开的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重要合同签订等有关的经济活动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经营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七)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二条 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的权限。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和谎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也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组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作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材料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复核,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审计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纠正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合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2月3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市政府第39号令)同时予以废止。


上海市管理苏州河驳岸和防洪墙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管理苏州河驳岸和防洪墙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96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同年6月3日发布 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将本文废止)


一、 为了加强对苏州河沿河驳岸和防洪墙的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 苏州河岸线暂时沿用习惯使用线。如果确实需要新建驳岸,可以根据有利于水陆交通和城市防洪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由城市建设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港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岸线作局部调整。已经划定属于港区范围的岸线,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如果确实需要新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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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驳岸和防洪墙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规定,并且监督执行。
四、 驳岸和防洪墙的修建、养护和管理,按照下列原则分工:
(一)凡是在城市公共道路旁边、没有装卸作业的地段,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有一定单位进行装卸作业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以外,日常养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并且接受城市建设部门和港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凡是在港务装卸作业或者仓库、堆场范围内的地段,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如果部分地段租给一定单位专用的,除了新建和大修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以外,日常养护、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三)凡是在沿河的工厂、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范围内的地段和在渡口、肥料、垃圾、污泥装卸等专用码头范围内的地段,都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五、 城市建设部门应该根据城市防洪和市政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要求各有关单位及时对驳岸和防洪墙进行修建、养护,加强管理,并且会同市、区防汛指挥部监督执行。
六、 机械装卸设备一般应该装置在码头上面;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暂时装置在驳岸和防洪墙上的时候,应该报经城市建设部门和港务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对于严重危害驳岸和防洪墙安全、严重妨碍沿岸公共交通的机械装卸设备,港务管理部门应该会同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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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河道疏浚由港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凡是在驳岸、防洪墙和桥梁、码头附近疏浚河道的,应该征得城市建设部门同意,并且遵守有关的技术要求,保障市政工程设施的稳固安全。
八、 为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驳岸和防洪墙的安全,在沿河公共道路上,不准紧贴驳岸和防洪墙堆放货物。凡是已经紧贴驳岸和防洪墙堆放的严重危害安全的货物,各有关单位应该迅速迁移;公安部门应该负责监督执行,限期清除。
九、 在防洪墙上,不准系带船缆或者任意挖洞,港务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应该负责加强管理、监督。在适合船舶停泊的地段,可以由港务管理部门修建必要的带缆设备,并且负责养护、管理。在新建和改建驳岸的时候,港务管理部门应该会同城市建设部门,结合实际需要,考虑修建?
荡璞浮?
十、 黄浦江和其他支流上的驳岸、防洪墙的新建、修建、养护和管理,除了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一般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十一、 本办法自市人民委员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196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