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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复函

时间:2024-07-12 11:22: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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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加班工资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废止理由: 已被《劳动法》代替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在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加班后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请示》(甘劳薪〔1993〕35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3〕246号)第六条中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规定,仍按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国发〔1982〕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1月24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制定的《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 1998年9月15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若干问题》(闽政发〔1997〕9号)精神,按照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
4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引导和调控文化事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即按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的3%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
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三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中央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具体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
执行。
第四条 省级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管理,提出安排使用意见。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安排,一是要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不要过于分散;二是要走产业化的路子、多渠道筹集资金。支出按中央有关要求主要用于我省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开支。具体支出范围包括:
(一)重大活动经费。即用于举办有关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开支:即省委、省政府决定举办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比表彰支出;各类思想道德教育活动等所需支出;大型综合文艺演出、庆典等活动的补助;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等活动的补助。
(二)培训经费。即用于宣传文化事业人才培训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补助。
(三)优秀作品奖励经费。用于支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包括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哲学社会科学方面的优秀作品的创作和奖励。
(四)省级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维修购置补助经费。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特殊需要。
第六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部门和单位人员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和一般性会议及活动的支出。
(二)部门和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
(三)宣传文化企业的支出。
(四)各类基金(专项资金)的设置。
(五)其他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支范围的支出。
第七条 预算的编报、核定和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度预算的编报和核定。各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年初向省财政提出当年支出预算建议数和具体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根据上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征缴入库数,召集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的执行。省财政厅根据核定的支出预算和项目进度下达经费支出指标和办理拨款。
第八条 决算的编报和核批。
(一)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于年度终了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决算,并附文字说明,于下年度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核批。
(二)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将本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年终决算随地方文教事业费决算一并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
第九条 年终结余的处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年终结余,随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
未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事项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结余,应缴回省财政在核定下年度文化事业建设费支出预算时安排使用。
第十条 监督和检查。
(一)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定期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反本办法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 8号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一、为进一步提高创业板保荐工作质量,切实发挥创业板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的市场功能,支持和促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保荐机构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要求,全面做好创业板拟上市公司的辅导培育、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和依法推荐工作。

三、保荐机构应重点推荐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

四、保荐机构推荐下列领域的企业,应当就该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履行严格的核查论证程序,并在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论证过程和论证结论,尤其应当重点论述企业在技术和业务模式方面是否具有突出的自主创新能力,是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一)纺织、服装;(二)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事业;(三)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四)交通运输;(五)酒类、食品、饮料;(六)金融;(七)一般性服务业;(八)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论证过程是否科学、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合理履行专家评议程序,根据评议意见决定是否受理该企业的申请,评议及受理情况作为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执业能力及其是否勤勉尽责的考核依据。

五、保荐机构选择、推荐创业板企业,应当重点关注企业的创新能力,深入核查企业是否拥有关键的核心技术、突出的研发优势、创新的业务模式以及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并在成长性专项意见中予以说明。

六、保荐机构应当按照勤勉尽责原则,结合企业的行业前景及其地位、业务模式、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及市场前景、营销能力等因素,同时考虑企业持续成长的制约条件,综合分析判断企业的成长性,出具结论明确的成长性专项意见。成长性专项意见应有严密论证程序和依据充分的专业意见做支撑。

保荐机构应充分揭示企业的成长性风险,并督促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

保荐机构应重点分析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成长性的影响。企业的业务属于产品制造类的,应就其核心技术和持续技术创新能力对成长性的影响发表明确分析意见;企业的业务属于非产品制造类的,应就其业务的特色和业务模式的创新性对成长性的影响明确发表分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