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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7:34: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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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用电权等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00号

1998-11-12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反映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或省、地市、县政府批准,对新增用电的用户通过认购用电权或集资等方式收取用电指标收入,电力企业根据用户所需购买的电量来确定用电权或集资收入的多少,有的是一次性收取,有的是逐月随售电量收取,对该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电力企业和各级“三电办”等收费部门出售用电权或用电指标取得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除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文件规定的“供电工程贴费”性质的收费外,不论是一次性收取,还是分次收取,也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抄送: 中国电力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8月23日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决定

(2012年5月4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废止2006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22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是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明确指出:“《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认真落实。”为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〇〇二年二月五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