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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时间:2024-07-12 15:13: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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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1年4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九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和厨师各一名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中心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在返回中国时,莫方支付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包括每人三十公斤超重行李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该标准将根据工资和价格政策的变化,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根据附件所列工资标准按月付给中国医疗队医生莫国货币和可兑换货币工资。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免费提供使用水、电,尽最大可能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基本食品供应的方便。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他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7.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十六个半月享有四十五天的带工资休假。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莫方保障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免费医疗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半。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如莫方仍需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一年四月十八日在马普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肖恩晋               奥纳德·西蒙
     (签字)                (签字)

能源部安全生产指令(第二号)

能源部


能源部安全生产指令

能源部

19920601

能源办(1992)537号

能源部安全生产指令 第二号



能源部颁发第一号安全生产指令以来,能源系统各企业认真贯彻指令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安全工作。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特发布第二号指令如下:

一、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1.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切实做到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1)亲自批阅和传达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并组织落实。

(2)亲自主持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四落实。

(3)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各煤矿、供电局、发电厂、建设工地都要落实每天24小时有干部在生产第一线领导和指挥生产;各电管局、省(区、市)电力局、水电工程局、火电建设局、矿务局局长每月至少一次,供电局局长、发电厂厂长、煤矿矿长每月至少二次下班组(下井)跟班工作,每次8小时,并进行登记、记录,逐级严格考核。

(4)定期听取安监部门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监部门提出的问题,配备必要的安监装备,完善监察手段。

(5)亲自主持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发生的事故坚持“三不放过”,更不许隐瞒、说情和弄虚作假,违者加重处分。

2.各级行政副职必须抓好各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3.各企业的工区、车间、班组的行政正职是各自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明确、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坚持上岗到位。

二、强化劳动纪律和岗位培训

1.加强劳动纪律教育,增强职业道德,人人遵章守纪,做到认真监盘、准确记录、按章操作、精心维护。

2.严格执行劳动纪律检查制度,定期检查,随时抽查,坚持夜班查岗制度。对违章违纪人员,一经发现,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3.严格培训制度。各岗位工种上岗前必须进行岗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2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发电机组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模拟机培训和考试。同时建立考核档案。

三、严格执行设计、基建、检修质量责任制

1.坚持计划检修制度,不得随意延长检修周期和削减检修项目,要确保检修质量。

2.加强设备的维修管理,明确设备专责人,做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发现设备缺陷和隐患必须及时消除或采取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解决。

3.认真落实设计、基建、检修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三级验收制度,做到质量不合格不验收、不交工、不投产。凡发生因设计、基建或检修质量造成的责任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强化安全监察

1.认真执行部颁发的《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察体系,对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

2.加强安全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坚持经常性安全思想教育,定期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监察人员素质,逐步完善安全监察手段。

3.落实安全监察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安监人员的权力、责任。安监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煤炭、电力行业各企业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要贯彻重奖重罚原则。

2.对安全生产实现长周期无事故记录和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领导干部和职工,以及发现和处理重大设备缺陷、防止或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3.对发生重大人身伤亡和设备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含设计、基建),要追究责任,因官僚主义渎职造成的要加重处分。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决定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的议案,决定对《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拆迁人处以拟建工程总造价2%的罚款。对符合拆迁条件的,责令其补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责令
其限期改正。”
2、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拆迁人处以拆迁委托费2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自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对其处以拟建工程总造价1%的罚款。”
3、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人或者被委托人在房屋拆迁通告发布前组织搬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组织搬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或者被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第六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决前擅自强迁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迁,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或者被委托人承担赔偿
责任。”
5、第六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拆除;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或者被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6、第六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承担赔偿责任,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
7、第七十四条修改为:“拆迁人瞒报拆迁数量,不按规定向被拆迁人发放有关费用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非法向被拆迁人收取费用的,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违法所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