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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决定

时间:2024-07-22 22:3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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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决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济南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经200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增强公民卫生意识,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公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并将爱国卫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价各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实行成员部门分工负责制。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处的再现,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人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第年四月为本省爱国卫生活动月,重点解决爱国卫生中的突出问题。
第八条 城市各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卫生劳动制度,实行庭院、门前清扫保洁、绿化美化环境和卫生秩序责任制度。
第九条 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文明卫生单位的活动。
城市市区和县城所在地的镇应当按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建设标准,完美卫生基础设施,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提高社会卫生水平。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健全、落实爱国卫生制度,完善有关卫生设施,开展经常性的爱国卫生活动,使本单位的工作、生活环境逐步达到文明卫生单位的标准。
第十条 乡(镇)、村应当按照村镇建设规划整治环境,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卫生厕所和除害防病为重点,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的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各级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各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开设健康教育课程。
公民应当接受健康教育,参加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便溺、吐痰、不乱扔果皮、 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不在街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
第十三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院的病房、诊室、候诊室;
(二)托幼机构、少儿活动场所、学校教室、学生宿舍以及其他未成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三)车站、港口、机场的旅客等候室、售票厅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车厢、船舱、机舱内;
(四)图书阅览室、展览厅、影剧院演出场所;
(五)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的其他场所禁止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由场所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市区养犬,应当严格限制。具体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居(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之内。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动。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所需药品、工具的工本费,由受益者负担;受益者不明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 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药品、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除害毒饵还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爱国卫生义务的单位,可以对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中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可以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爱国卫生监督员担负本级人民政府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于妨害爱国卫生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对于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达到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村和文明卫生单位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或者取得荣誉称号后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标准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下的,对单位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杀灭病媒生物的药品、工具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爱国卫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9日
从诉讼费的减、缓、免看北安法院的司法救助

李娜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简称《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实施以来,针对北安市人民法院2009-2010年度社会弱势群体进行诉讼费减、缓、免的情况,分析法院对“一心为民,公正司法”司法理念的贯彻应用。
  2009年缓交案件26件,缓交金额20.9万元,2010年1月至10月缓交案件38件,缓交金额14.78万元。两件内无减交、免交案件。
  从诉讼费减、缓、免案件的类型看,无涉及农村乱摊派的行政案件;无请求行政机关保护人身、财产权的行政案件;无申请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案件。其中抚育、扶养、赡养案件1件;医疗、交通、工伤事故赔偿案件3件;其他案件60件。
  从以上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一、北安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向而缓交金额却有减少,2009年26件,缓交金额20.9万元,2010年1月至10月38件,缓交金额14.78万元。这是由于一方面法院的整体收案在增多,另一方面,法院为当事人的提供司法救助涉及的案件当事人的也在增多。
  二、《交纳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印制的司法统计表中只列举了涉及农村乱摊派的行政案件;请求行政机关保护人身、财产权的行政案件;申请执行法院裁判文书的执行案件等8种情形,其余的都列入"其他"的行列,这样为了图省事表格设计并不科学,与该条的规定也不相符,导致司法统计不准确,分析也缺乏依据性.建议上级法院尽快制定出科学、规范的诉讼费减、免、缓情况的统计分析表。
  三、人民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由减交、免交、缓交的三种情形,逐渐变成现在只有缓交的一种情形,这反映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交纳办法》的规定执行,更多的是采取缓交的司法救助方式,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快速立案,让他们打得起官司,体现了法院对“一心为民,公正司法”司法理念的贯彻应用。
  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院的办案经费是有限制的,法院的诉讼费也要受到地方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调控,因此,随着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要求的增多,法院的办公办案经费不得不进行"压缩"。对此,建议财政部门要加大法院经费的投入,另外社会要建立“司法救助基金”,让全社会多来关心社会的弱势群体,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五、司法救助是法律规定的制度,它牵涉到全社会的各个阶层。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为符合救助务件的困难群体缓、减、免收诉讼费,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诉讼权,不但关系到法院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形象,还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人民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之路任重而道远.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