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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2:5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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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法制办、中央文明办、团中央《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吧管理事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事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事关健康积极向上社会风气的形成。近来,一些地方网吧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突出,特别是黑网吧已经成为社会公害,必须尽快开展一次专项整治行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网吧管理、开展专项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守土有责,把专项整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严厉打击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成效,使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尽快走上健康有序发展的轨道,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的意见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
    财政部、法制办、中央文明办、团中央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坚持从严审批、从严管理,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经过2002年的专项治理,网吧过多过滥、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违规经营的势头有所遏制,经营秩序有所好转。但近来由于一些地方管理不严、执法不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屡禁不止,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问题日益突出,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黑网吧已成为社会公害,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为贯彻落实《条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决定于2004年2月至8月在全国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黑网吧,整治以电脑学校、劳动职业技术培训班、电子阅览室、计算机房等名义变相经营网吧的行为;严厉查处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打击网上传播有害文化信息行为,净化和规范网络文化经营活动。
  从专项整治之日起,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行为。文化行政部门对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要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一经发现,立即吊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超时经营、在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和安全出口的,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分别依照各自职责从严予以查处。
  要加强对学校内部和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文化行政部门要对大专院校校园周边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加强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措施,加强对学校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公安机关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三、坚决取缔黑网吧。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文化行政部门一旦发现黑网吧,要及时书面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将结果抄送文化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
  电信管理机构要根据文化、工商、公安部门提供的擅自设立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责令停业整顿的网吧及其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名单,通知并监督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对逾期未终止或暂停接入服务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严厉打击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从严查处利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违法行为。要指导、监督网吧切实落实用户上网登记和上网信息记录留存措施,保证信息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在线运行。对于擅自停止、干扰破坏网吧安全技术措施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予以查处。要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纳入全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一并进行。
  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大对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传播、展览、比赛活动等的管理力度。对未经文化部许可擅自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游戏、音像制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对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传播上述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文化部依法查处,信息产业部依法配合。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9日至3月5日)。3月5日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二)清理整治阶段(3月5日至8月1日)。8月1日前,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8月31日前,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将进行重点抽查。检查的重点是专项整治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得到有效遏制,管理责任是否落实,群众是否满意。对群众意见较大、问题突出的地区,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限期解决问题并进行通报。
  六、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各级文化、工商、公安、信息产业、教育、财政、法制办、文明办、共青团等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充实文化、工商、公安行政执法力量,普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检查《条例》执行情况,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等违法行为。同时,作为此次行动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好专项整治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登记管理,严格依法确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市场主体资格;依照《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坚决查处取缔黑网吧等无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在网吧中制作传播有害信息,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活动,以及违反治安、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的执法力度。
  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的监管,加大对为网吧违法提供接入服务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查处力度。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内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管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加大对未成年人不得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力度,严格校纪校规。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必要的上网条件,提倡中小学校的计算机教室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
  财政部门要保证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支持建立计算机监管体系,落实专项整治经费及举报奖励经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形成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网络文明教育,广泛宣传《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我管理,自觉远离网吧,配合文化等部门开展创建“安全放心网吧”活动。
  七、实行群防群治,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大对网吧管理和整治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黑网吧和网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危害。要加强社会监督,广泛发动家庭、学校和社会以及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聘请学生家长、老师和热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作为网吧义务监督员,实行群防群治,不留死角。各地文化、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举报奖励办法,在新闻媒体、网吧经营场所、中小学校等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要实行行业自律,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
  八、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认真探索、总结网吧管理的经验,从有利于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出发,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建立网吧管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反弹。要加快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认真实施网吧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实现对网吧和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全程实时监管,采取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的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要坚持一手抓整顿和规范,一手抓改造和提高,推广连锁主题网吧,促进市场整合,引导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规模化、连锁化、主题化、品牌化方向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造和提升现有网吧产业。
  九、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追究责任。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由文化部牵头,会同工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财政部、广电总局、法制办、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成立全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全国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加强督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整治工作责任制,特别是要落实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依法办事,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

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返退和使用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返退和使用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结合《成都市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和我市实施墙体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筑功能系统工程
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满足工程质量要求并符合改善建筑功能目的的非粘土制品、空心制品、利废制品。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凡设计图纸已明确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一)框架结构建筑工程的填充墙、隔断墙,禁止使用实心砖。
(二)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工程,大力推广作用空心砖、混凝土空心小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建筑面积交纳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城市规划区每平方米10元,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和各类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8元,乡集镇每平方米4元。个人
修建住宅,免交墙改基金。
收取墙改基金,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专用收据。在工程完工后凭此收据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水事宜。
第五条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按下列规定申请返退墙改基金:
(一)交纳了墙改基金的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墙体材料总使用量40%以上;
(二)根据该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按比例返退墙改基金。
第六条 符合返退墙改基金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持墙改基金专用收据、工程决算书、建筑工程墙体质量检验评定表(砌体分项工程)、建筑设计说明,到市或区(市)县墙改办办理墙改基金返退手续。返退的墙改基金应冲抵工程款。
第七条 墙改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墙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应用、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部分用于奖励实施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筑功能系统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使用和奖励办法仍按市财政局、市墙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
墙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墙改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5月9日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屋等项目的用地(以下简称“商业等项目用地”),均应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未
按出让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纳入土地有偿使用的轨道。根据逐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作若干规定如下:
一、对原使用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不发生土地使用权变更或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暂不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下列新增的商业等项目的用地,除涉外用地之外,暂不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一)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商业用地;
(二)非商品房住宅区内的商业网点配套用地;
(三)公园、风景区内的非经营性用地;
(四)政策性扶持的餐饮、修理等服务业用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联营企业)独资兴办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项目等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六)《实施办法》施行前已计划立项的商业等项目用地,在1994年内按原规定征用、划拨的土地;
(七)工厂企业利用原址土地为本企业职工建造住宅的;
(八)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其他项目用地。
三、除本规定第二项所列范围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一)商业等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
(二)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等项目用地的;
(三)转让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的;
(四)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包括联营、合作)的集体所有土地,改变为商业等项目用地的。
四、在市中心一级地段范围的商业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在1994年5月1日前,已与投资者签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并需在1994年12月31日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地块,由市土地局会同有关区政府另行处理。
五、对属于市批准的用地、外资项目用地以及开发经营外销商品房的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手续,由市土地局办理。其余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出让手续,市土地局可委托各区规划土地局办理。浦东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理。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为:
(一)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土地、商业等项目用地(除涉外用地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均按《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暂行规定》办理。
(二)各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房(侨汇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四)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举办的商业等项目的用地和内资开发经营外销商品房项目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市政府的比例,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对经市政府批准的三废企业治理和特困企业搬迁项目,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返回,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办理。
此外,出让地块的动迁、安置、配套等补偿费用,由各区、县自行确定。
七、下列重要地区、重要路段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黄浦江以西、金陵路以北、河南路以东、苏州河以南地区;西藏路以西、武胜路以北、黄陂路以东、南京路以南地区。
(二)斜土路以南、漕溪北路以东、中山南路以北、天钥桥路以西地区。
(三)豫园风貌保护区;龙华烈士陵园;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域范围。
(四)虹桥、漕河泾、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
(五)浦东机场和虹桥机场规划区域范围;铁路上海站、铁路浦东客站、铁路第二新客站、真如站、漕溪北路市郊客站规划区域范围;罗泾、金山嘴、外高桥港区规划区域范围。
(六)地铁一号、二号线及沿线车站,规划批准的其他地铁线(包括有轨交通)及车站;黄浦江大桥、隧道和城市道路、郊区主要公路的红线及两侧绿化带控制线;规划高压线走廊、重大交通设施规划区域范围、大型市政管线控制区域范围、大型市政规划用地。
(七)公园、外环线内的苗圃等绿化用地。
有关部门正划定的蔬菜保护区、绿化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所指的规划城市化地区为:
(一)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
(二)经市批准确定的地区。



199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