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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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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4月20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级劳动部门目前尚无许可证收费标准或收费标准不明确的,应与省级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制定本省E2级锅炉和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业经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许可证收费标准或按本文要求与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新制定的许可证收费标准,需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备案。计价格〔1995〕339号文,只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换(发)证的收费标准,锅炉压力容器其他检验收费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不得比照抬高或降低。文中检验费所指的“1批”,是指在许可证换(发)证审查时,受检产品的数量。许可证费的收支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纪律。

附:《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计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劳动部《关于报送〈换(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的函》(劳部发〔1994〕444号)、电子工业部《关于请批准〈电视广播接收机换(发)证产品收费办法与标准〉的函》(电子科〔1994〕898号)、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报送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药器监字(94)第472号)均悉。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号),现将劳动部和各省级劳动厅(局)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和电子工业部对电视广播接收机、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医用培养箱生产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审查费
劳动部组织对A、B、C、D、E1级锅炉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均为2000元。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100元;旅差费1890元。
电子工业部组织对电视广播接收机、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对医用培养箱的生产企业换发、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1)对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000元。(2)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2400元。其中,证收费10元,资料费200元,差旅费2190元。
二、检验费
(一)A级锅炉、B级锅炉(包括工业锅炉水位控制报警装置)6000元/批;C级锅炉2500元/批;D级锅炉(包括有机热载体气相锅炉)1500元/批;E1级锅炉(包括有机热载体液相锅炉)10000元/批,第三类压力容器(包括爆破片装置)180元/批。
(二)电视广播接收机的质量检验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医用培养箱的质量检验费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医药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34号〕中规定的《医疗器械、制药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三、公告费本着节俭原则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各省级劳动厅(局)组织对E2级锅炉和第一、第二类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不高于劳动部换(发)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下具体核定。
五、对生产两种或两字以上等级锅炉或压力容器的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应分别按对较高一级产品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征收,不再重复收费。
六、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议纪要
(1979年5月30日)

 

  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九日至三十日,共青团中央召开常委会议,讨论了共青团十大以来团中央的工作和今年后七个月的主要任务。韩英同志代表书记处首先作了“过去七个月的情况和今年后七个月的工作”的发言。与会同志着重围绕改造社会风气、开展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和加强基层建设等迫切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会议一致同意书记处对前一段工作的估计和对今后工作的安排。


(一)

  会议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全国形势很好。共青团组织跟随党的工作着重点的转移,贯彻落实团的十大精神,局面初步打开,工作日渐活跃,成绩应该肯定。

  一、认真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加强思想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三中全会之后,全国形势发展得很快、很好。但也出现过两种错误思潮:一种是极少数人怀疑或者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思潮,一种是怀疑或者反对三中全会方针的思潮。今年二月,在党中央直接关怀下召开的团省、市、区委书记会议,着重解决以四化为中心把全团工作活跃起来的问题,方向对头,影响较好。会议确定的《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明确地把“学习、宣传三中全会精神,做好大转变中的思想工作”作为全团的第一项任务,强调“工作重点的转移,绝不意味着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取消和削弱。相反,这个转移要求我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加强思想工作,提高思想工作的水平”,要“注意引导青年正确地、有分析地对待来自资本主义社会的东西,划清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界线。”会上介绍和推广的团上海市委在党委领导下做闹事青年思想工作的经验,引起了普遍的重视,对推动各地团委加强思想工作,维护安定团结,起了一定的作用。青少年报刊、读物积极宣传了党的三中全会方针和四项基本原则,对青年进行教育和引导。今年纪念五四运动六十周年的活动,特别是华国锋同志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五四运动的历史经验和新时期青年运动的方向和任务,对青年是一次继承革命传统、立志献身四化的生动教育,在党内、在社会上、在青年中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二、发扬主动精神,以四化为中心积极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去年末,社会上对团的工作有一些批评,也有一些误解。新班子、新队伍面临着考验:是消极等待,缩手缩脚,还是向前看,从头干?同志们采取了后一种态度,决心把活动开展起来,在干中打开局面。半年来,团的活动正日趋活跃,其中特别是有两项活动影响较大。一是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一是召开全国青年造林大会,开展建设“绿色万里长城”的活动。这两件事团组织抓得紧,青年劲头足,党委大力支持,各方面都较满意。

  三、初步恢复了团的系统工作,开始加强了业务指导。团中央各部门都搞了一些调查,积累了一些材料,与各地对口部门建立起了联系。团校继续抓紧培训团的骨干。团的内部刊物恢复,开始交流各地的情况和经验。上半年团中央先后开了一些会议,分别研究和安排了宣传、青农、青工、学校、统战、军体等方面的工作,交换耻意见,交流了经验,对各条战线团的工作有一定推动。

  四、筹备和召开了全国青联第五届委员会、全国学联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使中断十几年的青联、学联组织恢复了工作。这对扩大青年统一战线,广泛地团结和联系各族各界青年,对推动全国学生的团结、进步和全面成长,正在发生并将继续发生重要的影响。

  五、同一些国家的青年组织恢复、发展了友好往来。已有三个代表团分别到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和日本进行友好访问,同时,接待了来访的十个外国青年代表团。

  会议指出,所有上述成绩都是在党中央的关怀和领导下,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团干部共同努力下取得的。同时,会议还分析了前段工作中存在着的一般化的毛病,主要是深入蹲点不够,抓典型不够,抓基层不够,抓落实行动不够。大家决心发扬成绩,克服缺点,扎扎实实地工作,力争做出更多的成果。


(二)

  会议认为,今后七个月的工作,总的还是继续执行《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和团的十大精神为指针,大力加强对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搞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带领青年一心奔四化,争当突击手,在实现工作重点转移和调整国民经济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团中央准备集中主要力量做好三件事:

  一、进一步抓好思想工作,加强对青少年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在转变社会风气上打一个硬仗。

  华国锋同志最近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实现四个现代化新长征的道路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不能有丝毫的削弱,而且应当大大地加强。”放松、取消思想政治工作,是绝大的错误。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部署,在青年中深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宣传教育,继续解放思想,发扬民主,反对右的和“左”的错误思潮。讲四项基本原则,要从青年的思想实际出发,考虑到他们的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运用各种生动活泼的方法,善于寓深刻的道理于形象的事实之中,不能只是重复一般道理,满足于干巴巴的说教,也不应当回避青年提出的各种实际问题。不久前,上海市敬业中学就一篇作文《乞丐》组织讨论,引导学生分清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上海市卢湾区工读学校组织学生三看《流浪者》,认真组织讨论,起到了积极的教育作用。我们要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这方面的好经验、好方法,把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搞得生动活泼,富有思想性、知识性和启发性。

  加强青少年教育的一个紧迫课题,就是要以极大的努力在青少年中培养共产主义道德风尚。这是全党关心、整个社会瞩目的一件大事。团的十大以来,各地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做了一些工作。但总的看来,还抓得不紧、不实,声势不够大,效果不明显,发展不平衡,问题仍然很突出。邓小平同志在理论工作务虚会的讲话中指出:“我们一定要教育好我们的后一代,一定要从各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健全我们的社会风气,打击那些败坏社会风气的严重现象。”中央其他领导同志也多次就改造社会风气问题作指示、写批示。我们一定要认真落实,有所作为。下半年,各级团组织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协同教育、公安、劳动、文化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认真打好这一仗,为今后更好地解决问题打一个好的基础。尤其是大中城市团委要大抓社会风气问题,务求两、三年内有一个较大的突破,有一个崭新的面貌。

  工作要从调查研究入手,摸清问题,分析原因,选准突破口。可仿照杭州的办法,发动青少年提倡议、订公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简明、具体的规范和要求,教育青少年注意文明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加强道德修养。学习辽宁省“调动千百万,教育千百万”的口号和经验,把培养青少年的共产主义道德风尚作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和团队组织教育的重要内容,动员整个社会的力量关心青少年的成长。要取得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恢复和开辟青少年活动阵地,推动工厂、学校、街道办好俱乐部、青少年之家和各种文娱社团,丰富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组织青少年向自卫还击战英雄学习,向新长征突击手学习,向革命老一辈学习,树立为四化献身的崇高理想。注意加强中学团的工作,特别要协助学校做好“慢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帮助后进青年进步。深入解剖青少年犯罪问题,研究有关政策,提出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为促进社会风气的改造,团中央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北京、上海、天津、沈阳、哈尔滨、武汉、广州、南京、重庆、西安、杭州、太原等城市,开展培养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的评比活动,并于国庆三十周年前组织一次检查。

  城市待业青年数量不少,问题不少,如果处理不好,是影响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树立社会新风,思想教育很重要,但也要注意从经济上去消除犯罪的原因。要调查青年就业的现状和问题,研究、总结各地广开就业门路安置待业青年的经验,介绍、推广加强街道团的工作和组织待业青年学习、劳动的经验,积极向中央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党委做好待业青年的工作。

  二、继续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发动青年在增产节约运动中大显身手。

  按照团中央今年三月的决定和通知,当前要扎扎实实地把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推向高潮,做好表彰万名突击手、百名突击手标兵、十面突击队红旗的评比、选拔工作。从中挑出过得硬、叫得响的典型,组织力量总结好、写好、宣传好,使他们的英雄模范事迹深入人心,流传下去。

  要坚决按照中央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把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同增产节约运动紧密结合起来。要帮助青年认识,党中央抓纲治国已经取得伟大的胜利,现在作出调整的决策是为了发展已有的大好形势,把国民经济纳入持久的、按比例的、高速度发展的轨道。农村团组织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央关于农业问题的两个文件,教育青年热爱农村,艰苦奋斗,用大寨的创业精神,改变家乡面貌。工交、财贸战线,特别是轻工业和动力、原材料、燃料工业企业的团组织,要坚持学大庆,组织青年创造优质、高产、低消耗的新成绩,鼓足干劲,革新挖潜,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

  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把城乡青年学习文化、科学、技术这件大事带起来。

  三、抓基层,打基础,扎扎实实地搞好团的基层建设。

  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团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团支部很不健全,这是团的建设上十分突出的问题。团的基层组织不抓好,上面活动再多,工作还是落不到实处。因此,必须从现在开始,全团动手,狠抓基层,把团支部办好。要下决心,投力量,认真调查研究,培养、总结出“小海门”、“李家庄”式的团支部经验来。团中央和省、市、区团委书记都要亲自联系一个团支部。要把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密切结合起来。改好工厂、农村、学校团的工作条例,下发试行。学习江苏、山东的经验,定期评选、表彰先进团支部和优秀团员,并把它同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在评选新长征突击手和标兵、红旗中,优秀团员和先进团支部应有适当比例。团的各级机关要面向基层,面向青年,面向实际,努力为基层团组织服务,使团的机关真正成为青少年之“家”。

  为了同各地共同商量这件事情,团中央决定下半年召开组织工作座谈会,集中研究、解决加强团的基层建设和团干部队伍建设的问题,交流组织工作的经验,提出进一步健全系统领导的措施。

  以上三项,是团中央今年后七个月的主要工作,务求抓紧,抓好。在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各方面的经常工作也要妥善安排。

  一、发扬“全团带队”的传统,做好少先队工作。从儿童特点出发,活跃队的生活。积极发展组织,迅速改变少先队员过少的状况。十月召开第六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集中研究解决新时期少先队工作的方向、任务和方法。

  二、加强青年运动的理论研究工作。着手搜集和整理青年运动历史资料,发动各地团组织编写各个时期青年的斗争历史和人物故事。同时,研究这一代青年成长的特点和当前的思想动向。

  三、继续发展同各国青年的友好往来和国内各族各界青年的统一战线工作。


(三)

  会议强调,做好今年后七个月的工作,特别是在主要的三件事上搞出成果、有所作为,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一定要使各级团委首先是团中央机关的工作作风有一个大的转变,工作方法有一个大的改进。

  第一,要把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作为做好下半年工作的关键一环来抓。调查研究是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功,是医治工作一般化弊病的特效良方。坚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际上是坚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大问题。我们要从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从调查研究中物色典型,从调查研究中找经验,从调查研究中出成果。总之要把工作建立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之上。要从领导做起,用更多的时间,组织更多的人力,到基层去,到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去,到团员、青年中间去,蹲下来进行周密的、系统的调查研究,并尽量搞出“产品”,拿出成果,写出有材料、有观点、有分析、有办法的情况、报告、经验来。

  第二,要确立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思想。团的工作面广、线长、事多,只有抓住主要环节,一抓到底,才能把劲使到点子上,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要想有所为,必然要有所不为。坚决改变那种四面出击、平分力量的做法,使今年后七个月的工作有一个新的起色。

  第三,进一步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团处于助手地位,工作要求又很少硬指标,客观上伸缩性较大,如果缺乏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进取心,很可能安于无所作为的状态。各级团委包括团中央都要以此为戒,不断地以不怕困难的旺盛斗志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共同勉励。各级团委都要坚定信念,振奋精神,树立“为四化立功”的雄心壮志,从实际出发,大胆工作,在新长征中做出新贡献。

  

 


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已废止)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人才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术教育主要指就业前的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教育、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教育、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育。
第三条 兴办职业技术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鼓励集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第四条 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逐步建立起从初级到高级的比例适当、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具有我省特点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城市要适应提高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发展第三产业的需要;农村要适应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发展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需要。
第五条 改革劳动用人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未经过职业技术教育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不能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职业技术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第七条 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的劳动者,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一年;也可招收小学毕业生,学制四年。
第八条 高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分为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
中等专业学校培养中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至四年。少数学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
技工学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职业高中培养中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中级技术工人及其他劳动者,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
第九条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培养应用型高等技术专业人才,招收高中毕业生,亦可对口招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及有本专业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入学,学制二至三年。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按系统办学或与其他系统及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办学。提倡大型企业独立办学。各部门新建或引进大型、中型项目,应同步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开办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具备国家或省规定的办学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开办职业技术学校按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学校,县镇、农村办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办的,由市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中等专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地方技工学校,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劳动人事部备案。
职业高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计划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
职业技术学校的调整、撤销,应按上述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对地方职业技术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工管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职业技术教育的全面规划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的方针、政策。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职业技术教育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由办学的部门或单位管理,并负责贯彻执行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单位联合办的学校,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进行管理。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的职业技术学校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察;对学校的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各级计划部门会同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人才需要预测,统筹规划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布局、规模、专业设置和确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配备德才兼备、有管理学校能力的领导干部,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十五条 职业技术学校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生产实习计划的要求进行教学,并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
第十六条 职业技术学校要以教学为中心,实行教学、生产、科学实验、社会服务相结合,加强技术、技能训练,不断增强学生的创造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
第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有实验和生产实习基地。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基地的建设创造条件。企业、事业单位应接纳专业相近的职业技术学校师生进行生产实习。
第十八条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修业期满,学校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考试、考核,成绩及格者发给毕业证书。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毕业生应由县级以上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并作为录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城乡各单位招用人员时,应首先从受过各种职业技术教育的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第二十条 职业中学毕业生,除由学校推荐、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外,要鼓励和支持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和回乡生产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并具有国家规定的文化业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教师考核制度,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
第二十四条 建立职业技术师范院校,或在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设立职业技术师范系、班,培养职业技术教育师资。
普通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院要担负培养和培训职业技术教育师资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一定比例的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到职业技术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
各地可选派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业技术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职业技术学校可以选拔优秀毕业生留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地方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纳入计划,并按在校生人数的增长,每年增拨相应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办的职业技术学校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开支。
行政、事业单位办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专业公司办的,在公司经费中开支。
厂矿企业办的,在“营业外支出”项目中列支。
联合办的由各方共同负担。
社会团体和个人办的,自行解决。
第二十八条 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除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外,还可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职业技术学校可向委托代培学生的单位和计划外招收的自费生收取培训费;
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技术服务活动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地方职业技术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分别列入各级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