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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规则(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卡片标准(试行)

时间:2024-07-05 00:5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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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规则(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卡片标准(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规则(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卡片标准(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发行的转帐卡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转帐卡是建设银行龙卡系列产品之一。转帐卡申请不用提供担保,存入备用金后即可领卡;凭个人密码在POS、ATM等联网网点使用,实时记帐,不能透支。转帐卡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条 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及国内居民、常驻国内的外籍人士、港澳侨胞等均可向当地建设银行发卡机构申领转帐卡。
第四条 单位申领转帐卡须向发卡机构提供单位有效证明及合法持卡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个人申领转帐卡须提供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回乡证、护照等)。单位合法持卡人及个人到当地建设银行发卡机构填写申请表,存入一定数额备用金,交纳年费后,领取转帐卡,同
时领取个人密码。
第五条 持卡人凭转帐卡可在建设银行联网(以发卡行声明联网范围为准,下同)的特约商户通过POS自动进行购物消费结算,也可在联网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入或支取现金,还可在联网的收(缴)费场所通过POS自动支付费用。
第六条 持卡人使用转帐卡交易时以该卡备用金帐户存款余额为限,不允许透支。如余额不足,该笔交易不能进行。持卡人须到建设银行联网的营业机构、储蓄网点或具备存款功能的ATM上办理续存款,持卡人续存款入帐后,其转帐卡交易方可继续进行。
第七条 持卡人转帐卡备用金帐户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八条 转帐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本人承担。持卡人使用转帐卡时须正确输入个人密码,如密码遗忘,应立即到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持卡人需妥善保管转帐卡及密码(卡与密码应分开保管),因遗失或泄漏个人密
码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九条 持卡人可通过ATM或发卡机构提供的电话银行系统查询其转帐卡备用金帐户存款余额,也可到发卡机构要求打印对帐单。
第十条 转帐卡遗失或被窃,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件到发卡行声明已联网的营业机构、储蓄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费20元。办理挂失时,持卡人须填写挂失申请书,确认挂失金额以帐户存款余额为准,挂失前该卡存款已被使用或支取,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办理正式挂失
手续七天后,持卡人应持挂失申请书副本、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一条 转帐卡有效期2年。如卡片在有效期内损坏,持卡人可凭旧卡换领新卡。领卡后,持卡人如不再需要使用转帐卡,可向发卡机构退回转帐卡并办理销户。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转帐卡须交纳年费(服务手续费,下同),年费标准为12元,每月1元。
第十三条 转帐卡换卡须交纳工本费。工本费标准为每卡5元。
第十四条 持卡人申办、使用转帐卡必须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在遵守本规则的情况下,如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行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如持卡人不按本规则使用转帐卡,发卡行有权取消持卡人使用转帐卡的权利,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银行发卡行应依照本规则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方便、安全、快捷、合规的服务。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特约商户及受理转帐卡的营业机构、网点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及本规则规定为转帐卡持卡人用卡提供优质文明服务,不能拒绝受卡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和解释。建设银行保留随时修改本规则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对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本规则如有未尽事宜,均依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执行。

附件: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卡片标准(试行)
根据龙卡系列产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规则的原则,总行制订了《中国建设银行转帐卡卡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今后各行发行建设银行转帐卡,请按此《标准》执行。
一、转帐卡卡片由总行统一设计、订购,各分行根据需要向总行申请领取。
二、转帐卡卡号共16位,4位一组。编排规则按建总发字〔1995〕第49号文执行。磁条格式、内容按建总发字〔1992〕第176号文执行。
三、转帐卡卡面上的有关内容均采用平面印刷方式处理,一律不得凸印或凹印。
四、转帐卡卡面印刷内容包括:卡号、中国建设银行英文缩写(CCB)、发卡分(支)行所在城市名称英文缩写、有效期(卡片使用的截止年、月)。
五、印刷位置、字体及字号标准、印刷颜色
转帐卡基本尺寸为:长85.725mm,宽53.975mm,厚0.76±0.1mm。
(一)印刷位置(见附图1)
1.卡号所在行的中心线和卡的底边缘之间的距离A:25±0.2mm
2.卡号第1个字符的左边缘与卡片的左边缘之间的距离C:15±0.2mm
3.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英文缩写(CCB)、发卡分(支)行所在城市名称英文缩写、有效期等字符所在行的中心线和卡片的底边缘之间的距离B:15±0.2mm
4.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英文缩写(CCB)中,第一个字符C的左边缘与卡片的左边缘之间的距离C:15±0.2mm
5.有效期的第1个字符与卡片的左边缘之间距离D:40±0.2mm
6.卡号每组印刷字符之间无空字符位,两组字符之间的间距为一个字符位。
7.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英文缩写(CCB)、发卡分(支)行所在城市名称英文缩写、有效期各组印刷字符之间无空字符位,中国建设银行行名英文缩写(CCB)与发卡分(支)行所在城市名称英文缩写之间的间距为一个字符位。
(二)字体、字号(见附图2)
字体:卡面印刷一律采用TIMES字体。
字号:卡号采用18.pt字号(18号黑粗字体),行名缩写、有效期采用12.pt字号(12号黑粗字体)。
(三)印刷字符颜色为黑色。
(四)有效期表示方式
有效期表示为MM/YYYY,指卡片使用到YYYY年MM月最后一天止。MM表示月份,1月表示为01,二月表示为02,依次类推;YYYY表示年份,1999年表示为1999,2000年表示为2000,2001年表示为2001,依次类推。
六、目前已发行转帐卡的分(支)行,其转帐卡卡号等内容采用凸印或凹印方式打卡的,或其印刷位置、字体、字号标准与本《标准》规定不同的,暂可继续使用到1997年12月31日。新发行的转帐卡一律执行本《标准》。
七、各行发行各种不透支的收费卡、专用卡和以转帐卡卡片所做的联名卡、认同卡等,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图略。



1997年4月2日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3]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集成电路设备等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直流场设备、高速铁路信号系统、生活垃圾精分选成套系统装备、举高消防车、染色机、新型农业机械、太阳能电池设备、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锂离子动力电池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等装备(见附件1)而确有必要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自2013年4月1日起,取消液压支架等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调整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见附件1);调整六氟化硫断路器、串联补偿装置、PTA工艺空气压缩机组、大型空分设备、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混凝土泵车、等离子刻蚀机等装备的进口零部件清单(见附件2)。

  二、国内企业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中新增装备或技术规格提高的装备有关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政策的,具体申请要求和程序应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在201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进口规定范围内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请享受本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13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受理的申请文件,应在2013年5月15日前一并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3月25日


附件下载: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3年调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581625.pdf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3年调整).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3/P020130329598135773732.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十四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修理导致净吨位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应税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舶经过修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因税目税率调整或者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吨税执照继续有效。
  因船籍改变而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当提供船籍改变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第十七条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应税船舶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补征税款。但因应税船舶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自应当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少征或者漏征税款0.5‰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立即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应税船舶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应税船舶办理退还手续。
  应税船舶应当自收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还手续。
  第十八条 应税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不得低于2000元:
  (一)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的;
  (二)未按照规定交验吨税执照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第十九条 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
  非机动船舶,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
  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
  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
  吨税执照期限,是指按照公历年、日计算的期间。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

吨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按船舶净吨位划分) 税 率(元/净吨) 备 注
普通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优惠税率
(按执照期限划分)
1年 90日 30日 1年 90日 30日
不超过2000净吨
12.6 4.2 2.1 9.0 3.0 1.5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相同净吨位船舶税率的50%计征税款

超过2000净吨,但不超过10000净吨
24.0 8.0 4.0 17.4 5.8 2.9
超过10000净吨,但不超过50000净吨
27.6 9.2 4.6 19.8 6.6 3.3
超过50000净吨
31.8 10.6 5.3 22.8 7.6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