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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12 21:1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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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4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的施工现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并委托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环卫、城建、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标准,制定文明施工措施,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方案一并实施。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处醒目位置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以下内容:

 (一)施工单位简介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监督电话;

 (二)工程概况;

 (三)施工现场平面图;

 (四)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名称;

 (五)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六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设施、堆放机具、材料及设备布置,应当符合施工现场平面图的要求,不得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

 第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在进出口设置门卫。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在施工现场周边连续设置围挡。

 新建工地临时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应当使用环保型装配式彩钢板活动房,厕所、浴室、门卫室提倡使用环保型整体式钢板房。禁止利用在建工程兼作办公、生活临时用房。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工地地面、进出口,应当进行硬化处埋。

 第十条 对在临街及居民区、商业区、学校等人口集中区域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应当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

 在其他区域内施工的建筑工程主体,总高度30米以下的,应当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30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或半封闭防护。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清理施工现场,拆除围挡和临时设施,清除余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供、排水设施,施工场地不得积水,输水管道不得跑、冒、滴、漏。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应当进行沉淀处理,未经沉淀处理的,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排水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在施工过程中,其噪声和振动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噪声标准。

 施工机械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露天熔化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堆放、使用砂石、粉灰等散装建筑材料,应当遮盖或洒水压尘。装卸散装建筑材料,不得凌空抛扬。在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

 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清理车轮泥沙,不得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七条 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定点堆放,及时清运,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内的油漆、稀料、乙炔、氧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由专人保管,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严格遵守施工用电技术规范,不利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线、高压线路、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医疗急救设施、器材,生活、办公区应当与施工作业区隔离,职工食堂应当按规定办理卫生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施工扰民、影响周围环境、危及人身安全及其他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举报。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建、环保、环卫、卫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市)城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考核评价各地、各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注重实效,考评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不定期日常考核和年度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现场考核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外部评议等。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不定期日常考核所占权重为30%,年度现场考核所占权重为70%,其中外部评议所占权重为10%。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含80分)的为良好,60-79分(含60分)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食品安全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设置、经费保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四)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六)宣传、公安、城管、财政等其他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情况;

  (九)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十一)对下级人民政府(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出台食品安全监管重要创新性制度、模式和方法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市、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及时破获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

  (四)国家和省、市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被全国、全省性媒体曝光或国家、省有关部门查处,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第十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结合国家和省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对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实施不定期日常考核评价,日常考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外部评议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包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和公众满意度调查,二者权重各占50%。

  第十三条年度现场考核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或次年1月进行。每年12月10日前,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将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在自查基础上,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小组,对各市(区)、医药高新区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现场考核。次年1月底前,综合日常考评、年度现场考核及外部评议情况,形成有关地区、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考核报告和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反馈。

  第十四条 设立食品安全工作专项奖励资金,市人民政府对在考核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地区、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第三条 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违法必纠、错责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并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系统内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按照“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的要求,划定监管责任区,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具体奖励与惩罚办法,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第七条 对食品安全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视情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本级农业行政、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

  (二)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的;

  (三)未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监管计划的;

  (四)未完善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未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议、考核的;

  (五)对国家和省、市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本行政区域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的;

  (七)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八)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阻碍、干涉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在监管执法及食品安全事故查处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三)参与、包庇或纵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

  第十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进入生产、经营、餐饮服务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或程序,发放相关证照或认证证书的;

  (三)对确定为有毒有害、假冒伪劣的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未就地没收或组织销毁,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监管范围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组织查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因不服从或消极对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或不全面履行同级政府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造成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食品安全监管空白状态的;

  (七)因工作懈怠、失职等原因造成监管职责范围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八)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事故扩大或蔓延的;

  (九)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按规定查办群众举报或有关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

  (十一)其他食品安全违法执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照管理权限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中俄两国元首全面讨论了中俄关系的现状和前景,并声明,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之间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是唯一正确的历史选择,也是应对世界形势和国际关系发展所带来挑战的需要。
近10年来,两国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积极变化。进入21世纪,中俄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越来越坚实,政治互信加深,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得到加强,互利合作取得实质性成果。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接触对双边关系发展发挥着主导作用。
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俄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和深化战略协作有着广阔前景和巨大潜力。双方决心继续不懈努力,不断推动两国友好互利合作迈向新水平。
两国元首重申: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高层互访和定期会晤机制,提高政治和军事领域的互信水平,经常就重大的双边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加强并巩固两国外交、国防、执法、经济和科技部门的协调与协作;加强两国地区间友好交往与务实合作。

                二
2001年7月16日,两国元首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一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该条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为两国睦邻友好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条约是确保双边关系不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为深化两国全面战略协作开辟了新前景。
两国元首重申,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无论中俄各自国内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双方决心恪守条约所确定的方针和原则,不断推进、扩大并以新的内容充实和深化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在双方关切的问题上协调立场和相互支持,充分体现“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永不为敌”的伟大战略思想,与全世界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道,共同迎接新时代的挑战。
双方强调,两国友好关系是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国的新型国家关系。两国元首深信,条约所奠定的坚实基础将把本世纪的中俄关系提高到新的更高水平。
两国元首指出,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础要素,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每个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坚决谴责和打击破坏上述原则的任何企图和行为是每个国家的合法权利。中俄坚定支持对方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方面的政策和行动。
俄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罗斯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俄罗斯始终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方支持俄方打击车臣恐怖分裂分子的努力。
中俄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两国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两国元首指出,为解决中俄边界尚未协商一致两个地段的边界线走向问题,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当前巳具备最为有利的条件。为此,责成两国外交部早日结束边界谈判进程。
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中俄边界问题,对两国关系的战略前景具有深远意义,将对亚太地区乃至全球产生重要的稳定作用。

                三
两国元首认为,加强并全面推进双方经贸合作的积极势头,对确保中俄整体关系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两国元首认为,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意义重大,高度评价这一机制为发展中俄长期经贸合作所作的贡献。
双方指出,为使经贸关系在稳定和可预见的环境中发展,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扩大贸易规模,遵过提高其中高技术、机电产品以及其他高附加值商品的份额,改善商品结构;为两国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对方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加大经济技术和投资合作力度,包括建立合资企业、生产合作、技术转让;完善贸易服务体系,包括加强银行结算、信贷、保险领域的合作;加强有关使贸易制度符合国际规范的法律、行政、管理等工作;加强中小企业联系。双方将力争在双边经贸关系整体发展和质量提高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考虑到能源合作对双方的重大意义,两国元首认为,保证已达成协议的中俄原油和天然气管道合作项目按期实施,并协调落实有前景的能源项目,对确保油气的长期稳定供应至关重要。
双方同意,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其作为世界经济贸易共同体平等成员融人世界经济体系具有特别意义。双方认为,应以积极和建设性的态度就俄加入世贸组织条件进行双边谈判,并在考虑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达成有关协议,这有助于加强中俄经贸关系。中方表示支持俄罗斯联邦加入世贸组织,并认为这将使该国际组织具有更大的广泛性。
 
               四
两国元首认为,扩大双方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媒体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加强两国睦邻友好和互信的社会基础。双方认为,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并高度重视完善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方法。
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双方愿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中俄公民之间的相互往来,规范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两国元首强调,开展执法领域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在打击非法移民领域开展合作。
两国元首指出,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和环保领域的合作,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认为应重视边境地区的环保合作。 

              五
国际恐怖主义在纽约、莫斯科、巴厘岛和世界其他地区的罪行表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主权国家的安全及全球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全球安全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加。两国元首认为,解决这些问题不应采取“双重标准”,打击恐怖主义必须依靠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为此,中俄决心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切实步骤,以严厉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双方重申,车臣和“东突”恐怖分裂分子是国际恐怖主义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应予一致谴责和共同打击;为有效维护各自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促进地区乃至全球的和平与繁荣,双方将加强反恐领域相互支持的力度和在国际上的协调与合作。
今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圣彼得堡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两国元首高度评价该组织开展反恐合作的潜力,主张该机构尽快开始实际工作。
双方高度评价中俄反恐工作组的工作,并特别强调,该工作组所形成的建设性与信任对话关系完全符合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水平。

              六
“9·11”事件以来,国际形势发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国际恐怖主义等非传统挑战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局部冲突此起彼伏,紧张和不稳定的根源依然存在,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人类的和平与发展面临不容忽视的挑战。
两国元首认为,世界各国的和谐并存和多样性、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有助于加强全球稳定与安全。双方认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总趋势加强的情况下,各国人民均希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将保障所有国家的持续发展和平等安全。
中俄主张,联合国是多极世界中保障国际安全与合作的主要机制,其核心作用应得到加强。双方赞成进一步提高联合国特别是安理会的效率。
双方认为,在全球化和科技进步时代,各国的相互依存度加深,必须制定一个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国际安全的军事、政治、经济、生态和人文内容是密不可分的,这一认识应成为上述总体战略的基础。
两国元首认为,双方在战略稳定问题上的相互协作对加强国际安全、全球和地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在双边关系框架内和有关国际论坛开展合作,推动在军控、裁军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领域制定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双方将进一步努力,推动两国关于缔结外空非武器化国际协议的共同倡议。
双方将继续在解决导弹扩散问题方面开展密切协作。双方认为,应进一步探讨和推动进行有关多边谈判的建议,以便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导弹防扩散机制协议。联合国等多边组织应在这方面发挥主要作用。中俄愿继续就防扩散出口控制问题进行双边对话。
双方高度重视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双方认为,在人权问题上不能采取“双重标准”,反对在国际关系中利用人权问题施压。
  双方强调,以政治和外交手段,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地区冲突应成为国际关系准则。
  双方继续坚持主张,只能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在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基础上,求得伊拉克问题的全面彻底解决。双方表示,愿为此继续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合作。
  双方讨论了中东局势,对旷日持久的巴以对峙表示严重关注。双方确信,武力手段不可能解决双方分歧,达成政治解决符合所有国家的长远利益。政治解决的目标是,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两个国家在安全和得到承认的边界内和平共处。
              七
上海合作组织已成为当今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未来多极世界结构的支柱之一。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注入新活力,使其更积极地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促进亚洲地区的和平与繁荣,建立平等对话的合作气氛,符合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
因此,两国元首认为,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相互协作具有头等重要意义。
中俄愿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一道,致力于加速实现该组织机制化,尽快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加大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力度,采取措施制止毒品走私和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深化各方在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广泛合作;积极开展上海合作组织同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以维护本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八
两国元首认为,在亚太地区安全领域加强多边协作是巩固全球战略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保障亚太地区稳定与安全,两国将致力于建立有效的地区多边合作体制。
两国元首对有关国家以集团为基础在东亚合作建立战区导弹防御系统的前景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表示忧虑,重申这一合作不应破坏地区和全球安全与稳定。双方呼吁有关各国就以集团为基础在东亚建立战区导弹防御系统问题加强对话。中俄将继续在双边框架内就上述问题保持磋商。
双方讨论了中亚局势,并指出,维护该地区的稳定与安全至关重要。
双方指出,东盟在建立亚太地区新型国家关系方面发挥着建设性作用,认为东盟地区论坛是就地区安全问题开展政治对话的有效机制。双方重申愿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进行紧密协作。
俄罗斯重申,积极看待“东盟+3”进一步发展对话合作机制。中国愿为俄罗斯同这一机制在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建立联系给予必要的协助。
  双方认为,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内全面发展经贸、投资和技术合作是对亚太地区稳定和发展事业的重大贡献。双方愿就亚太经合组织事务进行经常磋商,协调观点和立场。
双方高度评价亚欧会议为推动亚欧新型平等伙伴关系深入发展所作的贡献。中方支持俄罗斯加入亚欧会议。
两国元首欢迎在亚洲有关地区建立无核区,认为这样的无核区应充分考虑所有国家的利益和关切。两国元首支持继续并深化近年来朝鲜半岛已开始的缓和进程,特别是朝韩之间的对话与合作,赞成朝日关系正常化,赞成落实平壤最高级会谈的成果。
双方认为,保持朝鲜半岛无核地位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扩散制度对东北亚的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双方强调,美朝应一如既往地遵守以前达成的各项协议,包括1994年框架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本着为解决相互关切进行建设性平等对话的原则,实现关系正常化。双方将继续同朝韩两国发展睦邻友好与合作关系,以利于该地区的和平与繁荣。
双方完全支持阿富汗过渡政府根据波恩协定、支尔格大会决定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为使国家局势正常化所进行的工作。双方对阿富汗局势仍不稳定、塔利班运动残留势力活跃、民族矛盾激化和毒品生产有增无减表示不安。双方强调必须保持联合国在解决阿富汗问题中的主导作用。
两国元首声明,愿继续进行密切和相互信任的政治对话,扩大和深化互利经济合作,增进在国际事务中的相互协作,巩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江泽民     弗·弗·普京

2002年12月2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