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供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十政办发[1998]15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供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城区供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十堰城区供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十堰城区供水事业的发展,缓解供水紧张矛盾,增强企业自身还贷能
力,统一供水价格秩序,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十堰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包括东风汽车公司)都要按规定在自
来水价外缴纳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每立方米0.10元。鉴于目前工业企业经济效
益不佳,生产用水暂定减半征收,特困企业经申报核准后可适当减免。
第三条 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由各自来水供应企业随供水价格统一集中征收,单独记帐,
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并于每季度末15日内划拨市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和占用
。
第四条 代收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的供水企业,可按年征收总额的3%提取手续费,作为
企业营业外收入处理。
第五条 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市二水厂还贷和新水厂建
设,由市建委商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 各自来水用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得以任何理
由拖欠。
第七条 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应接受市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