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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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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上略)
针对这类犯罪(即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编者注)的特点和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保卫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安全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重要职责。必须充分认识保卫国防通讯线路设备不受犯罪分子的破坏,其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保护国家财产,更主要的在于保障国家安全。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指示,把打击这类犯罪列入重
要工作日程,采取坚决措施,依法狠狠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盗窃破坏通讯设备的犯罪分子是当前“严打”斗争的重点对象之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严打”工作总的部署,专门就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一次研究,检查、落实各项打击、防范措施。情况严重的地区,要及时开展有声势的专项斗争。可建议地方
政府或由公、检、法三家联合发布通告,大张旗鼓地发动群众,大造声势,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号召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活动,责令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以震慑犯罪。对已发生的此类案件,不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多少,公安机关都要及时立案,立即开展侦查。要加强侦查破案工作,组
织专门力量,把近年来发生的这类未破案件分类排队,采取各种侦查措施,集中力量将那些破坏严重的大案逐案突破。同时要通过破案和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深挖犯罪团伙。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要本着“两个基本”的原则,及时批捕起诉,法院要抓紧审理判决。对典型案
例,应召开群众大会公开宣判。
三、要依法从重从快处罚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犯罪分子,坚决克服处理偏轻的现象。公安机关对抓获的犯罪分子要抓紧审结移送检察院,不得以罚代刑。检察院、法院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10日《关于依法严惩盗窃破坏通讯设备犯罪的规
定》,对盗窃通讯设备虽然价值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或者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较大并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刑。对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或者《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判处。对群众性哄抢盗割事件,要坚持教育大多数,惩办为首者的政策,但对哄抢的物资必须收缴。
四、切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防范措施。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除军队内部加强管理外,地方要对本辖区内的国防通讯线路设备实行属地保护,同时做好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和军队之间的协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广泛发动和教育
群众遵纪守法,自觉遵守保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各项规定。对由于部门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者失职或渎职而导致发案、销赃的,要严肃处理,不得宽容。坚决纠正管理不善、处理不严的作法。
五、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管理,坚决堵塞销赃渠道。发生这类案件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要调查摸清赃物流向,与有关部门协同开展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整顿。要对废旧金属收购站、点逐一重新审查核定。尤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游动的个体收购人员管紧管严。对经主管部
门同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领有营业执照的收购站、点,符合要求的,准予继续经营;对擅自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有违章违法收购问题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治安、工商行政处罚。对无视国家有关法规,非法收购被盗的通讯线路器材的,只
要有证据证明其应当或者能够知道是赃物的,应视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以销赃罪论处。事前与盗窃通讯线路器材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六、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广泛开展群众性保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工作。要注重宣传,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标语等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和维护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责任感,形成护线光荣、毁线可耻的
社会风气,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发生这类案件较多的地区或设有重要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地区,应组织军民联防队伍,动员和组织民兵开展经常性巡逻守护工作,保证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的安全。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即报告党委、政府,并主动与当地驻军联系,听取驻军对打击盗窃破坏国防通讯线路设备犯罪的工作意见,认真研究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措施,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开展工作。各地贯彻本通知的情况请分别向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时
报告。



1991年6月20日

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通知

国发[2000]3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一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认真贯彻实施《决定》,对促进中央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
  《决定》的发布,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针,规划预算行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预算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中央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管理,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开创中央预算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资金管理
  《决定》在中央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调整、决算以及监督等方面,将《宪法》和《预算法》中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具体化,对改进和加强中央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财政部要严格按照《决定》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管理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法》和《决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各项工作。
  (一)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中央预算的编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前编制和细化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编制中央预算的指示和财政部的具体规定,统一由财务机构编制包含本部门所有财务收支的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具有预算分配权的订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及时审核和落实各部门预算指标,在年初预算中确需预留的待分配支出,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比例。各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类别逐项测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事求是地编制本部门预算草案;财政部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中央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国务院。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和各部门要及时批复下达。
  (二)各部门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由有关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财政部审核同意后执行。中央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如有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核,确需调减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三)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根据收入情况和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审计。审计署要认真履行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严格依照审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促进各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新的审计形式,不断提高审计质量。
  三、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和监督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自觉接受全国从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一)在各部门预算草案和中央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由财政部统一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中央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国务院批准之前,财政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参通报编制情况。中央预算草案经国务院审定后,财政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在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决定》的要求,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其中,落实全国人大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由财政部负责提交;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在部门与财政部核实后负责提交;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由各部门按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海关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交。
  (三)对预算工作委员会经全国人大党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项同意,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预算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有关部门在接到预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并通报财政部,在与财政部进行核实后,及时予以提供。对预算工作委员会经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并及时通报财政部。

国务院
二000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文化教育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一年度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乌拉圭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一九八九--一九九一年度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7日 生效日期1988年2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增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八年二月三日签署的两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就一九八九--一九九一年度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1)官方代表团互访
  两国政府将至少派遣一个由主管文化的政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
  2)互赠图书
  两国政府向对方图书馆和教学机构赠送图书。
  乌方在胡利奥·玛丽亚·桑吉内蒂总统访华时赠送一套乌古典图书。
  中方在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访乌时向乌方赠送中国出版的西班牙文图书。
  3)艺术团互访和互办展览
  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蒙德维的亚举办中国民间艺术展,乌方主管当局为该展提供合适展厅。
  乌方在一九八九年初在北京举办乌拉圭画展,中方主管当局为此展览提供合适展厅。
  双方将互派一个小型艺术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演。关于这一点,乌方希望派遣抒情歌唱演员到中方举办音乐会。
  4)交换奖学金留学生和派遣学者互访
  双方将努力争取互派学者到对方国家举办介绍本国文化的讲座,题目由双方商定。
  中国每年向乌拉圭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三年内总共六名乌拉圭学生到中国官方学校学习。
  乌拉圭每年向中国提供两个奖学金名额,三年内总共六名中国学生到乌拉圭官方学校学习。
  派遣奖学金留学生一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受奖学金留学生一方负担其食宿费、最低数额的医疗费、教材费、学费、注册报名费和社会保险费。
  5)国语教学方面的相互合作
  应乌方请求,中方派一名汉语教师到乌拉圭阿尔蒂加斯外交学院教授中文。乌方负担其来回国际旅费、食宿和当地交通,并付给少量零用费。
  乌方向中方教学机构免费提供西班牙语教学用录音带。
  6)财务规定:除关于奖学金留学生和汉语教师的费用已有规定外,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展览、团组、艺术家和学者,派出方负担国际旅运费,接受方负担食宿、当地交通和保证访问、演出等必需的全部费用以及临时需要的医疗费。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困难,由双方各自的大使馆同驻在国主管机构进行协商加以解决。
  本执行计划自两国政府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三日签署的文化教育合作协定生效之日起才有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路易斯·巴里奥斯·塔萨诺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