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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山林火灾处罚暂行条例

时间:2024-07-03 01:27: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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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山林火灾处罚暂行条例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山林火灾处罚暂行条例
(1986年3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地预防山林火灾,保护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山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建设第一流的风景旅游城市,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西湖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山林火灾的一般处罚;触犯法律、法令者,应依法惩处。
  第三条 上述范围内的山林分三个等级保护,即:西湖风景名胜区、白龙潭、灵山风景区范围内的山林为一级保护;牛放岭、百子尖、竹杆山、九曲岭、石人岭经龙门山、美人
峰、北高峰、灵峰山至老和山山脊线以西、留转公路以东范围内的山林为二级保护;其他山林为三级保护。
  第四条 人为造成山林火灾,按下列情况进行赔偿:
  一、烧毁山林,以烧毁面积内的木材蓄积量计算,按当时当地市场销售价赔偿损失。
  二、烧毁竹林,以烧毁面积内的竹子株数计算(眉围、杂竹按鲜竹重量计算),按当时当地市场销售价赔偿损失。
  三、烧毁疏林、荒山,除烧毁山地面积内零星竹、木按上述办法赔偿外,并视柴草长势按每亩二十元至一百元赔偿。
  第五条 对引起山林火灾的肇事者,除责令赔偿全部损失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和山林保护区的等级,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理。
  第六条 属单位领导指派前往工作的城市居民、农村村民和机关、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生产、生活用火造成山林火灾者,除处罚当事人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处以
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七条 山林火灾赔款和罚款,分别由市园文局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部门代收,使用统一印制的发票收据。赔偿款和被烧毁的残余竹、木,归山林经营或
管护单位所有;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八条 在山林火灾的当地没有固定住处的肇事者,找到担保人后,可暂缓一个月内将赔款和罚款如数交清;赔款和罚款数额在千元以上者,可分期付款。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林火灾肇事者,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损失较小,影响不大。
  二、迅速报警,积极补救,主动坦白,认错态度好。
  三、不满十三周岁的不予处罚;年满十三周岁不足十八周岁的,从轻处罚,但如属家长或监护人纵容肇事酿成火灾者,则处罚家长或监护人。
四、患有精神病的(需经专科医院诊断证明),不予处罚,但要责成家长(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林火灾肇事者,从重处罚:
  一、损失较大,后果严重。
  二、不积极补救,认错态度不好。
  三、拒绝传讯或逃避处罚。
  第十一条 对不认真执行护林防火规定,玩忽职守,造成山林火灾的经营、管护单位和护林人员,从重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九日


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的保护管理,保持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长沙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范围为批准的长沙市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其核心保护区是指从沿太平街、马家巷、孚嘉巷、西牌楼、金线街、太傅里两侧传统民居集中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包括北至五一大道,南到解放路,西至湘江大道,东到三兴街、三泰街的整个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建委、市文物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共同做好太平老街历史文化   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的管理工作。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管委会应配合上述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外立面装饰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外立面为建筑所有外围护结构表面,主要包括:
  (一)外抹灰(贴面)及色彩;
  (二)窗套、窗台、窗扇及色彩;
  (三)阳台、扶手、栏杆、斗拱等花饰;
  (四)主要出入口(墙门、堂门、厅门等)及台阶踏步;
  (五)外围墙体的墙顶盖、女儿墙、屋顶建筑物、墙上雕塑、镂花及勒角线条等;
  (六)屋顶屋盖的高度、坡度、坡型、屋脊、檐口、檐沟、盖瓦等;
  (七)空调机位。
  第六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经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物原则上不得改变外立面,确需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保护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原则上不得改变建筑风貌及外立面,确需对其外立面进行装饰的,市城乡规划局应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的设计应符合《太平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所确定的立面风格、色彩、材质及细部要求,不得改变建筑的门、窗、墙体、屋顶等形式及风貌,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及公共空间,不得影响交通和安全。
  第八条 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装饰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造型、色彩、文字、设置的方式和位置,不得涂改。确需改变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三章 户外招牌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户外公共空间,在其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场所的建筑物立面控制范围内设置内容为其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志(标识)的设施。
  禁止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招牌的设置,其比例、造型、规格、色彩、材质等应与历史街区内的建(构)筑物、景观相协调, 做到尺度适中、比例协调、位置恰当,兼顾白天和夜间美化的效果,并符合长沙市户外招牌设置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传统老字号店铺和具有国际或全国统一标识的企事业单位设置户外招牌时,在不破坏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特色和建筑外立面风格的前提下,可采用体现其企业特征的特色户外招牌。
  第十二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可在每条道路的位置设置一块招牌。招牌的设计、制作与悬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牌的规格、样式、颜色要与建筑物的功能及形式、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街区风貌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二)招牌的颜色要简洁、清晰、明快,并与周边建(构)筑物、景观环境相协调,宜使用中等明度中低纯度色彩;
  (三)招牌的字体书写要规范、准确。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时,应将汉字放在主要部位;
  (四)招牌的制作材料应使用适当的室外装饰材料,禁用易燃材料,少用可燃材料,鼓励使用防火材料;
  (五)招牌的制作工艺要精细、符合设计要求,户外招牌支架不得裸露在外、影响历史街区风貌;
  (六)招牌的悬挂要端正,一店一牌,不得随意悬挂和摆放各类装饰物。
  第十三条 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和设置招牌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履行以下责任:
  (一)确保外立面装饰和招牌施工和使用期间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二)及时维修、清洗、擦拭,保证建筑外立面和招牌清洁,无污浊、无锈蚀、无破损等;
  (三)及时更新、修复图文陈旧、脱色严重、损坏变形和灯光不全的户外招牌;
  (四)及时拆除或更换过期或无使用价值的户外招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进行建筑外立面装饰的单位和个人,须由产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外立面装饰规划审批申报表;
  (二)建筑物合法性证明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及用地红线图等;
  (三)建筑外立面装饰设计图包括:
  1、建筑外立面效果图3份(含招牌及夜景设计);
  2、平、立剖面图(须标注尺寸、材质)各3份;
  3、设计说明(包括灯光设计)。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程序:产权人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方式:市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项目的情况按规定组织市住建委、市文物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会审;
  (三)市城乡规划局以书面通知书方式,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对审查同意的报建图予以签章。


第五章 监督处罚


  第十六条 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管委会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对太平街建筑外立面装饰及招牌设置进行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进行的建筑外立面装饰和招牌设置行为。
  第十七条 未经审批,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的,由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罚;擅自改变审批内容,对建筑物外立面进行装饰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太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围攻、谩骂、殴打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妇字〔2004〕33号



全国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今年上半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全面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艾滋病防治工作。全国妇联作为国务院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一直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2003年全国妇联成立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协调组,制定了《全国妇联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战略规划》,与卫生部联合在全国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活动。不久前, 全国妇联、卫生部又在全国第一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启动了对妇女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妇联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主动地做了大量的工作,在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通知》和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妇联系统进一步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我国自1985年首次报告第一例艾滋病以来,艾滋病呈快速发展蔓延势头。截止2003年底,艾滋病感染者已达84万人。其中女性感染艾滋病的人数增加较快,感染艾滋病的男女性别比例由最初的8:1上升到2003年的1.8:1,母婴传播也随着女性艾滋病感染者的增加而增加。艾滋病的发展蔓延,威胁着广大妇女儿童的生命健康,对妇女儿童造成的严重危害已在个别地区显现出来。艾滋病防治不仅与妇女的生存环境和权益保障息息相关,而且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目前,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各级妇联组织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广大妇女群众根本利益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参与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要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作为妇联组织讲政治、讲大局,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妇联工作计划,认真研究部署,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在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各级妇联组织要结合实际,发挥优势,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广泛深入开展面向广大妇女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是艾滋病预防与控制的首要环节,要把健康教育列为“女性素质工程”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对广大妇女开展健康教育和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要通过培训、媒体播报等多种形式,将艾滋病传播途径、流行特点、预防知识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送到千家万户,帮助广大妇女消除恐惧心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要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和倡导活动,消除社会歧视,主动关爱女性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鼓励她们自重、自爱,主动配合防治工作。要在边远、贫困地区有计划地组织送防治知识到家,进行“面对面”宣传教育等易于妇女群众接受的活动,帮助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群众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全国妇联、卫生部联合在第一批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活动,计划从今年7月起,用一年的时间,使示范区妇女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55%,其中15—49岁女性的艾滋病防治基本知识知晓率达85%。
二是开展对高危行为的干预工作。对注射吸毒、卖淫嫖娼等高危行为进行有效干预,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重要手段。各级妇联组织要积极协助政法机关打击贩卖、吸食毒品和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减少和遏制艾滋病蔓延的社会丑恶现象贡献力量。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干预措施的试点工作,推广一些地方成功的经验,探索适合我国高危人群的干预模式,努力减少艾滋病传播机会,减少经血液和性途径传播艾滋病情况的发生。
三是切实做好维护女性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工作。维护女性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妇联组织履行职能的具体体现。各级妇联组织要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消除对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歧视;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妇女在艾滋病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推动有关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完善;要通过妇女热线、来信来访、法律帮助等形式,接受群众投诉,认真做好女性艾滋病患者、感染者的维权工作。
四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艾滋病孤儿的救助工作。各级妇联组织要配合开展对艾滋病孤儿的社会收养和家庭寄养工作,推动社会力量做好对艾滋病孤儿的救助;要加大妇联儿童公益项目对艾滋病孤儿的救助力度,逐步扩大受益面和受益程度。
三、加强领导,建立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各项保障措施
做好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是党和政府对妇联组织的重托,是遏制艾滋病在我国发展蔓延的客观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对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至关重要。
一是要建立健全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落实领导责任制,实现由一般性配合参与到有领导、有计划、真抓实干的转变。各地妇联可设立专门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吸收相关部门参加,也可以结合禁毒活动或其它相关工作综合设置。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成员单位及其领导的职责任务,切实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加强对基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
二是要将妇联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引向深入,实现由一般性的宣传动员向工作项目化、实事化转变。各级妇联组织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区的工作任务和具体目标,将其纳入政府整体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之中,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不断提高工作实效。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工作水平。
三是加强内部资源整合,实现由妇联个别部门参与向全会共同参与的转变。妇联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主动将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融入各项业务工作之中,特别要以“预防艾滋病,健康全家人”、“不让毒品进我家”、“家庭美德建设”、“巾帼助困行动”、“安康计划”、“春蕾计划”、“母亲健康快车”等品牌活动为载体,实现与妇联系统开展的各项主体活动的有机结合,推动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建立社会化的骨干队伍,实现由妇联干部单独开展工作到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转变。妇联组织在组建自身骨干队伍的同时,要重视组织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注意吸收医学、社会学、心理学、传媒等专业人员参与到防治工作中,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抓好志愿者队伍建设,搞好培训工作,帮助妇女骨干提高政策水平,掌握工作技能,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
全 国 妇 联
20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