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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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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盐业管理,维护盐业市场秩序,保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盐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的生产加工、经营、储备及使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盐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盐政、盐务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盐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对工业用盐实行计划管理,对食用盐实行专营。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的生产加工、批发经营,必须经市商委批准,领取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六条 北京市盐业公司依照国家计划,负责本市盐的统一购进、调运和批发业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储备盐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工业用盐和其他各类非食用盐由市商委指定的批发单位负责供应。市商委指定的批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组织进货;用盐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从市商委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未经市商委批准,用盐单位不得转销工业用盐。
第八条 食盐由市商委指定的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批发单位负责供应。市商委指定的批发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销售食盐。
食盐零售单位、食品加工用盐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需要从市商委指定的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购进食盐。
第九条 生产加工食用盐及其制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加碘食用盐应当有小包装,碘含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在食用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商委批准。
第十条 未经市商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盐的生产加工、批发业务;
(二)购销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的各类盐产品。
第十一条 本市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加工或者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土盐、硝盐和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二)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用盐;
(三)以工业用盐充当食用盐。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由市商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5倍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市商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可处以违法购进食盐价值3 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商委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5 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市商委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 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1月24日

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全面了解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总体状况及遇到的各类问题,做好境外投资的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宏观协调和指导,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境外投资发展,现将《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第一章 制定报告制度的目的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做好境外投资经营的后续管理服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境外投资发展,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是指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商会及企业等以撰写年度报告和不定期报告的形式,反映境外中资企业在东道国(地区)投资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障碍、壁垒及相关问题,作为商务部制定并发布年度《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的基础材料之一,并供国内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参考;国内有关部门在全面跟踪了解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遇到的各类问题基础上,通过多双边机制,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报告的主体


  第三条 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境外中资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及其国内投资者是报告的主体,须按要求向商务部报告。

  第四条 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应定期组织中资企业对报告内容进行沟通和研讨,全面听取中资企业的意见,认真履行年度报告制度,即每年12月31日以前应将本年度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和经营中实际遇到的问题,按要求报商务部。重大情况应随时报告(报告格式可参考附表1)。

  第五条 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国内投资者可以结合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实际遇到的问题,针对报告要求的一项或几项内容随时或不定期提出报告(报告格式可参考附表2)。

  第六条 报告的撰写和签发采用署名制。


第三章 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报告应如实反映我国企业在东道国(地区)开展投资经营和服务贸易(包括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活动的实际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一)中资企业投资经营总体情况

  1、中资企业在数量、投资规模、行业分布、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及面临的普遍性问题;

  2、中资企业主要投资项目简况,包括企业名称、国内投资者名称(如属经第三国或地区转投资的,请注明)、投资规模、投资方式、主营业务及产品、经营状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二)投资环境障碍和风险

  1、东道国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中不利于我国投资的;

  2、东道国存在的一些给企业经营带来成本负担的非经营性障碍和风险,如公共治安和安全、企业诚信、政府廉政、工会、罢工、公众对外资企业的态度、节假日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东道国在交通、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供应和价格方面影响企业投资经营的缺陷或不足。

  (三)投资壁垒和服务贸易壁垒
东道国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下列违反多、双边协定,对我国企业开展投资经营和服务贸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限制或损害的措施,视为投资壁垒或服务贸易壁垒,主要分为:

  1、准入壁垒,如不合理地限制我国投资的进入,WTO成员未按照其承诺向我国投资开放某些特定领域;工程承包招标中,政府规定我国公司必须同当地企业联合投标或承诺分包给当地公司才允许参加投标等。

  2、经营壁垒,如从产、供、销、人、财、物等多方面,对中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不合理限制;工作签证难;政府部门办事程序不透明或手续繁冗复杂等。

  3、退出壁垒,如限制我国投资退出或限制中资企业将经营利润汇出境。

  (四)应对措施建议

  报告主体对上述问题、障碍和投资壁垒的应对措施建议。


第四章 报告的报送和公布


  第八条 报告应统一以书面和网上报送形式报送商务部(合作司、相关地区司、公平贸易局)。

  有条件的机构,应充分利用商务部政务信息互送处理系统报送报告材料;也可以在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合作指南子站“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栏目上直接填表发送,或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合作司加工处:hzjg@mofcom.gov.cn ;公平贸易局壁垒调查处: boft_tbi@mofcom.gov.cn)。

  第九条 在保护企业利益及其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商务部将定期通过《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等方式公布有关报告内容,表达对东道国投资环境中存在问题的关注,提醒投资企业规避风险。


第五章 报告问题的解决机制


  第十条 商务部在接到报告后,将根据报告反映的问题,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十一条 对报告反映的有关问题,可通过高层互访、双边经贸混委会或其他外交途径进行磋商,帮助企业寻求尽快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十二条 如报告反映的问题涉及投资壁垒或服务贸易壁垒,依照《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可以进行立案调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驻外经济商务机构、中资企业商会、协会国别(地区)投资经营障碍报告格式表

  2、中资企业、国内投资者国别(地区)投资经营障碍报告格式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沈阳、长春、武汉、广州、成都、南京、西安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有关省、直辖市财办(商委、农委、农办):
1997年5月19日至21日,国家经贸委在苏州市召开了全国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并修改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确定要在201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贸委系统的市场流通工作必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生产与流通、内贸与外贸相结合。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1997年的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要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
经贸工作会议精神指导下,围绕打好“五个攻坚战”的中心任务,引导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进入市场、开拓市场、占领市场;规范流通秩序,努力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各级经贸委要继续坚持“统一部署、分类指导与地区特点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国有企业市场营
销工作的指导,强化对重要商品市场的管理,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配置的优化,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引导企业进入市场、开拓市场
1、加强对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针对当前国有工业企业产品产销率低、效益滑坡的问题,各级经贸委特别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推动国有企业外拓市场、内抓管理,把开拓和占领市场作为重点工作来抓。通过对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帮助企业树立市场
观念,引导和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增强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加强对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指导的重点是帮助企业培育和发展产品营销网络,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这项工作要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入手。国家经贸委将结合国有企业改革,集中力量先抓好千户国家重点联系企业中的512户企业的市场营销体系建设,以后再逐步扩展到千户企业
。各地经贸委要重点抓好本地区国家重点联系企业的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工作,对这些重点企业营销工作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同时,向国家经贸委推荐1-2家企业作为重点联系对象。
2、加强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和对市场运行的监测、分析工作,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调整结构。各地经贸委要充分认识市场运行分析工作对于掌握市场运行规律、引导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结构调整、引导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方面对宏观经济的总体运行情况和关系国计
民生的重要商品的产销存、进出口和价格等方面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并定期进行分析和信息交流,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另一方面,各级经贸委要继续坚持对本地区企业的产品结构、产销率、资金周转率和市场占有率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结合经贸委系统
市场运行分析制度和已有的市场运行监测预报系统,定期分析和发布主要行业、主要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产销动态,指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调整产品结构,加快产品创新,积极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以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今年内将在全系统启动“市场运行分析制度”,同
时,抓紧信息网络系统的筹备、落实,争取年底前全面投入运行。
3、继续推动企业实施名牌产品发展战略,依托名牌产品扩大国有企业市场占有率。各级经贸委要充分认识名牌产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重要作用,贯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企业创名牌产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经贸〔1997〕46号)精神,下功夫强化企业的名牌意识,鼓励和引导企业创名牌,推进名牌产品的创新和发展,依靠名牌产品加快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创造一个名牌产品带动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带动一个行业和地区经济发展的效应。要发挥经贸委的综合优势,
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宣传、保护和扶持,加强对企业创名牌产品工作的宏观指导,积极为名牌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提供技术改造、产品开发和生产协调等方面的支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4、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扩大工业产品销售。除适当组织企业举办展销会、博览会促销扩销外,各级经贸委要创造更多的有效形式,促进产销衔接。要发挥经贸委综合协调的职能优势,利用产销联席会等方式,协调生产和销售衔接中的问题;积极发展企业营销协会,依靠协会交流市场信
息,组织、规范和协调营销活动;积极支持、协助“中国商品交易中心”的建设,引导企业营销活动向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5、努力为企业拓宽市场,扩大发展空间。引导产品有竞争力的企业走内外贸一体化道路,努力开辟国际市场;鼓励并促进东部发达地区的企业积极开辟中西部地区投资和销售市场;帮助中西部地区企业扩大与东部地区企业的经济联系,为其“借船出海”创造条件;支持实力强的大型
工商企业向农业投资。
要重点引导企业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各地经贸委一方面要帮助企业发展和健全产品在农村的销售网络,特别要引导产品积压严重的企业,分析农村市场的需求情况,了解和掌握农民的收入状况、消费结构、消费习俗、消费次序和消费水平的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自己的市场目标,调整
产品结构,生产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产品投放农村市场。另一方面,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体系,搞活农村流通,增加农村市场容量。要大力推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方式,带动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农产品通过深加工实现多层次增值,提高农产品的比较效益和农业的综合效益,转变农村
经济的增长方式,保证农民收入稳步增长,市场需求不断增加,整体消费水平不断提高;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搞活农村流通,积极发展各种农村运销组织,拓展流通渠道,理顺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及生活消费品的产销关系,解决“买难”、“卖难”的问题。推行连锁、代理、配送等流通组
织形式,稳定流通渠道,规范流通秩序,促进城乡商品的交流;同时,要搞好售前、售中、售后系列化服务,促进工业品市场的开拓。
二、加快培育现代流通组织形式
6、要通过培育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逐步在微观上建立并规范企业的营销体系,在宏观上营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流通体系。
近期培育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全力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抓规划、抓规范、抓培训、抓政策扶持和落实。国家经贸委将组织制定连锁经营、代理配送和贸工农一体化的“九五”发展规划,并将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促进现代流通组织形式试点向规范化方
向发展。
继续发展连锁经营方式。要在总结近几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重点抓好连锁经营的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同时要推动连锁经营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在推行商业连锁经营的基础上,重点支持和发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多元投资主体的连锁集团,实现规模经营;注重加
强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龙头的专卖店连锁销售网络和系统的发展。
继续推动代理制试点向前发展。要对企业进行规范化引导,包括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中进行佣金制、总代理、地区和品种独家代理等代理方式的试点;同时,要贯彻优胜劣汰原则,及时淘汰不能按试点要求运作的企业,将思路开阔、机制灵活的企业列入试点。各地经贸委要继续帮助试点
企业协调落实各项试点政策,协调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对试点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跟踪,对不符合试点方案要求的企业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继续深入开展物资配送制试点。试点的重点是营造产需关系稳定、流通环节少、经营规模大、流通效益高的新型物资流通网络。要继续抓好国家经贸委已批复的四个煤炭配送中心试点方案的实施,在改造基础设施、稳定供销渠道、扩大配送规模、建立适应配送要求的内部运行机制等方
面取得突破。在此基础上,国家经贸委今年将在缺煤地区继续扩大试点;同时,在钢材、机电产品等品种上进行配送试点。
除现有试点外,国家经贸委还将选择一些消费品进行连锁、代理和配送制试点,今年准备结合进口酒类市场管理工作,在进口酒经营领域开展连锁、代理和配送制试点。各地经贸委也要因地制宜,在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的培育方面进行大胆、有益的尝试。
三、大力推进贸工农一体化
7、贸工农一体化是一种把农产品种植、养殖与收购、加工、科研和销售紧密联系的经营方式。实行贸工农一体化有助于稳定农产品的产销关系,稳定加工企业的原料供应;有助于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农村消费市场容量,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多重效益和推动作用,
必须大力推进。
今年在国家经贸委试点的基础上,要在全国范围内稳步地分层次推进这项工作。一是继续抓好国家经贸委确定的十个试点项目的运作,重点放在壮大龙头企业实力、培育一体化内部各环节的联结机制,增强一体化组织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上面;同时积极扩大试点范围,选择一些产销矛
盾突出、示范性强的大宗品种进行一体化试点。二是要求各省区、各地市县层层开展这项工作,每个省区经贸委都要抓一批试点项目,并向国家经贸委推荐一、两个试点项目作为具体联系指导项目。三是为试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国家经贸委准备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制定试点政策;各地经
贸委也要发挥综合优势,为试点提供政策支持。
四、规范流通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8、加强对重要商品市场的管理。今年内,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牵头对汽车、钢材、煤炭等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进行规范管理;要继续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以进口酒类经营管理为突破口,开展进口商品国内市场管理工作;继续参与棉花、生猪等重要商品的市
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
9、打破地区封锁、市场分割,努力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各地经贸委要从建立大流通、大市场的高度和要求出发,采取政策措施,制止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鼓励和支持企业依靠自身实力,通过竞争占领市场。同时要结合代理制、配送制、连锁经营等试点,重点支
持发展社会化的、跨地区经营的大型流通组织,在提高流通的规模化、产业化程度、实现地区间商品、技术、人才等要素合理流动的过程中,带动地区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10、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市场规则,运用法律手段指导和规范市场运行。国家经贸委准备根据各地成品油市场整顿和管理工作的情况,完善《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整顿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与有关部门制定《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此外,
还准备就规范各类展览、展销活动以及规范拆船行业管理等方面工作制定法规。各地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市场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法规,充实和完善已有的法规。
五、深化流通企业改革
11、各地经贸委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实行“抓大放小”的原则,加大流通企业改革力度。同时,把国有流通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促进国有流通企业转换机制。流通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走与生产企业紧密结合的道路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经贸委,要使国有流通企业在“增资、改造、分流、兼并”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要积极组建企业集团,通过联合、兼并、控股等途径,以骨干企业为龙头,扶持发展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竞争力强的贸工结合的企业集团,促进流通增长方式的转变。要重
点探索妥善解决国有流通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税负不平等的问题。
六、加强业务建设与业务网络建设
12、近期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业务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培训。国家经贸委拟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围绕加强对国有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新型流通组织形式试点和市场管理等工作,对各地经贸委市场流通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各省(市、区)经贸委也要
根据实际需要,围绕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培训活动。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本省(市、区)各级经贸委市场流通部门和现代流通组织形式试点企业及重点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
13、进一步加强业务网络建设。在初步建立、完善省级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机构的基础上,下一步要加快建立、完善地市、县的业务网络。省(市、区)经贸委要特别注重发挥地市一级经贸委的作用,对其加强工作部署和业务指导;同时,加强省内各地、市经贸委之间的横向联
系,最大限度地发挥系统的网络优势,为推进经贸委系统市场流通工作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199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