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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时间:2024-07-12 22:15: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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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11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通知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行政执法在依法治市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于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保障首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近十几年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仍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执法不力、不到位、不规范以及越权执法、滥施处罚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各行政执法部门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要建立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层级和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将执法的目标、要求和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并认真落实。通过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使行政执法经常化、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要结合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要大力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在执法中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同时要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执法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步伐。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调整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依法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权限,逐步解决执法职责不清、职能交叉、工作不协调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
四、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全部上交财政,纳入预算管理的制度。要坚决纠正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事实上存在的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者自身经济利益直接挂钩的做法,除依法当场处罚和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外,逐步实行罚款和行政性
收费由银行代收或由专门机关统一收缴的管理办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这个问题作为一项重大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制定方案,使这个问题尽快得到解决。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经费使用情况和罚没收入及行政性收费管理的监督。对截留、私分等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逐步改善行政执法部门的物质条件。
五、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带头学法,模范守法,领导和支持行政执法机构严格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行政执法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在部署、检查工作时,应当相应部署、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执法中的监督作用。要逐步做到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六、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要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法律、法规工作情况的报告,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执法检查,开展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评议,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1995年11月11日

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绍市府发〔1996〕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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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修改《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市府发[1996]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对《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在关条款作适当修改,其中第十一条修改为:
  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烟尘污染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应分别情况,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等处罚。
  附:修改后的《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绍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绍兴市烟尘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1月29日修订)

  第一条 为防治烟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各种锅炉、茶炉、工业窑炉、食堂灶等燃烧装置(以下简称各种炉、窑、灶)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种炉、窑、灶,必须符合防治烟尘污染的要求。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炉、窑、灶,必须严格执行消烟除尘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工程竣工时,须经环保、劳动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使用。
  第四条 现有各种炉、窑、灶都要采取有效消烟除尘措施,使烟尘的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凡不符合要求的,除按规定征收烟尘排污费外,要限期进行治理,限期治理计划由环保部门下达 。
  第五条 各种炉、窑、灶排放烟气,按烟色浓度和含尘量两项指标进行考核。正常排放煤烟不得超过林格曼烟色浓度一级,含尘量不得超过200-400毫米/标准米短时(每小时累计不超过10分钟)阵发性排放不得超过林格曼烟色浓度二级。
  第六条 全面实行消烟除尘许可证制度。凡目前正在使用或已装置消烟除尘设施的各种炉、窑、灶,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合格证;没有消烟除尘设施或不符合消烟除尘要求的炉、窑、灶,必须按照限期治理计划,抓紧治理。
  第七条 对少数改造确有困难的炉、窑、灶,经环保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许可证,并按规定收取烟尘排污费。同时,实行限期治理,如到期无显著效果的,除加倍收取排污费外,还可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锅炉生产单位出厂的锅炉(包括E级热水炉),必须配有消烟除尘设施,排放的烟尘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环保部门有权制止其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消除烟尘污染是各有关部门、各单位的应尽责任。全社会都有权对造成污染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举,有权要求排污单位消除污染危害。
  第十条 凡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消除烟尘污染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部门审定,由环保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烟尘污染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环保部门应分别情况,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等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墨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界更名为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墨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界更名为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墨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界更名为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藏政发〔1999〕50号)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批准西藏墨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界更名为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环发〔2000〕64号)收悉。经
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墨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界并更名为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扩大后雅鲁藏布大峡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91.68万公顷,范围为北纬29°05′—30°20′、东经94°39′—96°06′之间,南以高尤拉与丹巴江北部分水岭为界,北抵纳
雍嘎簸雪山、迫龙藏布江和哽日嘎布山脉主脊,西自东喜马拉雅山脉主脊线至白努弄巴和则巴弄巴西侧分水岭,东达哽日嘎布主峰。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请抓紧修改完善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并经论证和审定后,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加强领导,切实搞好自然保护区内的各项保护工作。坚决制止在自然保护区内滥捕乱猎野生动物、滥采乱挖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停止一切林木采伐。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开展旅游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旅游开发、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必须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有关审批手续。
四、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并在政策、资金、科学研究等方面对该自然保护区给予支持和帮助,共同把这一自然保护区管理好、保护好、建设好。



200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