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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21:1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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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建质[2002]130号

部机关各单位、各直属单位:

  现将《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5月9日部党组决定,调整和健全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

  一、职责

  1、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安全工作重点;

  2、研究并确定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和协调工作;

  3、研究和部署督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

  4、研究和决定由我部进行查处的建设系统重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

  5、研究、部署建设系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和活动安排。

  二、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

  每季度召开一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或根据具体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二)重大事故报告、现场调查、汇报和查处制度

  报告制度

  1、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事故签报由有关司负责人签字后,立即向主管部长报告。

  现场调查制度

  2、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有关司要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有关司负责人要赶赴现场调查。必要时,分管部领导赴现场督查。调查情况要及时向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汇报。

  汇报制度

  3、建设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死亡人数少于10人,但伤亡总人数超过20人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巨大并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主要负责人以及发生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事故处理结案后到建设部汇报。

  查处制度

  4、建设系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有关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并监督执行。

附:

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部长 汪光焘

  副主任:副部长 郑一军

  成 员:总工程师 金德钧

  总经济师兼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 谢家瑾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副司长 王素卿

  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 张鲁风

  城市建设司司长 李东序

  城乡规划司司长 唐凯

  标准定额司司长 杨鲁豫

  办公厅主任 齐骥

  科学技术司司长 赖明

建设部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制定房屋工程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房屋工程(包括房屋拆迁阶段)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承担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联系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汇总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承办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二、建筑市场管理司

  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行为的市场准入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安全绩效标准并监督执行;制定施工、监理和勘察设计咨询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安全信用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城市建设司

  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运行(营)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指导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运行(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负责保修期外各类已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在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监督执行;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城乡规划司

  制定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监督执行;在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中,作好城市安全有关内容和规划选址地质安全的审查工作。

  六、标准定额司

  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部管行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的组织制定工作;根据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或参与由于标准问题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办公厅

  负责建设部对国务院其他部门关于安全生产事宜的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审查新闻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报道内容,统一对外口径;负责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传达、落实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指示和意见。

  八、科技司

  将安全生产纳入建设部科技进步规划,推进安全生产的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的科技投入。

  九、稽查办

  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另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受建设部委托,负责全国建设系统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成果;协助有关部门起草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45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月八日



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10月8日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名牌产品,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和《辽宁省加强产品质量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朝阳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朝阳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奖励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朝阳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所属企业朝阳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

朝阳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朝阳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第五条 朝阳名牌产品的申报、推选、评定工作,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以市场评价为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六条 申报朝阳名牌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产品设计先进,性能可靠,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先进的企业标准,或者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其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产品采用国际标准验收合格证书》的,可优先评为朝阳名牌产品;

(三)产品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经济效益好;

(四)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连续两年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属出口商品的,应连续两年均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其中,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并有效运行的,可优先评为朝阳名牌产品;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和技术装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较高的计量保证能力;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九)农产品生产执行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先进的生产技术规范,获得安全质量认证,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贯彻实施。

第七条 下列产品不能申报朝阳名牌产品:

(一)未经加工的工业产品;

(二)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产品;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产品;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产品。

第八条 朝阳名牌产品评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朝阳名牌产品,应填写《朝阳名牌产品申请书》,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各县(市)区属企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中省市属企业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三)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采取用户跟踪、消费者评价、监督抽查、重点考察等形式征求意见,提出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提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查。

(四)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评价意见和初选名单,经筛选拟定朝阳名牌产品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公示结束后,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查确定朝阳名牌产品推荐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朝阳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朝阳名牌产品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朝阳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要续展的,应在期满前90天内按原申请程序申请认定。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认定的,不得继续使用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十条 朝阳名牌产品所有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申报辽宁名牌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二)在该产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朝阳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可免于市内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朝阳名牌产品保护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

(五)优先申报辽宁省质量管理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朝阳名牌产品所有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维护朝阳名牌产品信誉;

(二)只能在认定的朝阳名牌产品上使用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三)不得伪造、出借、出租、转让《朝阳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

(四)使用《朝阳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必须标注获得朝阳名牌产品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朝阳名牌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经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批准,撤消其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名牌产品: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朝阳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在产品中搀杂、搀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擅自扩大朝阳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伪造、出借、出租、转让《朝阳市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以及其他质量标志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与朝阳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产品名称使用;

(二)用与朝阳名牌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文字、图形作为产品名称、包装、装潢的;

(三)在产品上使用与朝阳名牌产品相同或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标志的;

(四)公开诋毁、丑化朝阳名牌产品及其标志的。

第十四条 对新获得朝阳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和辽宁名牌产品。对获得国家、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县两级政府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一)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获得辽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

(三)获得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奖励资金由地方财政列支。其中,中省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列支;县(市)区属企业分别由市及当地财政各按50%的比例列支。

第十五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建立朝阳名牌产品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朝阳名牌产品企业,应按照要求定期填报朝阳名牌产品统计考核报表,及时反馈朝阳名牌产品的质量、生产和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对假冒名牌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为名牌产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从事朝阳名牌产品评定的工作人员,应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从事朝阳名牌产品认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产品认定为朝阳名牌产品或收受申请人财物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朝政发〔200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设区市级财政集中县(市、区)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21号




关于设区市级财政集中县(市、区)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省《关于设区市级财政可否适当集中县(市、区)排污费的请示》(赣环法字〔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体现“属地征收,分级管理” 和加强国家和省级对排污费资金使用宏观调控的原则,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规定:“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你省《江西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规定了各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缴的排污费缴入中央国库、省国库、各市、县(区)国库的比例。

  你省各设区的市和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是排污费征收的主体,收缴排污费除上缴中央和省国库外,70%已分别缴同级国库,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和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设区的市已有其收缴排污费资金70%的使用权,不宜再集中县级收缴的排污费资金。
 


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