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藏政发〔2001〕5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已经6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和7月10日自治区党委第14次常委会议研究审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西藏自治区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事厅
2001年7月10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范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使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保障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造就一支精干、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录用原则
(一)自治区各级机关补充主任科员(含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原则上都通过公开招考录用。
(二)国家公务员招考录用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三)必须在各单位编制限额和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录用。
(四)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五)必须坚持干部“四化”、“三个离不开”方针和德才兼备、五湖四海的原则。
(六)对少数民族、退伍军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和在海拔4500米(含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八年以上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二、录用范围
下列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进行考试:自治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和群团组织。
考试录用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四个职务等级的国家公务员。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组织分配;
4.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特殊岗位经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可适当放宽;
5.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员的,原则上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在基层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报考地(市)、县(市)直属机关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地市人事部门批准,高海拔地区报考人员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中专(高中);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的,应当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
6.具备国家或自治区人事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拟任特殊职位并需要进行特殊考试的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特殊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具备报考条件的国家公务员自愿报考其他职位的应参加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务员公开招考:
1.曾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2.有犯罪嫌疑或其它问题正在接受审查或等待处理的;
3.被辞退不满5年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4.曾因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5.报考时谎报情况、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6.考录主管机关认为不适宜报考的其他情形。
四、录用程序
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程序为:编制年度录用计划、发
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审批录用。
五、考试管理机关及职责
(一)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录用国家公务员的主管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制定我区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地(市)以下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自治区直属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负责培训全区面试考官;受国家部委委托承办驻藏中直单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工作。
(二)各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制定本地(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市)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承办自治区人事厅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三)县(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包括:负责编制和申报本县(市)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承办上级人事部门委托的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
六、录用纪律
(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群团组织、新闻单位应发挥监督职能和作用,对公开招录公务员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各级人事部门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三)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规定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用人单位,由自治区人事厅或地(市)人事局进行纠正或宣布无效,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录用工作岗位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录用工作经费
招考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经费从报考费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二)录用程序及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另行通知。
(三)本意见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八日
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州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5]7号),设置湖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研究指导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工矿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受市政府委托牵头负责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
(七)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矿山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对安全培训社会中介组织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九)负责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监督市安全生产科技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十)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内勤工作;负责局机关组织、宣传、人事、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负责对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的拟订和实施;负责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对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全市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
(三)企业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市工矿企业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综合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市除工矿企业以外的社会其它领域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15名(含工勤人员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经济、贸易、铁路、水利、建设、教育、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城管、农业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行政管理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管理烟花爆竹限放、禁放工作;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