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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是否复议前置的复函

时间:2024-07-13 09:51: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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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是否复议前置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是否复议前置的复函

(2000年1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复(2000)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

福汇(2000)002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适用复议前置的规定,即首先经过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由国家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
《外汇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1996年1月29日以193号令发布,1997年1月14日以211号令修改的行政法规,有权对行政复议前置问题作出规定。
《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用三句话分别对当事人行使行政复议权利、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期间和当事人行使行政诉讼权作出了规定,剔除中间一句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期间的规定,将有关当事人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连接起来,就可以得出复议前置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行政复议权利的前提是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而行使行政诉讼的权利的前提是对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该条规定中之所以使用了“可以”,而没有使用“应当”,是针对当事人可以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而言的,并不是针对当事人可以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中进行选择而言的。
因此,《外汇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是明确规定了复议前置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陕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离退休职工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陕劳裁发〔1993〕1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离退休职工”应改称“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问题,可由企业酌情处理。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上述情况引起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199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