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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0:29: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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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改革后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司发函[2001]222号),要求明确公证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0]53号)的有关规定改革后适用所得税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公证机构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办函[2000]53号规定,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性质的公证机构,可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合伙制性质的公证处,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执行。
  三、新设立的公证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依照上述原则处理。
  四、新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以后,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规定,司法部所属事业编制的公证机构及其投资兴办的公证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省级及以下各级司法机关所属事业编制的公证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二OO一年十月九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3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
养老保险补贴办法

  为完善杭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快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杭州市区农业户籍的计划生育夫妇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时可享受补贴:
  (一)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二)本人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分为12个月,按照参保人员实际参保月数按月补贴到位,最高补贴年限为15年。
  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其个人缴费比例不低于缴费基数的5%。
  三、补贴方式及资金来源
  对享受补贴的参保人员,在缴纳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时,政府补贴部分直接抵缴个人当期缴费;抵缴后有余额的,余额计入其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各区政府承担,市政府根据各区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四、补贴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由村(社区)初审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并公示,经所在区人口计生局确认后,将参保人员名单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上报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二)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办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提交《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
  (三)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监督管理
  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补贴,是贯彻落实中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的具体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加强管理。财政部门要安排落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登记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工作。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补贴办法。

  附件: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


附件

杭州市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农村居民
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配偶姓名 性别 户口性质 婚姻状况
曾经生育
子女数 男孩□ 女孩□ 现有存活子女数
(含收养、寄养、继子女) 男孩□ 女孩□
曾经生育子女数(含收养、寄养、继子女) 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备注(若已死亡请注明日期)




以上表格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供的证件材料真实有效,否则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村(社区)
委员会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乡镇(街道)计生办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市)人口计生局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社保机构
意 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备 注


黄山市“十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惩规定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黄山市“十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

黄办〔2002〕39号

 

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局以上单位:
现将《黄山市“十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黄山市“十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惩规定》

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12月13日

黄山市“十五”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惩规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精神和“十五”时期计生事业费投入的要求,现对“十五”时期全市人口与生育工作奖惩作如下规定:
一、对区县的奖惩
(一)奖励
1、在全市年度综合考核中位列前3名的区县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并授予市级优质服务先进区县奖牌。经市批准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改革试点的区县,年度考评合格的,以奖代补1万元。
2、被省评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县”的,奖励3万元。
3、城市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年度考核中获省表彰的,奖励3万元。
4、区县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获得国家或省表彰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二)惩处
1、当年出生政策符合率、出生性别比、出生统计准确率和独生子女户奖励、日常经费保障中有一项出现严重问题的,对区县取消计划生育工作奖励。有两项以上出现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2、从2002年起,连续两年综合考核处于全市末位且成绩低于60分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年度政府序列目标管理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从2002年起,由省一类区县降为省二类区县的,罚款5万元,降为省三类区县的,罚款10万元;第二、第三年仍没有进类的,每年再罚款5万元。
二、对市直部门的奖惩
(一)对市计生委
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连续三年处于全省先进行列,市计生委记集体三等功1次。因出生统计、技术服务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工作导向不符合形势发展要求,导致计生工作考核处于全省落后位次,即取消市计生委各类综合性评比先进资格,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二)对城市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关部门
以省对城市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对工作成绩落后影响全市考核成绩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各类综合性评比先进资格。
(三)市直其它有关部门
对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在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和开展舆论宣传、技术服务、知识教育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通报表彰(非政府序列考核的部门参照执行)。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全市考核成绩或出台不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各类综合性评比先进资格。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生委负责解释,以前的有关规定不再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