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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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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电大、职大、党校的法学专业教师能否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批复

(1998年5月13日 司复(1998)006号)

河北省司法厅:
你厅(1998)4号《关于在电大、职大、党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人员能
否申请兼职律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单独设立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党委所属党校在编的法学专业教师,取得律师资格后,可按司法部《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此复。

关于表彰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的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
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经过企业申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部门推荐,全国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
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决定:

一、授予何强等10人(名单附后)“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荣誉称号,颁发“中
华技能大奖”奖章、证书、奖杯和奖金。

二、授予黎长新等147人(名单附后)“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颁发“全国
技术能手”奖章、证书和奖金。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起点,再接再厉,积极进取,在平凡
的工作岗位上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希望广大职工向“中华技能大奖”获
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技术,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技能水平
。希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
科教兴国战略,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加强职业
教育和职业培训,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群众性
活动,为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促进我国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十二月八日

第五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名单
(共10名)

  何 强 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勘探局采油二厂采油工(高级技师)
罗东元 广东韶关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电工(高级技师)
沈惠塘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六一基地电焊工(高级技师)
  夏淑君(女) 江苏宜兴市紫砂工艺五厂陶瓷雕塑、雕刻、堆雕工(高级技师)
  崔宗渭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钳工(高级技师)
高 君 河南莲花味之素有限公司微生物发酵工(技师)
杨万平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上海船厂船舶电工(高级技师)
翁志光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工(技师)
郭嘉明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车工(技师)
李永军 辽宁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公司纺丝工(高级技师)

第五届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评选获奖(共100名)

黎长新(女)北京五洲大酒店中式面点师(技师)
任 义 北京汽车修理公司一厂热处理工(技师)
  高宏祥 北京钢琴厂乐器漆工(高级工)
  吴毅刚 山西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技师)
  粟俊平 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公司采煤机维修工(高级技师)
  任爱国 吉林泉阳林业局木材检验工(技师)
  王达利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配料工(技师)
  刘国平 江苏常州机床总厂装配钳工(高级技师)
  孙建军 江苏镇江自来水公司管道工(高级工)
  欧阳迁来 江西新余市饮食服务公司群益酒楼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刘菊根 江西富奇汽车总厂汽车维修工(高级技师)
  饶怀祖 广东广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工(高级技师)
  黄振华 广东广州酒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吴建宁 湖北红旗电缆厂维修电工(高级技师)
  汪卫东 湖北武汉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水文勘测工(高级工)
  李云刚 云南羊场煤矿掘砌工(高级工)
  薛红凯 云南省盐业总公司盐硝操作工(高级工)
  唐 勇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转炉炼钢厂钾肥工艺工(高级工)
  林木昌 海南白沙县龙江农场割胶工(技师)
  叶家静(女)天津叶家静美容化妆品公司美容师(技师)
  王文汉 天津凯德大酒店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王玉和 天津公交四公司汽车修理工(技师)
  李泽普 内蒙古通顺铝业股份公司铝冶炼工(高级工)
  吴志强 内蒙古民族集团云中大酒店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温传舟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浩良河化肥厂管工(技师)
  宋 萍(女)黑龙江现代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罗红英(女)浙江杭州花都美容美发培训中心美容师(技师)
  仇云华 浙江温州大酒家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王德雨 福建省马尾造船厂车工(技师)
  郑 闽 中国水利水电闽江工程局南平分局起重工(技师)
  高桂凤(女)广西柳州百货股份公司五星商厦商品营业员(高级工)
  梁逢海 广西合山电厂电焊工(技师)
  冯运富 河南焦作市宾馆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廖胜光 河南航天建筑工程公司瓦工(高级工)
  饶 勇 贵州毕化有限责任公司电焊工(技师)
  李奉恭 内贸局西安烹饪技能培训中心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张宝生 陕西宝鸡水泵厂镗工(技师)
  蔡建核 新疆四运集团公司东风汽车大修厂汽车修理工(技师)
  阿衣孜木古·买买提明(女) 新疆喀什棉纺织厂挡车工(高级工)
  张萌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27团电工(高级工)
  田建生 河北石家庄铁路分局电焊工(高级工)
  杨广宗 河北邯郸钢铁厂炼钢工(技师)
  潘洪平 辽宁本溪水泵厂铸造工(技师)
  崔宝成 辽宁抚顺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电焊工(技师)
  王 震 上海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商品营业员(技师)
  苏德兴 上海锦江集团和平饭店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乌雅琴(女)上海航天设备制造总厂总装工(技师)
  张 烨 安徽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刘大林 安徽芜湖市铁山宾馆中式烹调师(高级工)
  赵存福 山东胜利石油管理局纯梁采油厂采油测试工(技师)
  刘宝敬 山东苍山县交通委工程处沥青操作工(高级技师)
  董日中 湖南湘潭电机集团有限公司车工(技师)
  伍平华 湖南链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制氧厂制氢工(高级技师)
  汪先平 四川攀枝花钢铁公司提钒炼钢厂炼钢工(技师)
  范 俊 四川德阳东方汽轮机厂车工(技师)
  张晓林 四川维尼纶厂仪表工(技师)
  周新民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铣工(高级技师)
  邓长江 重庆铁路分局重庆西机务段电工(技师)
  庄万勤 甘肃刘化(集团)催化剂有限责任公司催化剂制造工(技师)
  杨 平 甘肃兰州电机有限责任公司车工(技师)
  张 奋 宁夏灵武矿务局灵新煤矿电钳工(技师)
  刘孟会 河南台前县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高级技师)
  侯东全 陕西省水电工程局机械修理工(技师)
  许 翱 蚌埠铁路分局电务段信号工(高级技师)
  司 然 山海关桥梁厂钳工(高级技师)
  叶土根 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钳工(高级技师)
  李化年(女)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试验工(高级工)
  肖能文 中建三局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电焊工(技师)
  蒋根宝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14研究所钳工(高级技师)
  胡 炜 合肥电信局长途线务局光缆线务工(高级工)
  王雁洪 中国地质调查局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汽车驾驶员(高级工)
  王 勇 中国地质科学院成都探矿工艺研究所钳工(高级工)
  刘建和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保定钞票纸厂钞券抄纸工(高级工)
  胡毅克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工(技师)
  段中良 北京卷烟厂包装修理工(技师)
  王玉成 天津劝业场商品营业员(高级工)
  王明珍(女)长春百货大楼商品营业员(技师)
  王华明 浙江虎山集团江山水泥股份公司磨工(技师)
  朱文波 黑龙江伊春市西林钢铁公司炼铁厂冶炼工(高级工)
  王 威 福建省广播电视卫星上行站值机员(高级工)
  腾金龙 山东潍坊华润纺织有限公司浆纱挡车工(高级工)
  胡应华 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机厂装配钳工(高级技师)
  李树成 哈尔滨电机厂汽焊工(高级技师)
  张 玮 河南平顶山煤炭集团公司电焊工(技师)
  黎国雄 广州金苹果食品有限公司烘焙工(技师)
  凌佩杰 中国石化胜利石油管理局测井工(高级技师)
  余兴佐 华北石油管理局钳工(高级技师)
  吕长久 航天机电集团三院159厂车工(高级技师)
  唐建平 航天科技集团第八研究院800所加工中心操作工(高级技师)
  孙家实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佘渝生 成都光明器材厂贵金属制品工(高级技师)
  卢 平 核工业西南物理研究院聚变科学所钳工(技师)
  彭存利 核工业建设集团第23建设公司电焊工(技师)
  崔 涛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大连造船新厂电焊工(高级技师)
  喻苏维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沪东造船厂钳工(高级技师)
  鲁宏勋 中国航空第一集团空空导弹研究院铣工(高级技师)
  刘火生 中国航空第二集团昌河飞机工业公司飞机铆装钳工(高级技师)
  陈建平 山西省电建二公司焊工(技师)
  贾志清 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煤焦车司机(技师)
  李海玲(女) 北京饭店餐厅服务员(高级工)

二、竞赛获奖(共47名)

秦 丽(女)黑龙江电力公司哈尔滨电业局变电站值班员
  张红艳(女)河北沧州供电公司变电站值班员
  王瑞宏 宁夏银南供电局变电站值班员
  赵同庆 上海麦克西饼有限公司中式面点师
  蔡 燏(女)江西乔家栅食品厂中式面点师
  霍一群(女)广东莲香楼中式面点师
  韩吉光 辽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聚仙楼中式烹饪师
  阮燕珍(女)福建福州大酒家中式面点师
  王 苹(女)全国人大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生活处中餐服务员
  张道旺 山东电建二公司电焊工
  王 洋 沈阳凿岩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车工
  张 辉 长春一汽集团公司发动机厂车工
  曹卓军 大连瓦轴集团模具制造公司车工
  王续明 沈阳市交通技术学校汽车驾驶员
  孙福志 长春市公路客运总公司汽车驾驶员
  李家声 上海交运集团培训中心汽车驾驶员
  韩 威 沈阳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教育中心钳工
  李凯军 长春一汽集团公司铸造面具设备厂钳工
  俞 军 上海汽轮机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张大庆 哈尔滨汽轮机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李贵库 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工
  黄 树 华北石油管理局井下作业工
  乔志才 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工
  李智勇 辽河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工
  王 科 大庆石油勘探局井下作业工
  朱玉雷 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陈 宏 辽河石油勘探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王志强 胜利石油管理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卢俊生 辽河石油勘探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乔 峰 辽河石油勘探局石油地震勘探工
  田海波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张胤霆 抚顺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李天伟 大庆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张其军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张 春 抚顺石化分公司常减压操作工
  毕军刚 齐鲁石化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王福杰 抚顺石化分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唐迪平 齐鲁石化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张林涛 抚顺石化分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宫钦月 齐鲁石化公司乙烯裂解操作工
  吴洪生 山东栖霞市梦迪制衣公司缝纫工
  张 莉(女)山东省特殊教育中等专科学校工艺蜡染工
  蒋小兰(女)江苏如皋市如城镇宗家巷18号(个体)工艺编结工
  常 清(女)辽宁省残疾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工艺编结工
  肖志方 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首饰制作工
  李 进 江苏南京南华宝庆珠宝首饰有限公司首饰制作工
  林 新 福建省金得利集团有限公司首饰制作工
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

资兴市政府法制办 郭 昌 明


近来全国部分媒体报道了洛阳市中级法院一起种子纠纷案。在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背后隐藏着不“寻常”,引发不“寻常”的是洛阳市中级法院对该其种子纠纷一审判决中书([2003]洛民初字第26号,以下简称该民事判决书)中的一句话。这句话就是“……《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正是这句话,该案不仅遭到了河南省人大的质疑,而且主审该案的女法官法学硕士李慧娟面临撤销审判长和调离审判岗位的处分。社会各界对此也褒贬不一,从而引发了法学界对国内法律冲突适用的再思考。这我们称之为“李慧娟现象”
2003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题为《种子官司的意外绽放》的文章报道此事。该文指出“……这起种子官司,给了人们丰富的讨论空间,从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到司法审查,到法制的统一性……,这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对此,笔者认为,该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均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一 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
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审判工作的实质,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即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将法律意图最大限度的贯彻落实。其特征有三:一是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法律适用程序;二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准绳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的法律;三是法院审判工作不能改变法律意图。就这起种子官司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错误有三:
1、 审判工作越权
法院的审判工作是一个适用法律的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工作的职责是在程序上保障法律意图的贯彻落实,而非在实体上对法律意图的进行裁判。如果法院对法律意图进行评判的话,则法院审判工作有越权之嫌。
就本案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就案件所涉《种子法》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的适用上,只能依法作出适用选择,而不能该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实体裁判:“……《河南省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向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样的裁判无疑是以判决书的形式在实体上向社会宣告——《种子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无效。这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严重背离了法院审判工作的职责。
2、 法理司法化
法理与法律是两个不同概念。法理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限定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法理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不得司法化。
从该民事判决书中我们不难发现,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款自然失效的理由是“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这一理由显然是是法理中的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理论,而不是法律规定。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的这一裁判行为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是“法理司法化”。
3、 推不出
《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和备案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适用条款,仅仅只说明——在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上,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优先适用。我们无法从中推出——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就得失效,这一判断。质言之,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并非一定失效。
再回到本案中来,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洛阳市中级法院根据法律意图,根本推不出《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一判断,只能得出《种子条例》相关条不适用的结论。
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该民事判决书,遭到河南省人大的质疑,是在情理之中,毫不意外。
二 国内法律冲突,能依法解决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法律为我们解决此类问题,提过了两种途径。
1、 治标法
法院仅在法律适用的程序上,依据《立法法》对法律适用的规定,直接对冲突的国内法律规范的适用作出选择。虽然这种方法不能从实体上纠正下位法的违反上位法现象,但是极为经济,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基于此,洛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涉及国内法律冲突部分的裁判可以作出如下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在价格方面《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不相吻合(也可以写明具体的冲突条款序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 被告提出在种子的价格方面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样处理,洛阳市中级法院既避免了“法理司法化”也避免了从实体上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当然失效”,且又又将自己的审判行为切实置于现行有效法律框架之内。
2、 治本法
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止本案审理,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冲突的法律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实体处理。这种方法能够彻底解决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冲突问题,但诉讼成本高,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基于此,洛阳市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本案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同时依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规定将《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待处理完结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
由于洛阳市中级法院绕过现行有效法律框架,而应用“法理司法化”的手段,来解决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所以难免会产生“今后对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作类似处理仅在法理之中”的意外。
透过本案,我们所注重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更重要的是,法院审判工作突破现行有效法律框架的“法理司法化”给法律秩序所带来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