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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0:19: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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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的通知

广发社字[20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口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片的管理,现就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进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国电影资料馆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进口单位”)从外及港、澳、台地区进口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片、资料带等,统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归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进口管理工作。进口电影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事业管理局统一归口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是指录有内容的电影胶片、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片、激光视盘(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见附件一)等。
  三、进口电影片(包括随片宣传带及光盘)按《电影管理条例》第四章办理进口手续。
  四、不论何种贸易方式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海关均凭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的《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见附件二)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五、节目带进口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进口单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申领《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其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印章格式见附件三);地方进口单位向当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领《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各省厅(局)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具体使用办法另行通知《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编号见附件四)。
  六、申领《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应当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提取货物凭证;
  3、进口协议等;
  4、其他相关材料。
  七、《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一式两联,进口单位凭第一联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第二联由签发部门存留。
  八、《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为一批一证,不得多次使用。证面内容不得修改,进送证明必须在证面注明口岸使用,不得转让。
  九、个人携带和邮寄节目带进出境,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验关手续。
  十、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节目带,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十一、进口的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如用于出版发行,进口单位应向进口地主管海关办理补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十二、各进口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知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涉及海关业务的,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十四、本通知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略)
     2、存根、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略)
     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印章格式)(略)
     4、进口节目审核专用章编号(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0年二月二十四日


对一起路外伤亡案件的法律分析

葛长生


一、案情

  2006年10月21日6点30分,原告的丈夫唐某驾驶摩托车前往某市建昌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上班的途中,驾驶摩托车在行至京通线水地至安庆沟站间486公里858米无人看守道口处时,与担当10057次货物列车运输的某机务段运用车间DF4C4162号机车相撞,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某铁路局立即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认定:唐某违反国发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抢越道口,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铁路不负此事故责任。某铁路局车务段、某铁路局机务段、某铁路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和死者家属均在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中签字。之后,原告以被告没有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为由,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铁路局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26642.00元。
  另查明,2006年10月21日,某铁路局机务段运用车间DF4C4162号赤峰至通辽间10057次机车,从水地站6点31分开车,列车运行至一无人看守道口京通线486公里777米处前,司机按规定呜笛,当列车距离道口70米左右时,有一摩托车突然启动上道,机车司机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当时车速为每小时50公里,故摩托车驾驶员被机车撞致火车运行方向的右侧,当场死亡,该车司机立即通知安庆沟车站。
  还查明,2005年8月23日,某铁路局工务段与某市松山区交通局签订了《铁路与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移交协议》。双方协议约定,铁路局工务段将原由自己代为设置、维修的警示标志“警33、警34、禁4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下同)”、路段标线及橡胶减速带,铁路产权道口共16处(含肇事道口)于2005年8月25日8:00时起正式移交给某市松山区交通局。
  被告某铁路局辨称:1、答辩人履行了法定义务,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后,被告某铁路局采取了积极的救助措施,尽到了应尽的义务。3、这起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摩托车驾驶人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抢越铁路道口所致,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4、答辩人符合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丈夫唐某驾驶摩托车通过铁路设置无人看守的道口时,未及时采取停车、?望等措施,而强行通过铁路道口与正在运行的火车相撞致死,是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属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沈阳铁路局在铁路道口处均已设置警示标志,已经尽到安全注意警示义务,且被告某铁路局并无违章违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免责条件,故被告某铁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某铁路局以唐某强行抢越铁路道口,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为由不予赔偿的辩解,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以被告某铁路局没有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处设置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为由予以赔偿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三、评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其一、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问题,即铁路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其二、受害人自身原因是否作为铁路企业的免责事由。
  
  一、铁路企业不存在过错。对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设置,铁路企业是否有存在违规情况。本案中,原告提出了异议。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在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唐某死亡的真正原因,铁路应负全部责任。经现场勘察、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照片、《机务行车安全信息分析处理表》和铁路运输企业与某市松山区交通局签订了道路平交道口警示标志移交协议等证据充分表明:
  1、事发时道口状态良好,不影响唐某停车、?望。
  2、该道口发生事故时警示标志齐全、醒目,且道口路面平整,符合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道口设置违规和防护不利的问题,已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
  3、当机车行驶该路段时,按铁路部门规定的速度行驶和鸣笛;且在事发前,机车司机按规定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有机车黑匣子数据表制订的《机务行车安全信息分析处理表》予以证明。
  4、道口的主管单位系某市松山区交通局。因2005年8月,铁路部门将原由自己代为设置铁路道口已正式移交给某市松山区交通局,道口产权重新进行了划分。
  综上所述,铁路企业不存在违规情况,没有任何过错,不承担责任。

二、受害人自身原因应作为铁路企业的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行人和车辆通过铁路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时,必须遵守有关通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人身伤亡,除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列举的免责情况外,如果铁路运输企业能够证明人身伤亡是由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再责令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此,《铁路法》和《解释》之所以把自身原因作为法定免责事由,应当说是在充分考虑了我国铁路运输的特殊性所确定的。在本案中,发生该起事故,是由于原告的丈夫唐某驾驶摩托车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忽视道口两侧健全醒目的警示标志,其违反了《铁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道路通行规定,强行通过铁路道口所造成的,即属于违章通过道口,系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因此,受害人自身原因应当作为铁路企业的法定免责事由。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前不久,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朱■基总理、温家宝副总理在会上作重要讲话,就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会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
实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决定》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
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今年决定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关系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
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失时机地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务院《
决定》和朱容基总理、温家宝副总理的重要讲话,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理解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承担着重要任务,增强工作责任感;要把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
的整体功能,尽职尽责、扎实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登记管理职能,大力支持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实行政企分开是这次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积极支持粮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一是要支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粮食企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二是支持粮食收储企业实行主营业务与附营业务彻底分开。粮食收储企业的主营业务是指定购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和粮食进出口。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
务之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粮食收购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粮食收储企业不得从事附营业务,附营业务单位必须登记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三是支持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三、认真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健全完善粮食市场规则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会同当地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批发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要认真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资金、可靠的资信和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
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凡不符合国务院《决定》规定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粮食市场必须经当地政府统一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建立。粮食市场开办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积
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批发市场交易。要进一步规范粮食集贸市场,在支持和引导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的同时,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要坚持全国粮食市场的统一性,打破地区封锁,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粮食批发市场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
销。
四、维护粮食收购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维护粮食收购秩序。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的主渠道作用,农村粮食收购主要由国有粮食企业承担,严禁私商和其他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
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对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前,粮食市场上粮食商品掺杂使假的问题比较突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上市商品的管理。上市的粮食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上市粮食商品的来源流向、销售渠道、销售价
格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要加大力度,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要加强对粮食购销合同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管理,及时制止联合限价或哄抬物价等坑
害农民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五、认真贯彻五部门《紧急通知》精神,切实保证今年粮食收购工作顺利开展
今年夏粮收购即将开始。近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农业发展银行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购销和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紧急通知》提出,当前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切实抓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顺价销售、
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个关键环节和国有粮食企业的自身改革。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坚决贯彻《紧急通知》精神,把握工作重点,会同粮食、物价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粮食收购顺利开展,努力维护粮食购销秩序。
今年是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第一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坚定信心,狠抓落实,为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做出积极的贡献。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