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09 04:30: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湘潭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推进、管理和考核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有效实施,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基础产业项目和高科技农业项目;
(三)以高新技术产业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第三产业项目;
(五)对精神文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项目从课题研究到开工建设前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课题调研、项目规划、项目储备、年度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开工报告的编制、咨询、评估和报批,建设资金的筹措,以及属于项目前期工作范畴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前期办)。
市前期办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提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
(三)负责对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四)协调解决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负责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有主要领导负责的项目前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行业)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系省、市有关部门,确保前期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重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前期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本部门(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经发展改革部门组织论证,综合汇编市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实行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入库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长期投资方向;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两型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要求;
(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的分类及入库规模:
重大建设项目分为三大类,包括基础设施类项目、产业发展类项目、社会发展类项目。
(一)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综合交通、能源保障、城乡建设三类项目。
⒈ 交通类:规模总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道路桥梁、铁路、轨道交通、民航机场、港口航道等项目。
⒉ 能源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等项目。
⒊ 城乡建设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工程、供水供气、电力通信、环境保护、生态治理等项目。
(二)产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农业、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三类项目。
⒈ 农业类:规模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项目。
⒉ 工业及高新技术产业类:规模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石油化工、钢铁有色、建筑材料、食品加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节能环保等项目。
⒊ 现代服务业类:规模总投资额1.5亿元以上的旅游、物流、商贸等项目。
(三)社会发展类项目,主要包括规模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民生工程等项目。
第三章 前期计划
第十一条 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前期办提出申请列为市下年度的重大前期项目。中央在潭单位投资项目,民营、外资项目,跨行业、跨地区投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直接报送。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市年度重大前期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建地址、估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三)项目已完成的前期工作;
(四)项目年度前期工作计划目标;
(五)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前期办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商有关部门并经优选后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草案,经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 列入省重大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即为市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执行情况,市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年下半年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一次微调。
第四章 前期推进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湘潭市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相关程序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三)编制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五)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及工程勘察;
(六)项目招投标;
(七)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编制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三)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四)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工程勘察;
(五)项目招投标;
(六)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前期工作应当依照以下推进程序:
(一)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书;
(二)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手续;
(三)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工程勘察;
(四)项目招投标;
(五)设计和审查施工图,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审批,统筹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安排可能的审查,参与审批概算并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相关资金承诺事宜;  
(三)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和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服务等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用地的土地预审服务、土地征收报批等相关工作;
(五)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项目环评审批服务等工作;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施工图审查以及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七)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提出是否符合贷款投向的指导性意见;  
(八)市经信委、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国资、房产、人防、消防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前期的相关推进、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已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推进前期工作,暂时没有确定项目业主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由有关县(市)区、园区、示范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前期工作。
第五章 前期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前期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相互衔接,确保各项前期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
(一)建立并联审批制度,按照“统一受理、提前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促进项目尽早开工。
(二)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各级各部门要将各自办理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及时相互送达,实行无缝对接。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拟建的重大建设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月度报表制度。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每月2日前向市前期办报送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月度报表及相关情况,由市前期办汇总审核后,以工作简报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市前期办定期召开项目前期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沟通、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协调推进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各级各部门及项目单位参加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协调推进会议,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下一阶段项目前期工作进行部署。
第二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督查制度。市前期办协同市政府督查室及其他相关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实行季度定期督查和不定期督查,切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的增长逐年增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各县(市)区、园区、示范区也应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确保重点”的原则,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有企业法人的经营性项目和有其它前期经费来源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串项、挪用,并自觉接受市财政、审计、前期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如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市前期办根据年初下达的工作任务,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和年终考核结果,对县(市)区、园区、示范区及各部门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争取进入省、市重大前期项目库的情况;
(三)前期工作机构、制度、经费和项目库建设情况;
(四)平时的前期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建立激励机制,实行奖惩制度。依照年度考核结果,对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措施有力、成绩突出的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故造成工作拖延、未能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的进度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目标的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前期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06〕54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马 以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湖州市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辖区内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本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以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政策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教育督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教育督导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督导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工作,制定本级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对本辖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五)对本辖区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及其举办者的教育工作实施督导;

(六)对本辖区内“两基”的巩固提高、素质教育等重要教育工作实施督导;

(七)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评选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提出建议,对被督导学校校长的任免提出建议;

(九)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

(十)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教育督导室应配备专职教育督导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九条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教育督导室主任(主任督学)、副主任(副主任督学)、督学。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督学和特邀教育督导员。

教育督导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 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小学高级教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四)身体健康。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督导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辖区内教育督导的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提出批评,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和有关部门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和活动,向主管部门反映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四)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在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教育督导的实施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室和督学采取下列方式开展督导工作:

(一)听取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

(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四)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个别访谈;

(五)进行测试和问卷调查;

(六)现场调查;

(七)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的基本形式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综合督导是教育督导室对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导。专项督导是教育督导室对被督导单位的部分或单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督导。随访督导是教育督导室安排教育督导人员或者督学对教育督导对象的不定期随机检查、调查研究等。

第十四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并提前15天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按督导方案或督导提纲进行自查自评,并按规定时间向教育督导室报送自查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

(三)教育督导室组织有关人员审核被督导单位上报材料,并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评估或督导检查;

(四)教育督导室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下达督导结果通知书;

(五)被督导单位按督导结果通知书的要求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计划和整改结果情况报告;

(六)教育督导室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复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督导结果。

第十五条 教育督导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教育、人事、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督导活动。

第十六条 被督导单位对督导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督导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作出督导结果意见的教育督导室申请复查。教育督导室在收到复查申请书次日起30天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下达督导复查结果通知书。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上一级教育督导室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随访督导应按照教育督导室的安排进行,督学自行随访督导应当在事后向教育督导室报告。

第十八条 进行督导活动时,如遇教育督导人员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督导工作公正进行的情况,督导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配合教育督导室和教育督导人员开展督导工作,根据教育督导室的要求自查自评,向教育督导人员汇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按时整改和报送书面报告,并为督导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督导结果可以作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评价学校、评选先进、干部任免和奖惩、安排经费和招生计划、调整学校设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教育督导室应当建立督导结果通报制度,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将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室责令改正或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建议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阻挠、抗拒教育督导室和教育督导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四)阻挠他人向教育督导室和教育督导人员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对教育督导室正式提出的意见拒不整改的;

(六)其他妨碍教育督导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教育督导室及教育督导人员在督导活动中发现被督导单位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督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室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取消其教育督导人员的资格:

(一)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滥用职权,影响公正督导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规定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是指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综合高中、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学校、教育科研和教育培训机构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明政[2001]文16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有关重点项目单位:
现将《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对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拉动,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是指对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项目
1、目标管理项目的确定。目标管理项目是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承担目标责任的项目,由二个部分组成:一是市级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计委、前期办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项目单位提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全社会公布;二是经市计委、前期办筛选认为必须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
2、目标管理项目的分类。按照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要求,目标管理项目分为竣工投产(或部分竣工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以及前期项目4个类别档次。
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项目目标分类将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其中,各县(市、区)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3项,即各县(市、区)每年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不少于12项;永安、沙县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5项;尤溪、大田、宁化、将乐不少于4项。市计委、前期办可根据各县(市、区)、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投资环境的差异,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目标制订和下达
1、目标制订。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年初制订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形象进度计划以及前期工作各阶段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加快发展"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调整、确认,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2、目标下达。市政府以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设置项目目标和投资目标。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由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和具体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组成,有关项目目标中的重点项目建设质量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质量标准执行。投资目标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目标实施
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市政府检查、考核的依据和指标,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照目标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建立一把手抓项目工作机制,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抓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各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和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
2、目标分解。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应按市里下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倒计时安排进度,把项目目标包括质量、资金及进度目标分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强化计划目标执行的动态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期、高效完成。
3、项目管理。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对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要加强管理,要求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规、制度和程序。重点项目建设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把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有关制度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重点项目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目标责任监督与服务
市计委、前期办要加强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执行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及时跟踪和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每月定期将目标执行情况书面反馈至市计委、前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困难要主动地予以协调和解决,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职能部门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欠拖不决,造成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困难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目标检查与考核
1、目标检查。市计委、前期办要充分履行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加强对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围绕项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以及目标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质量目标检查采取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业绩登记检查的方式进行(业绩登记检查办法另行下文)。
2、考核评价。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及其领导政绩考核内容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
3、奖惩。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立功竞赛制度,对目标完成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会同市人事局、总工会制订。对目标完成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施工、监理、设计等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范围、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制订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8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