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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6:27: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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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的通知

保监发〔2010〕7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做好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衔接

 

  问:保险公司财务报告执行新的准备金计量原则之后,偿付能力报告中保险合同负债的评估适用何种标准?

  答:偿付能力报告中的保险合同负债继续适用保监会制定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非保险合同负债适用会计准则。

  问: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是否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

  答: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适用于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在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时应遵循保监会发布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

  问: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再保险合同是否也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答:2009年4月,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对再保险合同提出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要求,并要求于2010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鉴于财政部要求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财务报告开始执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保监会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从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提前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

  问:保险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对混合保险合同进行分拆核算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列报应做哪些调整?

  答:与投资连结保险相关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损益的核算应当与财务报表保持一致,保险公司应根据财务报表自行调整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有关项目口径和勾稽关系。特别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综合收益表中12.1项“减:投连险投资帐户投资收益”不需再填列数据。

  中国保监会将适时启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的修订工作。

  问: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负债应遵循何种计量原则?如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反映?

  答: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应遵循与财务报告一致的计量原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中保户储金的定义修改为:保户储金,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以及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分拆后的万能保险的投资账户负债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对应的负债计入保户储金。

  问: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有何调整?

  答: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险合同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按照《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89号)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最低资本。

  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和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评估标准如下: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保单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4%,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1%,其他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的最低资本为期末负债的4%。其中,期末负债是指按照有关会计准则确定的负债。

  保险公司应当自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按照本问题解答附件规定的最低资本表编报偿付能力报告。

  问:寿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在新旧政策转换期如何衔接过渡?

  答:为了保持寿险公司有关监管报告的前后衔接和监管信息的平稳过渡,寿险公司在按照新会计政策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报偿付能力报告之外,还需要同时按照新会计政策施行前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编制2009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2010年各季度及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备考报告)。

  附件:最低资本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zhengcefagui/bjf2010-7a.DOC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发[2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农发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财政部对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待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全部回收后,《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自行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财政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权责统一、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处理。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入规模、暂停农业综合开发县(市、区、旗、农场、牧场、团,以下简称开发县)资格直至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的,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六条 项目建设期内,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七条 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八条 滞留财政资金,其中超过资金拨付时限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超过资金拨付时限半年以上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归还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条 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一条 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二条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四条 因审核、监管不力,致使项目单位套(骗)取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五条 财政资金报账支出以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或者白条入账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扣减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指标;情节较重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或调减现有投入规模。

  第十六条 至检查或验收时,违规违纪行为已经得到纠正的,可以从轻处理。

  第十七条 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后,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报告,同时附报整改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

  被检查单位未能按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其他形式的检查当中,发现被检查市、县级财政部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未能按期整改,且上级主管部门未做出相应处理的,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标。

  第十九条 在审计等部门或其他监督检查机构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县级财政部门存在弄虚作假套(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违规违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处理外,还应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一至三倍扣减所在省下一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指标。

  第二十条 对依法组织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被检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检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应将处理结果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告知被处理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数额“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未设置在财政部门的,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2005年12月14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同时废止。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卫生部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

卫生部
2002年12月27日

  为贯彻八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快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1.坚持后勤管理和服务职能相分离的原则。改变"小而全"和"医院办社会"的传统模式,打破行政隶属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理顺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的关系,建立后勤管理和服务新模式。

2.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通过组建后勤服务专业化实体或集团,走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的道路。引入竞争机制,精简冗员,降低成本,为病人和医务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价格合理的后勤服务。

3.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把后勤服务社会化与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相结合,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相联系。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4.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改革的总体目标: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后勤工作的特点,通过组建后勤服务实体或集团,引入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实现减员增效,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和效率。在今后三年内,实现后勤服务由单位各自为政、"小而全"向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的模式转变;医疗卫生机构由办后勤服务向购买后勤服务转变。逐步形成优质、高效、安全、低耗、快捷、方便的新型医疗卫生机构后勤保障体系。

二、主要内容

1.实行医疗卫生机构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离。医疗卫生机构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指: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房地产权管理、基本建设管理、设备物资管理、环境秩序管理、后勤服务规划和监督管理等。后勤服务职能主要指:为医疗业务开展而提供的各项劳务、技术和餐饮服务、动力能源管理、通讯、安全消防管理、物业管理、污水处理、太平间管理、医用水、气体集中供应以及消耗性物资采购供应、车辆维修、设备维修、被服制作洗涤等。改革后的医疗卫生机构后勤管理部门要精简人员,转变职能,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并代表本单位购买后勤服务,监督后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

2.改革后勤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后勤服务部门成建制地分离出来,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实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合适的范围内,组建跨医疗机构的后勤服务集团,以专业化、集约化、企业化等形式,承担本地区范围内医疗机构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将从医疗机构中分离出来的后勤服务实体,通过并入、托管、联办、连锁、股份合作等形式进入此类集团,组成行业后勤服务集团,优势互补,统筹管理,促进行业后勤服务集团加快走向企业化和社会化。

3.改革后勤经济管理方式。在改革起步阶段,医疗卫生机构应以社会化改革前三年本单位后勤服务项目消耗资金总额的平均值为标准,支付给相应的后勤服务实体或集团。三年后逐步实行按服务项目结算。改革后勤服务经费拨款为有偿服务收费,双方通过契约形式,建立供需关系和监督机制,并按合同支付后勤服务费。在后勤服务投资方面,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医疗机构后勤投资体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采取各种经营方式,大力发展后勤服务产业。

三、改革的相关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在后勤服务职能及人员与本单位规范分离后,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相关问题。

1.做好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划转工作。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医疗卫生机构原用于后勤服务的房屋、设施等,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提供给后勤服务实体或集团使用,并根据确定的后勤服务保障模式,在清理、评估和界定后,按规定进行合理划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后勤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在转制中调整后勤服务人员的结构,加强后勤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后勤服务人员的素质。同时,区别原后勤服务人员的不同情况,研究、制定人员分流政策,鼓励后勤服务人员自谋职业或到其他单位工作。对于自谋职业或开办实体的人员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各类优惠政策,并妥善解决划转和分流到各类服务保障性经济实体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领导,从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统一思想,统筹规划,精心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加强后勤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结算制度,引导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

2.主动沟通,争取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国资、工商、税务、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改革的有关情况,争取更多的支持。

3.妥善安置富余人员。要切实加强后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妥善安置和分流原有后勤服务人员,确保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平稳实施。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