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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2 17:13: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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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办法

淄政发[1996]13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宾馆,是指经审查批准的能为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活动等项服务的综合性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餐馆,是指经审查批准的能为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提供良好的中餐、西餐或地方风味饮食及相应服务的餐饮场所。

  第三条 淄博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的定点审批,对其旅游涉外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旅游涉外宾馆的设施、设备、用品、卫生服务质量等应基本达到国家一星级宾馆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金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餐厅座位在50位以上;

  (二)管理机构健全,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三)服务人员经过培训及健康检查合格后上岗,服务文明、主动、热情、周到,能提供普通话和英语服务;

  (四)有相应的技术力量,保证餐饮质量,价格合理;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交通方便,能提供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七)建筑结构和内部装潢符合标准,设有宴会厅和零点餐厅,配有供暖和冷气设备;

  (八)餐厅、厨房卫生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九)有男女分设的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并有保洁制度;

  (十)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和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十一)消防、国家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服务台配有供宾客使用的通讯设施;

  (十三)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际标准统一符号,文字说明和标价至少有中文、英文两种文字。

  第六条 申请旅游涉外宾馆、餐馆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副本或复印件):

  (一)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收费许可证;

  (五)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审查合格证。

  第七条 申请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定点资格的企业,应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局会同工商、公安、安全、物价、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由市旅游局批准并颁发《旅游涉外定点证书》和旅游涉外定点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旅游涉外定点宾馆、餐馆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未取得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的宾馆、餐馆,不得接待海外旅游团队和境外人员。

  旅行社不得安排海外旅游团队或散客到非定点宾馆、餐馆住宿、就餐。

  第十条 对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由市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经复核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并收回《旅游涉外定点证书》和旅游涉外定点标志牌。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宾馆、餐馆进行装修、改造而影响正常营业时,应提前30天向市旅游局和有关部门报告。装修改造期间,暂停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竣工验收合格,恢复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变更经营场所和经营项目、停业或歇业一个月以上者,均须事先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并由市旅游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取消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的处理:

  (一)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宾客投诉较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源和索要小费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发生食物中毒、治安、刑事、火灾等重大案件和事故的;

  (六)拒绝接受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七)未按时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的宾馆、餐馆,半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时,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革命委员会



各区、县革委会(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当前,我市在用电防火安全管理方面,无章可循、管理混乱的情况非常突出。致使各种用电和火灾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影响四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为加强用电防火管理,确保用电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希各单位贯彻执行。

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用电防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令规定,结合广州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用电户必须接受公安局、供电局和劳动局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有下列失职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暂停供电:
1.当事人、责任人对有缺陷隐患的用电设备、导线,经提出意见,不作整改而继续使用的;
2.电工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情节轻微的;
3.当班人员违反用电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情节轻微的;
4.使用电气设备时,擅离职守或工作后对应切断的电源而未切断的。
第四条 有下列违章用电行为之一者,处以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或暂停供电:
1.私自增加用电设备:居民住户超过供电部门配装电度表容量的;用电单位,超过报装设备容量的;
2.私自移动、操作供电部门的供电设备的;
3.未经供电部门许可,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源的;
4.私设电网和使用电力捕鱼的。
第五条 有下列妨碍供电设施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十元以下的罚款:
1.在高压架空线路附近放风筝、射击、打鸟或投掷物品的;
2.在供电线路设备上挂、晒衣物,摇摆电线杆、拉线或在电线杆、拉线下堆放物品、绑系牲畜的。
第六条 有下列妨害供电设施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或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1.在电力架空线路或地下电缆的保护范围内种植竹木、搭建房屋、工棚、吊装作业和堆放、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未经供电部门许可,在电线杆和电缆保护范围内开荒、斩树、挖土、打桩、抛锚或爆破作业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电气设备安装规定之一者,处以警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或暂停供电:
1.安装和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不合安全要求的;
2.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材料不符合生产性质、建筑特点及重要场所安全要求的;
3.安装的电气设备不符合对人身安全要求的;
4.非电工人员,擅自安装电气设备的;
5.指使、强令、纵容电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第八条 上述的罚款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所在单位不得予以报销。
第九条 凡违反用电防火安全管理而造成供电系统设备损坏、停电、人身伤亡和火灾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经济赔偿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案件的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1959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