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3 14:39: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0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孟学农 

二○○八年四月三日

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保证测绘成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山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下列测绘成果为基础测绘成果: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及全省统一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网所进行的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二)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等。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为非基础测绘成果。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省测绘成果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作好相关测绘成果工作。

  第六条 经省测绘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测绘主管部门)确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以下简称指定保管单位)负责承担基础测绘成果的保管和提供工作;受测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承担汇交测绘成果的接收和测绘成果目录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测绘、汇交、保管、提供、利用、携带、传递、公布、销毁测绘成果,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采取保密和安全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八条 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测绘成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汇交与保管

  第十条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汇交目录。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测绘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所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

  第十一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测绘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省测绘主管部门汇交上一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交给指定保管单位作为档案资料保存,测绘主管部门和指定保管单位不得用于营利。

 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使用和保管单位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建立健全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防磁化、防泄密等措施,保障测绘成果资料的安全。

  测绘成果资料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第三章 提供与利用

  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偿提供测绘成果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本省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利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到省测绘主管部门办理转函手续。

  第十六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国家三、四等以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以及C级以上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 (二)1∶10000、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 (三)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的数据、图件;

  (二)本行政区域内1∶2000、1∶1000和1∶5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其他由其管理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利用本省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省级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利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利用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准予利用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对外提供本省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携带本省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出境的,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指定保管单位应当按照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及时向被许可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与被许可使用人签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使用人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二)按照批准的目的、范围和内容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或者其他单位;

  (三)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基础测绘成果版权的所有者,版权所有者享有的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

  (四)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原受理审批的测绘主管部门重新提出使用申请;

  (五)委托第三方开发的,项目完成后,应当监督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

  (六)委托第三方开发,第三方为外国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保密与质量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的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密级确定,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二十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按照相应的密级和范围进行保密管理。

  利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成果或者产品,未经省测绘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密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密级。

  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复制品,应当按照原密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测绘成果保密的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报其主管部门批准;

  (二)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应当履行登记、造册和监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利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第二十七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受测绘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财政投资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由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

  非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可以由测绘项目出资人组织验收,也可以委托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测绘成果。

第五章 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交换机制,对地理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管理和交换,并提供公共服务。

  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程,统一数据格式。

  第三十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或者财政部门在审核无需立项批准的项目预算支出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十一条 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及资料,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

  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应当与上一级测绘主管部门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相衔接。

  第三十二条 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应当利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与测绘主管部门建立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相联系。

第六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与公布

  第三十三条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

  (一)行政区域面积和位置;

  (二)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

  (三)拟冠以"山西省"、"山西"、"全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

  (四)主要河流的源头、长度,湖泊面积、深度;

  (五)重要山峰的高程、位置;

  (六)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除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以外,由省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以公告的形式公布,并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互联网上刊登。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

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十六条 省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建议人)提出的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建议。

  省测绘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建议人提交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议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建议人建议审核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议人基本情况;

  (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详细数据成果资料,科学性及公布的必要性说明;

  (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取的技术方案及对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省测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议人为政府部门的,可以不提供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擅自改变成果的使用目的、范围和内容的,由管理该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未重新提出使用申请的,由原受理审批的测绘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发,项目完成后未监督其销毁相应测绘成果的,由管理该成果的测绘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测绘单位篡改、伪造测绘成果的,由测绘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保密规定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从事测绘行政管理和测绘成果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山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债权转让本合法 未行告知却无效

日前,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债权转让案件,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持有他人合法转让给其的13万余元的债权凭证,到法院起诉,原想追回自己代为给付的债权,却要面临着得不到法院支持的风险,不得不自动撤回了起诉。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原来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曾与宣城某支行、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为合作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三方签订了一份《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凡向该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需要贷款的,可由该支行提供贷款,该保险公司对购车者的还款提供保证保险;如购车者连续3个月未按期归还某支行贷款本息的,则由该保险公司先行向该支行理赔余欠所有贷款本息,与此同时,该支行将其享有对购车贷款者的债权,转让给该保险公司所有。
合同签定后,2003年6月,购车者常某便向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申请购买一辆自卸车,同时向宣城某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并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该支行向常某提供16.8万元的汽车消费贷款;贷款期限自2003年6月17日至2005年6月16日,共计24个月;按月结息,每月第20日为结息日;自借款次月起,常某每月归还借款本金7000元;若常某连续3期未还借款或一期拖欠3个月以上的,支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借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当日,常某对其购买的自卸车以该支行为被保险人,与宣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支行依约发放贷款16.8万元,销售公司也依约将车辆交付给常某。
汽车到手后,常某在头3个月里尚能严格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可是时至2003年12月28日,常某已连续3期贷款本息未在当月20日前归还。其间经支行多次催收,常某仍未如期归还。后支行根据其与销售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与常某之间签订的两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认为常某连续3期未按约归还借款,已发生保证保险事故,其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借款本息,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于当日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享有对常某13万余元的债权转让给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依约理赔后认为,支行已将其享有对常某13万余元的债权转让给了自己,自己由此就取得了追偿权。便于2004年4月将常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常某立即归还借款本息13万余元。庭审中,被告常某则以原告与支行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并未告知其相抗辩,认为自己只欠支行的贷款,与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面对即将败诉的结果,不得不忍痛而撤诉。
法律点评: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案中,被告常某拖欠宣城某支行的贷款确实属实;宣城某保险公司因被告常某拖欠宣城某支行的贷款而依约已向宣城某支行理赔也是属实;那么,宣城某保险公司是否就可以以此而向被告常某行使追偿权了呢?关键得要看本案争议的债权转让行为,宣城某支行是否及时告知了被告常某。否则,原告与支行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对被告常某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为合同的转让通常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和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尽管合同的转让主要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完成的,但因为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变更。因此,法律要求转让权利时应及时通知原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只有原合同的债权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了债务人,或原合同的债务人在法定的期限或约定的期限内承认了债权人的转让权利行为,该权利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才产生法律效力。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转让而消灭,新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产生。相反,原合同的债权人未履行权利转让通知义务的,该权利转让行为对于原债务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就无权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原债务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请求具有抗辩权。
本案中,原告宣城某保险公司与宣城某支行之间签订了《权益转让书》,支行将其享有对被告常某的债权转让给了本案的原告,虽是支行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支行在转让债权后,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该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常某并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必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宣州区法院 张辉煌 吴安清供稿
2004年8月20日
联系电话:0563—2515685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表编制办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2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常州财校、无锡疗养院、兴城疗养院、总行行政部:
为使我行系统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编报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的具体情况,修订了我行系统基本建设及更新改造项目的年度统计报表及编报办法,现发给你行,自一九九○年起试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建总会字第211号通知中,有关年度统计报表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年报编制办法
一、基本建设统计年报表
1、“基本建设项目个数和投资表”(附表一);
2、“按资金来源划分的基本建设投资表”(附表二)
3、“基本建设投资平衡表”(附表三);
4、“基本建设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表”(附表四)。
二、更新改造统计年报表
1、“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和投资表”(附表五);
2、“按资金来源划分的更新改造投资表”(附表六);
3、“更新改造投资平衡表”(附表七);
4、“更新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 表”(附表八);
三、统计年报的编制办法和说明:
1、凡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均应按本规定编报统计年报表。列入本年度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新建或续建项目(包括商品房购置的项目),均按基本建设统计年报要求列报。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安排的翻建或续建项目,按更新改造统计年报要求列报。
2、总投资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基本建设项目,如大修理及维护工程项目不列入本办法规定的统计范围之内。
3、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年报。各项有关数字,均应按中央和地方的部分分别列报,报列金额一律填至“千元”,千元以下四舍五入,建筑面积填至”10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下四舍五入,项目填写以“个”为单位。
4、一个项目或单项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有的年度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有的年度列入更新改造措施计划,一般可按当年列入何种计划,就做为何种项目统计,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年度计划调整后,本年度各项累计指标也要相应调整。
5、一个项目本年既安排了基本建设计划,又安排了更新改造计划的拼盘项目,统计各项指标时,按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指标所占项目的投资比例分析填列,统计项目个数时,只做为一个项目(或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统计,不得做为二个项目重复列报。
6、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统计年报表,于下年度一月底前报总行财会部。
四、项目填制方法:
<一>“基本建设(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和投资表”
1、“本年全部项目个数”:包括本年正式施工的建设项目个数,以及本年尚未正式开工,但已进行征地、拆迁、地质勘探、场地平整等前期准备工作的建设项目和购置商品房项目的个数;
2、“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个数”:指本年内正式进行建筑或安装活动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本年度新开工和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度继续施工的项目。本年全部建成投产或本年全部停缓建项目,仍做为本年正式施工项目个数统计。
3、“本年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个数“:指本年度经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财产的项目个数,购入的商品房项目也应在此栏内填列。
4、“本年完成投资额”指本年度完成的全部投资额(不含本年度转出投资部分,但应包括本年度从其他单位转入的投资部分)。
5栏=6栏+7栏+8栏+9栏
5栏=10栏+11栏+12栏
5、第九栏“其他费用”:指除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转出投资以外的构成本年投资完成额的应核 销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部分。
6、“单纯建造生活设施”:指在不扩建、改建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本年完成的投资额。
7、第十四栏“住宅”:是指本年度住宅部分完成的投资额。
8、“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指本年度已办理交付使用财产的价值。
<二>“按资金来源划分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表”
资金来源是指构成本年投资完成额的资金来源,分别按国家基金投资、 自筹投资和其他投资三种资金来源填列。资金来源中,不属于基建基金投资和自筹基建投资的,均在其他投资栏内填列(含更改投资)。
本年投资完成额栏和资金来源栏均应分别按纳入中央和地方投资规模的金额分开填列。
<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平衡表”
1、“计划总投资”:指设计概算总投资。
2、“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指全部在建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末投资完成额的累计。建设项目累计完成投资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及工程内容相一致,停缓建项目完成的投资和报废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转入的在建工程投资均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部分,应在累计投资中予以扣除。
3、“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中,已经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
4、“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不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应核销投资支出之和的累计部分。
5、“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是指所有已经开始施工,截止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额(不含应核销投资)。
6栏=2栏-4栏-5栏
<四>“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表”
1、“本年施工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本年度正式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2、“本年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指本年度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
3、“本年竣工房屋价值”:指本年度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

附件二:基本建设统计年报表
附表一:基本建设项目个数和投资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个、千 元
┌───┬──┬───────┬────┬──┬───────────────────────┬──┐
│ │ │ 本年正式施工 │本年全部│ │ 其中: │ │
│ 项 │本年│ 项目个数 │ │本年├────────────┬─────┬──┬─┤本年│
│ │全部├──┬────┤建成投产│完成│ 按构成分 │按性质分 │单纯│ │新增│
│ 目│项目│合计│其中:本 │ │投资├──┬──┬───┬──┼─┬─┬─┤建造│住│固定│
│级 │个数│ │年新开工│项目个数│ 额 │建筑│安装│设 备│其他│新│扩│改│生活│ │资产│
│别 │ │ │项目个数│ │ │工程│工程│工器具│费用│ │ │ │设施│宅│ │
│ │ │ │ │ │ │ │ │购 置│ │建│建│建│ │ │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10│11│12│ 13 │14│ 15 │
├───┼──┼──┼────┼────┼──┼──┼──┼───┼──┼─┼─┼─┼──┼─┼──┤
│ 中央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附表二:按资金来源划分的基本建设投资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
┌─────┬────┬──────────────────────┐
│ 投资 │本年完成│ 资 金 来 源 │
│ │ ├────────┬──────┬──────┤
│级别 │ 投资额 │国家基建基金投资│自 筹 投 资 │其 他 投 资 │
├─────┼────┼────────┼──────┼──────┤
│ 甲 │ 1 │ 2 │ 3 │ 4 │
├─────┼────┼────────┼──────┼──────┤
│ 总 计 │ │ │ │ │
├─────┼────┼────────┼──────┼──────┤
│ 中 央 │ │ │ │ │
├─────┼────┼────────┼──────┼──────┤
│ 地 方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 199 年 月 日
附表三:基本建设投资平衡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万平方米
┌──────────┬─────┬─────┬─────┬──────┬────────┬─────┐
│ 投资 │ 计 划 │自开始建设│ 其中: │自开始建设至│自开始建设至本 │本年底未完│
│ 分类 │ │至本年底累│ 本年完成 │本年底累计新│年底累计完成不 │工程累计完│
│ 级别 │ 总投资 │计完成投资│ 投 资 │增固定资产 │增加固定资产投资│ 成投资 │
│项目 ├─────┼─────┼─────┼──────┼────────┼─────┤
│ │ 1 │ 2 │ 3 │ 4 │ 5 │ 6 │
│ ├──┬──┼──┬──┼──┬──┼───┬──┼───┬────┼──┬──┤
│ │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 央│地方│中 央 │ 地 方 │中央│地方│
├──────────┼──┼──┼──┼──┼──┼──┼───┼──┼───┼────┼──┼──┤
│本年正式施工项目总计│ │ │ │ │ │ │ │ │ │ │ │ │
├──────────┼──┼──┼──┼──┼──┼──┼───┼──┼───┼────┼──┼──┤
│一.其中:1.本年新开工│ │ │ │ │ │ │ │ │ │ │ │ │
├──────────┼──┼──┼──┼──┼──┼──┼───┼──┼───┼────┼──┼──┤
│ 2.本年全部建成投产│ │ │ │ │ │ │ │ │ │ │ │ │
├──────────┼──┼──┼──┼──┼──┼──┼───┼──┼───┼────┼──┼──┤
│二.按性质分 │ │ │ │ │ │ │ │ │ │ │ │ │
├──────────┼──┼──┼──┼──┼──┼──┼───┼──┼───┼────┼──┼──┤
│ 其中:1.新建 │ │ │ │ │ │ │ │ │ │ │ │ │
├──────────┼──┼──┼──┼──┼──┼──┼───┼──┼───┼────┼──┼──┤
│ 2.扩建 │ │ │ │ │ │ │ │ │ │ │ │ │
├──────────┼──┼──┼──┼──┼──┼──┼───┼──┼───┼────┼──┼──┤
│ 3.改建 │ │ │ │ │ │ │ │ │ │ │ │ │
├──────────┼──┼──┼──┼──┼──┼──┼───┼──┼───┼────┼──┼──┤
│ 4.纯建造生活设施│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 199 年 月 日
附表四:基本建设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万平方米
┌────────────┬───────────────┬──────┬─────┐
│ 面积 │本年施工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本年竣工房屋│本年竣工 │
│ 价值 ├───────┬───────┤ │ │
│ │ 合 计 │其中:本年新开工│建 筑 面 积│房屋价值 │
│ 级别 ├───────┼───────┼──────┼─────┤
│ │ 1 │ 2 │ 3 │ 4 │
│ 项目 ├───┬───┼───┬───┼───┬──┼──┬──┤
│ │中 央│ 地 方│ 中 央│ 地 方│中 央 │地方│中央│地方│
├────────────┼───┼───┼───┼───┼───┼──┼──┼──┤
│ 总 计 │ │ │ │ │ │ │ │ │
├────────────┼───┼───┼───┼───┼───┼──┼──┼──┤
│ 1.营业用房 │ │ │ │ │ │ │ │ │
├────────────┼───┼───┼───┼───┼───┼──┼──┼──┤
│ 2.职工宿舍 │ │ │ │ │ │ │ │ │
├────────────┼───┼───┼───┼───┼───┼──┼──┼──┤
│ 3.集体宿舍 │ │ │ │ │ │ │ │ │
├────────────┼───┼───┼───┼───┼───┼──┼──┼──┤
│ 4.教育用房 │ │ │ │ │ │ │ │ │
├────────────┼───┼───┼───┼───┼───┼──┼──┼──┤
│ 5.其他 │ │ │ │ │ │ │ │ │
├────────────┴───┴───┴───┴───┴───┴──┴──┴──┤
│备 注:此表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附件三:更新改造统计年报表
附表五:更新改造项目个数和投资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个、千 元
┌───┬──┬───────┬────┬──┬───────────────────────┬──┐
│ 项 │ │ 本年正式施工 │本年全部│ │ 其中: │ │
│ 目│本年│ 项目个数 │ │本年├────────────┬─────┬──┬─┤本年│
│ │全部├──┬────┤建成投产│完成│ 按构成分 │按性质分 │单纯│ │新增│
│ │项目│合计│其中:本 │ │投资├──┬──┬───┬──┼─┬─┬─┤建造│住│固定│
│级 │个数│ │年新开工│项目个数│ 额 │建筑│安装│设 备│其他│新│扩│改│生活│ │资产│
│别 │ │ │项目个数│ │ │工程│工程│工器具│费用│ │ │ │设置│宅│ │
│ │ │ │ │ │ │ │ │购 置│ │建│建│建│ │ │ │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10│11│12│ 13 │14│ 15 │
├───┼──┼──┼────┼────┼──┼──┼──┼───┼──┼─┼─┼─┼──┼─┼──┤
│ 中央 │ │ │ │ │ │ │ │ │ │ │ │ │ │ │ │
├───┼──┼──┼────┼────┼──┼──┼──┼───┼──┼─┼─┼─┼──┼─┼──┤
│ 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
附表六:按资金来源划分的更新改造投资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
┌─────┬────┬──────────────────────┐
│ 投资 │本年完成│ 资 金 来 源 │
│ │ ├────────┬──────┬──────┤
│级别 │ 投资额 │国家基建基金投资│自 筹 投 资 │其 他 投 资 │
├─────┼────┼────────┼──────┼──────┤
│ 甲 │ 1 │ 2 │ 3 │ 4 │
├─────┼────┼────────┼──────┼──────┤
│ 总 计 │ │ │ │ │
├─────┼────┼────────┼──────┼──────┤
│ 中 央 │ │ │ │ │
├─────┼────┼────────┼──────┼──────┤
│ 地 方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 199 年 月 日
附表七:更新改造投资平稳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
┌──────────┬─────┬─────┬─────┬──────┬────────┬─────┐
│ 投资 │ 计 划 │自开始建设│ 其中: │自开始建设至│自开始建设至本 │本年底未完│
│ 分类 │ │至本年底累│ 本年完成 │本年底累计新│年底累计完成不 │工程累计完│
│ 级别 │ 总投资 │计完成投资│ 投 资 │增固定资产 │增加固定资产投资│ 成投资 │
│项目 ├─────┼─────┼─────┼──────┼────────┼─────┤
│ │ 1 │ 2 │ 3 │ 4 │ 5 │ 6 │
│ ├──┬──┼──┬──┼──┬──┼───┬──┼───┬────┼──┬──┤
│ │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央│地方│中 央│地方│中 央 │ 地 方 │中央│地方│
├──────────┼──┼──┼──┼──┼──┼──┼───┼──┼───┼────┼──┼──┤
│本年正式施工项目总计│ │ │ │ │ │ │ │ │ │ │ │ │
├──────────┼──┼──┼──┼──┼──┼──┼───┼──┼───┼────┼──┼──┤
│一.其中:1.本年新开工│ │ │ │ │ │ │ │ │ │ │ │ │
├──────────┼──┼──┼──┼──┼──┼──┼───┼──┼───┼────┼──┼──┤
│ 2.本年全部建成投产│ │ │ │ │ │ │ │ │ │ │ │ │
├──────────┼──┼──┼──┼──┼──┼──┼───┼──┼───┼────┼──┼──┤
│二.按性质分 │ │ │ │ │ │ │ │ │ │ │ │ │
├──────────┼──┼──┼──┼──┼──┼──┼───┼──┼───┼────┼──┼──┤
│ 其中:1.新建 │ │ │ │ │ │ │ │ │ │ │ │ │
├──────────┼──┼──┼──┼──┼──┼──┼───┼──┼───┼────┼──┼──┤
│ 2.扩建 │ │ │ │ │ │ │ │ │ │ │ │ │
├──────────┼──┼──┼──┼──┼──┼──┼───┼──┼───┼────┼──┼──┤
│ 3.改建 │ │ │ │ │ │ │ │ │ │ │ │ │
├──────────┼──┼──┼──┼──┼──┼──┼───┼──┼───┼────┼──┼──┤
│ 4.纯建造生活设施│ │ │ │ │ │ │ │ │ │ │ │ │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 199 年 月 日
附表八:更新改造房屋建筑面积及竣工房屋价值表
编报单位: 199 年度 单位:千元、万平方米
┌───────┬───────────────┬─────────┬─────┐
│ 面积 │本年施工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本年竣工房屋建 │本年竣工 │
│ 价值 ├───────┬───────┤ │ │
│ │ 合 计 │其中:本年新开工│筑面积(万平方米) │房层价值 │
│ 级别 ├───────┼───────┼─────────┼─────┤
│ │ 1 │ 2 │ 3 │ 4 │
│项目 ├───┬───┼───┬───┼────┬────┼──┬──┤
│ │中 央│地 方│中 央│地 方│ 中 央 │ 地 方│中央│地方│
├───────┼───┼───┼───┼───┼────┼────┼──┼──┤
│ 总 计 │ │ │ │ │ │ │ │ │
├───────┼───┼───┼───┼───┼────┼────┼──┼──┤
│ 1.营业用房 │ │ │ │ │ │ │ │ │
├───────┼───┼───┼───┼───┼────┼────┼──┼──┤
│ 2.职工宿舍 │ │ │ │ │ │ │ │ │
├───────┼───┼───┼───┼───┼────┼────┼──┼──┤
│ 3.集体宿舍 │ │ │ │ │ │ │ │ │
├───────┼───┼───┼───┼───┼────┼────┼──┼──┤
│ 4.教育用房 │ │ │ │ │ │ │ │ │
├───────┼───┼───┼───┼───┼────┼────┼──┼──┤
│ 5.其他 │ │ │ │ │ │ │ │ │
├───────┴───┴───┴───┴───┴────┴────┴──┴──┤
│备 注:此表小数点后保留二位小数. │
│ │
└───────────────────────────────────────┘
会计主管: 复核: 编报人: 编报日期:19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