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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5:3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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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广泛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现将“阳光计生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附件: 2008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请下载后浏览)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阳光计生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为重点,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实行“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治不正之风,确保权为民所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
二、主要内容
(一)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
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领导机关宏观管理职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实现“阳光管理”。着力解决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和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防治不正之风。
(二)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
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倡导上门服务和村级计生专干代理服务制。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推动城市人口计生部门尊重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倡导建立便民服务大厅,提供“一条龙”服务。在系统内开展“下评上”活动,推动领导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为国家谋实策,让群众得实惠,使服务更温馨更“阳光”。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作风不实等问题,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三)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
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启用12356“阳光热线”,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制,增强监督维权实效。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积极聘请育龄群众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完善激励群众监督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完善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制度,重视发挥主流媒体的监督维权作用。逐步形成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广大人口计生干部要正确认识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是人口计生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自觉增强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阳光计生行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要加强对“阳光计生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认真部署动员,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阳光计生行动”扎实有效,防止搞形式主义。
(二)抓好示范,搞好宣传。
“阳光计生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以求真务实精神和科学态度统筹推进,积极抓好示范点建设。2008年6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在河南省安阳市举办“阳光计生行动”启动仪式,组织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的负责同志参观国家级示范点安阳市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做法。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好典型示范,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正面宣传,为开展“阳光计生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阳光计生行动”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始终坚持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实惠。2008年,各地要以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一批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点。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国9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示范点的要求,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真实,群众知晓率达到80%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不侵权,优质服务不失信,廉洁爱民不谋私;依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四)加强检查,促进落实。
积极探索建立“阳光计生行动”保障机制,建立考评制度,认真兑现奖惩。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阳光计生行动”顺利开展,重点推进群众评议制和行政问责制的落实。对群众不满意的行为,如:不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诺不践、影响民生的;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对群众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因不作为造成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以及影响效能建设的其他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以提高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附件:

2008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

一、评议目的
根据《2008年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国人口发[2008]10号)的要求,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整改重点,通过组织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以下简称“双评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评议范围
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在农村的县、乡(镇)主要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在城市的区、街道(社区)主要开展“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
三、评议内容
本次评议内容主要包括: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评价,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技术服务、文明执法、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等5项主要内容。
四、评议方法
(一)制定、发放调查表,对计划生育服务对象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表采取现场发放、无记名填写回收的办法。
(二)在评议过程中,人口计生委将组成抽查组,采取查看评议活动资料、召开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座谈会等形式,了解评议活动进展情况。
五、评议安排
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自2008年6月至2008年10月,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2008年6月上旬,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2008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进行部署,并制定本省(区、市)“双评活动”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2008年6月至8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根据本省(区、市)“双评活动”实施意见,组织开展评议活动。
(三)集中整改。2008年9月,各级人口计生委针对评议活动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四)总结评估。2008年10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将“双评活动”情况及有关数据统计汇总情况书面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双评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双评活动”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结合起来,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与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象结合起来。
(二)各级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精心设计,周密部署“双评活动”。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在“双评活动”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三)在“双评活动”中,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认真组织填写评议问卷,将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参加评议的人员中已婚育龄妇女数不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60%;有效评议问卷回收率在95%以上。严禁在评议活动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在“双评活动”中,要始终坚持纠评建并举、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的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双评活动”成果的根本标准,使广大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评议问卷(A)
供县、乡(镇)、村育龄群众填写
1、个人信息
1.1 性别:1-男2-女

1.2 年龄:1-18-24岁 2-25-35岁 3-36-49岁 4-50岁以上


2、满意度
2.1 请您给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情况和各项具体工作给予评价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2.11 对计划生育整体工作的评价

2.12 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

2.13 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

2.14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评价

2.15 对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作风的评价


3、政务公开
3.1 您居住的村子是否有村务公开栏

1-有2-没有3-不清楚
3.2 您是否知道本村以下情况
1-知道2-不知道3-不清楚
3.21 计划外生育费交纳情况

3.22 村里的党员、干部及子女、亲属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3.23 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

3.24 计划生育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4、技术服务
4.1 去年以来,您或您的家人有没有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

1-有 2-没有(跳答4.3)
4.2 做计划生育手术,自己有没有花钱

1-自己花钱了 2-自己没有花钱
4.3 您平时是否使用避孕药具

1-使用2-没有使用(跳答4.5)
4.4 这些避孕药具是否是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

1-是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的 2-不是免费的,自己要花钱
4.5 您对计划生育的手术和药具服务满意吗?

1 -满意 2-基本满意3-不满意

5、文明执法
5.1 据您所知,在本村有没有下列情况发生
1-有 2-没有
5.11 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被打骂

5.12 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被关押

5.13 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家里财物被没收或损害

5.14 有人去计划生育部门办事被刁难

5.15 计划生育部门拒绝提供合理的服务

5.16 计划生育部门乱罚款、乱收费

5.17 有人被强制做计划生育手术

5.18 有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却没被处罚


6、流动人口
6.1 您最近两年有没有外出打工

1-有 2-没有
6.2 外出打工前有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办理了 2-没有办理(跳答6.4)
6.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有没有收办证费

1-收费了 2-没有收费
6.4 外出打工前有没有签计划生育合同

1-签合同了 2-没有签合同(跳答6.6)
6.5 签合同时有没有交保证金或押金

1-交了保证金 2-没有交保证金
6.6 在外地打工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寄回孕检证明

1-要求寄回孕检证明 2-没有要求寄回孕检证明
6.7 在外地打工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回本地做孕检

1-要求 2-没有要求
6.8 在外地打工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能否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1-可以落实 2-没有落实
6.9 在外出打工前,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人指导您如何节育避孕

1-有人指导 2-没人指导





“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评议问卷(B)
供流动人口农民工育龄群众填写

1、个人信息
1.1 性别:1-男2-女

1.2 年龄: 1-18-24岁 2-25-35岁 3-36-49岁 4-50岁以上

1.3 您的户籍地是 省(区、市)

2、满意度
2.1 请您给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情况和各项具体工作给予评价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2.11 对计划生育整体工作的评价

2.12 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

2.13 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

2.14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评价

2.15 对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作风的评价

3、政务公开
3.1 您现居住地是否有政务公开栏

1-有2-没有(跳答2.3)
3.2 您看到的政务公开栏中是否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内容

1-有2-没有3-不清楚
3.3 您是否知道现居住地附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知道2-不知道
3.4 您是否知道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1-知道2-不知道
3.5 您是否知道计划生育监督举报电话的号码

1-知道2-不知道
4、技术服务
4.1 去年以来,您或您的家人有没有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

1-有 2-没有(跳答4.3)
4.2 您在做计划生育手术时,自己有没有花钱

1-自己没有花钱 2- 自己花钱了
4.3 您平时是否使用避孕药具

1-使用2-没有使用(跳答4.5)
4.4 这些避孕药具是否是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

1-是免费提供的 2-不是免费提供的,自己要花钱
4.5 您对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满意吗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4.6 外出打工前,您是否做过计划生育手术

1-做过 2-没有做过
5、文明执法
5.1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是否定期与您联系

1-定期联系 2-不定期联系 3-从未联系
5.2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是否帮助您在户籍地的家人解决实际困难

1-帮助解决过 2没有帮助解决过
5.3 据您所知,在现居住地有没有下列情况发生
1-有2-没有
5.31 有人去计划生育部门办事被刁难

5.32 计划生育部门拒绝提供服务

5.33 计划生育部门乱罚款、乱收费

5.34 有人被强制做计划生育手术

5.35 有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却没被处罚

6、管理措施
6.1 您外出打工有多长时间了

1-1-3年 2-3-5年 3-5年以上
6.2 外出打工前有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办理了 2-没有办理(跳答6.4)
6.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有没有收办证费

1-收费了 2-没有收费
6.4 外出打工时有没有签计划生育合同

1-签合同了 2-没有签合同(跳答6.6)
6.5 签合同时有没有交保证金或押金

1-交了保证金2-没有交保证金
6.6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寄回孕检证明

1-要求寄回孕检证明2-没有要求寄回孕检证明
6.7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回户籍地做孕检

1-有 2-没有
6.8 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是否给您进行孕检并提供证明

1-是 2-否
6.9 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为您孕检时是否收费

1-收费了 2-没有收费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07号)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 长 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准确反映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建立及管理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库系统,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的贯彻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码登记手续,申领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将组织机构代码码段分配给省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省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将代码码段分发给下级相应部门。
各级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在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组织机构时,将代码赋予组织机构。
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经与省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和民政部门协商一致,由各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对组织机构赋予代码。
第六条 组织机构应自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已经赋予代码的,还需持代码号),到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的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代码标识登记手续,领取代码证书。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组织机构尚未办理代码登记手续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代码标识登记手续,领取代码证书。
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自组织机构申办代码登记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所提交的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赋予代码标识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八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第九条 组织机构在其被批准变更、撤销或核准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颁发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代码标识手续。
被注销的代码标识不得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遗失的,应在原颁发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声明,并申请补领。
第十一条 代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四年。组织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代码证书到颁发证书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二条 组织机构代码自发证或换证之日起满二年,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组织机构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组织机构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确认组织机构的代码和代码证书有效资格,并加盖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检验印章。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办理代码标识登记手续和领取代码证书时,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登记费。登记费的收取办法,按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工商、财政、计划、税务、统计、劳动、人事、银行、公安、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在其业务活动中应当应用代码标识。
代码标识的具体应用范围和办法,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确定。
鼓励各行业各部门应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办理代码标识登记、代码证书的变更、注销、换领或补领手续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办理,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或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代码证书,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罚款收入的管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6日



中国法治的过去与未来


《法学》杂志1997年第8期
一、中国百年法治的反思 
 中国法治,当然是指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其起点,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认为在1895年,有的认为在1898年,还有的认为在1901年。笔者认为,中国法治的起点应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1895-1901年期间。作为一个重大而漫长的历史事件将其点确定为一个期间也并不为过。其实,历史的真实也大体如此。在1895年,面对甲午战争中惨败、民族危机日益严重的中国,以康有为为首的中国知识分子1300余人发动了公车上书,掀起了民众的变法维新运动。这实际上是中国民众法治之梦的开篇,是中国启动法治建设的准备。1898年,光绪接受变法主张,颁“定国是”诏,重用变法维新人士,颁发了数十道维新法令,推行新政。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教等诸多方面。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戊戌变法”。“戊戌变法”虽然仅有百日,当时也仅仅是不得已而为之,远没有在中国实现现代“法治”的明确意识,但其确实应被视为中国政治当局(官方)谋求法治的朦胧开端。1901年,中国清政府发布了“变法自强”的上谕,拟制了宪法性文件、民律草案、商律草案、新刑律、刑事诉讼律、民事诉讼律,以及关于警务、新闻、教育、金融、税制,甚至商标、国籍等方面的法规。开创了与世界先发达国家类同的六法体系,在中国法治化的漫漫征程上迈开第一步。反观百年的法治之路,笔者认为,法治发展在我国是: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有机械模仿,无整体共进;有先锋引导,少民众基础。
  (一)有制度移植,少社会根基  从清末的法律改革以来,中国的法治发展可以说都有相当大程度的制度移植。在本世纪初的前十年,清王朝所进行的制宪修律活动,基本上是对西方法治的制度移植。不仅颁布或草拟了取法西方的六法框架(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或行政法),甚至移植了在当时的中国似乎没有多大存在必要的《公司法》和《破产律》等。其中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基本照抄了日本的监狱法,但又抄的“犹豫不决”,乃至草案内部也“相互矛盾”。辛亥革命时的“《临时约法》”将中国法治发展推进了一个新的高度。国民党政府前十年的立法,应当认为是较有成效的。其《宪法草案》(五五宪草)、《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草拟和颁行,为国民党政府的法治发展奠定了基础。其立法目的固然有维护国民党统治的一面,同时也还有继承中国法律传统,吸收西方先发达国家立法成果,实现中国法治(国民党政权所追求的法治)的另一面。其后,国民党政府法治的发展概莫能出其左右。
  从清末到国民党统治在大陆的结束为止,应当说,中国向西方移植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了,而且经历了至少半个世纪,为什么在中国还未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呢?
  笔者认为,真正法治的建立,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综合发展的顺理成章的结果,而不是靠简单的模仿、抄袭就能成功的。中国之所以长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关建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缺乏建设法治的社会根基。从经济上看,中国的经济一直是农业经济、自然经济,而不是作为法治基础的民主政治;从文化上看,中国的封建文化,集权、特权、宗法等的传统观念没有被摧毁,民主、自由、平等等的社会文化尚未形成,而现代法治却是以民主、自由、平等等为文化、思想基础的。 
 (二)有机械模仿,无整体共进 
 在长达近一个世纪的历史过程中,中国本着师夷自强、与万国同制,赶上先发达国家的理念,谒力学习西方列强。或是在法律规范上抄袭,或是在法治组织上模仿,不一而足,但终未能建立起中国先进分子所期望的那种法治。这又是为什么?
  笔者认为,法治是一个整体。是一个由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法治过程共同构成的整体;是一个由合乎法治要求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共同构成的整体,甚至是法治内部各元素及其整体与社会协调统一的整体。它需要各个要素的共同作用和有机协调。任何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发展,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法治。法治发展过程应是其内在各要素的整合发展过程,是其内在各要素的一体化共振共进过程。法治是一个内在有机联系的系统,不是简单的机械仿就可以建立的。通观中国近百年的法治建设不能不说,缺乏整体共进,是中国法治未能达到理想目标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有先锋引导,少民众基础 
 中国法治的百年发展都是由先锋引导得以推进的。其引导的历史可以作两段来分析。
  前50年(1949年前),中国法治的发展基本上是“以学为先,以官为主”的。在中国法治建设之初,首先是由康有为、梁启超、文廷式等学者率先倡导,继而为君主所看中的。然而真正从事法治建设的并不是学者。因为中国学者无权从事法制改革,无权将西方的法律制度引入中国。当时的官方亦无今日的“西化”之累,他们可以大胆地“西化”。法治,应当说是西风东渐的。没有官方参与,封建的法制改革根本就无法进行。“以学为先,以官为主”的模式一直延续到国民党统治在大陆的结束。
  后50年(1949年)又可以分作两部来考察。在前期的近30年(1949-1978年)的时间中,可以说是“以学为主,以官为否”,意即,主张“法治”的基本上是学者,而“官方”则基本上是否定法治的。在后期近20年的时间中,可以说是“以学为先,官学互动”。主要表现在,在本世纪的80年代初,中国的法学家们就已公开而较深入地研究、探讨了现代法治,并且历久不衰,千方百计地通过为国家领导人上法制课等形式,引导国宵领导人实行“法治”。这对于国家领导人主张法治,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目标写进国家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去,起到了不容匆忙忽视的重要作用。其间,如果没有学者的先导固然不行,如果仅有学者的先导而无领导的互动,仍将是十分困难。  然而,在除今而外的漫长历史中,中国法治竟然未能在这些先锋的引导下顺利建立,原因何在?
  在笔者看来,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缺乏民众基础。在近百年的法治发展过程中,法治似乎并没有成为中国民众的心理要求。在长期的封建法制思想的影响下,中国民众所拥有的仅是中国传统的明君思想和清官期望。民主未能成为民众的普遍追求。至于自由、平等等不是缺乏就是畸形。自由被无政府主义所取代,平等被平均主义所等同。面对非法,人们首先是忍受,其次是考虑以非对非,再次是寄希望于明君与清官。民众自己缺乏法治意识,也必然不会对社会提出法治要求。中国的法治,往往是中国先进分子的理想,而不是社会整体的期望。所以,笔者认为,中国近百年法治建设的未能成功,在很大程度上都缘于中国的法治理想缺乏民众基础。仅靠社会的优秀分子,无论这些优秀分子是多么优秀,要建立起以社会状态存在的法治,也是绝无可能的。
  二、中国现实法治的基本构架  现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成为我国社会的发展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历史重任。面对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时代,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止步不前。然而我们今天又是否能取得成功?与历史的遗憾相较,我们又何以能取得成功?这关键在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无它得以成功的基础与动力,其关键和核心何在,目标与途径为何?  
(一)中国法治的基础与动力 
 笔者认为,中国法治的基础和动力在于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以及意识的科学化。
  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到,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如此迟滞,这与中国经济的非市场化(自然经济),政治的非民主化(专制集权),意识的非科学化(教条主义等)有着必然的联系。然而,历史发展到今天,情况早已今非昔比。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经济的市场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经济的市场化必然要求政治的民主化,并推动政治的民主化。目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正待深入,政治民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扬,民主政治体制正在形成之中,政治民主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作为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的前提和结果的思想意识,也愈益科学化。这些不仅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而且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必将推动中国法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状况向前发展。
  (二)中国法治的关键与核心  中国法治的关键在什么地方,不同的学者也许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中国法治的关键在司法。笔者认为,中国法治的关键并不在司法,而在政治的法治化。政治的法治化,包括政治体制的法治化,法治权力的法治化,政治组织的法治化和政治行为的法治化。政治的法治化关系着中国法治的存亡。政治组织法治化中,最根本的是我们党和党领导下的政府的法治化。这是我国法治成败的关键所在。党和政府必须在法治上率先垂范。所以研究并解决好党和法的关系、政府和法的关系,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根本任务之一。
  中国法治的核心是什么?学者们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在立法,有的认为在法律监督。笔者认为,中国法治的核心在于司法的法治化。在司法法治化剖剖问题上,我们目前法治建设的最大的难题是我们的司法干部队伍素质太低,严重阻碍了法治发展的进程。一些司法官员,甚至成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破坏力量。我们党和国家一再要求严肃吏治,实际上最应当严肃的首先是我们的司法干部。因为,如果我们的司法干部是好的其他党政干部的任何违法乱纪都会毫无例外地受到制裁而遏止。而司法官员的腐败却可以令我们束手无策。整肃司法干部队伍,在目前必须而唯一的途径,只能是“清源治流”。对那些道德素质低下、法律修养浅薄的人,不论他来头如何,都必须予以坚决堵住。再也不能让那些无德无能之徒混入司法队伍。对那些已置身司法干部队伍的无德、无学、无术之辈,必须予以坚决的扫地出门。中国人民的百年梦想绝不能败坏在他们的手里。
  (三)中国法治的目标与途径 
 中国法治的目标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建成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这种法治是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有机协调的法治;是法治原则、法治制度、法治组织、法治观念和法治过程一体共振的法治;是法治内在统一,并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外在协调的法治。是一种呈社会总体态势的,以社会总体状态存在的法治。
  中国法治建设的途径,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予以描述。
  笔者认为,它有一个“提倡依法办事──主张依法治国──实现理想法治”的过程。作为第一个阶段的“提倡依法办事”,它是泛义的,一是不管法是否是民主的良法;二是不强调对权力的特别约束。要说这是法治,这仅仅是法律制度意义一法制,是法治的初步阶段。作为第二个阶段的“主张依法治国”,它是不明晰的,一是这里的法依然有一个是否是民主之良法的问题;二是“主张”的动机并非都意在法治,相当多的领导干部都还局限在“治国”、“治省”、“治市”,最终在“治民”上。作为第三个阶段的法治,才进入真正的法治阶段,法治的真谛才为社会所理解并为社会所实现。在笔者看来,我国正处在从第一个阶段向第二个阶段转换的历史区间。
  笔者认为,中国法治有一个“党治──国治──法治”的过程。第一个阶段即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办事,党直接领导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项法制建设工作。党直接居于国家之上,指挥国家的法律活动。第二个阶段是将党的意志依法程序变化为国家意志,由国家来负责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各项法治建设事宜。国家的权力较少受到法律的约束,国家也难免作出违法违宪的行为。第三个阶段,国家也得依法办事,而且必须首先依法办事。这个阶段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党的领导愈加成熟,愈加能运用法律的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更能反映人民的呼声,更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这个阶段也不是不要国家,而是国家变得更加成熟,它在主导法治的同时,本身就是法治的楷模。在笔者看来,我国目前正处由第一个阶段向第二个阶段转换的历史时期。
  三、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
  我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也就是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它已经经历了怎样的历史阶段,还将怎样发展,现在我们处在怎样的历史环节,这些都是我国法学界正在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已经经过了准备、起步,正处于从起步走向形成之间,必将由形成走向完善。
  (一)准备(1978──1993年)
  我国法治建设开始准备的时间,也许可以定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也许可以定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或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笔者认为,应当确定在1978年3月我国1978年宪法的公布。因为法治准备的开始应当以足以代表法治萌动的根本性法律的产生作为标志。1978年宪法明确了我国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实现四个现代化,强调了必须发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1978年宪法的这一特征,不能表明其已经开始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它为社会主义法治作出了经济、政治、法制三方面的准备。
  随后,到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得到了党的政策的升华。这次会议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果断地停止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口号,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中共党史誉之为“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伟大起点”。这交会议使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被进一步确立。
  1982年宪法及其1988年宪法修正案就是这一准备阶段法治发展状况的标志。从经济制度的角度看,它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它从根本大法的角度确立了这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征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与此相适应,它还具体确认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在这国经济体制在的一位和作用。从政治制度的角度看,它也为市场经济的提出及其法治建设进行着准备。这部宪法扩大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与组织,加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设机构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和限任制,等等。
  从1978年 3月开始准备,到1993年开始起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准备阶段历时15年整。
  (二)起步(1993──2010年)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起步点在哪里,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也许可以将其确定在1993年
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产生。  笔者认为,将其确定在1993年
3月的宪法修正案公布为宜。因为没有这一修正案,中国社会还不能说就开始了真正的法治──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这一修正案将宪法原有第15条关于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作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启动了中国市场经济及其发展中的法治建设。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从党的政策上进一步深化了上述宪法修正案。它明确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法制建设。它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是: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司法和行政执法水平;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法律服务机构,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在法治建设起步后的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明确指出,到下世纪初要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又再一次肯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社会理想。党的国家领导人认识到并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方针(见《人民日报》1996年2月9日)。法治的目标意义更加突出。
  (三)形成及其完善(2010年──)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将于何时形成,这是中国法学和法律工作者乃至整个中国社会都十分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要确定其形成的时间表,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要列出绝对准确的时间表甚至根本就不可能。因为法治发展的进程要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一个偶然的重大因素甚至可以使法治发展受阻或搁浅。笔者所拟的2010年这一时间,是以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可能的正常速度、市场经济发展预期进程,以及我们党和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来确定的。实际上只能说是一个计划中的时间表,其实际状况如何,还有待历史发展予以说明。
  社会主义法治形成以后,还有一个长期的发展完善过程。这个过程与社会主义社会并存,并在社会主义社会在不断重复“从相对的不完善到新的再完善”的过程,直至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最高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全面建立。随着共产主义社会的来临,社会主义法治也就辉煌而终。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