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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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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4年修正)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4月25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海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是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的行政区域为门源回族自治县、海晏县、祁连县、刚察县。
  自治州的首府设在海晏县西海镇。
  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县(区、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施科教兴州,加快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进步、民族团结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本州的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在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自治州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
  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法制建设规划,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各民族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自治州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倡导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欺侮,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有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各民族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对全州各族人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涉婚姻、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依法打击非法传教活动,禁止邪教活动。
  自治州内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兵役工作。
  第十条 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
  第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中藏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额,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民族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牧环保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人员。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从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培养各级各类干部,重视妇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
  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到自治州的偏僻贫困乡、村参加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和乡(镇)的政权建设。加强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组织的建设。
  第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家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确定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数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自治机关执行公务时,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除自治县、民族乡外,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对自治州的离退休人员给予优待,妥善安置。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保障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州的实际,按照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州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机关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州的财力、物力和其他条件,自主安排基本建设项目。上级国家机关帮助自治州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少或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州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改革经济管理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并为本地区企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调整农村牧区经济结构和农牧业产业结构,强化农牧业基础,发展农村牧区经济支柱产业;实施科技兴农兴牧,增加科技含量,发展高原特色农牧业,提高农牧业生产水平和农牧业经济效益,增加农牧民收入。
  自治机关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自治机关对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牧民对土地、草场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强化对农村牧区经济的服务和管理,引导农牧民发展特色经济,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鼓励农牧民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进行土地、草场使用权的流转;保护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建设养畜、科学养畜,合理调整畜群结构,积极推行效益型畜牧业生产,保护和发展母畜,坚持牲畜品种改良,稳产、优质、高效地发展畜牧业。
  自治机关实行草业先行,建立健全草原建设和管理制度,做到谁使用、谁建设、谁管理,以草定畜,合理放牧。
  自治州内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水土流失以及生态脆弱区的林地、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损害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州、县、乡(镇)牧业综合服务体系,加强畜疫防治和草原、棚圈、饲草饲料基地、水、电、路、定居点的建设,改善牧区生产、生活条件。
  自治机关鼓励发展农区畜牧业,以农促牧,以牧补农,走农牧结合的道路。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本州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在资金、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尽快摆脱贫困状况,实现小康。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鼓励植树、种草、绿化城镇和庭院,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和毁坏草原植被。
  自治机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州的耕地、草原、森林、矿藏、水流、湖泊、珍稀野生动物、植物等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自治州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本州自然资源,并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自治州内耕地、草原、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确定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水利资源的开发建设,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水利水电事业。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和管理矿藏资源。对可以由本州开发的矿藏资源,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先开发的原则,划定范围和地段,有计划地合理开采。禁止乱采滥挖矿产资源。
  自治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征收幅度内进行自主调整。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同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经济、技术协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州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州进行经济、技术合作和投资兴业。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交通、水利、能源、电信、邮政、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行以畜牧业为主,农牧结合,调整结构,发展农村牧区特色经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市场化,加快农村牧区的城镇化进程。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城乡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有计划地把农村牧区小城镇建设成为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土地、草原管理,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和草原。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商贸事业,鼓励发展自治州优势产品出口。
  自治机关保障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加大对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本地区民族风情、民俗、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和合理开发,逐步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新兴产业。对自治州境内的旅游资源实行依法保护、依法开发、依法管理。
第五章 社会各项事业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地方特点和民族特点,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文化、科学、卫生、体育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四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幼儿教育、终身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和远程教育,提高各民族的文化素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自治机关为弱智和残疾儿童,制定特殊教育政策,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采取助学金、奖学金和免费入学等特殊措施,帮助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以寄宿制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自治州内以藏族、蒙古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开设藏、蒙古语文课,同时,开设汉文课和外语课,推广普通话。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义务教育,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或捐资助学,多渠道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多种形式办学的需要,确定所需人员编制,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列入教育事业计划。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科技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拓技术市场;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依托,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
  自治机关对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创造发明的给予重奖。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事业建设,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开展民族的、传统的、大众的、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加强民族理论、历史、文字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收集、整理和编纂民族书籍,保护文物、名胜古迹和其它重要民族文化遗产。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事业。
  自治机关加强广播、电影、电视片的译制及藏语播放工作。
  自治机关加强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开展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利用。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和妇幼、老年卫生保健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州实际制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帮助孤儿、孤寡老人和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做好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
  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老人和遗弃婴儿。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招录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各少数民族专业人才,优待、鼓励州外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本州的经济、文化建设。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民族地区生活补贴,以及其他生活福利方面的优待。
第六章 财政金融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本州的财政收入。
  自治州财政依照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青海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的照顾。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的实际作出财政预算安排。
  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
  自治机关的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根据上年度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3%设置机动金;根据当年本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5%设置预备费。
  机动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管理,用于调剂预算年度内预算支出中因政策调整等因素形成的开支;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特大自然灾害及其他难以预料的特殊开支。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县、自治县实行转移支付制度。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除应由上级国家机关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不得自行制定实施税收减免政策。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财政政策和财政贴息方面,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的扶持力度。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为维护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章 民族关系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共同为自治州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做出贡献。
  自治机关加强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相互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觉改革或摒弃陈规陋习,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民族之间、地区之间的一切纠纷时,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协商,妥善处理。禁止挑拨、煽动民族之间和地区之间关系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门源回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帮助门源回族自治县、民族乡和其他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等事业。
  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
  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和群众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民族团结进步,定期检查州内各单位对民族政策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总结民族工作经验,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每年八月九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每年八月为自治州的民族团结宣传月,广泛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0年第5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
  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
  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
  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
  1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
  1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
  1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1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
  15.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
  1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
  1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
  18.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
  19.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
  2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
  21.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22.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
  2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
  2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发布)
  2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26.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27.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
  28.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
  29.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
  30.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
  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32.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33.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
  3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
  3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40号修正)
  3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3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
  38.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
  39.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
  40.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
  4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
  42.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7号发布)
  43.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水利部令第38号发布)
  4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发布)
  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2010年12月22日环保部令第16号修改)
  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
  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
  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
  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
  52.《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
  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127件)
  1.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20日 水电部(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发布)
  2.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 1993年3月11日 水利部水政〔1993〕143号发布)
  3.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1993年5月27日水利部水政〔1993〕263号发布)
  4.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 水利部水管〔1993〕61号发布)
  5.河道等级划分办法(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号发布)
  6.水利部计量工作管理办法(1994年4月23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0号发布)
  7.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1994年5月1日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号发布)
  8.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5月21日水利部 水政资〔1994〕197号发布)
  9.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7月4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276号发布)
  10.关于授予长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7日水利部 水政资〔1994〕438号发布)
  11.关于授予海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0月2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460号发布)
  12.关于授予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4号发布)
  13.关于授予珠江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4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4〕555号发布)
  14.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5〕5号发布)
  15.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5年1月10日水利部 水政资〔1995〕7号发布)
  1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 水建管〔1995〕129号发布)
  17.关于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和跨省(自治区)内陆河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1996年1月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6〕5号发布)
  18.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6年7月3日 水利部水管〔1996〕284号发布)
  19.水利行业利用外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8月21日水利部 水规计〔1996〕376号发布)
  20.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1997年4月10日水利部水管〔1997〕128号发布)
  21.水利行业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1997年11月19日水利部水科技〔1997〕460号发布)
  22.电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暂行规定( 1998年9月29日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水保〔1998〕423号发布)
  23.关于太湖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的通知(1999年2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61号发布)
  24.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231号发布)
  25.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24号发布)
  26.水利部科技创新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28日水利部水国科〔1999〕586号发布)
  27.关于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2000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81号发布)
  28.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发布)
  29.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发布)
  30.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25日水利部 水建管〔2001〕618号发布)
  31.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经费计划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8月13日水利部水规计〔2002〕341号发布)
  3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号发布)
  3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2〕587号发布)
  3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3年2月19日水利部 水国科〔2003〕60号发布)
  35.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5日水利部水保〔2003〕89号发布)
  36.水利档案工作规定(2003年3月14日水利部、国家档案局水办〔2003〕105号发布)
  37.水利科技成果登记办法(2003年4月2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130号发布)
  38.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5月16日水利部水保〔2003〕202号发布)
  39.《引滦水量分配与供水调度管理办法》((83)水电水管字第87号)补充规定(2003年5月29日水利部水函〔2003〕60号发布)
  40.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03年5月3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233号发布)
  41.关于加强非水利部直属单位冠“水利部”名称管理的通知(2003年6月1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3〕256号发布)
  42.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
  43.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办法(2003年7月1日水利部水保〔2003〕284号发布)
  4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2003年7月16日水利部水资源〔2003〕311号发布)
  45.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号发布)
  46.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8月19日水利部水保〔2003〕360号发布)
  47.水利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
  48.水利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9月5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387号发布)
  49.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3〕546号发布)
  50.水利行业重大活动与建设项目音像档案、资料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2日水利部水办〔2003〕586号发布)
  51.水利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细则(2004年2月3日水利部水国科〔2004〕20号发布)
  52.关于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4年3月22日水利部 水保〔2004〕93号发布)
  53.关于开展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的通知(2004年4月1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4〕50号发布)
  54.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
  55.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5月9日水利部水保〔2004〕144号发布)
  56.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年5月18日水利部水资源〔2004〕159号发布)
  5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4〕168号发布)
  58.关于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及考核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4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2004〕90号发布)
  59.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水利部 水国科〔2004〕215号发布)
  60.关于加强农村水电站工程验收管理的通知(2004年7月30日水利部水电〔2004〕308号发布)
  61.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400号发布)
  62.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0日水利部水保〔2004〕642号发布)
  63.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农民投劳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保〔2004〕665号发布)
  64.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5年1月11日水利部水政法〔2005〕11号发布)
  65.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2005年3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80号发布)
  66.水利部信访工作办法(2005年4月6日水利部水办〔2005〕130号发布)
  67.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方法(2005年4月18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5〕67号发布)
  68.治淮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2005年5月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169号发布)
  69.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6月2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263号发布)
  70.水工金属结构防腐蚀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7月5日水利部水综合〔2005〕264号发布)
  71.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
  7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8月16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5〕359号发布)
  73.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2005年10月31日水利部、国家发改委、民政部水农〔2005〕502号发布)
  7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2005年11月1日水利部水办〔2005〕480号发布)
  7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2006年2月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38号发布)
  76.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
  77.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2006年3月30日水利部水综合〔2006〕102号发布)
  78.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13日水利部 水建管〔2006〕144号发布)
  79.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办法(2006年4月14日水利部水电〔2006〕146号发布)
  80.农村水电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2006年5月31日水利部水电〔2006〕210号发布)
  81.水利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6月26日水利部水政法〔2006〕250号发布)
  82.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6日水利部水电〔2006〕274号发布)
  83.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2006年8月24日水利部水电〔2006〕338号发布)
  8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06年12月22日水利部水人教〔2006〕593号发布)
  8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12月30日水利部水建管〔2006〕600号发布)
  86.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2007〕72号发布)
  87.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3月13日水利部水建管〔2007〕83号发布)
  88.关于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三通一平”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2007年3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7〕86号发布,2010年12月9日水利部水保〔2010〕523号修改)
  89.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15日水利部、国家农发办水保〔2007〕186号发布)
  90.关于严格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2007年5月21日水利部水保〔2007〕184号发布)
  91.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2007〕469号发布)
  92.水利部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水利部水综合〔2008〕24号发布)
  93.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2008年4月3日水利部水资源〔2008〕104号发布)
  94.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4月2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农水〔2008〕119号发布)
  95.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2008年6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187号发布)
  96.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214号发布)
  97.关于简化“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程序的通知(2008年8月6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08〕202号发布)
  98.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8〕348号发布)
  99.关于明确由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9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358号发布)
  10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2008年9月9日水利部水办〔2008〕366号发布)
  101.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8年11月26日水利部水规计〔2008〕521号发布)
  10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年2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115号发布)
  103.关于明确由淮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3月8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144号发布)
  104.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5日水利部水保〔2009〕187号发布)
  105.关于完善水利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制度的通知(2009年4月2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09〕112号发布)
  106.水利部科技推广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国科〔2009〕412号发布)
  107.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09年8月19日水利部 水国科〔2009〕417号发布)
  108.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9月14日水利部水保〔2009〕475号发布)
  109.关于明确由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09年9月17日水利部水规计〔2009〕457号发布)
  110.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496号发布)
  111.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9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518号发布)
  112.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9年11月30日水利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电监会水电〔2009〕585号发布)
  113.水利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12月1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综〔2009〕511号发布)
  114.水利部政务公开暂行规定(2009年12月11日水利部水办〔2009〕601号发布)
  115.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12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2009〕629号发布)
  116.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月28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发布)
  117.水利建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2月20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51号发布)
  118.水利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水办〔2010〕80号发布)
  119.关于明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3月9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74号发布)
  120.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4月21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43号发布)
  121.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10〕175号发布)
  122.关于进一步加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淤地坝安全工作的通知(2010年5月20日水利部办公厅办水保〔2010〕130号发布)
  123.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 水安监〔2010〕200号发布)
  124.水利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细则(2010年6月23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233号发布)
  125.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8月18日水利部水安监〔2010〕316号发布)
  126.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通知(2010年8月25日水利部办公厅办安监〔2010〕348号发布)
  127.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细则(2010年9月8日水利部水国科〔2010〕351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是指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投资在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单项工程。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款所说的“国家预算外资金”,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和集中的各项资金;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不纳入预算的各项资金;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各项专项资金;地方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单位尚未纳入预算的企业收入等。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二)款所说的“地方机动财力”,包括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掌握的预备费、超收分成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等。
第五条 按《条例》规定不缴纳建筑税的投资是指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简称拨改贷)和中央财政安排的其他专项建设拨款。
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包括中央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国家预算内拨改贷,包括中央财政的拨改贷和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拨改贷。
对虽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但不属于国家财政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拨改贷部分,仍应征收建筑税。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二)款所说的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建设投资是指:
(一)地方各级计委、经委、主管部门和中央主管部门,超过国家计委下达的年度自筹建设投资计划规模部分;
(二)纳税人违反有关审批权限,自行安排的投资;
(三)纳税人超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规定范围而搞的自筹建设投资。
前款(三)是指:改变结构、增加层次或扩大面积的房屋翻修和拆迁工程;用简易仓棚、仓库专项资金修建办公室、营业用房、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工程。
第七条 《条例》第三条(四)款所说的未列入国家计划的楼堂馆所和一般房屋建筑的界限,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分。
第八条 凡属按《条例》规定不缴纳建筑税的投资与各项自筹投资合建的项目,应当按照应税的投资额计征建筑税;区分不清或者不能单独计算的,可以按照应税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计征建筑税。
第九条 国内各种形式联合进行自筹建设投资,均由主办单位(筹建机构)负责按照规定缴纳建筑税。
第十条 对自筹基本建设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部分,应按20%税率计征的建筑税,由代征银行或开户银行会同税务机关在拨付超计划投资款项时,扣缴入库。项目竣工时,各年度超计划部分均按本条规定清算。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不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建筑税的,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由代征银行从其存款帐户中扣缴。
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代征银行应认真负责地做好代征工作。对纳税人报送的计划、统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缴款书要仔细审核,发现有漏报少报税款等问题,应督促纳税人及时补缴,按时将税款划转金库,并会同税务机关做好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工作。税务
机关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筑税的征收管理,除本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外,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报送有关计划、统计、会计报表。符合免征建筑税规定的投资和项目,应由纳税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核定。未经报核的不予免征建筑税。
第十五条 纳税人的纳税登记、申报、税款缴纳和报送有关计划、统计、会计报表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六条 建筑税的纳税登记表、申报表和专用缴款书的式样,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财政部颁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施行细则》即行废止。



198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