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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8 01:00: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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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管理办法

(2008年6月1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6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 自2008年7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武汉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汉名牌产品,是指产品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产品。

  第三条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报,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武汉名牌产品的评选和审定工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公,具体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社团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为非常设机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

  (二)产品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住所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

  (三)产品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申报产品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或者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注重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

  (五)产品批量生产3年以上,质量稳定,实物质量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产品按国际标准或者国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企业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六条 农产品申报武汉名牌产品称号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省内先进以上标准组织生产;

  (二)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无公害以上标准的规定;

  (三)有覆盖产前、产中、产后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且有效运行。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武汉名牌产品的申报:

  (一)申报前3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申报前3年内,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QS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安全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四)产品生产过程中排放物未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公布当年武汉名牌产品评选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武汉名牌产品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在辖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所在辖区不明确的,可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第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企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申报条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市名牌推进办公室;

  (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对申报产品进行资料审查、综合评价和必要的现场核查,提出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市名牌推进办公室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将武汉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提出异议。经专业委员会确认异议成立的,原评定无效。

  第十三条 经公示征求意见确定的评选名单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并公布,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予武汉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四条 武汉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规定的武汉名牌产品标志,但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且必须注明获得称号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给予50000元奖励,各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奖励政策。

  对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科技发展计划、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府采购、产品宣传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对获得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应当择优推荐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湖北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武汉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向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报送当年的主要经营指标、质量指标以及产品质量抽查等情况,由市名牌推进办公室抄送市统计局备案。

  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或者注册商标中有关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市名牌推进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武汉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名牌推进办公室调查核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称号,并收回奖牌证书:

  (一)多次发生消费者(用户)投诉,确属产品质量有问题的;

  (二)产品质量水平下降的;

  (三)经国家、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情况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九条 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伪造、冒用武汉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的;

  (二)扩大武汉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使用范围的;

  (三)被暂停或者撤销武汉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者重新申报未获通过的产品,继续使用武汉名牌产品标志的。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及有关机构应当提供真实的数据资料,严禁弄虚作假。经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武汉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二十一条 参与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武汉名牌产品评选工作外,其他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进行武汉名牌产品的评选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6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到货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专[2003]45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卷烟到货确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各省级工业公司:
  卷烟到货确认制度自今年1月1日实行以来,对监控卷烟流向,规范卷烟经营行为,治理卷烟体外循环起到了重要作用,收到了明显成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暂未实行到货确认的卷烟种类多、数量大,确认人员业务不熟悉、责任不明确,个别单位虚假确认等。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流通秩序,推动专项治理卷烟体外循环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局决定对除出口卷烟外所有卷烟的省际运输,均实行到货确认制度。同时,要求各卷烟交易会员、各级烟草专卖局要明确责任、制定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认真执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9月1日起,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现交易模式停止执行。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作为卷烟工业会员,参加中国烟草交易中心的卷烟交易,负责云南省政府留成卷烟的销售。
  二、自2003年9月1日起,根据下列凭证开具准运证运输卷烟的,收货方应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实行卷烟到货确认制度的通知》(国烟专[2002]482号)要求,进行到货确认:
  (一)云南省卷烟烤烟交易市场与各商业会员签订的合同。
  (二)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卷烟调拨单。
  (三)工业企业联营加工卷烟合同。
  (四)烟草拍卖行拍卖成交确认书。
  (五)退货合同。
  (六)进藏卷烟准调单。
  三、国家局分配上网确认密码并提供卷烟到货确认培训材料;各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密码的分发工作,并要尽快组织对辖区内未参加过培训的各工业、商业会员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密码分发和培训工作应在2003年8月30日前完成,以确保该项工作能按时顺利进行。
  四、有本通知第二项所列卷烟到货确认业务的各工业、商业会员,应尽快确定到货确认的人员,参加省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的培训,配备相应的硬件设备和网络通讯条件,制定管理规定和措施,做好到货确认的准备工作。各工商企业分管卷烟销售工作的领导是卷烟到货确认的第一责任人。
  五、负责卷烟到货确认管理工作的省级烟草公司、省级工业公司的卷烟销售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各工商会员及时、真实、准确地做好确认工作,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要加大卷烟到货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虚假确认和确认中反映出的体外循环问题,应立案查处。国家局对卷烟到货确认情况将不定期地进行通报,对无法确认可能形成体外循环的,仍将重点进行调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二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现将“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实施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优抚局。

附:全国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改革试行方案
(1987年5月20日)
前言
全国残废军人休养院共有二十七所,三十多年来,接收了大批因战、因公致残军人住院休养,对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各项事业都有了新的发展,康复医学在我国也逐步发展起来。与此同时
,由于国家长期处于和平时期,伤病员减少,床位利用率下降,致使绝大多数休养院医护人员和设备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低。为了适应形势发展和平战结合的需要,进一步办好休养院,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休养院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任务是:坚持为荣军服务的办院宗旨,积极开展康复医疗,在保证完成主要任务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休养院的潜力和优势,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荣军服务,对社会康复医疗做出贡献,把荣军休养院的工
作推进到一个新的振兴时期。
一、名称
适应办院方针、任务的调整,“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疗养院)”统一更名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以下简称荣康医院)。
二、方针
荣康医院,是民政部门设立的优抚医疗事业单位,其业务工作接受当地卫生部门的指导,实行以康复为中心,康复、医疗、休养三结合的方针。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关心病休人员疾苦,对病休人员负责,全心全意为病休人员服务”的思想,贯彻党的各项优抚工作和卫生工作方
针政策。为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和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任务
(一)荣康医院主要接收特、一等伤残军人中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住院休养康复:
(1)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2)生活需要经常护理不便分散照顾的;
(3)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二)接收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中需要康复医疗者,作短期疗养或康复。
(三)在完成上述主要任务后,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对外的各项医疗业务和接收社会残疾者进行康复医疗。
四、领导体制
(一)荣康医院要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院的行政、业务领导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二)科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三)根据减少层次,精干有力,提高效能的原则,实行院、科(区)两级领导制:
(1)基层科(区)的设置应根据荣康医院的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如设若干个荣康区,社康区、医疗科室等)。
(2)院一级办事机构:200张床位以上的院设院长办公室、政治处、医务处、总务处、荣管处;200张床位以下的院设院长办公室及各职能科室;50张床位以下的院, 只设立一个综合性的办事机构。
五、编制
(一)床位的确定:
(1)荣康医院的床位编制,应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编委批准的编制数为准。
(2)对在乡特、一等伤残军人的疗养床位与向社会开放的康复床位, 应在完成主要任务的前提下,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确定。
(二)床工比例:
(1)100张床位以下的单位床工比例为1:1.2——1:1.3
(2)100张床位以上的单位床工比例为1:1.1——1:1.25
(3)床位利用率(包括对外)应在90%以上。达不到此标准者,应根据实际使用床位,按照上述比例编制工作人员。
(三)各类人员比例
(1)各类人员中卫生人员(包括护理员)应占职工总人数的65%,党政管理人员占10%,工勤人员占25%。(目前各类人员构成比例失调,应逐步妥善调整)。
(2)在一个单位内各部门之间和部门内各级各类人员的比例,由各省(市、区) 民政厅(局)参照地方医院编制标准结合民政医疗单位的特点提出具体方案。
(四)荣康医院与疗养院、精神病院合并在一起的单位,可按照上述原则,由各省提出编制意见,报民政部优抚局备案。
六、人事制度
(一)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院长、副院长由上一级任命或民主推荐报上级批准;各科(处)正副职由院长任命,报上级备案。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续任命。
(二)其余党政管理干部实行任命制,技术干部实行聘任制( 条件不具备的可先实行任命制),工人逐步实行合同制。具体办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 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上级备案。
(三)各级领导班子必须符合革命化、年青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要逐步形成梯形结构。院级领导班子,平均年龄不得超过50岁,懂业务的管理干部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大中专(包括高中)文化程度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七、康复和医疗
(一)荣康医院的医疗工作。要把康复医疗放在首位。康复医疗的主要对象是医院的伤残军人,要通过康复医疗最大限度地恢复他们的残存功能,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积极防治后遗症和并发症,千方百计地减轻残疾所带来的不便与痛苦。
(二)职业康复是康复医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荣康医院应把在伤残军人中开展各种形式的作业疗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籍以丰富他们的生活内容,增强身体素质,使其延年益寿。
(三)开展康复医疗必须立足于现状,采用中西医结合、综合治疗的方法,并要着眼于国内外先进水平,重视新技术的学习利用,把传统的和现代的康复技术结合起来,努力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康复医学。
八、管理工作
(一)荣康医院应加强对康复、医疗、护理、预防、科研、教学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医疗技术护理操作常规,明确职责,加强纪律,严格考核奖惩,逐步做到管理制度化、设备规格化和操作常规化,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二)实行民主管理。分别建立职工代表会、休养员代表会,代表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其职能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各项工作和各级干部实行监督并对医院的建设发展提出建议。
(三)加强行政、财务和总务工作。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医疗和服务质量,积极组织收入,努力节约开支,反对铺张浪费,贯彻勤俭办院的方针。行政总务工作要为基层服务,为康复医疗服务,为工休人员生活服务,搞好食堂及其它集体福利事业,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预算外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事业,更新和补充设备,改善工作和休养条件。其次用于集体生活福利。个人奖励基金部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荣康医院职工的岗位津贴,按照民政部规定的等级标准由各省民政厅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九、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治思想工作
(一)荣康医院逐步实行院长负责制。实行党政分工,是为了加强对医院工作的领导。党委在医院中要发挥保证、监督方面的作用。
医院党委应当积极支持院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行政工作的职权,与行政密切配合,发挥工会和共青团的作用,同心协力,共同办好医院。院长应该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荣康医院党政干部和各级组织都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要渗透到业务工作中去,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与行政经济手段相结合,应把对职工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教育作为思想教育的核心,树立全心全意为病休人员服务的思想。要教育休养员珍惜荣誉。尊重工作人
员的劳动,加强工休团结。把荣康医院建设成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
(三)荣康医院要十分重视在工、休人员中开展经常性的文娱、体育活动,要千方百计地丰富休养员的生活内容。荣军同志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贡献。因而荣康医院党委应十分重视并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传统教育”
的质量和社会效益。
十、本《方案》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即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试行。凡已经具备或基本具备开展康复医疗和向社会开放条件的单位,应首先把康复医疗和作业疗法开展起来,并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



198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