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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时间:2024-07-25 22:31: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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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自觉地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求真务实,恪尽职守,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推动国家和本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熟悉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学习人大制度理论及其他方面的知识;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按照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安排,出席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和专题讲座。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专题讲座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书面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书面请假,请假获得批准方为有效;不能参加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
    每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上次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情况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就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认真听取各项报告,积极参加审议和表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观点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专题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依法行使监督权,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围绕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注重实效;
    (二)禁止走过场、搞形式;
    (三)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但是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督促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每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重点联系2-3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要的民生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禁止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守国家机密。凡属于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禁止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守则,未经批准1年内2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依照程序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有违反本守则其他规定行为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九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同时废止。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
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后勤部,总装综合计划
部,总装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部对现行《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财预字〔1997〕391号)进行了修改,重新制定了《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
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实行部门预算和国库支付方式改革的需要,规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加强中央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央预算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 凡向中央财政申请办理预算资金支出拨款和收入退库的中央预算单位,一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央预算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关系的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军队、党派、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企业。

第二章 中央预算单位预留印鉴手续的办理
第五条 中央预算单位的财务部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六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持书面申请,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填制财政部统一制发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各一式两份,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财政部(国库司)一份。
第七条 《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和《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中统一规定的各栏必须填写齐全,“单位代码”、“申请单位”、“经办财务部门”、“预算科目”、“开户银行”、“账号”各栏要填写全称,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其中“单位代码”、“预算科目”按财
政部制发的“单位代码表”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表”填写。
第八条 印鉴卡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领导印章,印模要清晰,便于查验。
第九条 印鉴卡内容如有变更,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的书面申请,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原印鉴不退还,存档备查,按期注销。
第十条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一般只允许各中央预算单位各开设一个预算支出存款账户和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凡属一般预算范畴的资金,中央财政均通过以上账户拨付。各中央预算单位要根
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资金进行分账核算。
凡需要在上述拨款账户之外另行开户的,应当按规定的开户程序报批。

第三章 中央预算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 财政部依据下达的各中央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追加、追减的预算,以及项目进度和收入缴库进度等,拨付中央预算资金。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单位应当根据不同资金的性质(按部门预算编报口径)编制年(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国库司,下同)核批。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中央预算单位按照均衡拨付的原则编制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专项支出(含基建支出、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政府性
基金以及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下同),由中央预算单位按项目用款进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退税和亏损补贴,暂不编制分月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人代会批准当年财政预算前,为保证各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正常需要,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数,编制1~5月份分月用款计划。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于12月5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全年部门预算控制数和上年同期执行
情况,于12月25日前核批;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分别于12月5日、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12月25日、3月25日前核批。
第十四条 财政部在人代会批准当年中央财政预算后30日内,将中央各部门预算下达到各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本单位部门预算,编制6~12月份分月用款计划。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分月用款计划表于5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5月25日前
核批;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于5月1日、9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于5月25日、9月25日前核批。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追加、追减等调整变化,由财政部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明细预算进行调整。中央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的10日内,对调整预算部分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核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费中的经常性支出,由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和单位年度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终了前将下月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第十七条 专项支出,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及收入缴库进度,填制《预算拨款申请书》,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总预算会计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预算拨款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退申请单位,两联由财政部留存。
第十八条 财政部办理的各收入退库事项,由中央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收入缴库进度及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的审核清算批复文件,填制《退库申请书》(同时附审核清算批复文件),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总预算会计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存
款账户。
《退库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退申请单位,两联由财政部留存。
第十九条 中央补助地方财政的资金,由财政部根据核定的对地方财政的体制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指标等,并根据库款情况,将款项拨付到各地方财政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指定银行开设的预算支出存款账户。
第二十条 国债转贷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已批准的国债转贷协议或审批文件、项目用款进度和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分别拨付到中央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第二十一条 由中央财政直接办理的内外债还本付息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债务还本付息预算和到期债务本息实际发生数拨付。
地方财政、邮电部门办理国库券的兑付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年度兑付支出预算和实际兑付进度,拨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第二十二条 纳入中央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由中央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项目用款进度以及收入上缴专户进度,填制《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由财政部总预算会计将款项拨入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一式三联,一联退申请单位,两联由财政部留存。
第二十三条 《经常性支出1~5月分月用款计划表》、《经常性支出6~12月分月用款计划表》、《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拨款申请书》、《退库申请书》和《预算外资金用
款申请书》所填开户行、账号、预算科目和加盖的印鉴,要与预留的《中央财政拨款印鉴卡》或《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印鉴卡》一致。
第二十四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规定,各项财政当年应拨、退款项,一般截止到12月25日,各部门报送的《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拨款申请书》和《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至迟应在12月15日
前送达财政部,逾期不再办理。

第四章 账务处理及对账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银行支出回单和留存的《预算拨款申请书》、《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做相关的账务处理,并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六条 各中央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资金后,根据有关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登记核算。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与中央预算单位建立定期对账制度。每季终了,中央预算单位要与财政部提供的部门分科目拨款情况表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要加强对各中央预算单位会计制度的执行和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有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以及违反规定多头开户等违规行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支付管理方式改革的中央预算资金,其审核管理程序按相关支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为及时掌握中央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定期向财政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7〕391号)同时废止。
附一:
经常性支出1~5月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申请机关(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元
-------------------------------------------------
| 项 目 | 预算控制数 | 各月支出数 |
|------------|-------------------|--------------|
| 科目编码| | | 直接拨付数 |扣除直接 | | | | | |
|-----| 科目名称 |合计|----------| |1月|2月|3月|4月|5月|
|类|款|项| | |小计|统发工资|……|拨 付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根据预算控制数和均衡支出的原则填报各月支出数,12月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2.财政部对该计划确认后,将依据该计划分月拨款,单位不再填报“预算拨款申请书”。
3.预算控制数=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4.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附二:
经常性支出6~12月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申请机关(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元
------------------------------------------------------------
| 项 目 | 预算控制数 | 各月支出数 |
|----------|------------------|----------------------------|
| 科目编码| | | 直接拨付数 |扣除直接| | | | | | | | |
|-----|科目名称|合计|----------| |1~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类|款|项| | |小计|统发工资|……|拨付数 |拨款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根据部门预算数和均衡支出的原则填报6~12月各月支出数,5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2.财政部对该计划确认后,将依据该计划分月拨款,单位不再填报“预算拨款申请书”。
3.预算数=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4.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附三:
经常性支出调整预算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申请机关(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元
------------------------------------------------------------
| 项 目 | | 调整预算数 | 各月支出数 |
|-----------|调整预算|--------------|--------------------------|
| 科目编码| | | |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 | | | | | | | | | |
|-----| 科目名称|文 号|合计|-----| |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类|款|项| | | |小计|……|拨 付 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年中发生追加预算时,填报此表。
2.调整预算数合计=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3.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附四:
专项支出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申请机关(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元
-----------------------------------------------------------
| 项 目 | 本年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 | 各月支出数
|----------|----------------------|------------------------
| 科目编码|科目名称| | 直接拨付数 |扣除直接|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合计|--------------| |--------|--------|------
|类|款|项|(项目)| |小计|粮库建设|车购税|……|拨付数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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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季度 |
--|-----------|
9月|10月|11月|12月|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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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正式预算下达前一般不安排新的专项支出,根据预算控制数、专项结转额及项目进度填报一、二季度分月用
款计划,分别于12月5日、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2.正式预算下达后根据部门预算数和项目进度填报三、四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分别于5月1日、9月1日前报
送财政部国库司。报送第三季度计划时附带报送6月份计划。
3.财政部将依据该计划和“预算拨款申请书”分月拨款。
4.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5.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附五:
专项支出调整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表样)
申请机关(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单位:元
---------------------------------------------------------
| 项 目 | | 调整预算数 | 各月支出数
|----------|调整预|-------------|---------------------------
| 科目编码|科目名称|算文号| |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 | |合计|-----| |--------|--------|--------|
|类|款|项|(项目)| | |小计|……|拨付数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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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 |
-----------|
10月|11月|12月|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部长 司长 处长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年中发生追加预算时,填报此表。
2.调整预算数=直接拨付数+扣除直接拨付数。
3.直接支付的项目按部门实际发生的项目填报。



2000年11月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国发[20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绿色通道建设是我国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任务是对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进行绿化美化。近年来,绿色通道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发展很不平衡,绿化的空间和潜力还很大。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绿化通道建设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土绿化工程
  建设绿色通道,是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建设秀美山川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从总体上构建以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为骨架,以城镇、村庄绿化为依托,以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沿线绿化为网络的国土绿化战略的需要。实施绿色通道工程,不仅能够保护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改善沿线生态环境,全面推进全国城乡绿化美化向纵深发展,而且能够促进沿线地区的农业结构调整,改善和优化沿线地区社会经济环境,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深刻认识绿色通道建设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祖国山川秀美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和发动,组织好各方面的力量,投入到绿色通道建设工程中去,力求取得新的成效。
  二、绿色通道建设的基本思路和目标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动员全社会和一民参与这项工作,鼓励国家、部门、集体、个人一起上,实行谁绿化谁所有、谁投资谁受益、谁经营谁得利,充分调动各方面建设绿色通道的积极性。
  绿色通道建设要在保障公路、铁路视野开阔,无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进行,要和公路、铁路、水利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并与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要实行分级负责,部门密切配合,将建设和管护任务落实以单位和个人。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宜林则草,适地适树(草),乔灌草综合考虑,优化配置,不断提高绿色通道建设的质量。绿色通道建设要和道路、堤坝等防护工程设施以及沿线城镇、乡村的绿化工作结合起来,既要绿化美化环境,又要能够保障安全,护路护堤(坝),提高工程的防护性能,要注意节约耕地。
绿色通道建设任务艰巨,必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优先抓好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重要堤坝沿线以及重点水库周边地区的绿化。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要和工程项目统筹规划,统一纳入工程概算,同步建设。
  绿色通道建设要纳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造林绿化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绿色通道建设用地规划应当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目标是:到2005年,全国的高速公路、60%的现有铁路、国道、省道、河渠、堤坝实现绿化。到2010年,力争全国所有可绿化的公路、铁路、河渠、堤坝全面绿化,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使绿色通道与生态环境、城乡绿化美化融为一体。
  三、科学规划和设计,提高绿色通道建设质量
  绿色通道建设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注重实效,提高质量。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绿色通道建设,应以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要功能。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沿线绿色带宽度每侧严格按5─1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10米以上。现有上述道路沿线尚未绿化的,要尽快绿化,可参照上述标准拓宽绿化带。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应合理配置主副林带,主林带树种应以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树种应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实行钟阔混交,形成立体复层的绿化带。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可选择一些耐旱乔木,形成乔、灌、草结合的绿化带。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道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每侧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0米以上。
  县、乡道路沿线绿化,应以防风固土,改善环境为主要功能。原则上,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严格按3─5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宽到5米以上。现有县、乡道路沿线尚未绿化的,也要尽快绿化,可参照上述标准拓宽绿化带。在水热和土壤条件较好的地区,以优质速生乔木为主,针阔混交;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有条件的要实行乔、灌、草相结合。
  河渠、堤坝、水库没线绿化应以保持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尚未绿化的河渠、堤坝等要尽快绿化,有条件的地区也要提高绿化标准。树种、草种的选择根据护堤(坝)和绿化美化要求确定,有条件的要增加乔木、灌木的比重。
  绿色通道建设应选择生态、经济、观赏价值较高的树种,选择根系发达、适应性强、无病虫害、主干通直、抗病性强的良种壮苗。
  在绿色通道建设中,各地要因地制宜,有条件的地方允许栽植一定比例的经济林、用材林树种。
  四、多渠道筹集绿色通道建设的资金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绿色通道建设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工程,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增加资金投入。绿色通道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铁道的绿化由铁道部负责;国道、省道的绿化由国家和省级政府负责;河渠、堤坝、水库按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中央管理的工程由中央负责,属于地方管理的工程由地方负责;县、乡道路由所在地地方政府负责。已经建成的道路、堤坝等尚未进行绿化的,应按原规划做好绿化工作。已规划征用但被占用的绿化用地,要限期退出,搞好绿化。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堤坝等,都要把绿化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1、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明确管护责任。
  林业、交通、铁道、水利等部门以及沿线地区,要按照各自的责任,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绿色通道工程建设。同时,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加对绿色通道建设的投资。要把道路、堤坝等沿线的绿化带作为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重点地区。
  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好绿色通道建设的用地问题。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河渠、堤坝、水库沿线的绿化用地和工程用地要统一规划。现有道路在现行设计标准以内的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超出现行技术标准的,由所在地区提供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方可占用。地方政府负责的县、乡道路绿化用地可推行农民自愿出地、国家出苗、个体承包造林管护、收益按比例分成的做法,实行谁谁造林谁收益的政策,调动各方面参与绿色通道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采取拍卖、承包和合理补偿等方式,安排好绿色通道建设用地。具体由国土资源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绿色通道建设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系统工程,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工程顺利实施。要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严格的检查奖惩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积极主动做好工作。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绿色通道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办法,搞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各级林业、园林、水土保持部门要搞好行业指导,在规划设计、种苗供应、技术咨询等方面搞好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突出抓好一批示范路段,通过典型示范,全面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

国务院
二000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