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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24-05-12 17:59: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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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的通知

1988年3月2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全国地方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海事法院:
司法部曾于1986年6月25日下发过(86)司公字第87号《关于澳门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办理证明事的通知》通知中有澳门南光公司可为其职工出具有关证明的规定。现再将司法部(88)司公字第20号《关于南光公司更改名称和印鉴事的通知》,及其附件《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证明专用章印鉴样式》转发给你们,望在办理有关证明时参照。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商建字[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典当业规范经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便利行业日常监管,保障典当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商务部有关监督核查和年审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典当业监管责任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典当行业经营的特殊性,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细化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督核查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地典当监管机制和组织网络,按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并定期对辖区内典当监管人员进行监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开展监管经验交流,提高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工作不因机构调整和岗位变动而缺位,真正把典当行业管理工作做到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落实环节,监管到位。

  二、加强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监督核查和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的重要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要求,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年审工作与日常监管、规范核查、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结合,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就年审的范围、审查重点和方法步骤进行细致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典当企业实际注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持续资本情况、经营地址变更、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统一当票使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等情况逐一核实。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要针对典当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全部资料、典当行资金来源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等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报告要针对商办建函[2008]20号文第二项七条重点核查事项逐一形成审计结论。

  三、定期报送行业核查和年审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商办建函[2007]34号文要求,明晰经营指标内涵,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及时审核汇总信息,按时形成分析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分别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和每年4月12日前,将本地区典当业季度情况分析核查报告和年审报告正式报送商务部。年审报告应包括年审的组织领导、工作程序及做法,当地典当企业参加年审情况及年审结论,本地典当业年度经营情况、核查和年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违规情况及违规企业,整改措施及效果,政策建议及年审规定的附表等。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审阅本地区典当业季度分析核查报告和年审报告,了解辖区典当业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整改措施,真正将信息核查作为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

  四、及时查处违规典当行为。针对各地核查和年审中发现的违规企业和违规行为以及寄售、寄卖等机构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等,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发现超过规定限额或跨区域获取商业银行贷款、贷款资金挪用等情况及时向当地银行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对于未通过年审且连续两次整改不合格的典当企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公告,并会同工商部门按年审规定要求,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公告撤销其典当经营资格,责令其退出典当行业。重大事件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五、统筹规划典当行业发展。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综合分析本地经济形势、典当业现状及融资需求等因素,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典当业年度发展规划,确定本地区典当行业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布局原则及政策措施;结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61号)要求,按照规范操作、公开透明、明确职责、从严把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新增典当行工作方案,落实组织领导、办事机构、工作原则、受理、推荐及公示程序等。各地年度发展规划以及新增工作方案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商务部。

  六、完善典当公司制度建设。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典当企业依据《公司法》和《典当管理办
法》,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增加典当制度和业务规则的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和监督,保证规章及制度贯彻落实的执行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新增典当企业进行行业准入教育,责其了解和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强化经营者诚信守法和职业道德意识,切实遵守经营规则,严格操作程序,保证新入行企业高起点,规范化运营。

  七、推动典当行业自律。鼓励典当行业协会推动和促进行业自律,通过发布典当业防范经营和社会风险相关指引,推进典当企业修炼内功,科学操作,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推动典当业适应宏观经济发展需求调整业务结构,确立现代经营理念和品牌意识,在全行业开展公司治理和规范经营评价与监督活动,建立典当系统违规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引导社会舆论正面宣传典当业的社会服务功能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典型事例,为典当业健康发展,更好地贡献于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

为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做到培训工作不间断、培训秩序不混乱、相关工作平稳过渡,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二、各级考核发证机关要按照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特种作业名称、适用范围等,对原有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进行规范。凡未列入特种作业目录的,不再按照特种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未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同意,各地不得自行增设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确需新增的,由省级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纳入特种作业管理。

三、《规定》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周期由2年调整为3年,对于已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未到有效期的,执行3年复审;有效期到期的,给予延期复审,延期复审合格的,换发新版证书。每个操作证(IC卡)只能对应一个特种作业工种。

四、对于《规定》中新增的特种作业类别和工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在新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公布之前,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可结合实际,先行确定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基本要求,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五、按照《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实行全国统一式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IC卡的式样作了重新调整(见附件),调整后的证书式样除版面设计外,技术规格和要求与原证(IC卡)相同。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继续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IC卡)的制作和发放管理等工作。各地现存的旧版证书(IC卡)可继续使用,待用完后,再按照新的式样制作或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购买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煤矿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直接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申领。

七、各省级考核发证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管理等制度,推动《规定》的贯彻实施。在《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联系电话:010-64463082)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联系电话:010-64463015)反馈。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0926/108918/files_founder_2181118924/1710330510.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