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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暴力及语言胁迫索取他人银行卡及密码行为的认定/杨刚

时间:2024-07-23 01:36:0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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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3年3月8日,陈某伙同龙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以陈某等曾经帮助张某(时年17周岁)讨要过工资、花费了费用为由,要求张某拿钱。其后,陈某一伙对张某进行语言威胁、殴打,强行向其索要2000元钱。张某迫于威胁和压力向家人求助,其家人将2000元打入张某银行卡上。陈某等人强行扣留了张某的银行卡和身份证,并强迫其写下银行卡密码后才让其离开。次日上午,陈某伙同龙某将张某银行卡内的2000元取走并潜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的行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另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找借口索要张某钱财,是敲诈勒索心态的典型特征,加之陈某系通过轻微的暴力以及语言威胁的方法使张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且未当场获取财物,故其行为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的定性关键在于准确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要准确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需要明确陈某使用的暴力手段是否达到了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以及陈某于次日从被害人张某的卡里取走现金2000元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当场劫取财物”。

1.陈某使用的暴力轻微,未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

虽然刑法没有规定抢劫罪中被告人使用的暴力应达到何种程度,但从法理上看一般要求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应达到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虽有使用暴力,但其暴力程度较轻,主要是通过轻微暴力以及语言威胁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钱财,其暴力、语言威胁程度尚未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而强行劫财的暴力程度。

2.陈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当场劫取财物”

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都认定抢劫罪要具备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和当场取得财物。在将“当场”作为强取财物的要件时,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即便间隔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具体场所,但只要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链不间断,仍可以视作“当场”的延伸。而本案中,陈某胁迫被害人张某交出银行卡及密码,并于次日取走卡里现金的行为不是当场强取财物,也不能视为“当场”的延伸。首先,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的间隔时间较长,且不属于同一具体场所。其次,暴力、胁迫与取得财物之间的因果关系链已经间断。从张某离开到陈某取走卡里钱的这段时间,张某人身是自由的,其完全可以将卡挂失,从而使得陈某根本取不到卡里的钱。


(作者单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委办发[2005]25号


各区市县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党委、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农村自2004年开始取消“两工”,实行了农村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政策。为了进一步规范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筹集资金和筹集劳务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集体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川委办[2002]1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绵阳市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七日

绵阳市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一、村内筹资筹劳的范畴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为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而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所筹资金和劳务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和维护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不属于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范围。
  二、村内筹资筹劳的原则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定、村民受益、上限控制、程序规范、定向使用、项目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本年度若干筹资筹劳事项一并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并逐项进行表决。
  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三、村内筹资筹劳的标准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应实行上限控制。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筹劳: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筹资筹劳两者只能取其一,不能既筹资又筹劳。
 红军老战士及配偶、革命烈士、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军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失去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出资出劳义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因严重疾病、伤残或村民家庭确有困难及其它原因不能承担或不能完全承担筹资筹劳义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给予相应的减免。
 四、村内筹资筹劳的程序
  (一)制订方案。每年初,村民委员会应会同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结合本村实际,将本村年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事项拟订初步方案,由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见,由村民委员会会同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就筹资筹劳事项、标准、减免措施等提出具体意见,以提交村民会议讨论。
  (二)张榜公示。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就当年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事项形成具体意见后,应将其筹资筹劳事项、标准、减免措施、召开村民会议的时间等内容及时张榜公示,并通过广播等形式广为宣传,以进一步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会议定。讨论村内筹资筹劳事项,应召开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时,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半数以上人员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必须有到会的过半数以上人员同意才算通过。
  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筹资筹劳事项时,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应当列席会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筹资筹劳事项的相关制度(包括会议签到、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
  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筹资筹劳事项,应当报告上年度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
  上年度所筹资金结余部份,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继续用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
  村民会议决定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投标。
  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项目,应当于当年3月底以前议定。
  除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外,村民委员会不得进行临时筹资筹劳项目议定。
  (四)上报审批。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村民委员会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之内将筹资筹劳决定、方案和会议记录报镇(乡)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由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填卡公布。经批准同意的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应据实填入《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并及时发放到农户。同时,村民委员会应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村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
  (一)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管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项审计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二)镇(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将村民会议议定的筹资金额、筹劳数额,据实填写在当年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
  (三)各村民委员会应成立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由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原则上由7-9人组成。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主要负责协助村民委员会搞好村内筹资筹劳工作和所筹资金、劳务的管理、使用与监督。
  (四)向农民筹资筹劳时,村民委员会一律要向出资人或者出劳人开具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出资或出劳凭据。
  (五)禁止强迫村民以资代劳。村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原则上仍按每个工日5元计价,每个劳动力以资代劳部分不能超过3个工日,其余部分只能出工。
  (六)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属于本村内村民集体所有,应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帐户,单独核算。
  (七)村内筹资筹劳,必须有村民筹资筹劳理财(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并监督事项执行过程。事后必须对收支进行及时结算和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要对筹资筹劳会议、实施、结果、收入结算、公布等情况做好记录,有关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八)筹资筹劳项目应当实行“一事一议”,不得成为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村内公务费、招待费等其他开支,不得用于偿还乡村债务;不得提前筹集下年度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项目的资金。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挪用村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
  (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村民出资出劳。
  六、违反村内筹资筹劳政策的处理
  (一)区市县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以检查、评比、考核、达标等形式要求村民出资出劳的,或对违法筹资筹劳行为监督失职、渎职的,由市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镇(乡)人民政府或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区市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强迫村民委员会组织筹资筹劳的;
  2、平调、截留、挪用所筹资金或改变筹资用途的;
  3、无偿调用村内农村劳动力或强迫村民以资代劳的;
  4、对筹资筹劳监督失职、渎职的。
  (三)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违反议事程序、超限额筹资筹劳以及其他未按本办法筹集、使用资金和劳务的,所作的决定一律无效,由镇(乡)人民政府或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违法、违规筹集的资金,责令其限期退还村民;
  2、违法、违规筹集的劳务,责令其限期按照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公布的以资代劳工价给予出劳人相应的补偿;
  3、强迫村民以资代劳的,责令其将所筹资金限期退还村民。
  (四)贪污、挪用所筹资金,应当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规定的筹资筹劳行为,村民有权拒绝,并应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六)村民违反本办法、拒绝承担出资出劳义务的,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七、社(组)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商务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

商建函[2010]941号


河北、山西、吉林、安徽、福建、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度国内贸易信用险补助等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建[2010]776号)精神,为建立现代化二手车流通体系,提供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二手车流通,决定2010年在你省(市)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总体要求,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企业自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升级改造,增加交易透明度,提升服务功能和品质,激发二手车流通活力,促进汽车消费。
  主要目标和任务:通过财政支持,引导企业以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市场服务功能升级、改善交易环境为重点进行升级改造,促进二手车交易量持续增长。
  二、试点企业条件
  申报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正式开业3年以上,并已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运营规范,具有带动和辐射作用;
  (三)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设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的二手车交易大厅,能够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具备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和办理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手续等服务功能;
  (四)东部地区年交易量不少于1万台,中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年交易量不少于3000台,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经营状况良好,具有改造所需的配套资金;
  (五)遵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六)制定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按时上报二手车交易、价格等信息统计报表。
  三、升级改造重点
  按照《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附件1)的要求,重点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化和服务功能的升级改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功能应包括车辆入库管理、库存管理、出库管理、报表、数据传输等,实现二手车交易流程全方位的电子化管理。
  (二)建立二手车交易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交易车辆信息及价格发布平台、消费者查询系统、交易流程控制系统、保障交易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驻场商户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员工绩效考核、闭路监控系统及安全、消防报警系统等。
  (四)改造二手车交易大厅,完善相关设施,具备办理交易服务、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功能。
  为确保升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所需交易、服务、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软件已由商务部组织统一开发,将免费提供给二手车交易市场使用。
  对按本通知要求实施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达到《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项目10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请试点地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择优选择承办企业,提出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于2010年12月10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方案应明确本地区项目安排原则和标准、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地方配套资金等保障措施,以及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具体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要求,同时须附加盖省级商务和财政部门公章的项目安排一览表(附件2)、承办企业提交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项目申请书》(附件3)及升级改造实施方案。
  (二)加强项目协调和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是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重要措施,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切实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等相关政策。要加强宣传,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升级改造。及时跟踪和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升级改造示范工程顺利实施。请于每月月底前向商务部报送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实施进度表(见附件4),首次报送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三)做好项目验收和总结。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及时进行验收和总结。有关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依据《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和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对建设完成项目逐一验收,对未按要求建立并正常启用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市场信息管理系统的,不得通过验收。验收结束后,有关地市级验收小组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需明确验收是否合格),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并于2011年6月底前将符合要求(附件5)的验收报告和总结报商务部、财政部。
根据项目实施和验收情况需对具体项目安排进行调整的,应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四)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作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审核验收等工作,严格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要指导企业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各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如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反映。

  附件:
  1.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1777928.doc
  2.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安排一览表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1895994.doc
  3.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申请书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1980352.doc
  4.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实施进度表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2002963.doc
  5. 二手车交易市场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项目验收报告有关要求
http://scjs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11/1289552017863.doc


                        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