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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诉中儿童证人证言的程序设置/曾玲

时间:2024-07-05 00:11: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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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证人是证人中比较特殊的一类,儿童证人的认知水平、感受水平以及记忆水平与普通证人相比都有所欠缺,影响儿童证人证言的因素也比较多,相对于普通证人而言,儿童更容易受到心理暗示。因此儿童证人的证言程序规制,既是对儿童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司法公正的体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由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在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询问儿童,在所有的在场人确认后签字按手印。至于询问是否得体,方式是否得当,儿童心理是否受到暗示等等,都被忽略了。这样的证言可信度不敢保证,程序相当粗糙。对于如何规制儿童证人证言笔者有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对于儿童证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的近亲属应当进行以下简短的说明,告知监护人需要注意的义务以及禁止的行为。比如禁止监护人对孩童进行与案件有关的话语提示等。

  其次,建立心理学者个案跟踪制度。不仅是在帮助监护人方面,在侦查人员询问等环节,心理学者的参与能够大大提高询问儿童证人的质量和效果。

  再次,尽量采用其他措施替代儿童出庭作证。例如可以准许提交书面证言,当庭连接视频等。如果认为儿童具有作证的能力,必须出庭作证的,应当有法官以及个案心理学家辅助帮助他们了解法庭时什么,出庭作证应注意哪些,明白自己是在做一件好事,是在做一件帮助法庭实现公正的好事,事先关注好儿童证人的心理变化。

  最后,对儿童证人的后期保护。在庭审结束或者案件结案后,要充分保证儿童的生活恢复正常,不受干扰报复,做好儿童证人的隐私工作,对于新闻媒体的报道也要注意,防止媒体的介入而干扰到儿童证人的正常生活。

  儿童证人作证问题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设计儿童证人作证程序时,应当尽量从儿童本身的特性出发,启用一些特殊的程序来确保尽可能的采信儿童证言,也尽可能在取证的同时保护好儿童证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儿童证人的利益,这才是设置儿童证人证言诸多程序规定的最大的价值取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41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经营保证金税收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4〕39号)收悉。经研究,对经营保证金征收增值税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价外费用的规定,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未退还的经营保证金,属于经销商因违约而承担的违约金,应当征收增值税;对其已退还的经营保证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科威特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5月18日 生效日期1993年5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关系,加强两国文化、教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合作,执行两国间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同意签署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览,为期十天,随展两人。中方于一九九三年在科威特举办工艺品展览;科方于一九九四年在华举办艺术展览。中方接待由科教育部在华举办的展览,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与科威特中央图书馆交换资料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派政府文化机构官员互访,鼓励文化、艺术和文学界人员互访,以便交流经验。访问人数和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 中方于一九九三年派一个由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5-6人)组成的代表团访科,为期一周;科方于一九九四年派一个由文学艺术界知名人士(2-3人)组成的代表团访华,为期二周。

  第五条 双方鼓励在儿童文化和其他文化活动方面的合作。

  第六条 双方在本计划执行期间互派二名科技博物馆专业人员访问,为期十天,考察了解组织、管理博物馆的最新方式及成果。

  第七条 双方鼓励考古、博物馆方面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互访,并互换该领域的资料和印刷品。

               二、新闻

  第八条 双方为进行新闻采访的广播、电视代表团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九条 在与其他新闻交流项目不冲突的情况下,双方互换有关两国的广播、电视和民间音乐节目。

  第十条 双方互换国庆节的广播、电视节目,并在播出时间前二个月寄给对方。

               三、教育

  第十一条 双方努力使教学大纲列入一些对方国家的历史和文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 双方互换一切教学资料,特别是互换教学研究、教学大纲及教学方法、计划、统计、教材、学习计划和研究等方面的教育技术;互换两国出版的各种教育印刷品;互换有关科技博物馆、学习计划的资料及印刷品;互换有关成人教育、扫盲方面的教育影视片。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教育政策的资料,特别是与危机和战争造成的创伤及处理和克服创伤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双方在计划执行期间内,互换一至二个教育代表团考察对方普通教育、体育教育和残疾人教育情况。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十五条 双方在计划期内派由五名普通教育、成人教育、扫盲、教学大纲、图书馆、心理及社会专业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互访,为期一周。

  第十六条 双方在本计划期内派三名特殊教育(弱智、残疾人)方面的负责人互访,为期一周。考察教育、培养残疾人的最新方法。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换有关残疾人特殊教育、在职人员培训、教具制作辅助设备和教学设备方面的资料,互换残疾人教科书,并鼓励互换能够使弱智、盲、聋、哑等残疾人接受的宣传品、小册子、电影或电视片。

              四、高等教育

  第十八条 中方每年向科方提供五名奖学金名额;科方每年向中方提供2-3名奖学金名额到科威特大学语言中心学习阿拉伯语。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及专业人员互访、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条 双方鼓励教育界人士互访,考察有关工科教育培训机构,探讨两国工科院校互换奖学金生的可能性,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具体细节由高等院校直接商定。

               五、科研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科威特科研院同中国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如下:
  1.通过专家、学者互访在防治沙漠化、沙丘侵蚀、石油勘探和环境污染方面进行合作、并交换该方面的资料与科研成果。
  2.工业生产过程的计算机化及在监督质量和生产中应用现代的方法和先进的机械。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科研负责人和学者互访,以便考察和确定合作领域。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体育、青年与社会福利

  第二十四条 双方努力加强两国青年,体育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交流体育技术经验,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团组访问,根据需要与可能举行友好比赛。

  第二十五条 双方努力执行两国体育青年机构间签署的合作议定书。

  第二十六条 双方互派青年代表团访问,具体安排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十七条 双方相互交流社会科研成果。

  第二十八条 双方在亚洲及国际体育联合会的代表努力协调立场。

               七、总则

  第二十九条 派遣方负担出访团组和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其食宿和国内交通费用。

  第三十条 属本计划内派出的人员在访问期间如患急病,接待方则负担其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送展方负担展品运抵首展地和由最终展地运回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承展方负担展览组织、展厅租用、说明书、海报印刷及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用。有关展览的资料,送展方应在开幕前三个月寄至承展方。

  第三十二条 关于奖学金:双方根据各自的现行法律和规定提供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属执行本计划项目的其他费用,凡本文中未明确规定的,双方协商并根据各自的现行财政规定予以支付。
  根据各自的现行财政规定予以支付。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八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阿拉伯文和中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范中汇            休克里·纳赛尔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