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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墓地使用权的法律保护/吴凰行

时间:2024-07-01 08:24: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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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墓地使用20年后被要求续费的问题,曾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民政部曾有官员解释: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签订合同时,20年是一个期限,20年到期以后,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执行管理费的收取。官方的话音刚落,国内舆论一片哗然。之后,虽然民政部相关负责人申明,是媒体报道提法上的误读,所谓“20年”的说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只是护墓费的缴费周期,只要按期交纳护墓费用,即可继续使用墓地。但仔细揣摩下前后的变化,不难看出,若购墓人20年后未按期续费,其“先人”仍然免不了面临可能要“强搬”的危险。由此引发了坊间持久的讨论和不安。
  关于墓地使用权到底是多长时间?20年缴费周期过后未续费可否继续使用墓地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购买墓地的权属和使用期限,应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说话,再综合考虑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民族习俗特点。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土地的所有权的享有主体只有两大类,一是国家,二是集体,而对于公民个人显然不具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是我国的土地不存在私有的问题。从此点判断,有关坟墓的墓碑等地上建筑物权,坟墓购买人具有所有权,但坟墓所占用的土地,要么为国家所有的土地,要么为集体所有的土地,购墓人不具有所有权,仅有使用权。

  其实,坟墓购买合同,其原理和一般买卖合同类似,只不过墓主购买的是坟墓的土地使用权,不是土地所有权。不管是殡葬经营机构通过出让或划拨方式合法取得国家或集体的土地,还是普通百姓通过签订合同从殡葬经营机构处受让获得的墓地,其权属性质都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并无二致,同样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由此可知,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是一致的,墓地使用期限与其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密切有关,一般为50年或70年;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墓地使用年限也应自动延长。这一点,也可从2011年4月4日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作出的“辟谣”发言中得到印证。

  笔者认为,通过向殡葬经营机构支付对价取得的墓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除非为了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购买,任何人不得妨碍他人对墓地的使用,购墓人即使在20年的缴费周期过后仍未续费,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剩余使用期限内,该墓地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仍归属于购墓人,与是否交纳了护墓费无关,只不过不同的是,在没续交护墓费的情况下,墓主不能再享受殡葬经营机构提供的护墓服务,转由购墓人自行护墓照管而已。再说,坟墓本身不同于一般的物,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存在一定的精神利益。如遭遇侵权,死者近亲属在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同时,亦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无恒产者无恒心”,无恒心者无稳定,不为财富筑池,最终会引发人心震荡。”笔者建议,墓地土地使用的经营管理要与土地使用经营管理接轨,直接纳入到山林、土地使用权行政许可管理范围,建立起墓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制度,保障每位“先人”基本墓地土地使用面积和控制最高限额的墓地土地使用面积,规范殡葬经营机构与购墓人墓地使用合同,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照现行的不动产房地产行政管理模式,依照法定程序统一对公民墓地土地使用权实行行政审批,对符合使用条件的申请登记发证,对已合法取得墓地使用权证的给予法律保护。同时,严厉打击炒卖公墓、预售活“死人墓”、未经行政许可使用墓地及少批多占使用墓地等违法行为,真正让广大民众吃上“定心丸”,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白酒中甜蜜素检验方法的复函

卫生部监督司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白酒中甜蜜素检验方法的复函

卫监督食便函[2004]36号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白酒中含有微量甜蜜素成份及有关问题的紧急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5009.97-2003)的适用范围不包括白酒。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市话初装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99号

2003-04-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顺利进行重组改制,有效解决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市话初装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 从2002年起到2011年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从“递延收入”中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的市话初装费,暂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市话初装费收入应全额转为任意公积金,并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作为股息红利分配。如进行分配,应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