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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信教,丈夫要求离婚/钟建林

时间:2024-07-07 07:03: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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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信教,丈夫要求离婚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法庭进社区”审理一起离婚案
钟 建 林
2011年4月13日下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在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人民新村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是妻子信教,丈夫不能容忍,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庭判决不准双方离婚。
  庭审中,四、五十余名社区群众旁听了案件审理。庭审结束后,社区群众普遍表示,法院将法庭开进社区,将与社区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件审理过程真实而完整地呈现在面前,这对于促进社区群众对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了解,对于提高社区群众依法维权的本领、增强预防法律纠纷的意识,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希望这样的“法庭进社区”活动经常开展。
  现将此次社区开庭的有关情况纪实如下:
  基本案情:原告张刚强,丈夫。被告李桂花,妻子。
  原告张刚强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初认识,自由恋爱后于1993年9月13日结婚,婚后于1994年5月5日共同生育一女儿。自1996年起,李桂花听从他人唆使迷信鬼神,沉溺其中,不务正业,经原告苦口婆心劝说仍不悔改。双方现已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1、准许双方离婚;2、婚生女由李桂花直接抚养。
  被告李桂花辩称:1、双方婚前自由恋爱三年,夫妻感情基础好,双方并不是草率结婚。婚后至今已同甘共苦20年,夫妻感情发展不错。2、李桂花没有迷信鬼神,而是信奉基督教,而且经原告劝说后已没有信教了。3、双方并没有根本性、长期性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即使生活中难免有些争吵,但也只是夫妻间的小打小闹,双方还是存在和好的可能。4、女儿现在面临高考,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加之被告年龄大了又没有工作,不能没有原配的夫妻关系,因此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张刚强的诉讼请求。
  根据双方的起诉和答辩,法庭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妻子李桂花到底是信教还是迷信鬼神;如果是信教,那么李桂花的信教行为是否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
  在随后的审理中,法庭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组织法庭辩论。经审理查明,张刚强诉称李桂花迷信鬼神,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桂花辩称自己是信仰基督教而非迷信鬼神,因为自己完全是根据一本《圣经》进行宗教活动,并称自从那本《圣经》被张刚强撕了之后就再也没有信教了,而且自己也一直在改正过去的一些做法。对于李桂花所述一本《圣经》被张刚强撕了的说法,张刚强在法庭陈述中并不否认,但认为李桂花竟然将被张刚强撕碎了的《圣经》捡起来收藏好,这足以说明李桂花超出了正常的宗教信仰范畴,张刚强对此无法容忍。双方也就是因为这而经常闹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并没有诸如家庭暴力、遗弃虐待、赌博吸毒、分居等足以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庭查明的情况,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张刚强和李桂花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双方感情发展不错,至今已经携手走过20年,还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双方的夫妻感情值得珍惜。根据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李桂花有依法信教的权利。由于李桂花从事宗教活动的方式方法问题,使得张刚强认为李桂花不是真正信教而是迷信鬼神,双方因此发生了一些矛盾和纠纷,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分歧。只要双方互相珍惜,互相体谅,妥善解决对宗教信仰的认识和方式方法问题,双方的夫妻感情应该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张刚强作为原告,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双方又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故为了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不准许张刚强和李桂花离婚。
  一审宣判后,张刚强没有当庭表示要求上诉。
  值得说明的是,在开庭审理案件前,审理该案的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一起,花了大约半个小时的时间,与参加旁听的四、五十名社区群众先行做了一次简短而极富意义的互动交流。主要内容:首先向社区群众简要介绍法院的基本情况,着重介绍法院近年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繁荣、精美“新芙蓉”,为芙蓉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安宁而做出的诸多工作和努力。其次简要介绍了民事诉讼的一般工作流程,目的在于让社区群众消除对民事诉讼的神秘感、畏惧感,以便社区群众万一需要进行民事诉讼时,能够依法正确地维权。三是为了真正增强社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的本领,将精心编写的法律服务宣传资料《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律谚语》、《关乎柴米油盐的法律忠告--如何防范“打借条”的法律风险?》散发给在座的社区群众。四是通过在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真实的民事案件,促使社区群众直观地熟悉民事诉讼程序,增强依法维权意识。最后,还就社区群众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解惑。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法庭进社区”活动事实上已经开展很多年了。尤其是自2009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号召全市法院系统开展“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以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更是将“法庭进社区”活动作为落实“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要求的具体行动加以落实。2010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就曾选择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以及债权债务纠纷等典型民事案件到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韭菜园街道、解放路街道、都正街街道、五里牌街道等辖区内的社区公开开庭。2011年,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大力开展“法庭进社区”活动,以实际行动贯彻 “能动司法、和谐司法”的工作理念,以实际效果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注:文中当事人的姓名为化名。

  (作者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商用计量器具管理,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管理条例(试行)》和《四川省计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用于商品收购、销售和产品分配、调拨及其它计价收费用的计量器具,均属于本条例管理的范围。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目录由省计量管理部门分期分批公布。
第三条 制造、修理、销售、使用和进口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计量制度
第四条 商用计量器具一律采用米制或目前保留的市制,其它旧杂制一律废除。
第五条 因特殊需要制造或使用英制商用计量器具的,必须经省计量管理部门批准。

制造和处理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六条 制造、修理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计量标准设备,具备开展检定工作的条件,有经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人员和健全的计量工作制度。上述条件由市、地州计量管理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技术条件考核合格证书》。企业凭政府计量管理部门颁发的《
计理技术条件考核合格证书》和企业主管部门发的《生产许可证书》,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从事商用计量器具修理的个体户,由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技术条件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对已经取得
《计量技术条件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或个体户,应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对不合格者,吊销其证书,取消其从事制造、修理商用计量器具业务的资格。
第七条 制造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必须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搞好产品性能试验,严格产品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企业生产的商用计量器具,应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检定合格后才准出厂。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一律不准制造。
修理商用计时器具的企业或个体户,修理后的商用计量器具必须达到检定规程要求,才能交付送修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需进行批量生产的商用计量器具新产品,应由生产企业向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计量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定型试验,合格后才准投入生产。已经批量生产的产品,企业不得擅自降低各项技术指标。必要时,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应进行监督性试验,如产
品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企业应停产整顿。
第九条 修理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或个体户,应在批准的地区从事修理业务。到外地修理,须取得本地区和拟到地区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取得证明后,方可到指定地点开展修理业务。取缔一切非法检修活动。

收购、销售和进口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条 凡属于下列范围的商用计量器具,一律不准收购和销售:
(一)违反我国计量制度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
(三)无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检定合格印证的;
(四)已经损坏了的。
第十一条 进口商用计量器具不得违反我国计量制度。进口后应由进口单位报请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共同组织检验,合格后方准销售和使用。经检验不合格需向国外索赔的,由省计量管理部门对外出证。

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合理选择和正确使用商用计量器具,使其经常保持准确性。不准人为地改变或破坏其计量性能。
第十三条 对使用中的商用计量器量,必须进行周期检定。使用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规定的检定周期,将使用中的商用计量器具送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检定。使用单位不得拒绝检定。没有计量管理人员的单位或部门使用的商用计理器具,亦应接受政府计量
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经检定合格,方准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凡使用商用计量器具,涉及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必须经过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重新检定,合格的才能投入使用:
(一)需在使用场所重新安装或调试的;
(二)前次检定与使用时间间隔已超过了检定周期的。
第十五条 使用中的商用计量器具,有下列任何情况之一者,不准继续使用:
(一)已经超过检定周期的;
(二)虽未超过检定周期,但已被确认是失准了的;
(三)经周期检定或抽检定不合格的;
(四)无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检定合格印证的;
(五)表示量值的星点、刻度脱落、模糊,难于辨认的。
第十六条 弹簧秤禁止在商贸交易中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商用计量器具多的部门或单位,应设置相应的计量标准器,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对本部门或本单位使用的商用计量器具进行维护、修理、校准和管理。计量标准器应定期送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检定。计量管理人员应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考核,并
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八条 定量包装商品、分零出售的商品和物资收购须做到计量准确。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上一切使用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凡使用非法的商用计量器具或破坏商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期骗他人者,原则上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处理
;凡以短尺少秤、扣斤压两、弄虚作假等手段欺骗他人者,原则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收费和印证
第十九条 商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有效的检定规程进行。尚未颁发检定规程的,应按省计量管理部门组织制订的暂行检定方法进行。
第二十条 凡检定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应加盖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合格印或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加盖不合格印或发给不合格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送检商用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我省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检定单位缴纳检定费。
属于计量监督性质的临时抽检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平尺、公平秤的检定,免收检定费。
属于解决计量争端的仲裁检定,其检定费由承担争端责任的一方缴纳。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者,有权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并对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制裁:
(一)对制造、修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商用计量器具者,除令其停止制造、修理、使用并没收其商用计量器具外,分别作如下处理:
对制造、修理的企业或个体户,处以二十元以上直至其总产值百分之二十五至五十的罚款;
对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对未经批准私自制造、修理商用计量器具者,除令其停止制造、修理并没收其已制成品外,处以二十元以上直至其产品总值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罚款。
(三)对擅自出厂未经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检定合格的商用计量器具的企业,处以二十元以上直至其出厂产品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罚款。
对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对非法检修者,除令其停止检修活动外,并追缴其全部非法收入,没收其已制成品、修理工具和材料配件。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和销售商用计量器具者,除令其停止收购和销售外,没收所余库存品,并按其销售金额百分之二十至五十罚款,最低不得少于二十元。
对作出销售决定的当事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六)对使用中的已被确认为不合格的或已超过检定周期的,应予查封,并限期送检。如擅自拆封并继续使用,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分别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七)对拒绝进行周期检定或抽查检定的单位主管人或当事人,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八)对利用商用计量器具欺骗他人者,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外,对直接责任者和指使者处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九)对阻绕或围攻政府计量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者,予以警告。对拒不接受者,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或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接受贿赂、营私舞弊的计量管理人员和检定人员、修理人员,除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罚款及没收、追缴的财物,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对个人的罚款,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国家或集体单位报销。对企业单位的罚款,一律在企业的自有资金(如企业基金、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分成、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成)中开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不得列入生产成本和预算
内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济制裁,由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决定并限期执行。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我省过去发布的有关商用计量器具管理的文件,如与本条例发生抵触,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省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3年2月7日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

建建[2001]14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今年四月下旬,已连续发生了几起施工现场围墙倒塌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引起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目前,正值施工高峰期,又进入雨季。为遏制重大事故发生,保证施工现场的围墙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对本地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其它临时建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其它临时建筑选址是否经过规划部门审批;是否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施工现场围墙内外有无依墙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中小型机械设备;施工现场围墙是否作为挡土墙、挡水墙,是否作为广告牌、机械设备的支撑墙等。同时检查施工现场内的临时设施如现场办公用房,职工食堂和宿舍等是否与围墙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于上述问题,一旦发现隐患,必须进行整改。对于存在严重隐患又不立即整改的单位,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认真进行查处。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预防洪水、滑坡和大风等自然灾害的意识,结合本地区地质、地形、水文和气象条件,加强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预防自然灾害的安全措施,对地处坡地、邻近山体或者降雨集中区域及山洪影响区内的施工现场进行一次排查。

  四、目前,彩色压型钢板等硬质材料作为施工现场的围墙已在部分地区广泛使用,既符合国家逐步淘汰粘土实心砖的政策,又可减少建筑垃圾,并消除事故隐患。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及时制定地方标准,逐步采用彩色压型钢板等硬质材料替代砖墙作为工地围挡,但需充分考虑风荷载等因素。

  五、要切实加强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建教[1997]83号)要求,分工负责,逐级对管理人员和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每年要对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进行不少于30个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建筑业企业一要抓好工人,特别是新进场的、转岗的、特殊工种的工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结合“三级”培训教育的内容,把班组培训教育的重点放在学习《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常识读本》上;二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技术员、安全员、施工员专业技术培训教育,重点是学习建筑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规范。同时,结合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组织技术人员、安全员和施工员认真学习《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

  六、深入开展施工坍塌、塔吊倒塌等事故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建建[1999]17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通知》(建建[2000]237号)文件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施工坍塌、塔吊事故的专项治理的工作。要认真检查企业是否对每个项目进行了部署,施工现场是否按照文件的要求制定专项治理的措施和方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出发,逐步淘汰一些如人工挖孔桩、竹脚手架等工艺落后、危险性大的施工方法和提升设备。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1年8月10日前,将检查落实情况和本地区的专项治理方案及实施措施报我部建筑管理司。

  附件:近期施工现场围墙倒塌事故情况。(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