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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可能侵害自己商标权的商标攻击/王瑜

时间:2024-07-22 15:39: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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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可能侵害自己商标权的商标攻击

BOSS是国外一个非常著名的商标,在中国商标网(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一下BOSS有一百多个相关的商标,有的带前缀,有的带后缀,同一个类别中注册的不少,在其他类别上也有注册。这种行为不管其他人这样注册的目的是什么,对BOSS这个商标而言是有损害的,在同一类上注册和BOSS相似的名字,消费者很容易被误以为和BOSS相关,再经过售货员一忽悠,你就信了这是BOSS的子品牌,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这种行为对BOSS的损害大家很容易明白。BOSS是个驰名商标,在其他类别上注册BOSS将会使这个商标被淡化,所以各国的法律对驰名商标有特殊的保护,也禁止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BOSS,然而商标局的审查员们无法一一记住这么多的驰名商标。那么更多的还是要自己看重自己,对自己进行保护。
对于傍名牌或者可能对自己商标构成损害或者危害的,我们一定要阻止对方商标的注册成功或者将对方的商标通过其他程序使其无效。

通过商标异议使其注册不能成功
《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这是异议程序,异议的时间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的人是任何人,而且提出异议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当然异议是否成立最后商标局还是要审查理由是否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傍名牌的行为,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可能自己的商标构成损害,就应当提供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的申请书复印件等并提出充分的理由,供商标局审查员审查。如果对商标局的审查意见不认同,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要通过“异议程序”使其商标权不被注册。

通过“无效宣告”(争议程序)使其权利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已经注册的商标存在无效理由时,可以向商标局请求无效宣告,使其失去商标权。无效的理由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1、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条);
2、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一条);
3、使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二条);
4、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三条);
5、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十五条);
6、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商标法第十六条);
7、申请商标注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七条)。
商标争议程序(无效宣告)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这和异议程序不同。争议程序在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特殊的原因(注册人恶意注册的除外)。
在商标注册无效的审判作出决定后,就可视为该商标权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但是,因后发原因通过审议确定该商标无效时,应视为从发生该情况的时候起该商标权不存在。
有一个问题头脑一定要清晰:无论是异议程序还是争议程序,首先你要知道有这样的商标存在,那么这个消息从那里来呢?只有商标公告,这个公告很贵,而且很多,对一般的单位和个人是没有用处的,所以一般的单位和个人不会订阅,那么这个消息从何而来?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委托律师事务所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这项业务叫监控,由专业的机构来做更省心,比自己订阅公告费用低而且准确度要高得多。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价格协会、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神华集团公司、河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为推进煤炭市场化改革,健全和完善煤炭市场体系,及时反映煤炭价格水平及变化趋势,今年4月,我委成立了环渤海动力煤指数研究小组,在参考国际、国内有关指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情况及现有的煤炭价格指数,编制了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并进行了模拟运行。为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主要内容
环渤海地区是山西、内蒙古、陕西、宁夏和东北三省与东南沿海地区煤炭流通的枢纽,是全国重要的煤炭集散地。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是反映环渤海地区的秦皇岛港、天津港、曹妃甸港、京唐港、国投京唐港、黄骅港六个港口动力煤离岸平仓价格水平以及价格变动情况的指数体系的总称,包括各港口动力煤价格与综合指数两个部分。
二、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指数运行初期,由政府进行适当指导;运行一段时间后,由相关企业和协会负责指数的管理、编制,依靠市场化机制推动指数的运转和发展。二是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随着试运行工作的开展,逐步完善指数编制方案,增加数据采集的范围和数量,增强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代表性。三是坚持客观、公正。通过优化统计算法,完善指数编制制度,建立自动数据采集和统计系统,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三、数据采集和发布时间
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以7天为一个报告期,每周发布一次。数据采集周期为上周三到本周二的市场动力煤交易价格。对相关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处理后,形成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于每周三下午15时发布价格指数。发布网站为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网站和中国价格协会网站。
四、数据采集点的确定
经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优选,第一批共选出149家企业作为数据采集单位。其中,煤炭生产(发运)企业37家,电力等煤炭消费企业38家,煤炭经营企业74家(有关企业名单附后)。随着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运行,数据采集点还将适当调整和扩展。
五、试运行时间
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自2010年10月中旬起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暂只发布环渤海各港口4500大卡、5000大卡、5500大卡与5800大卡四种规格品价格,以及各港口5500大卡综合平均价格。今后,可视情况择机发布与基期相比较而形成的综合指数。
六、有关要求
(一)中国价格协会、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和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要加强对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建立和完善指数编制制度和数据报送制度,优化数据传递和处理方式,并适时开展数据报送培训工作。秦皇岛海运煤炭交易市场还要加强数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确保指数科学、规范、客观和有序。
(二)有关数据采集单位要高度重视数据报送工作,确定专人负责数据上报,熟练掌握数据报送软件,并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交易合同约定的煤炭交易价格、数量、热值等数据。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各区域间煤价变化的关系,并研究参考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的编制,在一定区域内建立煤炭价格指数的可行性。
特此通知。
附件: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数据采集企业名单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tz/2010tz/W020101012625777840447.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国家级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国家级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兰政发〔2005〕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国家级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05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兰州国家级开发区若干政策规定


为促进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快发展,实现二次创业,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兰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开发区享有财政、税收、工商、建设、房地产、科技、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市一级行政审批和经济管理权限,直接向省上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报批有关事项。
  2、对开发区内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区财政代企业上缴。
  3、设立开发区发展基金。市财政将开发区所缴纳的各项税款市上留成部分,2008年前(含2008年)全部返还开发区,开发区将返还的年增量部分的三分之二列入发展基金。同时,开发区财政每年按年度预算的10%进行配套,一并纳入发展基金,一定三年不变。专项用于开发区投资环境的改善、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工业结构调整、开发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优先扶持发展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
  4、从2006年开始,市科技部门实施开发区科技创新计划,对开发区内企业的创新、研发项目给予专项支持。由两个开发区按照科技三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程序,向市科技部门申报,市科技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重点倾斜。随着全市科技三项经费的逐年增加,投入开发区的科技计划资金也要相应增加。
  5、调整开发区部分土地使用性质,将高新区雁滩园、马滩园现有工业用地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商务园内的工业用地调整为综合用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拍、挂方式对开发区内综合用地依法出让。凡开发区内土地转让收入市上留成部分全部留开发区,专项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开发区企业发展。
  6、对开发区内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2006年至2010年的五年间,前三年市上统一纳入城市基本建设盘子,相应项目的建设资金,市上分别投入60%、40%和20%,其余部分由开发区承担;后二年原则上由开发区全额承担,市财政视财力状况给予适当支持。
  7、开发区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进行。在加大土地储备力度的基础上,对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经市政府批准报批之后,可以预公告,提前进行征地、规划建设。
  8、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从开发区创业服务中心、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孵化毕业的企业,进入开发区新建区投资建设,视其科技含量,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9、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以及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更为优惠的政策。
  10、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创办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或创业(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以及建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办事处和与创业(风险)投资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
  11、设立在开发区内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若其投资收入的5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由企业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报请省科技厅认定,享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可以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
  12、对在开发区注册的风险投资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注册资金大于5000万元,每年对开发区中小企业投资额不小于5000万元,在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原因投资失败时,开发区财政对风险投资机构可给予适当补偿。
  13、鼓励发展贷款担保机构,对在开发区注册的担保机构,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注册资金大于5000万元,每年为开发区中小企业提供货款担保额不小于1亿元,担保资金到期无法偿还时,开发区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偿。
  14、对为开发区招商引资成功的中介人员,按项目投产时实际到位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开发区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15、凡国家、省、市政府过去出台的关于开发区的政策,没有明文废止的,一律继续贯彻执行。两个开发区要在用足用活国家和省、市已出台的有关政策的同时,针对新情况,适应新形势,结合各区实际,分别制定更为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附:1、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的规定。(略)
   2、国家级开发区政策文件要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