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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审核贷款抵押/张要伟

时间:2024-07-02 14:1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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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审核贷款抵押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当前,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发现有抵押物权属不清、抵押物权属的法律文书重复、土地出让金未交或部分未交、重复登记或虚假登记、抵押物评估过高等现象,风险隐患较大,严重影响信贷资产质量。为规避信贷风险,规范抵押贷款操作,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坚持审核“五到位”。
一是抵押品审核到位。信贷人员要深入企业、深入市场,了解抵押物的市场价格、变现能力及技术含量,对抵押物合法性、有效性、抵押物权属和折旧年限进行严格审查,并作出综合判断,确保抵押品法律效力。
二是评估登记机构资信审核到位。聘请有经验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严格执行《担保法》,选择有资格的登记机构,对资产进行合法登记。要对评估登记机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应负的责任,提请有关单位注意。
三是登记内容审核到位。信贷人员要积极参与抵押登记业务,主动向办证及登记机关咨询,了解企业是否依法登记,资产抵押是否符合规定,防止出现重复办证、重复抵押登记。
四是评估金额变现能力审核到位。评估金额要详细参照企业实际购买价格,并积极深入市场调查,与相同或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了解评估价格的准确性及变现的可能性,掌握抵押物变现价格与评估金额的差距,防止高估抵押物。
五是法律咨询审核到位。对抵押登记操作的合法性、有效性,要有法律专业人士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出现抵押担保无效。


北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


北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鼓励台湾同胞来京投资,促进京台经济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台湾同胞来京投资的相关事务,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诉,依法维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下列行业和重点项目:
(一)高新技术产业: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水、电、气、热、交通和环境保护项目。
(三)现代农业:创汇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以及农副产品的深加工、良种引进繁育项目;远郊区县荒山、荒滩资源的开发。
(四)用高新技术改造的重点发展行业:汽车、电子、机械、冶金、化工和建材业。
(五)旅游业:结合现有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建设旅游景点和便民的旅游服务设施;投资开发旅游商品。
(六)房地产业:城区危旧房改造和居民住宅建设;城区污染扰民工业企业搬迁后用地的开发。
第三条 经市科委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享受本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各项服务和优惠。
第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兴建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基地和良种引进繁育项目、“两高一优”(高产、高效、优质)等农业项目,其企业用地可按农业用地对待,用电可按农业生产电价标准收费。
第五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进行荒地、荒山、滩涂的开垦、开发和中低产田改造。台湾同胞投资者开发边远山区的国有荒山、荒滩用于林果业、种植业、养殖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长可达50年,地价比照基准地价低限水平确定。租赁开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按照《北京市农
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执行。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水、电、气、热、交通和环境保护六大基础设施系统的项目,在政策方面给予一定照顾,使投资者获得一定的回报。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京设立企业后,可承包经营国有和集体企业,也可承包经营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参与本市中、小工业企业改制、改造,可比照本市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台湾同胞投资者可通过市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对国有小型工业企业实行购买,或者对破产企业竞价购买。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本市鼓励发展项目使用的划拨土地,可以按照核定的标准减收30%的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经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台湾同胞投资者本人、随行亲属和台湾同胞雇员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1年、2年或者5年多次入出境证件,必要时也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证,其台湾同胞雇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办理相应期限的居留证件。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购买本市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有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购房价格与本市居民购置商品房价格相同。
第十二条 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原材料及附料等物资以及提供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讯、安装电话等服务,在价格或者其他方面给予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本市国有企业相同的待遇。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经市教委批准,台湾同胞投资者本人和台湾同胞雇员的子女可在本市的中小学、幼儿园就近入学、入托,并按本市学生、幼儿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托幼费等费用,各校(园)不得超标准收费。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本人、直系亲属和台湾同胞雇员在本市医疗机构就诊,按本市市民标准收费。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本人、亲属和台湾同胞雇员持有境外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或者临时驾驶证。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市政府批准的试点小城镇内投资50万美元(或相当50万美元数额的人民币)以上兴办实业,其内地亲属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生产骨干1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家属,可以在企业所在地小城镇申请登记试点城镇常住户口。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交纳有关行政事业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其参加各类培训、评比和赞助活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交纳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合资、合作企业中本市投资方的上级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九条 实行市、区(县)两级台商接待日制度,每半年一次,由市、区(县)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听取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意见和要求,协调解决涉及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及企业运营过程中保护台湾同胞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7年9月2日

甘棠湖、南门湖管理的暂行规定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2000)3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棠湖、南门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浔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甘棠湖、南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甘棠湖、南门湖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甘棠湖、南门湖(以下简称"两湖")管理,美化"两湖"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两湖"管理区域范围为:甘棠湖、南门湖(包括两湖湖汊)和沿湖道路人行道外侧的"两湖"坡岸、绿地及环湖公园,湖滨公园。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绿地和风景湖泊,遵守社会公德。禁止在沿湖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禁止向"两湖"倾倒污水和丢弃垃圾杂物,违者附责令其纠正外,并可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三、损坏"两湖"设施,公园设施和公共绿地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理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在"两湖"湖面经营有碍观瞻、污染水质的活动;严禁向"两湖"倾倒废土、建筑垃圾,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环湖、湖滨公园属开放型公园,游客应当自觉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凡有违犯公园管理规定行为之一者,处以2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违规物品予以没收。
六、在管理区域内经过批准的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事先与"两湖"管理城建监察队协商,确定好工程施工方案后再行开工。
七、为了加强统一对"两湖"的管理,在市园林处湖泊管理所在的基础上组建"两湖"城建管理监察队,行使《九江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管理权和《九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管理权,实施对"两湖"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市容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两湖"城建考察人员应持证上岗,尽职尽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八、"两湖"城建管理监察队,应加大严管力度,保持管理区域内的正常秩序和设施完好,及时打捞水面漂浮物,保持"两湖"水面清洁。
九、罚没款必须使用财政规定的统一罚没款票据,罚没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两湖"城建管理监察队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在预算内专项安排,分期拨付。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本规定。对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谩骂、围攻、殴打管理人员者,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